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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積累養老保險財務機制探析
養老保險模式的有效運轉,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財務機制的選擇與實施的有效性。進入80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以及包括中國在內的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面臨的養老保險制度危機實質上都是財務機制上的危機。因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即是重新評價、比較和選擇有效的財務機制。部分積累制作為一種較為理想的財務機制,正在受到愈來愈廣泛的關注,逐步成為各個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財務模式的首要選擇。但是,對部分積累制的理論內涵、部分積累制實施的客觀條件,我國還沒有一個共同的、明確的理解。本文通過分析養老保險制度的模式,結合對養老保險不同財務機制的利弊分析,提出作者的一些觀點和看法。
一、對我國部分積累制財務機制的利弊分析
1992年我國對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保險財務運轉上力求做到“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即部分積累的財務機制,以期既不過分加重目前企業和國家的負擔,又適當減輕未來人口老齡化的壓力。以上海市為例,新型的部分積累財務機制大致包括以下內容:
1、實行個人繳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按本人工資的3%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后隨經濟發展和工資增長,逐步提高個人繳費的比例,最高達到8%,占個人帳戶保險費的50%;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個人繳費為工資的8%,單位(業主)繳費的10%,除2%進入社會統籌基金外,其余都進入個人帳戶。
2、單位繳費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同期本單位職工人繳費工資之和的20%按月繳納。
3、建立個人帳戶。
每個職工都有一個終生不變的養老保險帳戶,記入個人帳戶的養老金包括:(1)職工按個人繳費工資3%繳納的養老保險費;(2)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8%從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劃入的部分;(3)按本市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5%從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劃入的部分。這一比例將會隨職工繳費比例的上升而最終降為零。
4、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單位繳納的基金養老費記入職工個人帳戶后的余額部分,即為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由此不難看出,這種改革的著眼點在于,一是讓職工負擔部分保險費,以減輕企業部分負擔和增加個人責任感;二是建立職工個人退休金帳戶,并將企業與個人繳費的大部分積累于個人帳戶,以期解決現收現付制度與人口老齡化的矛盾。問題在于,這種籌資模式是否能達到適當積累的目的。
按照設想,新制度下社會統籌基金的用途有三項:一是補償舊制度下政府社會保險的債務,即代際轉移支付;二是用于新制度下同代人之間的再分配,以體現新制度的公平性;三是用作新舊制度下退休金水平的調整基金。然而,從統籌基金的收繳來源看,在職職工工資5%的統籌基金與業已存在的退休金之間就已存在著巨大缺口。如1993年,新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部統籌基金假設全部收齊,也只是當年退休金的1/4。又如,1996年陜西省共收繳養老保險資金13.94億元,統籌資金不足1億元,而陜西省當年支付養老金的數額為12.30億元。社會統籌基金尚且不能完成規定給它的基本的任務,就更不用談實現其它的功能了。由于統籌基金不能完成補償退休職工的退休金的任務,在職職工個人帳戶上的基金就被直接用于發放退休金了,在仍然收不抵支的情況下,由于我們的費率收繳原則為“以支定收,略有節余”,因而費率被一再提高,使得企業和個人的負擔成了一個無底洞。有些老工業基地企業的養老負擔已達工資總額的26%,甚至更高。
由于統籌基金與舊制度的債務之間存在著巨大差異,于是現收的記入個人帳戶的資金就被用作退休金支出去了,新建立起來的制度實質上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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