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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民事抗訴法律關系的特殊性
淺議民事抗訴法律關系的特殊性 我國新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民事檢察監督法律制度,并把民事抗訴作為民事檢察監督的唯一方式。按照法理學的一般理論,在法律所涉及領域,任何法律行為和事件都會引起一定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終結;受國家立法拘束的任何主體,都必將系屬于一定的法律關系。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有錯誤的民事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在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必然產生一種監督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為相應法律規范所確認、調整,這就產生了民事抗訴法律關系。 所謂民事抗訴法律關系就是指在民事抗訴過程中形成的,存在于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的,為民事檢察監督法律規范所調整的,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一種社會關系。 民事抗訴法律關系屬于民事程序法律關系的范疇,但又不同于其它民事程序法律關系,有其特殊性: 一,民事抗訴法律關系是一種相對獨立的法律關系,這種相對獨立性包含兩方面的含義:第一,民事抗訴法律關系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這種獨立性突出地表現在法律關系性質的特殊性,形成其特殊法律關系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所系屬的法律規范——民事檢察監督法律規范有其特殊性。第二,民事抗訴法律關系的獨立性又是不完全的,它是一種相對獨立的法律關系。所謂民事抗訴法律關系的相對獨立性,就是指民事抗訴法律不能單獨存在,必須以民事審判法律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二,民事抗訴法律關系是以檢察院監督權為基礎的一種特殊法律關系。所謂檢察監督權就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維護法制統一實施的一種權利,是國家權利的一個組成部分。民事抗訴法律關系正是基于這種檢察監督權而形成。作為享有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在民事抗訴法律關系中是被監督者,處于被制約的地位,它要自覺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另一方面,人民檢察院的民事抗訴行為引起民事抗訴法律關系之后必然引起民事再審程序,而無須經人民法院的同意或認可。 三,民事抗訴法律關系是僅存于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的一面關系的法律關系。民事抗訴是人民檢察院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而提起的,而民事判決、裁定又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因而民事抗訴法律關系只存在著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的一面關系。民事抗訴法律關系一面關系理論決定了人民檢察院只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并不直接與雙方當事人發生關系。 四,民事抗訴法律關系是一種事后監督法律關系。民事抗訴法律關系是在原民事審判法律關系終結以后但又是針對原民事審判的法律后果——民事裁判進行民事抗訴行為引起的,這種監督關系在時態上表現為一種事后監督關系。 五,民事抗訴法律關系是由民事抗訴行為這一法律事實而引起的。民事檢察監督法律規范是民事抗訴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但民事檢察監督法律規范本身并不能導致民事抗訴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終結,它只是為民事抗訴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終結提供了一種可能,要使這種可能成為現實還有賴于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這一法律事實。 綜上所訴,民事抗訴法律關系是人民檢察院基于檢察監督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抗訴而引起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事后監督法律關系。建立民事抗訴法律關系,首先,有助于建立完整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其次,有助于準確界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再次,有助于協調好民事抗訴權和民事審判權的關系。最后,有助于全面把握民事檢察監督法律規范,正確認識民事抗訴程序,從而不斷完善我國的民事抗訴法律制度。【淺議民事抗訴法律關系的特殊性】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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