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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海洋案件的定性論文
近日,清華學子劉海洋硫酸潑熊一案可謂是沸沸揚揚,對劉海洋犯罪行為的定性也在法律界引起了較大的爭議。
有學者認為愛到傷害的熊屬于國家保護動物,劉海洋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但筆者認為動物園中處于人工飼養狀態下的黑熊是還仍然屬于野生動物的范圍值得商榷,且劉海洋的行為只是傷害、虐待動物的行為,而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傷害、虐待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人,并非動物,所以劉海洋的行為并不構成危害野生動物的犯罪要件。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則,我國在此確實存在法律的空白。
也有學者認為劉海洋的行為屬于破壞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行為,因為對動物園來說,劉海洋對其園內動物的傷害行為影響了其正常的經營活動。但筆者對此看法不敢茍同。破壞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行為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的構成要件是:主體系一般主體,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并有非法經營牟利的目的。因此,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發現劉海洋的行為完全不適用該條款,不具備該罪的構成要件。
第三種看法認為劉海洋的行為屬于故意公私財物罪。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筆者認為,如果對劉海洋的傷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似應適用刑法的這款規定。因為對動物園和國家來說,被傷害的熊是寶貴的財物,是一種特殊的物,它們被飼養,被游人觀賞,具有經濟價值,應該屬于國家的財產。
劉海洋到底觸犯了什么法律,應如何定罪量刑,還有待于司法部門作出判決。但通過這件事我們應該看到我國在保護動物,無論是野生動物還是人工飼養的動物方面的立法工作還不是很完善,尤其是針對傷害、虐待動物的行為沒有具體的處理規定。我國應借鑒國外的“反動物虐待法”,盡快個性野生動物保護法,增加對虐待、殘害野生動物(包括人工馴養野生動物)的行為進行處理的法律法規定。完善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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