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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權利主體論
在環境法的權利義務體系中,環境容量的所有權屬于全體人民,公民享有環境權.政府受托管理環境容量等資源,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協調,保障全體公民的環境權.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承擔合法排污、清潔生產等環境義務,保證公民的環境權得以實現,同時基于"排污權交易"的制度設計,在超量減排時可享有一定的經濟補償的權利-排污權.排污權的法定權利主體只能是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環境保護信用不良企業不應是排污權的現實權利主體,只有符合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對環境容量資源利用效率高的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才能成為真正擁有排污權的現實權利主體.
作 者: 劉鵬崇 LIU Pengchong 作者單位: 浙江省林學院天目學院,臨安,311300 刊 名: 內蒙古環境科學 英文刊名: INNER MONGOLIA ENVIRONMENTAL SCIENCES 年,卷(期): 2009 21(6) 分類號: X197 關鍵詞: 排污權 環境權 權利主體【排污權權利主體論】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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