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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喪失與救濟制度淺析論文
內容提要:票據喪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其本意喪失其對票據的占有,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兩種。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用各種救濟措施彌補和保護票據權利喪失人的權利成為一個既重要又棘手的問題。本文對失票救濟做了法理和制度上的考察和分析,希望能夠為理論和實踐提供一點參考。
關鍵詞: 票據喪失 掛失止付 公示催告 普通訴訟
一、票據喪失的概念及其性質分析
票據喪失既是一個法律用語,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義并為我國票據法所提及 ,一般認為票據喪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 ,分為絕對的喪失和相對的喪失兩種。票據的絕對喪失,是指喪失的票據作為一種實物已被消滅,如焚燒、撕毀以及嚴重涂改而毀滅等。票據的相對喪失,是指喪失的票據作為一種實物還可能現實存在,如票據的丟失、被盜、被搶等等。在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票據喪失往往大量地表現為票據的相對喪失。絕對喪失必須是確定的,如果持票人喪失了對票據的占有,但不能確定是絕對喪失還是相對喪失,則應推定為相對喪失,這樣更有利于保護持票人的權益。
票據喪失以票據的有效性為前提,至少應當是票據法意義上的有效的票據,比如必須符合票據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等等。票據喪失的一般構成要件除了票據的有效性這一當然性前提要件外還應當具備:1、票據必須脫離票據權利人的占有,這又包括絕對的脫離和相對的脫離。2、對票據權利人來說其主觀上脫離是非自愿性的。也就是說喪失票據并非出于持票人的真實意愿。如果是合法持票人自愿主動放棄或轉讓該票據,則該行為將對獲票人產生積極的法律后果。其由此而獲取的票據權利將受到法律保護,而不可能存在對原持票人的權利救濟問題了。值得一提的是因受欺詐而喪失票據是否是一種自愿的行為,存有爭議。在此情形下,盡管原持票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交出票據,但實際是因被誤導和蒙蔽的結果,它只是一種形式上、假意的自愿,而非真實愿望的表達,我們強調實質意義上的意思表示。所以,受欺詐而導致的票據喪失依然有權得到法律救濟。3、票據喪失人的占有應當是合法的占有。也就是說除了票據有效外其占有也應當是有效的,否則就不可能期待一個違法的票據持有人能夠運用失票救濟制度來主張其本來就是非法的利益。
對于票據喪失,我國《票據法》在第15條中一共規定了三種救濟的辦法: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訴訟的方式。
二、票據喪失后救濟措施的法理分析和比較性分析
票據喪失后救濟措施所要解決的問題一個是要保護失票人的權利不受侵害,還有一個就是要尋求一種新的手段來實現其權利。由于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權利與體現該權利的票據有著不可分離的依附關系,因此票據權利的產生以有效票據為前提。持票人所持票據一旦喪失,其權利便失去了法律依據。特別是在票據相對滅失的情況下,更有被他人冒領票據金額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風險。然而,票據畢竟不是紙幣,也不像一般財產權那樣隨著物的形態的喪失而導致民事權利的喪失。如果并非基于持票人本人的意思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并不當然消滅,只是在行使權力上發生相應的困難,必須而且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其他途徑獲得補救。因此,保障失票人的票據權利不受損害,保障票據交易安全和保護善意取得人的權利,以調整票據喪失后各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乃是各國票據立法設計票據喪失后補救制度的價值和理論基礎所在和依歸。
票據喪失的救濟措施的特點之一就是它僅僅是一種事后救濟,而不是事前的防范,救濟途徑也必須在票據權利尚未被實際侵害時進行,否則票據喪失的救濟制度就沒有生存的空間了。因此,失票救濟措施的有效性是非確定的。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人最可能想到的就是通知債務人對該票據立即停止止付,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掛失止付,這屬于非訴訟途徑的解決。但這種救濟只能是一種緊急的和臨時的措施,并不能達到救濟兌現其票據權利的功能,因此,票據喪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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