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學的觀點看法律-法美學散論 論文
(一)
或許是由于工業化和商品化時代濫用理性和“計算”規則的緣故,我們現在已愈來愈喪失了黑格爾所稱謂的“理念的感性顯現”(審美)的能力。崇高物象的心靈激蕩,“無利害感”的游戲沖動,詩歌語言引動的驚異與純喜,無限想象的自由伸展的渴望,“風格”、“趣味”的體驗與追求,以及尼采在《悲劇的誕生》中所描繪的“酒神狀態的迷狂”[1],似乎也漸漸遠離了我們感性直觀的視野。以至于,當我們從藝術和美學的觀點來審視被高度理性化的意志所宰制的所謂“法的世界”的時候,我們要面臨著那些把法學作為純規范科學的專家們的指摘,“法美學”的理論旨趣甚至可能會被看作是“不倫不類的妄議”而遭受譏諷,被排拒于法學神圣莊嚴的殿堂的大門之外。人們難以接受的事實是:法律怎么能夠成為美學或藝術的“視之對象”呢?
所以,當德國法學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在其《法哲學》(1932年德文版)一書中主張通過文學創作和藝術作品來認識法律的本質,并且要求建立一門法美學(Aesthetik des Rechts)之時,他實際上已經注意到“法的世界”和“藝術(美)的世界”之間的隔膜給現代人類的心性所造成的深刻影響。拉德布魯赫指出,隨著文化領域的特定化,法與藝術逐漸趨于分化,甚至處于相互對立的地位。法是文化構體(Kulturgebilde)中屬于最為僵化的一種,而藝術則是變動的時代精神最為靈動的表達形式,兩者處在自然的敵視狀態。那些富于才情的浪漫詩人甚至咒罵法律,把它們看作是“每時每刻折磨人的心靈、令人恐懼的東西”[2]。我們在學術史的發展中發現:正是由于法律和藝術(美)分屬不同的精神領域的緣故[3],那些早年抱持“尋找一份體面的職業”投考法學院的才華橫溢的學子們(如歌德、席勒、馬克思、雅斯貝爾斯),不堪承受法律所造成的“心靈的折磨”,后來又紛紛放棄從事法律職業。
不可否認,法學是反映人的經驗理性的學問,是人的法律經驗、知識、智慧和理性的綜合體現。自然,法學也可能會滲透研究者個人的感性的觀察和領悟,但它絕不是個人感情的任意宣泄。就其本性而言,法學是與一切展現浪漫趣味和別出心裁的思想方式相抵牾的。尤其是近代以來,隨著法律活動愈來愈趨向專門化和職業化,法學與法律的語言經過法律專家們的提煉、加工,已經演變成不完全等同于“日常語言”一套的復雜的行業語言。在談到其特點時,拉德布魯赫指出:“法律的語言是冷靜的:它排除了任何情感的聲調;法律的語言是剛硬的:它排除了任何說理;法律的語言是簡潔的,它排除了任何學究之氣(Lehrabsicht)。”[4]
我們還可以說,法律的語言具有精確的意義和所指,但由于它們是需要專家操作或“表演”的語言,是一種由高度發展的文字偽飾過的語言,它們也就不那么貼近人們生動活潑、多姿多彩的感性生活,而總是與普通人的感性直觀保持著一種“距離的間隔”,有時甚至會抑制人們通過審美的自由追尋“終極愉悅”(極樂)的那種渴望和沖動。這樣,至少就近現代的所謂“法學家的法”(Juristenrecht)而言,它們表面上愈來愈喪失了令普通人感到親和愉悅的直觀的趣味,這亦無形中遮蔽了它自己獨特的審美的性質和價值。
(二)
歷史悠遠的距離所造成的朦朧感,可能會喚醒我們現代人心靈中一絲尚存的審美意識,促使我們去探看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所謂“亦法亦歌”的規則,研究那種與人類的感性正義觀念渾然一體的生動的“活法”(lebendiges Recht),甚至也會對那些與我們的性情和認知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