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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課程開發中的學生權利淺析論文
論文摘要:在我國新一輪的基礎教育課程改革中,校本課程逐漸引起教育界的普遍關注、其意義主要表現在學校各主體在課程決策中地位的改變。而學生作為教育活動的主體之一,其校本課程權利主要包括知情權,主張權,選擇權,課程設計權、參與實施權和評價權等。在校本課程開發中學生權利的缺失存在多方面的原因。
論文關鍵詞:校本課程 學生權利 課程權利
隨著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逐步推進,校本課程開發成為理論界和實踐界同時關注的熱點,其意義主要表現在學校各主體在課程決策中地位的改變。學生作為教育活動中的主體之一自然需要獲得更多的課程權利。同時,校本課程又是學生課程權利得以實現的最佳平臺,但是在實際中的校本課程開發中學生的很多課程權利得不到實現,本文擬對校本課程開發中的學生權利缺失的表現及成因進行探討,以期引起人們對校本課程開發中學生權利的重視。
一、相關概念的界定
要探討校本課程開發中的學生權利,首先就必須明確“學生權利”。然而,國內很多學者都把學生權利和學生權力相混淆。因此,有必要先對二者進行一下區分,本研究才能順利的進行下去。本文首先對權利和權力的基本涵義作一個大致的介紹,為接下來對學生權利和學生權力的分析提供一個概念平臺,以免引起混亂。
(一)權利和權力
1.權利。權利概念是西方文化下的產物,在法學界,對“權利”的界定存在著諸多分歧,主要流行有自由說、意志說、利益說、法律上之力說、尺度說、法律原則說等六種學說。本文采用的是《中國大百科全書》中的定義—權利是“法律關系的內容之一,與義務相對應,指法律對法律關系主體能夠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權利由法律確認、設定,并為法律所保護。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國家應依法施用強制手段予以恢復,或使享有權利者得到相應補償。離開法律的確認和保護,無所謂法定權利的存在”。簡言之權利是由法律規約的一種利益,或權益人有權獲得的利益。
2.權力。權力的概念由來已久,但至今仍無定論。“權力”一詞來源于拉丁文的“antorias",指權威、法令和意志等。本文采用經過博采眾家之長所形成的定義:權力是指某種強制力或影響力,這種強制力或影響力由力量、價值和權威構成,即權力主體擁有相對較大的某種力量、相對較多的某種社會價值或相對較高的權威,因而權力客體必須自愿或不自愿地對權力主體所發出的指令加以服從,如果權力客體違背權力主體的旨意,那么前者就有可能受到后者的懲罰。
(二)學生權利和學生權力
1,學生權利。當代學者對學生權利的認識大致有兩種,一種是把學生權利等同于公民權,要求給予學生同社會公民一樣的兩大類權利,一類是實體性權利如生命權、人格權、隱私權等,另一類是程序性權利如告知權、申辯權、起訴權等。另一種認為學生的身份是特殊的,學生除了擁有社會公民的一切權利外,還具有特殊身份的身份權,即學生權。筆者認為,學生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他們是國家公民,另一方面,他們是正在學校接受教育的公民。因此本文所稱的學生權利主要是指學生作為公民所應享有的法律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以及其基于其受教育者的身份在教育活動中應該享有的權利。
2.學生權力。從現有資料看,國內學者還沒有給學生權力作過明確的界定。在少有的幾篇專門論述學生權力的文章中,大都談論給予學生權力的必要性和意義等,而且很多都把學生權利與學生權力相混淆,有的學者干脆認為學生權利就是學生權力,如“學生擁有的權力,也是學生享有的權利。在筆者看來,目前國內恐怕只有李福華教授的文章中涉及到學生權力的實質。該文章認為學生權力是基于自身資源、法律或學校組織體制的一種權力形式。除資源性權力外,學生權力只能通過法律或學校組織體制加以保障,而在現階段,資源性權力是比較弱小和隱蔽的權力形式,這就是人們常常看不到學生權力甚至把學生權力當做學生權利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校本課程開發中的學生權利
現階段,對于學生而言,賦予一定的課程權利較為可行,而授予相應的課程權力則稍欠妥當。權力的基本特性表現為一種支配力量,其相對的是責任,而權利一般是指一種能力、資格、利益或自由,相對的是義務。就貫徹落實或操作性而言,享受權利要比獲得作為“支配力量”的權力更為現實。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把文章題目界定為校本課程開發中的學生權利淺析。校本課程開發中的學生權利可以界定為“學生對于校本課程(或學校教育內容)進行決策、設計、實施、評價等方面的能力與資格”。
二、校本課程開發中學生的應然權利研究
新課程改革尊重學生的人格、權利、尊嚴和價值,關注學生學習方式的變革,以確定學生學習的主體地位。校本課程開發作為我國基礎教育三級課程管理的重要內容,其價值就在于它“提高課程的適應性,促進學生的個性成長;提升教師的課程意識,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實現學校的課程創新,促進學校特色的形成”。其中,又以發展學生潛能的多樣化為終極追求。只有澄清校本課程開發的價值和意義,才能在最大限度上讓學生、教師、學校得到充分發展。
在校本課程開發的相應環節,學生都應該享有一定的權利來積極參與。學生參與課程開發的原因在于:其一,如果學生對課程內容感興趣,他們的學習動機就會增強。其二,學生參與課程內容的選擇和設計可以促進學校生活民主化,自主化的進程。校本課程開發就是要尋找到學生們感興趣的是什么,什么知識對學生來說是有用的。同時,校本課程又是學生課程權利得以實現的最佳平臺。因此,賦予“學生課程權利”便成為校本課程開發的基本前提,校本課程的開發亦是學生課程權利實現的重要途徑。
在筆者看來校本課程開發中的學生權利應該包含兩種層級:首先是參與權;其次是個人話語權。參與權指學生要有參加校本課程開發的機會。個人話語權是指學生在參與的過程中要有言說的權利,即他們在參與的過程中能夠基于自己的體驗,表達自己對校本課程各方面的理解和建議,并且他們的話語能夠真正地被發出、被聽到并被重視,最終發揮應有的作用。個人話語具有自由性和有效性,但應該注意到自由是在體驗基礎上產生的自由,有效要在具有可行性的前提下有效。在校本課程中,參與是學生權利得以實現的前提和保障,學生不能參與其中,個人話語就沒有產生的空間;個人話語是學生權利的實質,參與其中,卻個人話語“失聲”,這樣的“權利”充其量只能說是從形式上的“學生權利”。所以,參與權與個人話語權是學生在校本課程開發中享有權利的必不可少的兩個組成部分,兩者缺一不可,否則就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學生權利產生。就內容而言,校本課程開發中學生權利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知情權。即對校本課程和相關信息了解的權利。法律既然賦予了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那么作為受教育的主體對于要接受的校本課程中的教育當然也就有了解的權利。《教育法》第42條中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而要參加這些活動,首先就必須了解這些活動的目的、內容和性質。另外,作為繳費上學的消費者,學生也有權了解學校所能提供校本課程的的內容、質量及范圍。
主張權(或要求權)。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權利就是一種主張,也就是說即權利主體可以通過意思表達或某種行為,有效地去要求、去堅持擁有某種權利。是當其利益可能或已經受到他人干涉與侵犯時,可以尋求法律途徑給予保護、提出終止侵害。學生對校本課程運作的各個環節都應該擁有一定的主張權或要求權,如對校本課程開發及運作的建議權或話語權、對充足和優質校本課程資源的要求權等。
選擇權。選擇權是指在校本課程開發中規定范圍內對課程和任課教師選擇的權利。權利就具有可選擇性。也就是說,權利主體可以按照個人意志去行使或放棄該項權利而不受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預或威脅。作為校本課程開發主體之一的學生,不僅應該有選擇課程的權利,而且應該有選擇教師的自由。 課程設計權。本文所指的課程設計是微觀層面的課程設計,即在校本課程的目標和內容范圍基本確定后學生參與具體的課程內容的選擇及其編排順序,課程形式的選擇,教材的式樣、類型、規格及各科內容的聯系、配合和照應等的權利。
參與實施權。在校本課程開發中,對學生而言,實施權不僅表現為學習權,也可以表現為教學權。根據建構主義學習理論,學生是信息加工的主體,是意義的主動建構者。而要實現這種建構,校本課程的實施就不能以教師為中心,更不能完全由教師決定,學生也應該有參與實施的權利。
評價權。即對校本課程實施過程進行評價的權利。新的基礎教育課程改革中特別強調了學生也是評價的參與者、評價的主體。因此,在校本課程開發中學生也應該享有課程評價的權利。學生對校本課程實施過程進行評價主要包括對教師的評價,對校本課程的評價以及對學生自身的評價。
三、學生校本課程權利缺失的表現及原因
在校本課程開發中學生應該享有以上各種權利,然而,在實際中的校本課程開發中學生的很多課程權利都得不到實現。我國校本課程開發中的學生權利面臨嚴重缺失,這已是無法否認的事實。
(一)表現
校本課程開發中學生權利的缺失是極為普遍的現象,主要表現在:
1.對校本課程信息及相應的師資狀況不了解。由于學校未能實行應有的公示制度及相關的設施條件滯后,導致學生對校本課程的教學計劃、所開課程及任課教師缺乏應有的了解,從而影響他們學習計劃的制訂,并使得他們在選擇課程與教師時具有盲目性與隨意性。
2.選擇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由于校本課程資源匾乏和選課制的不完善,致使學生一方面選擇范圍有限,另一方面在選擇時束縛太多。學生的選擇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興趣、愛好和需要也難以得到滿足。
3.課程設計權和參與權得不到滿足。受傳統的學生觀和教育觀的影響,校本課程的開發與實施主要由學校和教師支配,學生的主體地位難以得到體現。學生的聲音很少出現在校本課程的設計中,學生的主體地位仍得不到體現。而且實施中經常是“獨白式”或“一言堂”,很難使學生成為“意義的主動建構者”。
4.評價權不充分。雖然不少學校也讓學生參與課程的評價,但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學生的評價結果很難對校本課程的開發起制約作用。
(二)原因
綜上所述,在校本課程開發過程中,學生只享有部分的課程選擇權和有限的教學參與權和評價權,甚至有時因為課程資源的匾乏和對學生評價結果的漠視,這些僅有的權利有時也難以落到實處。造成這種現狀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筆者試圖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學生的主體地位還沒有完全確立。這是校本課程開發過程中學生權利得不到真正實現的根本原因所在。因為校本課程開發過程中學生權利的實現是建立在學生主體地位的基礎之上的。學生的主體地位還沒有完全確立主要體現在:首先,傳統文化和教育觀念的影響。傳統教育過程中過分強調教師的地位而使學生處于被動地位,過分重視書本知識強調智育而忽視學生創造力的培養以及填鴨式的知識灌輸方式等,這一切并沒有隨著新的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實施而消失。其次,學校管理體制存在弊端。很多學校的管理者依然把學生作為被動的管理對象,這同樣不利于我國學生的自主性、選擇性、創造性的發揮和培養,從而影響學生的主體地位的確立。
2.學生權利意識薄弱。隨著教育法制和學校管理制度的不斷發展,學生的課程權利意識有所增強,但對自己在校本課程開發中究竟享有哪些權利、當權利受到侵犯時又應該如何維護卻頗感困惑。尤其是對于其在校本課程開發中的權利沒有明確的意識,大多認為校本課程的開發與實施是國家、學校和教師的事,與學生無關,學生只是被動的接受者,不可能也無能力享有或行使課程權利,從而導致社會不重視,學生自己也不主動主張或要求,其校本課程權利缺失也就不足為怪了。
3.課程開發能力缺乏。權利從另一種意義上說也體現為一種能力,即權利的行使必須以相應的能力為基礎。學生之所以未被賦予校本課程開發的權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人們對他們的能力缺乏信任,擔心授權給他們也未必能夠行使,反而會影響教學質量。而學生開發校本課程能力缺乏的現實又反過來佐證或加深了人們原有的判斷。
4.相關法制法規不健全。現有的法律、法規很少對學生的校本課程權利進行具體可行的規定,大多是間接或原則性的表述,缺乏實際操作性。而學校的教學管理制度又不能真正體現“學生為主體”,而且很多制度尚不完善,如學分制、選課制等,從而制約著校本課程開發中學生權利的實現。
5.學校、教師未能履行應有的職責和義務。從現實來看,校本課程開發中中學生權利的缺失與學校和教師未能履行應有的職責和義務密切相關,如校本課程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能保證充足、優質的課程資源,不能保證必備的教學設施和設備條件,不能保證學生參與到校本課程開發中,不能保證采納學生的話語。這些都直接影響了校本課程開發中中學生權利的實現。
四、小結
綜上所述,通過對校本課程開發中學生權利缺失的表現及原因的分析,我們可以從中演繹及歸納出解決策略,因為問題的提出,本身就意味著策略的浮現。而校本課程開發中中學生權利也不可能在“學生權利”或“校本課程”的嘮叨聲中產生,只有扎實地鉆研、全心地投人,才可能使校本課程開發中學生權利得到落實。我們期待著這一刻的早日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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