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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民法規范的適用性探討論文
【摘要】本文闡述了民法規范和行政法間的聯系,結合有關行政法中民法規范的合理性的解析,我們提出了行政法中民法規范的合理性及意義以及行政法中民法規范適用的表現等問題。
【關鍵詞】行政法 民法規范 適用性
作為一項制度,法律能夠讓群眾的利益得到保障,離開了它,社會的治安就會混亂,國家的尊嚴就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法律是以國家機制的角色而存在的,它引導著群眾規范自己的行為,具有嚴格的約束力。國家秩序的保障,要求重視法律的作用,以此來建立法治社會,達到維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目的,有利于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因此本文主要研究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性,以民法為例展開分析,理清行政法和民法之間的聯系。簡要地闡述行政法和民法的概念,除此之外,還研究怎樣有效推動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實踐,怎樣使民法理論在行政法中得到實踐。
一、民法規范和行政法間的聯系概述
民法規范和行政法間最大的不同是,它們的應用范圍有差別,行政法的關注點在行政,它在公法的范圍之內,主要用來調節行政相對人以及行政主體和行政機關間的關系,而民法規范則是調整或處理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它屬于私法的一種,這種不同是由于它們的主體差異形成的,兩者同屬于基本法體系。在實際運用中,兩者又是緊密相關的,相互促進相互補充,如果民事訴訟糾紛事件的嚴重性達到一定程度后,民法規范就很難盡善解決,這就需要借助行政法來進行協調。
行政法的適用是在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時與其相關的行政法律監督主體之間所產生的關系進行體現的,一般可以將其劃分為兩種基本形式:第一,一般行政法;第二,特別行政法。這兩種法律形式都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則,共同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和爭議,從這方面來講,在民法規范中所適用的原則和制度,在行政法中也可以適用,例如法人制度等。
二、有關行政法中民法規范的合理性的解析
(一)有利于推動私法理論的實踐
縱觀我國當今的法律體系,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實踐顯得極為關鍵,它可以有效緩解當前社會法律體系中存在的漏洞,對缺少的私法精神起到補充作用。具體表現就是在現行經濟體制下,過度的國家觀念會導致大大削弱普通群眾的社會作用,在社會身份上也只能是作為國家中的一份子,獨立人格的體現也就會受到忽視,在行政法中應用民法規范,有利于貫徹一些私法精神,增強群眾的社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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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相對較為和諧平穩的狀態下,社會主體之間在利益關系上的一致性和行為之間的協調配合性,使得行政主體的服務和與其相關合作逐漸成為了行政法的新理論。過去傳統的服從命令模式己很難適應現代社會發展趨勢,取而代之的則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一種平等性關系,這樣就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民法規范可以更好的在行政法體系中科學適用,能夠充分發揮自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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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很多行政部門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制定一些對自身有利的特別行政法,這種現象就是常說的尋租行為。這種特別法一般是有一定執行范圍的,如果將其直接作為一種“法”的話,就會改變依法行政的本質,會有很強的專制性色彩。因此,為了盡可能的避免這種尋租行為的發生,就要適當的應用民法規范,實現民法規范和行政法的有機融合,從而更好的完善現行行政法規體系。
(四)行政法中的司法現象存在
降低民法訴訟的成本也是減輕法院負擔的一種體現,基于此,就要根據形勢發展將司法和行政兩者充分融合,這種融合也會促使行政司法現象的產生。眾所周知,在行政仲裁和調解中,都是針對于民事爭議來講的,并不是所謂的行政爭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司法的執行過程中,必須要將民法規范作為最基本的參考依據,也就是本文所講的將民法規范適用在現行行政法中,實現兩者的作用互補。
三、行政法中民法規范的合理性及意義
(一)行政法中民法規范的意義
如果當行政法規范有缺陷,而民法規范比較完善時,需要在解決相應矛盾時運用民法規范:立法者能力不足。行政法涉及面廣,且較為多樣、復雜,因此,法律疏漏不可避免,為彌補疏漏、順利化解糾紛,法律工作者有必要在裁斷時應用民法等其他規范。我國憲法中一項基本要求是:情況相同解決方式相同,情況不同解決方式應不同,若情況相同,其處理辦法卻不一樣,則會違背憲法規定,若是因有關規定欠缺,致使此類結果出現,裁斷者就應當尋找相似條文來加以解決,所以說,為維護憲法秩序,行政裁斷者有義務在需要時應用民法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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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和行政法間存在共通點,私法和公法間的共通處在于:①權利及義務關系為私法和公法中的核心關系,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國家可作為法律主體,其和民眾間也可以存在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②私法、公法的很多種權利義務關系均有共通點,像債權、物權的規定,私法和公法間共通點較多;③不管是行為,還是事件,法律原因的規定性質上不存在質的區別,且分類也比較相近;④對法律關系主體、客體、目的及其制約對象的規范,私法及公法間共通處較多,行政糾紛在某些時候可直接應用民法規定的前提保證之一就是民法和行政法間存在這些共通處。
。2)民法規定在行政法中的應用,符合法治及民主原則。首先,關于民主原則,若是直接應用民法,必定符合民主原則,而若是類推應用民法,則有可能不合民主原則,不過,這種應用民法的方法并沒有與立法主旨相悖,和“權力分立”的要求不沖突,而是在彌補法規的欠缺。在這種情況下,具體法條和立法初衷并不完全吻合,是立法者的欠缺所致,若類推應用民法規范,乃是填補欠缺,符合民主原則;其次,關于法治原則:①類推應用具備合法性,法院和行政機關有職責在工作中落實法律理念,彌補法律疏漏,若類推應用,有效避免隨意裁判,也利于維護法律的公正性;②類推應用民法,不違背安定性的標準。為達成立法旨意,立法者常規定類型概念、不清晰概念、簡略條文;同時,會留有解釋空間于某些規定中,就是說,法律工作者應在符合法原則的前提下對有關規定進行補充或解釋。因此,和法律解釋一樣,法院或行政機構是為明晰立法主旨而進行類推應用,不違背法的安定性。
四、行政法中民法規范適用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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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現行的民法規范中,很多原則是與人們日常生活直接相關的,也是人們生活工作中最基本的行為規范,例如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等。這些原則在行政法中也是可以發揮特定效用的,這樣就可以看出在民法規則中適用的規范原則同樣也可以適用于行政法,可以作為兩者之間相互聯系的紐帶和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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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規范中的合同擔保權在行政法中適用。行政法中的債權關系與民法債權關系兩者存在極大相似之處,因此兩者在根本的性質上也基本相同。所以,民法規范中的合同擔保權在行政法中能有效適用。但是,由于行政法的債權關系屬于公法權利范圍,而擔保權屬于債權關系的附屬權利,因此也屬于公法權利范圍,這使得擔保權在行政法中還存在強制力,能夠通過行政權利來強制完成。
。2)民法債券中的合同成立及生效條件在行政法中適用,在行政法合同中,其中必有一方屬于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合同中在解除合同、變更合同內容等權益上具有優先權,這點要求與普通合同存在一定差異,但是,行政合同的優先權益應用前提需達到雙反意見一致才可實行。這一點與民法規范的合同實行也存在共同點,因此,債權合同簽署中,民法合同中的原理能夠適用于行政法合同當中。
。3)民法規范中的合同履行規范在行政法中適用。在行政法中,債權合同大部分會存在二人或多人共同承擔金錢債務的義務現象,這在民法規范中也十分常見,但是,在行政法中,其關于行政法的連帶債務并未有相關條例規定。在這樣的形勢下,民法當中的合同規范就可適用于行政法當中,并且具有彌補與完善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法當中的債權關系因公法因素存在強制力,因此在針對適用方向上無法適用于不安抗辯權的行政法當中。
五、結語
綜上所述,民法規范能夠適用于行政法,且能夠彌補與完善當下行政法存在的不足之處及不完善之處,為其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據。總結民法規范的適用范圍,其主要適用于行政法當中的一般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則等具有約束的規定范圍,在適用時判斷法律關系及法律內容,根據行政法的特殊需要來進行選擇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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