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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權利民法保護探討論文

時間:2021-09-11 15:47:26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胎兒權利民法保護探討論文

  摘要:隨著我們國家法治社會建設目標的提出,構建法治國家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民法作為我們國家對民事問題處理和解決的基本依據是開展依法治國的重要法律文件,胎兒作為每個自然人生命的開端,同時也是必經階段,對胎兒合法權利的保護是民法的責任,本文主要就是針對胎兒權利的民法保護展開的詳細的分析和研究,希望對于更好地保障我們國家胎兒的合法權利,保護胎兒的生命安全有所幫助。

胎兒權利民法保護探討論文

  關鍵詞:胎兒權利;民法保護;法治社會

  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社會上總是會發生各種各樣的侵害胎兒生命安全的事件,這樣的事件的出現不僅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程度,更是對生命的不尊重,從法律的角度來講胎兒和自然人一樣也受法律保護,也有相應的法律權利,但是縱觀我們國家的民法中關于胎兒合法權利政策的制定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根據我們國家的實際需要制定符合我們國家法治社會建設的胎兒權利保護法律是我們國家民法相關政策制定的主要目標。

  一、胎兒權利概述

  (一)胎兒權利的法律概念

  胎兒權利的法律概念的確定是依法保護胎兒合法權利的第一步,同時也是民法維護胎兒合法權利的基礎。從醫學的角度來說,胎兒是指從女子妊娠之日起形成的整個過程。而生物學家則把胚胎形成然后逐漸形變為胎兒之后的時期稱為是胎兒。法律上對胎兒含義雖然沒有明確的認定,但是也沒有否定這兩種說法中的任何一種。在民法中關于胎兒的定義是指具有社會性質和社會權利的正在母體中孕育著的人的個體,這樣的胎兒權利的法律定義有兩層含義,一方面胎兒具有社會性質,已經屬于社會中的一份子,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另一方面胎兒在母體中和母體一樣受到法律保護,明確胎兒權利的法律概念有助于更加合法、公平地維護胎兒的合法權利。

  (二)胎兒的人格概述

  胎兒的人格在法律意義上來講是指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是作為合法公民的基本權利,盡管胎兒仍然存在于母體中,沒有實際的實踐能力,但是社會上總是有各種各樣的民事實踐牽涉到胎兒的民事權利,比如繼承、遺贈、在母體中受傷害等,在這樣的背景下胎兒就被社會和法律賦予了民事責任和能力。胎兒的人格的形成是胎兒具有法律權利的根本,也是胎兒法律權利得以實施和保障的基礎。我們國家的民法關于胎兒的人格的確定盡管沒有明確的指示,但是在各項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已經默認了胎兒人格的存在。總的來說胎兒的人格與胎兒權利保障之間是相輔相成的,只要明確了這一點胎兒權利才會得到更好地保障。

  (三)各國對胎兒權利法律保護的實踐

  胎兒是國家、民族的未來和希望,同時也是我們國家法律重要保護對象,因此關于胎兒權利的保護各國在立法方面都做出了極大的努力,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也得到了很多的經驗和教訓。我國《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按照這一規定,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只能從出生時開始起算。以英美法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尤為重視對胎兒的權利保護,而且這些國家的胎兒權利保護制度相對來說比較完善,他們最重視的就是如果胎兒在母體的孕育過程中受到傷害時有權利在出生之后得到相應的補償。1976年英國通過了《生而殘障民事責任法》,對胎兒的賠償請求權給予了明文規定。該法是世界上唯一一部對出生前侵害民事責任立法的法律。而美國起初認為胎兒不具備主體能力,直到1946年BonbrestVKotz一案,美國才意識到自然人就胎兒期間侵害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肯定了胎兒的權利能力。而在我們國家胎兒的權利的確定是近幾年來逐漸確定并發展起來的,社會和國家的司法機關逐步意識到了胎兒權利保護的重要性,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胎兒權利保護政策和措施。胎兒權利保護仍然是未來社會管理和法治維護中的重要項目。

  二、胎兒權利的民法保護概述

  (一)民法中胎兒民事權利的范圍

  隨著社會各項制度的不斷發展,我們國家的民法體系也在不斷完善,胎兒民事范圍認定是胎兒權利保護中非常重要的一項,由于胎兒不具備正常人的民事權利,也不具備自我思考的行為和能力,胎兒的民事權利認定就顯得非常困難,我國民法認定的胎兒的民事權利范圍有健康權、身份權、和財產權,其中健康權是指法律充分保障胎兒的生命權,胎兒一旦形成就是一個生命的形成,任何人和事物一旦對胎兒的生命造成威脅和傷害都必須要受到法律的懲罰,這不僅是對胎兒健康生命的保障也是對生命的尊重;身份權則是指胎兒盡管沒有固定的身份,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也需要有身份權,具體地來說是指胎兒作為人子,為人親屬的身份,這樣的身份賦予胎兒的權利就被稱之為胎兒的身份權,身份權為胎兒正常行使自己的權利提供了最基礎的條件,也為胎兒維護自己權利做出了寄出的準備;而胎兒是沒有財產所有權的,并且沒有財產支配的能力,但是胎兒是有財產權的,這是指胎兒在母腹中由于家庭親屬之間的關系導致的財務繼承和遺贈所獲得的財產權,這些權利在胎兒出生后仍然有效,而且對于胎兒未來的成長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總的來說健康權、身份權和財產權是胎兒權利確定的重要環節。

  (二)民法中胎兒合法權利的行使

  民法中胎兒的合法權利的行使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它不僅涉及到胎兒正常的法律權利的認定,而且也需要確保在法律的保護下胎兒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確定胎兒的合法權利的行使首先需要確定行使胎兒合法權益的主體,胎兒盡管已經可以定義為自然人但是胎兒沒有思考和辨別是非的能力。在這樣的背景下胎兒的合法權利的行使就需要有一個合法的主體來代替,一般意義上的主體就是胎兒的父母親,但是也不得不考慮一些不負責任的父母以非法的名義損害胎兒,對于這樣的情況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確定的主體作為胎兒行使自己正常權利的代表;其次就是確定胎兒行使自己合法權利的方法,這則主要是指胎兒行使自己權利的主體在胎兒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時維護胎兒正當權益的方法和手段,比如按照法律規定應該由某胎兒繼承其親屬的財產,但是由于其未出生就被剝奪了這個權利,在這樣的情況下胎兒的委托代理人也即父母有權利也有責任按照法律程序維護胎兒的正當權益,因此總的來說民法中胎兒合法權利的行使需要按照法律的程序和步驟開展,需要法律的支持,同時也需要胎兒監護人或代理人的主動支持和協助。

  (三)侵害胎兒權利的行為分析

  任何侵害胎兒正當權利的行為都可以定義為侵權行為,這些行為不僅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而且對于母體也是非常嚴重的傷害,結合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可以看出侵害胎兒權利的行為非常復雜多變,而且一旦產生就會嚴重危害到胎兒的生命。一般情況下侵害胎兒的'權利也可以區分為侵害胎兒的健康權、身份權和財產權,健康權是指某種行為對胎兒生命健康的威脅,而身份權則是對胎兒應當正常存在的身份權利的破壞或者篡改等,最后財產權則是指對胎兒按照法律程序應有的財產所有權的剝奪和占有。這些侵害胎兒正常權利的行為嚴重的會導致胎兒的生命受到威脅,甚至是母體的生命也會受到影響,最少的也會使胎兒應有的權利受損或者合法權利的剝奪。我們國家民法確保每一個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受侵害,對于胎兒也同樣如此。當侵害胎兒的行為發生時法律應該根據侵權的具體行為,以及這些行為給當事人和胎兒帶來的影響進行法律裁定。

  (四)父母侵害胎兒權利的責任劃分

  在胎兒權利受侵害的各種案件中也有一部分是由于父母的原因導致的。這樣的案件在民法裁決過程中是最困難的。因為父母對胎兒的影響是最大的。當在侵害胎兒權力過程中父母作為加害人時,應該依法對侵犯胎兒權利的父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其實施相應的懲罰措施。但是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就是當胎兒在母腹中健康受到侵害時父母應該受到的不應該僅僅是法律的懲罰,更應該是道德的譴責。另外一種就是當父母只是間接地對胎兒的權利實現侵害而并非直接參與時的情況,比如由于醫生的錯誤判斷導致孕婦的錯誤用藥,給胎兒的健康造成了影響,這樣的案件實際上是醫生的責任占大多數,但是作為母親、監護人沒有做好對胎兒的保護工作,盲目相信醫生等,這些是孕婦的責任,但是總的來說孕婦的責任比較小,屬于一般過失,可考慮不必讓其承擔侵權責任。但不管是什么情況,父母是胎兒一生的監護人,對于保障胎兒的安全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胎兒合法權利受到損害,無論父母是直接加害人還是間接加害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三、完善我國民法對胎兒權利保護的相關政策和措施

  (一)我國民法中對胎兒權利保護中不完善的地方

  由于胎兒并不是正常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我們國家在設定民法的各項規定的過程中對于胎兒保護這一方面沒有進行詳細的約定,因此我國民法中對胎兒權利保護方面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這些缺陷的存在是胎兒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事件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總的來說這些不完善主要表現為:一方面是立法的不完善,由于我國立法不承認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就使得很多人有借口和理由侵害胎兒的合法權益,他們主要利用胎兒的弱勢群體的地位對其權利實施侵害;另一方面就是胎兒的法律定位不夠明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從出生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胎兒是指未出生但是具有生命的一種狀態,根據我國民法是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但實際上胎兒已經初步具備人形,具有自然人的特征和標志,其權利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這兩個問題是目前我們國家民法中關于胎兒權利的保護中最關鍵的,同時也是最重要的兩個問題。

  (二)完善我國民法對胎兒權利保護政策的方法和對策

  完善我國民法對胎兒權利保護政策需要結合我們國家社會中關于社會中侵犯胎兒權利的實際行為來確定。自從我們國家把生育計劃作為國家重要的一項國策以來,國家對胎兒和兒童的關照無處不在,因此民法有責任不斷完善確保胎兒的合法權利受到保護。我們需要做到:首先要擴大胎兒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比如當胎兒的利益受到侵害時,由于其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此時應由監護人代為行使,若其監護人為侵權人時,應由當地政府和其他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其次就是需要在社會上引起足夠多的重視,要擴大宣傳力度,進行必要的免費授課,社會的重視是促進民法不斷完善、胎兒權利受到更好保障的基礎;最后就是民法可以適當地對胎兒權利保護采取一定的特殊措施,保障胎兒的權利,比如加大對損害胎兒權利人員的懲處程度等,這些都可以作為民法中關于胎兒權利保障的一部分。

  四、小結

  通過本文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我們國家的民法中關于胎兒合法權利的確定對于維護社會穩定,胎兒健康都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胎兒是國家未來的希望,我們的國家和社會有責任也有義務維護胎兒的健康和合法權利不受侵害。民法作為我們國家民事案件處理的主要指南,對保障胎兒權利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相信在社會的持續關注和支持下,在國家的大力支持下,我們國家的民法體系也必然會得到不斷的完善,胎兒的合法權利也能夠得到更好地保障。

  參考文獻:

  [1]孫建亮.論胎兒權利的民法保護[J].華人時刊(中旬刊),2012(3):87.

  [2]對我國民法中胎兒權利能力規定之檢討[J].金卡工程,2009,13(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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