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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鄉(鎮)黨委。
二、考核內容: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基層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黨員電化教育、其他工作六個方面。
三、考核方式:采取百分制考核,實行平時抽查和年終綜合考核相結合,平時抽查占10%,年終考核占90%。各鄉鎮黨委半年進行自查,7月底前將自查情況上報某地委組織部;某地委組織部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次年1月20日前組織統一檢查考核。為加大組織工作創新力度,推動組織工作創特色、出經驗、上臺階,某地委組織部實行組織工作年度創新申報加分制。年終由各鄉(鎮)黨委向某地委組織部申報年度創新項目,經某地委組織部評估認可的創新項目,每項加5分。根據綜合考核結果,評出一、二、三等獎各1名,予以表彰獎勵;綜合考核結果在80分以下的,予以通報批評。
四、考核評分標準(100分)
(一)領導班子建設(20分)
第一條認真抓好黨委中心組學習(3分)
嚴格執行黨委中心組學習制度,按月組織班子成員學習政治理論得1.2分;每名班子成員全年撰寫2篇以上理論文章或心得體會得1.2分。
第二條堅持和完善黨委民主集中制(3分)
黨政班子成員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建立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和重大決策征求意見制度得1.5分;涉及本地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干部任免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堅持集體討論決定得1.5分。主要領導獨斷專橫,導致決策失誤,貽誤工作的不得分。
第三條嚴格黨內組織生活會制度(3分)
按照上級組織要求,高標準、高質量組織召開一年兩次的鄉科級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并認真制定班子整改方案和個人整改措施得1分;按時上報民主生活會會議記錄、情況通報和黨政主要領導發言提綱得1分;黨員領導干部全年參加所在黨支部組織生活會5次以上的得1分。
第四條嚴格執行上級組織各項決策決議(2分)
班子成員認真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有關決策、決議,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組織的各項決策決議落實到位得2分。出現一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人和事不得分。
第五條切實增強領導班子團結(4分)
黨委主要領導與其他班子成員堅持做到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互相諒解得1.5分;黨政主要領導關系融洽,團結干事得1.5分;班子成員講團結,顧大局,齊心協力抓好本單位的各項工作得1分。班子成員搞無原則糾紛,鬧不團結,影響工作順利推行的不得分。
第六條切實加強領導班子內部監督(3分)
建立健全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制度得0.5分;黨委主要領導帶頭加強對班子成員的監督得1分;班子成員積極主動開展相互監督得1.5分;班子成員出現違紀違法問題被查處或治安處罰的不得分。
第七條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紀律(2分)
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離崗外出學習、參觀考察、病事假堅持離崗外出報告制和請銷假制度得1分;回單位后及時向組織部門報告得1分。班子成員違反規定全年累計3人次及以上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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