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切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機會和權利,促進教育均衡發展,根據《關于印發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xx〕356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教〔20xx〕123號)、《關于進一步完善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浙財教〔20xx〕1號)及《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實施學前教育的通知》(浙財教〔20xx〕152號)文件精神,制定本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樂清市學生資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包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金、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及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主要用于對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及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切實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以促進我市教育均衡發展。
第三條 資金使用原則
(一)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注重科學化、規范化管理;
(二) 嚴格把關,積極落實,實行公示制,建立專門檔案;
(三)嚴禁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專款專用、及時發放。
第二章 資金來源、使用范圍和補助標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經費;
(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經費。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及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金適用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普通高中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和完全中學的高中部(含民辦學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樂清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適用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民辦學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使用于為在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各級各類幼兒園(含民辦幼兒園)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
(一)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補助對象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補助對象為:二類困難生(指家庭年收入4600元以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掌握在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6%左右。
(二)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對象
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助對象:一類困難生(包括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機構監護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養的未成年人以及殘疾學生)。
(三)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補助對象
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資助對象: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年級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包括一類困難生和二類困難生)。涉農專業范圍為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10年修訂)》(教職成〔2010〕4號)所規定的農林牧漁類所有32個專業,以及輕紡食品類的糧油飼料加工技術、糧油儲運與檢驗技術專業和醫藥衛生類的農村醫學專業等3個專業。
(四)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資助對象
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資助對象:為在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各級各類幼兒園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兒、福利機構監護的幼兒、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養的幼兒以及殘疾幼兒。
第六條 專項資金補助標準
(一)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1500元,按每學期750元發放;
(二)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金:免學費、代收費。學費、代收費按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確定。在各類民辦高中學校就讀的困難學生,其免費額度參照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執行。
(三)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每學期每人補助750元,按月予以撥款發放。
(四)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資助項目為保育費,資助標準為三級公辦幼兒園保育費的50% ,按年予以撥款發放。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七條 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申撥程序
每年7月底前,根據中央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到市、縣(市、區)。每年8月底前,市、縣(市、區)財政、教育部門將名額和預算下達到所屬普通高中。具體申報程序如下:
(一)在學校充分宣傳的基礎上,學生自愿申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寫《樂清市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資助申請表》或《樂清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進行助學申請。一類困難生需出具縣級及以上民政、總工會等部門有效證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需出具注明家庭年人均收入的村委會(居委會)及鎮(街道)兩級單位證明并加蓋公章;
(二)資助學生名單經由學校初審后分類匯總,填寫《樂清市普高學校困難生免學費名冊匯總表》和《樂清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冊》,上報市教育部門;
(三)市教育部門審核后上報市財政部門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市教育局會同財政局聯合下發資金下發文件后將補助資金撥付至各普通高中。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向學校提供身份證或戶口冊復印件,學校統一為受助學生辦理學生資助卡,并將助學金直接打入學生銀行儲蓄卡,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第八條 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申撥程序
(一)在學校充分宣傳的基礎上,學生自愿申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一類困難生憑相關證件直接向學校備案登記,并填寫《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申請表》進行助學申請;二類困難生憑鎮、街道社會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填寫《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申請表》進行助學申請;
(二)資助學生名單經由學校初審后匯總,填寫《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名冊》,上報市教育部門;
(三)市教育部門審核后上報市財政部門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按月予以撥款發放。新增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向學校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學校統一在銀行為受助學生辦理中職學生資助卡,以將助學金直接打入學生銀行儲蓄卡的形式發放。
第九條 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申撥程序
(一)在學校充分宣傳的基礎上,每年9月開學時,符合條件的資助對象向幼兒園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低保證、殘疾證或孤兒證明等有效證件,由幼兒園進行初審匯總,上報市教育部門;
(二)市教育部門對幼兒園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后,上報市財政部門復核;
(三)市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按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和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向幼兒園撥付補助資金。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嚴格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市財政部門應做好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和監督管理。市教育部門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專項資金的審核發放和日常管理,各學校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實行校長負責制,指定專門機構,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各學校要建立舉報制度,接受學生及其家長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強化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市財政部門將定期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考評、追蹤問效,并將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的調整因素。
第十二條 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通用10篇)06-19
資金管理制度09-11
資金管理制度04-25
資金管理制度06-12
資金管理制度04-27
資金管理制度06-12
資金管理制度08-01
項目資金的資助合同范本04-30
學生資助的管理制度(通用10篇)05-11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通用5篇)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