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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01 06:59:0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1

  企業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1 目的與范圍

  為規范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加強員工遵守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自覺性,提高公司員工職業病防治意識和防范技能,保護勞動者的健康,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教育培訓的對象、方式、內容、計劃制定及培訓實施、記錄保存、實施及效果檢查等。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單位,以及在本公司參觀學習及進行有關作業的人員。

  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定》

  《**省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編制要點》

  3 職責

  3.1 分管職業健康的公司領導是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的主管領導。

  3.2 人力資源部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計劃的審定。根據需要統一安排新員工、外來人員(包括外來參觀、學習、臨時工作、勞務用工人員等)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3.3 安全技術部是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的配合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主要職責是:

  a) 負責公司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管理,制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管理制度》,配合所屬各部門、單位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b) 負責公司級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教育培訓、再教育培訓、考核和資格證取(換)證等工作。

  c) 負責公司級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督促各部門、單位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d) 負責公司級的新員工、外來人員(外來參觀、實習、臨時工作、勞務用工人員等)職業衛生安全教育與考核。

  3.4 各部門、單位是公司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的具體實施單位。

  主要職責是:

  a) 負責對組織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教育培訓、再教育培訓、考核和資格證取(換)證等工作。

  b) 負責組織本單位在職員工的日常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c) 負責本單位新上崗從業人員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新上崗的員工在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后,由所屬單位對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安排具體工作。 d) 負責建立本單位員工的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臺帳,并妥善保存簽字記錄、考核資料等;

  3.5 工會負責督促并協助開展本單位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

  4 教育培訓內容與方法

  4.1 基本要求

  4.1.1 各部門、單位要重視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堅持做好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提高員工的職業病防范意識和技能。

  4.1.2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培訓條件時,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病防治培訓機構,對員工進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4.1.3 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應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考核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4.1.4 對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4.1.5 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實施分級實施及分級管理,可與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同步實施,各實施單位應做好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相關記錄,建立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檔案,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4.1.6 建立《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妥善保存至少3年。

  4.2 教育培訓方式及類別

  4.2.1 教育培訓方式分為宣傳欄、集中講座、參觀學習、知識競賽、現場教育、會議宣講以及單位組織的實地應急演練等活動。

  4.2.2 教育培訓類別:主要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教育培訓、新員工教育培訓、在職員工日常教育培訓、外來工作人員培訓等。

  4.2.2.1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必須接受專門的職業衛生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其職業衛生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履職。

  4.2.2.2 新員工教育培訓

  新員工入職前必須進行三級教育培訓中的全部職業衛生相關內容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應急救援設施操作、個人防護用品使用及自救互救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等,經考核合格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轉崗、復崗員工必須完成三級教育培訓中的部門級和班組級教育培訓。

  4.2.2.3 在職員工日常教育培訓

  在職員工在崗期間的定期(不定期)開展職業衛生相關內容培訓。

  4.2.2.4 進入各生產區域參觀學習及作業的人員,接待部門必須對其進行職業病防治教育,并在參觀學習人員“外來參觀人員危害告知卡”簽字。教育內容主要包括: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的特點、各生產裝置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防護措施、本單位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3 教育培訓內容

  公司及所屬各部門、單位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內容具體包括:

  1) 國家職業病防治方針、政策,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 單位職業病防治目標、管理機構、實施計劃、方案及生產工藝流程等基本情況;

  3)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4)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5)公司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6)法律法規及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7)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使用、維護以及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佩戴、使用;

  8)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9) 典型職業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2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旨在保護員工的健康,預防和控制職業病的發生,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和生產力的.持續穩定。它通過規范企業內部的工作流程,提高員工對職業危害的認識,減少因工作導致的疾病,從而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提升員工滿意度和企業的社會責任感。

  內容概述:

  1.健康監護: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監測員工的身體狀況,及時發現并處理潛在的職業病風險。

  2.工作場所管理: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安全衛生標準,減少職業病源,如噪音、粉塵、化學物質等的暴露。

  3.安全培訓:提供必要的職業安全和健康培訓,使員工了解工作中的潛在風險及防護措施。

  4.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理:建立職業病報告機制,快速響應并妥善處理職業病相關事件。

  5.法規遵守:遵守國家及地方關于職業病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企業行為合法合規。

  6.職業衛生設施與設備: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維護和更新職業衛生設施。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3

  一、目的

  為提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質量,加強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健康監護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避免或減少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公司利益和勞動者身心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三、定義

  3.1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屬國家公布的法定職業病范疇的疾病。

  3.2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3.3職業病危害因素:在職業活動中產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對職業人群健康、安全和作業能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因素或條件,包括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

  四、職責

  4.1.安環部負責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統一管理,是公司職業病防治的主管職能部門。

  4.2.技術部門負責落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及安全衛生設施規劃、實施、完善以及對公司內使用的化學物品的登記、備案。

  4.3.產生職業病危害部門負責本區域范圍內職業病防治具體管理,負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的管理,負責本部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工作,負責監督本部門員工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負責組織本部門員工定期培訓學習職業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五、規定

  5.1.前期預防

  5.1.1.技術部門在規劃、改造項目時,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不得規劃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逐步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5.1.2.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技術部門在規劃主體工程時應同時考慮作業場所與職業病危害相應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緊急救援設施,使作業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做好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竣工驗收前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對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技術部門及時協調有關單位更改設計或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

  5.1.3.建設項目中,涉及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技術部門應向供應商索要設備的中文說明書并要求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同時將相關信息交使用部門存檔備案。

  5.1.4.技術部門在選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時,應向供應商索取材料的中文說明書,交使用部門存檔備案。說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以及防護等內容。

  5.2.勞動過程管理和防護

  5.2.1.職業病危害作業點識別和確定

  5.2.1.1.安環部負責組織涉及職業危害的部門、技術部門共同對職業危害作業點進行識別,并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區域清單。識別應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GBZ2.2-20xx《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等國家職業危害接觸標準和現場檢測結果,并參考職業病危害預控評報告。

  5.2.2.職業病危害作業點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

  5.2.2.1.安環部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點定期檢測,負責每年年初制定檢測計劃,計劃應包括檢測點、檢測項目、頻次等,并負責按照檢測計劃組織實施檢測。檢測需委托具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的頻次不得少于國家規定的次數,對超標點可增加檢測的頻次。

  5.2.3.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現場管理

  5.2.3.1.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相關作業文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中應包括現場防護措施。

  5.2.3.2.對存在急性中毒風險的場所,所在部門應根據公司各綜合、專項預案規定,制定現場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5.2.3.3.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安環部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5.2.3.4.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應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對包括通風、除塵、防毒等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發現異常及時報告設備維修或管理部門處置。

  5.2.3.5.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在公司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并做好該區域報警裝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以及其他職業衛生健康裝置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5.2.4.安環部負責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點檔案。

  5.2.5.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應對本車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并定期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并建立職業衛生培訓檔案;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病防護用品。

  5.3.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健康監護

  5.3.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并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GBZ188-20xx《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確定各類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并委托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應如實告知本人。

  5.3.2.各車間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有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禁忌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4

  一、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三、人力資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所在部門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職業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故購置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三)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五)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六、建立防護設施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制定并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七、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八、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公司(蓋章)X年XX月XX日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5

  煤礦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旨在保護煤礦工人的健康,預防和控制因工作環境導致的職業病發生,確保煤礦生產安全和員工福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2.工作場所的衛生監測

  3.個人防護設備的配備與使用

  4.職業健康檢查與疾病管理

  5.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

  6.法律法規遵守與責任追究

  內容概述:

  1.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其對職業病的認識和防范意識,同時進行必要的安全操作培訓。

  2.工作場所的衛生監測:定期檢測工作場所的空氣質量、噪聲、振動等有害因素,確保各項指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3.個人防護設備的配備與使用:為員工提供適用的個人防護設備,并監督其正確使用,如防塵口罩、護耳器、安全帽等。

  4.職業健康檢查與疾病管理:定期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發現的`疑似病例及時診斷、治療,并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5.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制定職業病應急處理預案,對突發情況迅速響應,減少可能的健康損害。

  6.法律法規遵守與責任追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追責,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6

  職業病防治管理管理制度是對企業內部員工健康安全的保障體系,旨在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發生,確保員工在工作中享有健康的工作環境。這一制度涵蓋了多個層面,包括但不限于:

  1.職業健康風險評估

  2.安全操作規程制定

  3.員工健康監護

  4.工作場所衛生管理

  5.職業衛生培訓與教育

  6.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

  7.法規遵守與合規性檢查

  內容概述:

  1.風險識別與評估: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和評估,確定高風險區域和作業。

  2.預防措施:制定并執行相應的.預防措施,如改進生產工藝,降低有害物質暴露,提供個人防護設備等。

  3.健康監測:為員工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早期發現并處理職業病隱患。

  4.環境改善:保持工作場所清潔,控制噪音、振動、輻射等物理因素,確保通風良好,減少職業病發生可能。

  5.培訓教育:定期組織職業衛生培訓,提高員工自我保護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6.應急響應:制定應急預案,確保在職業病事件發生時能迅速、有效地應對。

  7.監督與審計:定期進行內部審核,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7

  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衛生的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并掌握職業衛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采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布。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8

  1. 保障員工權益:職業病防治是保障員工基本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提升員工的工作滿意度和忠誠度。

  2. 提高生產效率:通過預防職業病,減少因病缺勤,保持穩定的.勞動力,從而提高生產效率。

  3. 降低醫療成本:早期發現和治療職業病可以降低醫療費用,減輕企業和社會的負擔。

  4. 維護企業形象:良好的職業病防治記錄有助于樹立企業的社會責任形象,增強公眾信任。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9

  為對生產過程中職工職業健康的控制、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證該瑞土公司所有職工的職業健康和勞動法中規定的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特制定本制度。

  1、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該礦山各級負責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地方職業病防治法規的有關規定,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2、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1)各部門負責人應建立健全該部門職工的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該部門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職業健康體檢檔案由專人負責,并做好分類、登記、查閱、保管工作。

  (3)礦山負責人每年對各部門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3、職業病防治

  (1)該礦山各級負責人負責對該部門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礦山安全科組織該礦山所有職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

  (3)礦山各負責人實行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配備相應的衛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4)礦山負責人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并進行抽查測定。

  (5)該礦山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職業病人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6)該礦山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防治、康復和定期復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復查和治療。

  4、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

  (1)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衛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范,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2)按照國家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及時向職工公布。

  (3)該礦山應協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5、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

  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點所承擔的社會特殊責任而規定的應享有的權益給以保護。

  6、本制度由該礦山安全科制定并負責解釋,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10

  職業病防治及管理制度旨在保護員工的健康安全,預防和控制工作環境中可能導致的疾病發生。它通過規范工作流程、提供健康監測和教育,確保員工在職場中免受有害因素的侵害,從而提升員工的工作效率,降低企業的醫療成本,維護企業的'穩定運營。

  內容概述:

  1.健康評估:定期進行員工健康檢查,識別潛在的職業病風險。

  2.工作環境監測:檢測和控制工作場所的有害物質濃度,確保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3.安全培訓:提供必要的職業衛生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

  4.防護設備管理:確保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并定期維護更新。

  5.應急響應計劃:制定應對職業病突發情況的預案,如快速就醫、病假處理等。

  6.法規遵從:遵守國家關于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定期進行合規性審查。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白銀集團股份公司生產作業現場安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各工程公司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須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

  第五條安全管理部是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公司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并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參與編制公司職業病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三)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重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四)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第六條員工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因員工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八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吸煙室等衛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12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是企業為保障員工健康,預防和控制職業病發生所制定的一系列規定和措施。它涵蓋了員工的健康監護、工作環境監測、職業衛生教育、應急預案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員工健康監護: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時發現并處理職業健康問題。

  2.工作環境監測:對生產場所的.空氣質量、噪音、輻射等進行定期檢測,確保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3.職業衛生教育: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提高其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

  4.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并執行詳細的操作規程,減少職業病風險。

  5.應急預案:設立應對職業病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確保快速有效響應。

  6.設備維護與更新:定期檢查和維護生產設備,防止因設備問題引發的職業病。

  7.有害物質管理:嚴格控制和管理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物質,如化學品、粉塵等。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13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規范旨在確保企業員工的健康安全,預防和控制職業病的發生,提升工作效率,維護企業的穩定運營。它通過明確職責、設定標準、提供指導,為企業和員工提供了一個共同遵守的框架,以減少因工作環境和作業方式導致的.健康問題。

  內容概述:

  1.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體系,明確各級管理層及員工在職業病防治中的職責。

  2.制定職業健康風險評估機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環境監測,識別潛在的職業危害因素。

  3.設計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培訓計劃,提高員工對職業病的認識和防護能力。

  4.確保個人防護設備的配備和使用,降低職業暴露風險。

  5.制定應急響應程序,應對可能發生的急性職業病事件。

  6.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早期發現和治療職業病。

  7.建立職業病報告和追蹤系統,及時記錄和處理職業病案例。

  8.不斷改進工作條件,消除或減少職業病源。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采油廠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采油廠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采油廠廠長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廠長協助廠長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各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須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

  第五條安全環保質監科是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采油廠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并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采油廠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參與編制采油廠職業病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三)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重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四)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第六條員工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采油廠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因員工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八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吸煙室等衛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各單位如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每年一次如實向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項目,再由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向公司安全環保質監部如實上報,并接受公司安全環保質監部監督檢查。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施工項目的防護設施,應當經采油廠相關部門審查,施工單位必須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經安監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職業衛生現場管理與監測

  第十二條采油廠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職業危害告知制度、申報制度和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三)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制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七)制定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八)制定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條各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施工現場應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告知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應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防護效果,確保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第十六條如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與用人單位聯系,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要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第十七條各單位如使用或引進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向生產單位(供貨商)索要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及應急救援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儲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放射性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各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各單位在安排施工人員作業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施工人員,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二十條職業衛生教育:

  (一)安全環保質監科、人力資源科應制定計劃,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工會要行使好監督檢查職責。

  (二)施工人員應自覺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按國家規定采油廠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當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施工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施工人員從事其禁忌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條采油廠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五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條委托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采油廠職業病診斷工作。

  第二十六條職業病病人治療,康復費用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保人員管理制度檢測中心管理制度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15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國家實施 《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職業病的種類:

  目前我國公布的職業病共10類: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傳染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

  二、與建筑業有關的主要職業病:

  1、職業中毒:由于施工現場通風不良等原因,如地下室施工,沒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可造成局部環境大量的有毒物質積聚,造成急性中毒。如油漆工長期接觸有毒有害物品,如果不注意防護,或者防護不當。可造成慢性苯中毒,如白血球減少,進一步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導致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

  2、塵肺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粉塵作業人員,如石工、電焊工、木工、化灰工等,如不注意個人防護,輕者可導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或支氣管哮喘,長期在粉塵的作業環境下工作,嚴重時可導致塵肺。

  3、職業性耳病:建筑施工現場的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振動機等高分貝的噪聲,長期在這種環境因素下作業,可使人聽力減退,嚴重時可造成耳聾。

  4、職業性眼病:如電焊工在操作施工時,不帶眼罩,不注意眼部的保護,可導致電光眼,使眼睛紅腫疼痛,不能視物。

  5、心血管疾病:由于建筑施工人員大多為高空作業、長期高度注意力集中,容易造成精神緊張,可導致高血壓、冠心病的發生。長期在不良環境因素的刺激下,如長期接觸噪聲、振動等,也會導致高血壓及冠心病的發病率提高。

  6、骨髓及軟組織損傷:因建筑施工人員大多為重體力勞動,主要由外傷、提重或負重、不良體位等因素造成。如急性腰扭傷、慢性腰痛、腰肌勞損、韌帶損傷和腰椎間盤突出癥。

  7、高溫中暑:由于夏天高溫露天作業,太陽直射,沒有防護措施,或者防護不當,不科學安排工作時間。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員中暑。再如夏天在地下室施工,由于局部環境高溫高濕,或者通風設備不良,沒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也可導致施工人員中暑。

  三、職業病預防管理措施

  1、項目部應把職業病防護費用列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發揮防護作用。

  (1)綜合辦公室為職業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配備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由項目部經理負責,開展職業病預防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檔案。

  (5)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及應急救援預案。

  2、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職業衛生教育,特別是油漆工、電焊工、粉塵作業人員、高空作業人員等特殊工種,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檢查發現不適宜原工作的,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必要時進行醫學觀察。

  3、施工現場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4、施工現場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5、項目部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的真實情況。

  6、項目部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工作。

  7、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工作。

  8、施工現場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9、施工現場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損傷的有毒、有害施工現場,勞動者必須配置一定的防護用品,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藥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0、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不得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提高職業衛生的知識。督促、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12、發現施工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方可重新施工作業。

  13、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施工人員,應當及時進行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四、職業病控制措施

  (一) 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病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現場設置細顆粒材料庫房、封閉式木工棚,細顆粒材料必須采用防塵網苫蓋嚴密,剔鑿、切割等易產生揚塵作業必須采取噴霧降塵措施。

  2、個人防護措施:給施工作業人員發放揚塵防護口罩,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工人作業場所的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個人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并指導施工作業人員減少揚塵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 電焊工塵肺、眼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為電焊工提供通風良好的操作空間。

  2、個人防護措施:電焊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佩戴有害氣體防護口罩、眼睛防護罩,杜絕違章作業,采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工人作業場所的通風情況,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8小時工作制,及時制止違章作業。

  (三)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的手臂振動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機械操作工要持證上崗,提供振動機械防護手套,采取延長換班休息時間,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警示標志的懸掛,工人持證上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時間不超時等情況。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觸有機材料善法不良氣體引起的中毒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作業區的通風排氣措施。

  2、個人防護措施:相關工種持證上崗,給作業人員提供防護口罩,采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良好通風,工人持證上崗,佩戴口罩,工作時間不超時,并指導提高中毒事故中職工救人與自救能力。

  (五)接觸噪聲引起的職業性耳聾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對噪音大的機械加強日常保養和維護,減少噪音污染。

  2、個人防護措施:為施工操作人員提供勞動防護耳塞,采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護耳塞,工作時間不超時。

  (六)長期超時、超強度地工作,精神長期過度緊張造成相應職業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提高機械化施工程度,減小工人勞動強度,為職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娛樂場所,加強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

  2、個人防護措施:不盲目搶工期,及時搶工期也必須安排充足的人員能夠按時換班作業,采取8小時作業換班制度,及時發放工人工資,穩定工人情緒。

  3、檢查措施:工人勞動強度適宜,文明施工,工作時間不超時,工人工資發放情況。

  (七)高溫中暑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高溫期間,為職工備足飲用水或綠豆水、防中暑藥品、器材。

  2、個人防護措施:減少工人工作時間,尤其是延長中午休息時間。

  3、檢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飲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備,工人勞逸結合,并指導提高中暑情況發生時,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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