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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管理制度

時間:2024-06-12 17:37:3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資金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資金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資金管理制度

資金管理制度1

  一、管理制度

  (一)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提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提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脫貧致富步伐,根據中央、省、市扶貧資金管理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脫貧攻堅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是指國家和省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所支持的項目,主要包括發展資金項目、以工代賑資金項目、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項目、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項目、扶貧貸款貼息資金以及其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等。

  (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主要用于產業扶貧、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扶貧對象和扶貧干部培訓、扶貧貸款貼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額扶貧貸款風險補償、扶貧產業政策性保險補助、扶貧對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等個人繳費部分補助。

  (四)按照目標、任務、資金和權責“四到縣”的原則,項目審批權原則上下放到縣,實行縣級審批、省市級備案、鄉鎮實施和初檢、縣級驗收,實行鄉級報賬制度。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轄區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其主要負責人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五)項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縣負總責、鄉鎮(街道)抓落實、工作到村、扶持到戶; 2.政府推動、市場導向、社會參與、農戶自愿、分工協作;

  3.規劃引領、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戶施策、獎優罰劣。

  (七)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區域發展與脫貧攻堅實施規劃,結合本地資源稟賦、扶貧對象需求和貧困村整村推進目標、重點扶貧產業等建立完善項目庫,并逐級報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八)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切實做到結對幫扶、精準脫貧“五個一批”。完善扶貧開發長效機制,不斷增強內生動力,確保到20xx年穩定實現扶貧對象“兩不愁、三保障”的扶貧開發工作目標。

  二、項目申報和審批制度

  (一)項目申報。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根據省下達的年度資金計劃和工作重點,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并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公開發布。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結合扶貧對象需求,從本級項目庫中選擇項目并向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申請,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和業務人員對項目進行論證或者實地勘察,并出具立項評估意見。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項目外,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為有扶貧開發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項目申報單位申報項目時應當填報省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統一編制的《貴州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申報建議書》。

  (二)項目審批和立項。堅持扶貧項目審批、管理“七流程、十步驟”(七流程即:省下達資金計劃→縣制定項目申報指南→鄉鎮申報項目→縣級扶貧部門初選項目→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研究確定項目立項→項目申報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縣批復項目實施方案后下達項目資金;十步驟即: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申報指南→競爭立項并立項批復→項目實施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審批實施方案(縣鄉錄入電子平臺)、下達項目資金計劃→項目及時報備→分級分類公告公示→請款、項目實施及報賬→項目驗收和評價→報送年度工作總結),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按照輕重緩急和效益優先的要求,主要采取公開競爭或因素法分配方式,擇優確定符合要求的項目,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縣級人民政府在省下達資金計劃后3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下達項目立項批復。

  (三)項目實施方案批復。項目立項后,項目申報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實施方案的審查和批復,同時會同本級財政部門下達項目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補助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評審,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經縣扶貧辦審核后批復。

  (四)項目備案。實施方案批復文件下達后20個工作日內,各項目實施單位通過“貴州扶貧云項目信息平臺”將批復的項目相關信息逐級報省、市(州)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按要求將有關信息錄入“貴州省涉農資金監管系統”。

  (五)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能立項。

  (六)項目到村后,除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由貧困農戶提出申請,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結合貧困農戶幫扶規劃安排,確保項目到村到戶。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偽造、拆分項目;不得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于與扶貧對象脫貧致富無關的項目;除續建項目外,已得到批復的項目不得以相同建設內容向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其它部門重復申報。如有以上行為的,扶貧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受理當年和下一年度項目申請,同時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項目實施和管理制度

  (一)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質量和安全保證制、公示公告制、檢查驗收和績效評估制,并按要求進行項目竣(完)工決算審計。

  (二)項目實施單位原則上為項目申報單位。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承擔扶貧責任,建立貧困農戶利益聯結機制,確保扶貧對象受益。在征得受益農戶同意后,項目可由項目實施單位協議委托扶貧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專業大戶組織實施。

  (三)項目實施方案批復后,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明確的進度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批和備案。需要調整項目的調整和備案,應當在項目資金下達后3個月內完成。需調整而逾期未調整,或者不按照項目實施方案進度推進,或者項目實施效果不好的,縣級扶貧主管部門將責令其整改,同時通知財政部門停止撥款、報賬,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同級財政總預算收回后交同級扶貧主管部門按規定另行安排。

  項目實施方案批復文件下達后未及時啟動項目或未按照項目實施方案要求完成實際工作量的,由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視情況另行調整安排。情節嚴重的,除進行全縣通報和調整項目外,視具體情況扣減該單位下一年度因素法分配資金。受政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而不能按期實施的項目,不屬于以上調整范圍。

  (四)項目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五)項目實行分級分類公告公示制度。

  項目立項后,項目審批單位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公開項目相關信息,主要包括資金規模、資金來源、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分配原則、分配結果等,同時公布監督電話,受理并反饋社會各界反映的意見和問題。

  項目啟動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在項目區通過公開欄(墻)、項目標志牌等公開相關信息,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實施單位及責任人、資金來源、資金構成及規模、政府采購及招投標情況、預期目標、受益農戶、主管部門監督投訴方式等。

  (六)項目實施和管理過程中有關事項屬于政府采購和招投標范圍的,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有關規定執行;未達到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標準的,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要求實行陽光操作。

  (七)產業扶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行項目質量保證金制度。受協議委托的項目承建單位或者物資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補助金額的'5%-10%向項目實施單位交納項目質量保證金,項目完工并通過驗收后,按照協議規定退還質量保證金或轉入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交納比例、退還時限、違約責任、賠償事宜等由各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通過協議明確。

  (八)各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項目信息化建設。項目啟動后,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在每次撥款或報賬后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所在地、實施進度、資金使用情況、農戶受益情況等相關信息錄入“貴州扶貧云項目信息平臺”,并由扶貧項目主管部門逐級向上一級報送。受協議委托的項目承建單位必須定期向項目實施單位報送項目進度等情況。

  未按要求報送信息或者未按實施方案完成項目進度的,縣級扶貧主管部門將通知財政部門及時停止項目撥款、報賬,同時要求項目實施單位進行整改。

  (九)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及時將扶貧對象受扶持情況錄入“貴州扶貧云項目信息平臺”,并報縣扶貧項目主管部門。

  (十)項目全面完工后,項目實施單位進行初級驗收,并申請縣級驗收,經縣級驗收合格,由項目實施單位將項目移交給項目經營主體或所在的村委會進行后續管理,并建立后續管理制度。

  四、項目驗收和評估制度

  (一)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后組織初檢,并于20個工作日內向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相關單位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驗收,出具驗收報告。項目通過驗收后,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在“貴州扶貧云項目信息平臺”和“貴州省涉農資金監管系統”中錄入項目相關信息,并逐級上報省、市(州)相關主管部門。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須要求項目實施單位限時整改直至通過驗收。

  (二)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有:立項批復文件、項目資金文件和項目實施方案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補助1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有項目竣(完)工審計意見。

  項目驗收主要內容有:計劃任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項目綜合效益、項目和財務檔案資料情況、公示和標牌情況、管護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等。

  項目驗收評定結果原則上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三)到戶項目形成的資產為項目受益農戶所有。非到戶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為項目受益村民集體所有。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將通過驗收的項目正式交付項目受益對象,并指導其建立項目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和相關權利義務。

  (四)實行項目績效評估制度。由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單位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項目進行績效評估和后續跟蹤,并根據項目績效評估結果給予通報。

  五、項目監督管理制度

  (一)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應當在下達資金文件后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資金文件送同級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備案。

  (二)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報賬和管理,實行全程監控。審計部門應當堅持依法審計,創新審計方式,加大審計監督。

  (三)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的審計,適時對縣級項目審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四)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監督檢查和協調指導等工作,項目實施單位應當自覺接受、主動配合各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檢查監督。對項目監督管理不力導致項目實施效果不好的,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進行整改,并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國家和省、市、縣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民生特派組”的監督作用。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浪費,以及利用職權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部門要依紀依法查處。

  (六)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主動接受人大和政協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監督制度,組織駐村幫扶干部、第一書記、大學生村官、扶貧志愿者、社會組織等第三方力量參與項目監管,引導扶貧對象主動參與項目管理,建立投訴機制和義務監督員制度,全面接受社會監督。

  六、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一)完善財政扶貧項目資金專戶管理。項目實施單位必須設立財政扶貧資金核算專戶(專帳),并嚴格按照項目實行專賬核算、封閉運行。

  (二)全面推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鄉級報賬制。嚴格按照《貴州省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黔財農〔20xx〕85號)規定執行。在資金分配方面,原則上按照“33112”投向比例進行分配,項目資金撥付可采取先建后補或按“532”的比例進行,即:項目實施單位首次申請撥款付財政補助資金的50%作為啟動資金,完成工程總量的80%以上時,可提出報賬及第二次撥款申請,第二次申請撥付資金為財政補助資金的30%;完成工程總量的100%時,可以提出余下20%資金的報賬申請(扣除預留質量保證金)。報賬必須在項目竣工驗收后30天內完成。

  (三)報賬票據必須與項目實施方案中資金概算的內容相吻合。除直接補助到戶項目、培訓項目的務工補助和工程類項目的技工補助費用按名冊報賬外,其余支出一律使用稅務發票,并附相關附件。

  七、利益聯結機制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社員中貧困戶必須占50%以上。

  (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為可持續增收項目,確保村集體經濟年增加純收入5萬元以上,年純收入資金的60%用于扶持貧困戶或支持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

  (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扶貧龍頭企業必須具備企業運轉正常、帶動貧困戶效果好、覆蓋貧困戶面廣、積極參與“三變”改革、有社會扶貧責任。

  (四)對扶貧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扶貧企業達不到上述準入條件的不予支持,若違反該規定,將追究相關審批人的責任。

  (五)保底分紅。貧困戶年保底分紅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入股扶貧資金的5%并逐年遞增,具體比例視產業效益高低商定,原則上不低于5%。

  (六)股份分紅。貧困戶入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或扶貧企業產生收益后,貧困戶享受收益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量化入股扶貧資金收益的60%。也可以采取其他分紅方式,無論采取哪種方式,都要確保貧困戶利益,分紅比例均不得低于入股扶貧資金的5%。

  (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村集體經濟項目,年純收入資金的60%用于扶持貧困戶或支持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

  (八)探索推廣“三變改革”模式。對扶貧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或扶貧企業作為經營主體的,采取利益聯結機制,確保貧困戶利益分成不低于量化入股扶貧資金收益的60%。

  八、績效考評制度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是指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管理過程及其效果進行綜合性考核與評價。

  (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的目標是突出成效,強化監督,保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通過開展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充分調動項目單位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爭先創優的積極性,提高資金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使用效果,全面提升我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水平。

  (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的對象是使用管理中央、省、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項目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

  縣人民政府對項目單位的考評工作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四)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的依據:

  1、中央和省級財政、扶貧等部門共同制定或財政部門制定的財政扶貧資金和扶貧項目管理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統計部門公布的有關統計數據,財政部門反映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有關數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統計的項目資金數據。

  3、經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同意上報的各項目單位上年度扶貧開發計劃執行情況總結。

  4、資金撥付文件及相關資料。

  5、審計部門出具的有關扶貧資金審計報告,各級財政部門監督檢查門出具的有關扶貧資金檢查報告。

  6、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兩辦督查室對項目的督促檢查資料。

  (五)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的主要內容包括扶貧開發成果、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使用和扶貧項目實施情況。

  (六)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考核指標依據考評內容設定,主要包括扶貧資金使用情況、扶貧資金監督管理情況和調整指標等4個部分、12個

資金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日常各項經營費用資金的預算管理,便于財務部門統籌安排,靈活調配、運用好資金,使其充分發揮經濟效用,通過實行預算管理達到降低經營成本,強化增收節支,完善內部核算機制,提高公司經濟效益的目的。集團所屬各子公司,除應按年度編制資金預算計劃外,還應逐月編制資金預計收、支平?表,以保證運營資金得到合理安排。

  財務資金既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隨時可以變現的有價證券,這部分資金是維系企業正常運營的'基礎。因此,為保證運營資金的有序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應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

  3.職責

  3.1集團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負責本部門資金預算計劃制定,由主管副總裁按規定要求逐級審批。

  3.2集團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資金預算計劃,由集團財務部門嚴格按照審批計劃審核報銷,對違反本規定的支出項目有權拒絕報銷。

  4.具體規定

  4.1集團各子公司應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編制完成年度經營預算管理計劃書,并在此基礎上,于每月28日之前,編制完成次月資金收、支預算表,逐月上報集團計財部分管會計一份,集團財務總監一份,主管副總裁一份。財務總監分析匯總后上報總裁。

  4.2集團計財部應于每月30日前編制完成次月資金來源與運用預算匯總表,并于次月3日前,編制完成各子公司上月實際與預算資金來源與運用分析表及匯總表。分別報送子公司經理、集團財務總監、主管副總裁。財務總監分析匯總后上報總裁。

  4.3各子公司的收入計劃(預算)依據本公司銷售條件、勞務合同、收費協議以及收款期限等,預計可收(兌)金額編制。

  4.4各子公司的資本性支出、原材料、工程勞務、商品采購支出計劃(預算)依據本公司購置合同及工程進度、供貨時間等,預計資金支出計劃。

  4.5各子公司經常費用的支出,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依據以往實際發生額,結合本年度預算合理編制。

  4.6月份資金預算計劃未列的支出項目,超支金額在10000元以內的,須經主管副總裁批準,并加情況說明。金額超過10000元的必須經總裁批準。否則計財部不予報銷。

  4.7對于超出預算計劃的說明,要求注明超支的原因,預計今后費用增長幅度,提出具體消化的措施。

  4.8由于業務范圍擴大和縮小,經董事會同意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年度預算計劃或月份資金使用計劃。

資金管理制度3

  資金預算是企業財務管理的核心環節,旨在規劃和控制企業的財務活動,確保資源的有效配置。它涵蓋了預測、計劃、分配和監控等多個層面,旨在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

  內容概述:

  1、預測與分析:對未來的.收入和支出進行科學預測,分析可能的風險和機遇。

  2、預算編制:設定詳細的收支計劃,包括固定成本、變動成本、投資支出等。

  3、預算審批:高層管理者對預算方案的審查和批準。

  4、預算執行:按照預算計劃進行資金運作。

  5、預算監控:定期對比實際業績與預算,調整偏差,確保財務目標的實現。

  6、預算評估:對預算執行結果的反饋和評價,為下一輪預算提供參考。

資金管理制度4

  集體資金管理制度

  堅持統一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和勤儉辦事業的原則,建立內控制度,以村建賬,獨立核算。實行預、決算管理和成立監督管理,履行“雙簽雙審”,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凡屬集體資金必須全額納入村集體賬內核算,重點監管貨幣資金,不坐收坐支,不設“小金庫”。在尊重農民群眾意愿或民主權利的基礎上,將村集體賬務資金委托給鎮農村會計中心代管。

  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產權登記、財務會計、民主理財、資產報告等制度。涉及集體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民主討論決定。

  2、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管理的,采取招、投標或其它公開方式,按市場原則確定承包(租賃)經濟指標及承租人,同時做好承租合同的簽訂、兌現工作。簽訂合同時,要在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承包者利益關系的原則下,合理確定承包金和折舊等指標。

  3、實行股份制經營的,按照穩健經營、確保收益的原則,建立并落實股權代表人制度。

  4、實行自主經營的,制定村集體資產保值和增值經營目標,完善責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監督。

  5、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拍賣、聯營、股份合作、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6、加強對所屬企(事)業集體資產運行狀況的監督,切實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資產的所有權、管理權、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挪借集體資產。

  集體資源管理制度

  1、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在的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受國家法律保護,其所得收入歸屬于村集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集體土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的開發利用,實行公開競價和招投標制度。

  3、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經營方式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的有關規定。

  4、在鎮黨委、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做好征地補償費的管理,有關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青苗補償費與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分配方案、土地補償費的有償使用方案、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標準與分配方案、土地補償費收益的分配方案等必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意見,交村民(成員)代表會議認定,報鎮里審批。

  5、享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人員的`資格,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確定,并報鎮政府備案。

  6、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的監管,實行專戶專賬,專項管理。

  7、加強對集體資源性資產的承包(租賃)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承包(租賃)人,發包(租賃)收入要全額納入集體賬內核算。

  8、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將批準征地機關、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向村民予以公告。

  9、主動接受鎮政府對集體資源性資產發包收入和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的內部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列入村務公開內容,接受村民監督。

資金管理制度5

  合作社為切實規范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準的使用計劃和項目批復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占;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四、嚴格專項資金初審、審核、審核制度,不準缺項,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

  五、專項資金利息收入年終一律轉入本金滾動使用。

  八、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項目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九、監督委員會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項目驗收和采購項目接交。

  十、對工程類項目專項資金所發生的隱蔽工程,負責資金結算的工作人員,必須到現場簽證認可,否則會計室不予結算。

資金管理制度6

  為搞好公司的安全費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安全費用切實的為員工落實,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司生產運營活動正常有序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生產法》及《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的各項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國家規定,每年提取公司銷售額的1.5%作為公司的`安全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運營條件的資金,安全運營費用優先用于安全運營措施的實施和為滿足達到安全生產標準而進行的整改。

  二、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項目計取、確保需要、企業統籌、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財務應將安全費用納入公司財務計劃,保證專款專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費用應當用于以下安全生產事項:

  1、安全技術設施建設;

  2、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

  3、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4、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5、安全運營檢查與評價支出;

  6、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工作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7、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8、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9、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10、其它與安全運營直接相關的支出。

  四、企業安全員應建立安全費用臺賬,記錄安全生產費用的費率、數額、支付計劃、經費使用報告、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年度報告。

  五、總經理對安全運營費用全面指導,審批安全費用提取、安全投入計劃、經費使用報告、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年度報告。

  六、財務負責對安全生產基金進行統一管理,審核安全費用提取、安全投入計劃、安全經費使用等,根據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做好資金的投入落實工作,建立安全經費臺賬,確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時。

  七、安全辦負責審核、匯總并編制公司安全投入計劃,審核安全投入報告,監督檢查安全投入落實情況、匯總并建立公司安全費用投入臺賬,編制年度安全經費提取和投入情況報告。

  八、安全運營費用實行專戶核算,企業應當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九、企業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安全運營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十、發現安全費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費用的,公司將按情節嚴重程度嚴肅處理。

資金管理制度7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文檔旨在規范組織內部對特定用途資金的管理,確保其有效、合規、透明地使用。該制度涵蓋預算制定、資金撥付、使用監控、審計評估以及責任追究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預算編制:詳細列出專項資金的.來源、分配原則、項目需求及預期目標。

  2、審批流程:明確資金申請、審批、撥付的步驟和責任人。

  3、使用規定:規定資金的合法用途,禁止挪用或浪費。

  4、監控機制:建立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相結合的監督體系。

  5、報告與記錄:定期提交資金使用報告,保留完整財務記錄。

  6、績效評估:設立績效指標,對資金使用效果進行量化評估。

  7、違規處理:設定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確保制度執行力度。

資金管理制度8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18條和第39條明文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資金的投入和保證及責任”和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此制度。

  1、在每年的生產計劃下達時,布置安全經費的提取和使用計劃,公司按照年度銷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專門用于安全生產投入的資金。依照國家和行業相關文件規定要求,按1%――2%比例提取。

  2、安全資金的投入,有本公司主管安全的負責人負責計劃和實施,對于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足或使用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照責任制追究其責任。

  3、安全生產資金應專項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不得挪作他用。

  (1)、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包括預防事故及重大事故隱患的防范,整改等方面的'安全技術費用。

  (2)、安全設備(裝置)、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

  (3)、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4)、按照估計規定購買從業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5)、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等。

  3、每年底,由公司辦公室提供下年度的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劃。

  4、年度安全生產資金如果有結余,可累計下年使用,如果超支,要向辦公室申報,可從生產經費中支出,并在下年安全費用中扣出。

  5、安全費用使用較好的車間,全年度沒有發生任何安全事故,各項安全生產目標達標,要被評為先進車間并進行表彰。

資金管理制度9

  一、責任單位

  雁峰區財政局農業股

  二、責任人

  農業股實行股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股長主持科內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

  三、權利行使依據

  《〈湖南省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湘財農〔20xx〕22號)

  四、資金管理

  參與編制區級農業部門預算草案,根據相關財務規定,對所屬預算單位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建議,審核各項涉農補貼資金,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項目申報和管理

  積極向上爭取支農專項資金,保證項目資金的需要,按照中央和省將進一步加大對農業和農村經濟投入的機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重點做好財政支農項目的選項、編制、儲備和申報工作,按照財政標準文本,積極上報項目,爭取上級資金扶持。

  項目完工后,區財政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項目進行驗收核實,并就項目的實施進度和績效情況進行總結,對重點項目還應附報送財政農業專項重點項目實施績效情況表。區財政局于每年的4月份組織對上一年度的項目采取隨機抽樣的方式進行抽檢驗收和評價。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的'內容包括:資金到位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情況、項目效益情況等。

  六、責任追究。參照以下條例處理:

  一、執法股室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違反規定辦理財政收支預算審核、批復或者調整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金撥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各類賬戶的開設、變更或撤銷的;

  (四)違反規定征收基金、罰款或收費的;

  (五)違反規定辦理預算收入退庫的;

  (六)違反規定辦理減、免稅費的;

  (七)違反規定辦理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

  (八)違反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的;

  (九)違反規定參與或干預政府采購中的商業活動的;

  (十)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十一)違反規定發放罰沒票據或者收費票據的;

  (十二)違反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和行政裁決的;

  (十三)違反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

  (十四)沒有法定依據委托有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的;

  (十五)指派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執法的;

  (十六)違反規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十七)違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復議被糾正或行政訴訟敗訴的;

  (十八)違反規定實施或不予行政許可的;

  (十九)違反規定實施財政監督檢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應當追究的行為。

  二、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一)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進行批評教育;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扣發全部或部分目標管理獎;

  (五)調離執法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六)責令辭職或辭退;

  (七)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八)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在追究上述過錯責任的同時,應對錯誤的行政行為進行糾正。

資金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權證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公司應當審慎使用募集資金,保證募集資金的使用與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的承諾相一致,不得隨意改變募集資金的投向。

  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并在審計的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鑒證。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并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五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通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公司應當確保該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業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

  第六條 公司應當審慎選擇商業銀行并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戶集中管理,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資金專戶數量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個數。

  公司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同一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同一專戶存儲。

  第七條 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后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 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于專戶中;

  (二)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或該專戶總額的20%的,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四)商業銀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

  (五)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六)保薦機構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七)保薦機構的督導職責、商業銀行的告知及配合職責、保薦機構和商業銀行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方式;

  (八)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九)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終止協議并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公司應當在全部協議簽訂后及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備案并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并及時報深交所備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資金使用

  第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公司應當及時公告。

  第九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 資。

  第十條 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立有關項目管理部門,項目管理部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制定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依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計劃書由項目管理部門根據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具體實施進度編制。

  (二)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編制完成后,報公司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簽字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三)募集資金使用時,必須嚴格依照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履行資金使用審批手續。凡涉及每一筆募集資金的支出均須由有關部門按照總經理批準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的規定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經主管經理簽字后報財務部,由財務部審核后,逐級由項目負責人、總會計師及總經理簽字后予以付款;凡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應報董事會會議審批。

  第十二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按公司董事會會議承諾的計劃進度實施,用款部門要細化具體工作進度,保證各項工作能按計劃進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會和財務部提供具體工作進度計劃。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結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當年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公司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目前實際投資進度、調整后預計分投資計劃以及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以下情形的,公司應當對該項目的可行性、預計收益等進行重新評估或估算,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該項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項目的進展情況、出現異常的原因以及調整后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如有):

  (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擱置時間超過一年;

  (三)超過最近一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關計劃金額50%;

  (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其他異常情形的。

  第十五條 公司決定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盡快、科學地選擇新的投資項目。

  第十六條 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以在募集資金到賬后6個月內,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置換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且由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披露。

  公司已在發行申請文件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應當在置換實施前對外公告。

  第十七條 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的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二)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開立或注銷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公司應當及時報深交所備案并公告。

  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后2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凈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額度及期限,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四)投資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范圍及安全性;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第十八條 公司可以用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暫時補充流 動資金,僅限于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購,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四)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金額的50%;

  (五)已歸還前次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六)不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證券投資;

  (七)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事會須單獨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第十九條 公司用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超過本次募集資金金額10%以上的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公司用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資金的時間、金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及期限;

  (四)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預計節約財務費用的金額、導致流動資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公司應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并在資金全部歸還后二個交易日內公告。

  第四章 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第二十條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視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深交所認定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變更募集資金用途議案后,方可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審慎地進行擬變更后的新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變更后的募集資金用途原則上應當投資于主營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公司擬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后兩個交易日內報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內容:

  (一)原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經濟效益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項目的投資計劃;

  (四)新項目已經取得或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意見;

  (六)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為合資經營的方式實施的,應當在充分了解合資方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慎重考慮合資的必要性,并且公司應當控股,確保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條 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用于收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完成后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

  公司應當披露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關聯交易對公司的影響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第二十六條 公司擬對外轉讓或置換最近三年內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對外轉讓或置換作為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組成部分的情況除外),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兩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對外轉讓或置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具體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資金投資該項目的金額;

  (三)該項目完工程度和實現效益;

  (四)換入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如適用);

  (五)轉讓或置換的定價依據及相關收益;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轉讓或置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公司應當充分關注轉讓價款收取和使用情況、換入資產的權屬變更情況及換入資產的持續運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公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兩個交易日內公告,說明改變情況、原因、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造成的影響以及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單個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后,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后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萬元人民幣或低于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當在報告中披露。

  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第二十九條 全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后,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公司使用節余資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資金金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后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 萬元人民幣或低于募集資金凈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當在報告中披露。第三十條 公司實際募集資金凈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的部分(以下簡稱“超募資金”)可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借款,每12個月內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30%。

  超募資金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借款的,應當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并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披露。公司應當承諾在補充流動資金后的12個月內不進行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并披露。

  第五章 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當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設立臺賬,詳細記錄募集資金的支出情況和募集資金項目的投入情況。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檢查一次,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重大風險或內部審計部門沒有按前款規定提交檢查結果報告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在收到報告后兩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報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董事會應當每半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并披露。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進度與投資計劃存在差異的,公司應當解釋具體原因。當期存在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情況的,公司應當披露本報告期的收益情況以及期末的投資份額、簽約方、產品名稱、期限等信息。

  審計時,公司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董事會的專項報告是否已經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相關格式指引編制以及是否如實反映了募集資金實際存放、使用情況進行合理保證,提出鑒證結論。

  鑒證結論為“保留結論”、“否定結論”或“無法提出結論”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鑒證報告中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該結論的理由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報 告中披露。保薦機構應當在鑒證報告披露后的十個交易日內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并出具專項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認真分析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上述鑒證結論的原因,并提出明確的核查意見。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后兩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報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應當確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辦理完畢上述募集資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情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四條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或募集資金用于收購資產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購資產的相關承諾,包括實現該項資產的盈利預測以及資產購入后公司的盈利預測等。

  第三十五條 獨立董事應當關注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公司信息披露情況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公司應當積極配合,并承擔必要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保薦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核查。每個會計結束后,保薦機構應當對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并披露。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督促公司規范使用募集資金,自覺維護公司募集資金安全,不得參與、協助或縱容上市公司擅自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造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違規的相關責任人,公司將給予相關責任人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賠償在內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資金管理制度11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xx]40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課后服務工作的通知》(基教廳函[20xx]28號)、江蘇省教育廳等四部門《關于全面推進中小學課后服務進一步提升課后服務水平的實施意見》(蘇教基〔20xx〕5號)的要求,積極回應廣大家長的現實需求,辦好人民群眾滿意的教育,現就做好我校學生課后服務工作擬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開展中小學生課后服務,是強化校內教育、幫助家長解決按時接孩子放學困難的重要舉措,是促進學生學習、培養學生興趣、促進個性發展、發展素質教育的重要途徑,是激發學校辦學活力,增強教育服務能力,使人民群眾具有更多獲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

  二、實施原則

  1.公開服務事項,主動接受監督。我校將公開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安全措施等,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2.堅持自愿選擇,解決群眾急需。我校學生是否參加課后服務,由學生家長自愿選擇,不以任何方式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參加,不增加學生課業負擔。

  3.發展學生素質,創新服務模式。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開展豐富多樣的課后服務,培養學生興趣愛好,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發展。

  4.公益性質為主,加強有效監管。學校為學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開展課后延時服務采用家長合理分擔運行成本的做法(每生每學期300元,低保、建檔拉卡和特困學生免費服務),堅持公益導向,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服務范圍

  我校在校學生

  四、服務時間

  一至六年級學生課后延時服務時間定為學校工作日下午放學后至17:30。如因重大活動臨時調整,則以調整后的時間為準。

  五、服務對象

  課后服務對象是本校在讀的學生,優先保障殘疾兒童、留守兒童、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和中低年級學生等亟需服務群體,對個別學習有困難的`學生給予免費指導幫助。

  六、服務內容

  我校課后延時服務主要包括學科知識輔導、集中完成作業、參加社團活動、自主閱讀交流等,其中周三下午延時服務第二課時固定為社團活動。

  七、組織實施

  1.學校根據有關文件要求和學校實際情況初步擬定本校課后服務工作方案。

  2.充分依靠和發揮學校家長委員會的優勢,參與課后服務的管理并提供相關支持。結合學校社團服務,爭取社會各方支持,幫助學校建設各類學生社團,鼓勵向學校捐贈社團專業器材、圖書資料,提供經費支持和各類志愿者活動。

  3.有課后服務需求的學生家長依照學校相關規定自愿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后統籌安排,統一組織。

  4.學校再根據家長和學生的意愿完善本校課后服務工作方案,并報備區教育局。

  5.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認真落實課后服務工作,加強學生活動安全管理,確保學生人身安全。

  6.對于極少數滯留的學生,當天行政值班和保安需及時聯系家長,直至最后1名學生離校方可下班。

資金管理制度12

  資金預算制度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提高本公司經營績效暨配合財務部統籌及靈活運用資金,以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用,各單位除應按年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外,并應逐月編列資金預計表,以便達成資金運用的最高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范圍

  本辦法所稱資金,系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隨時可變現的有價證券而言。為定期編表計算及收支運用方便起見,預計資金僅指現金及銀行存款,隨時可變現的有價證券則歸屬于資金調度的.行列。

  第三條作業期間

  (一)資料提供部門,除應于年度經營計劃書編訂時,提送年度資金預算外,應于每月24日前逐月預計次三個月份資金收支資料送會計部,以利匯編。

  (二)會計部應于每月28日前編妥次三個月份資金來源運用預計表按月配合修訂。并于次月15日前,編妥上月份實際與預計比較的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一式三份,呈總經理核閱后,一份自存,一份留存總經理室,一份送財務部。

  第四條內銷收入

  營業部門依據各種銷售條件及收款期限,預計可收(兌)現數編列。

  第五條勞務收入

  營業部門收受同業產品代為加工,依公司收款條件及合同規定預計可收(兌)現數編列。

  第六條退稅收入

  (一)退稅部門依據申請退稅進度,預計可退現數編列。

  (二)預計核退營業稅雖非實際退現,但因能抵繳現金支出,得視同退現。

  第七條其他收入凡無法直接歸屬于上項收入皆屬之。包括財務收入、增資收入、下腳收入等。其數額在10萬元以上者,均應加說明。

  第八條資本支出

  (一)土地:依據購地支付計劃提供的支付預算數編列。

  (二)房屋:依據興建工程進度,預計所需支付資金編列。

  (三)設備分期付款、分期繳納關稅等:會計部依據分期付款償付日期予以編列。

  (四)機構設備、什項設備、預付工程定金等:工務部依據工程合同及進度,預定支付預算及資材部依據外購L/C開立計劃,預計支付資金編列。

  第九條材料支出

  資材部依請購、采購、結匯作業,分別預計內外購原物料支付資金編列。

  第十條薪資

  會計部依據產銷計劃等資料及最近實際發生數,斟酌預計支付數編列。

  第十一條經常費用

  (一)外協工繳:外協經辦部門應參照外協廠商別約定付款條件等資料,斟酌預計支付數編列。

  (二)制造費用:會計部依據生產計劃,參考制造費用有關資料及最近實際發生數,斟酌預計支付數編列。

  (三)推銷費用:營業部依據營業計劃,參照以往月份推銷費用占營業額的比例推算編列。

  (四)管理費用:會計部參照以往實際數及管理工作計劃編列。

  (五)財務費用:會計部依據財務部資金調度情況,核算利息支付編列。

  第十二條其他支出

  凡不屬于上列各項的支出都屬于“其他支出”,包括償還長期(分期)借款、股息、紅利等的支付。其數額在10萬元以上者,均應加以說明。

  第十三條異常說明

  各單位應按月編制“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以了解資金實際運用情況,其因實際數與預計比較每項差異在10%以上者,應由資料提供部門填列“資金差異報告表”列明差異原因,于每月10前送會計部匯編。

  第十四條資金調度

  (一)各單位經營資金由公司最高主管負責籌劃,并由財務部協助籌措調度。

  (二)資材部應按月根據國內外購料借款數額編列“購料借款月報表”于當月24日送財務部匯總呈核總經理。

  (三)財務部應于次月5日前按月將有關銀行貸款額度、可動用資金、定期存款余額等資料編列“銀行短期借款明細表”呈總經理核閱,作為經營決策的參考。

  第十五條本準則經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資金管理制度13

  專項費用管理制度,其主要作用在于規范企業內部的資金使用,確保每一筆專項費用的支出都有明確的目的`和合理的依據。它旨在提高財務管理效率,防止資源浪費,保障企業的經濟活動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進行,同時也有利于提升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

  內容概述:

  專項費用管理制度涵蓋了多個方面:

  1、明確費用定義:確定哪些費用可以被視為專項費用,如研發費用、市場營銷費用、資本性支出等。

  2、預算制定:規定如何制定和審批專項費用預算,包括預算編制流程、審批權限和預算調整機制。

  3、支出控制:設定支出標準,規定費用報銷的程序、審批流程和所需憑證。

  4、監督審計:建立內部審計機制,定期對專項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確保資金使用透明。

  5、責任追究:對于違反制度的行為,設立相應的處罰措施,強化員工的責任意識。

資金管理制度14

  一、貨幣資金管理制度的概念

  (一)貨幣資金管理制度的定義

  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是企業加強對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行為,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提高資金效益,防范貨幣資金管理過程中的差錯和舞弊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貨幣資金管理制度的總體作用(建立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應遵循的目標)

  1.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性

  保證企業貨幣資金的安全性,預防被盜竊、詐騙或挪用。

  2.保證貨幣資金的完整性

  保證企業收到的貨幣資金全部入賬,預防私設“小金庫”等侵占企業收入的違法行為出現。

  3.保證貨幣資金的合法、合規性

  保證貨幣資金的取得、使用符合國家財經法規要求,手續齊備。

  4.保證貨幣資金的效益性

  保證合理調度貨幣資金,發揮貨幣資金的最大效益。

  (三)貨幣資金管理制度的地位

  1.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是企業財務管理的基礎制度

  貨幣資金業務是企業最常見、最基本的業務,也是風險最高、最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任何一個企業必須建立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2.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是企業財務管理的根本制度

  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核心,貨幣資金管理又是財務管理的核心。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是其他財務管理制度的根本,它統馭著其他財務管理制度。

  二、貨幣資金涉及的主要業務流程

  這是建立貨幣資金管理制度的根基

  (一)資金收付業務基本流程

  1.資金收付需要以業務發生為基礎

  資金收付,應該有根有據,不能憑空付款或收款。所有收款或者付款需求,都有特定的業務引起。因此,有真實的業務發生,是資金收付的基礎。

  2.授權部門審批

  資金支付涉及企業經濟利益流出,應嚴格履行授權分級審批制度。不同責任人應該在自己授權范圍內,審核業務的真實性,金額的準確性,以及申請人提交票據或者證明的合法性,嚴格監督資金支付。

  3.財務部門復核

  財務部門收到經過企業授權部門審批簽字的相關憑證或證明后,應再次復核業務的真實性,金額的準確性,以及相關票據的齊備性,相關手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簽字認可。

  4.收取資金或支付資金

  收款方應該向對方提交相關業務發生的票據或者證明,收取資金;出納或資金管理部門在收款人簽字后,根據相關憑證支付資金。

  (二)收款流程(以現金為例)

  1.業務部門填制內部現金收款單;

  2.會計部門根據審核無誤的內部現金收款單填制對外收款收據或發票;

  3.會計部門根據審核無誤的收款收據或發票填制收款記賬憑證;

  4.現金出納員根據審核無誤的收款記賬憑證收取現金,與交款人核對、確認無誤后,由交款人在收款記賬憑證上簽字,并將蓋章的收款收據或發票交給交款人,同時在收款記賬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章。

  (三)付款流程(以現金為例)

  1.業務部門(人員)填制現金支出審批單并提交收據或發票;

  2.會計部門根據審核無誤的現金支出審批單和收據、發票填制現金付款記賬憑證;

  3.現金出納員根據審核無誤的現金付款憑證及所附的現金支出審批單、收據或發票等原始憑證向業務人員支付現金,由領款人在現金付款憑證上簽字。

  (四)現金出納員工作流程

  1.提取現金以備用;

  2.收取現金或支付現金;

  3.將收取的現金和未使用完的現金送交銀行出納員;

  4.登記庫存現金日記賬;

  5.盤點庫存現金;

  6.與會計對賬;

  7.制現金日報、現金周報、現金旬報、現金月報等。

  (五)銀行出納員主要工作流程

  1.提取現金以交銀行出納;

  2.收取支票等銀行存款或支付支票等銀行存款;

  3.將現金出納員將來的收取的現金和未使用完的現金送存銀行;

  4.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

  5.與銀行對賬單對賬,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這一點是實際工作中常見做法,但與不相容崗位分離制度不符);

  6.與會計對賬;

  7.編制銀行存款日報、銀行存款周報、銀行存款旬報、銀行存款月報等。

  三、貨幣資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授權審批制度

  明確資金收、付的條件、權限和程序,實行資金預算管理,做到統一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資金。

  (二)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制度

  1.支付申請崗位與批準支付崗位

  2.收付款崗位與記賬崗位

  3.采購崗位與付款崗位

  4.銷售崗位與收款崗位

  5.銀行印鑒管理、票據管理等崗位與出納崗位

  (三)現金的使用、保管與盤點制度

  加強現金的使用范圍、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賬實相符。

  (四)銀行存款定期核對制度

  安排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并編制調節表,使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的余額一致。

  (五)印鑒保管和使用制度

  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實行印鑒分離,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六)票據保管和使用制度

  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遺失和被盜用。

  (七)文件記錄管理制度

  對貨幣資金的收支活動形成完整的文件記錄,并應做好保管工作。主要是各種授權審批文件、貨幣資金收支記錄、現金盤點記錄、銀行對賬單、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等。

  (八)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貨幣資金業務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監督內容主要包括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支付印鑒的保管情況、票據的保管情況等。

  四、貨幣資金管理各環節存在的的主要風險

  制定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應關注的主要問題

  能夠控制住這些風險,是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切實發揮作用的關鍵

  (一)審批環節

  付款業務未經審批或審批不嚴,可能導致資金或物資等損失(不應該支付的款項付出去了)。

  (二)復核環節

  付款業務未經復核或復核不嚴,可能導致資金的支付不合規(如會計、稅法等規定)或不符合企業實際情況(如不符合當期資金收支計劃等)。

  (三)收支點

  資金的收付沒有相應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會計憑證等,出納直接收付款,造成未經授權的款項的支付(即不該付的付出去了),收款未及時入賬,導致資金成本增加或資金體外循環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四)記賬環節

  出納、會計不記賬或記賬不及時、不完整,賬實不符,導致資金損失。

  (五)對賬環節

  出納與會計不對賬,現金出納不將現金日記賬現金余額與庫存實有現金核對,銀行出納不將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對賬核對,未達賬項不及時處理。

  (六)資金保管環節

  現金出納不按規定盤點庫存現金;銀行出納不與銀行對賬。

  (七)銀行賬戶管理環節

  缺乏對銀行賬戶數量、種類、余額的監控,導致資金的利用率不充分的損失及銀行賬戶設立不合規。

  (八)票據與印章管理環節

  缺乏對空白支票的管控,簽發空頭支票、金額空白支票,造成資產損失;支票、匯票等丟失;財務印章管理不嚴,可能導致印章丟失或未經審批的付款發生。

資金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運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及上市后配股、增發等再次發行股票)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募集資金的使用應堅持周密計劃,精打細算,規范運作,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非經公司股東大會依法作出決議,任何人無權改變公司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資金說明書公告的募集資金使用用途。

  第五條公司應負責、謹慎使用募集資金,以最低投資成本獲取最大產出效益為原則,把握好投入時機、投入資金、投資進度及項目效益間的關系。

  第六條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募集資金,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應給予相關責任人以處分。

  第二章募集資金存放

  第七條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并應由董事會按照招股說明書所承諾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管理和使用募集資金。

  第八條公司實行募集資金集中存儲管理。公司認為募集資金的數額大,并且結合投資項目的信貸安排確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銀行開設帳戶的,應堅持集中存放、便于監督的原則進行存儲。

  第三章募集資金的使用

  第九條募集資金應按照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資金說明書承諾的投資項目、投資金額安排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的具體依據是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第十條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由公司總經理組織編制、實施,并報董事會備案。如出現本辦法第十一條的第4種情況時,需報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依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由公司項目實施部門根據相關文件和具體情況,本著充分維護投資者利益和以最小投入獲取最大收益的原則,編制公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公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應充分說明各項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預期的效果;

  二、公司投資發展部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原則對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進行審查、評價,并出具審查評價報告,需要時可要求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編制部門對計劃書進行補充說明或論證;

  三、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經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因國家有關政策、市場環境、相關技術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發生變化,如果按原投資方案實施項目可能會不經濟、或給股東帶來損失時,總經理辦公會應按謹慎性原則從嚴或推遲審批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董事會。

  五、董事會收到總經理的相關報告后,認為需要對全部或單項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進行審議時,應召開董事會討論并審批募集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二條依據經審批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使用募集資金時,應當按照《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貨幣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履行公司貨幣資金使用的申請和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使用募集資金申請,是指使用部門或單位根據經批準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提出使用募集資金的報告,內容包括:申請用途、金額、款項提取或劃撥的時間等。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使用募集資金的審批手續,是指在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或公司預算范圍內,針對使用部門的.使用募集資金由財務部門審核,財務負責人、總經理簽批,會計部門執行的程序。

  在募集資金使用過程中如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4種情況,財務負責人、總經理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審批資金申請,要求項目實施部門采取補救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使用募集資金超出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的計劃額度時,超出額度在計劃額度20%以內(含20%)時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超出額度在計劃額度20%以上時,由董事會批準或授權董事長批準。

  第十六條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嚴格按工程預算投入或對外投資協議約定。因特別原因,必須超出預算時,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由公司項目負責部門編制投資項目超預算報告,詳細說明超預算原因、新預算編制說明及控制預算措施;

  二、實際投資超出預算15%以內(含15%)時,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

  三、實際投資超出預算15%以上時,報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在確保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進度的前提下,募集資金可以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在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規范性文件許可的范圍內,用于不超過一年的短期投資。

  募集資金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時,由公司財務部提出補充流動資金計劃經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

  用于短期證券投資時,要由公司證券部提出投資報告,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報董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委托理財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禁止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募集資金。

  第十九條實際募集資金超出項目投資計劃所需資金的部分,可作為補充流動資金或其他項目投資的后備資金。

  第二十條公司使用募集資金收購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的資產或股權的,應按照關聯交易的處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募集資金項目實施管理及監督

  第二十一條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相關部門負責執行。

  第二十二條在項目投資過程中,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實施計劃的制定、質量的控制、項目的實施組織、工程進度跟蹤、建立項目管理檔案等。

  第二十三條財務負責人負責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財務部負責資金調度和安排,對涉及募集資金運用活動應當設專人建立有關會計記錄和臺帳管理。

  第二十四條項目完成后,由公司項目管理部門、項目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審計單位及公司外聘機構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后,項目管理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評估報告,財務部牽頭組織工程決算和項目效益評價,并將評估報告、決算報告及效益評價報告及時提交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若因國家有關政策、市場環境、相關技術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發生需要終止項目實施、投資超預算、進度延期等情況,有關部門應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報告。需要終止項目實施、投資超預算20%以上的應向股東大會報告。經股東大會批準后,項目終止實施、增加投資方能執行。

  第二十六條項目交付使用后,項目使用單位須作好運行數據統計、建立臺帳、報表制度,財務部應定期提交項目投資評價報告。

  第二十七條財務部須按定期報告有關規定向董事會提交募集資金運用情況的總結報告及已投運項目的效益核算情況。

  第二十八條項目管理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對以下情況作出詳細的書面解釋并及時報告總經理,抄送董事會秘書:

  一、項目實際進度達不到計劃進度且無法按期完成;

  二、項目所需的實際投資金額超出預算;

  三、項目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

  四、項目實際效益達不到估算或預測效益。

  如果差異較大的,總經理應當及時報告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應當定期召開辦公會議,聽取和檢查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總經理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專項報告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并抄報公司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審計委員會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可以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二條公司監事會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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