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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清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不良貸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貸款清收、盤活、保全力度,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資產質量和經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不良貸款清收管理的對象是指四級分類的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呆賬貸款及其表內外應收未收利息。
第三條不良貸款清收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遵循因地制宜、規范管理、有效運作,嚴格考核、績效掛鉤的原則。
第二章不良貸款清收管理標準
第四條不良貸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貸款的清收、盤活、保全和以資抵債。
第五條不良貸款清收是指不良貸款本息以貨幣資金凈收回。清收的標準為:
(一)以現金、銀行存款收回不良貸款本息。
(二)票據兌付或貼現后、有價證券變現后收回不良貸款本息。
(三)抵債資產以租賃、拍賣、變賣等方式獲取貨幣收入,沖減不良貸款本息。
(四)確需自用的抵債資產,按信用社購建固定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經折價入賬沖減不良貸款本息。
第六條不良貸款盤活是指通過債務重組、注入資金等方式;增強債務主體歸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盤活的標準為(必須同時符合):
(一)債務主體合格,借貸關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有凈利潤或較以前虧損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時支付當期利息,落實貸款本金及原欠利息還款計劃并按期償付。如有新增貸款,必須按期還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證擔保。
(五)貸款形態由不良轉為正常。第七條不良貸款保全是指在債權或第二還款來源已部分或全部喪失的情況下,重新落實債權或第二還款來源。保全的標準為:
(一)原懸空或有法律糾紛的貸款重新落實了合格的承貸主體。
(二)原擔保手續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貸款或原不符合條件的信用貸款重新辦理了合法有效的擔保手續。
(三)已失去訴訟時效的貸款重新恢復了訴訟時效。第八條不良貸款以資抵債是指在依法收貸過程中,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借款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資產,用于抵償貸款本金和利息。以資抵債的標準按《XX縣農村信用社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不良貸款清收管理組織實施第九條不良貸款清收管理采取責任清收、崗位清收和集中清收相結合,以崗位清收為主的方式進行。責任清收是指能夠確定具體責任人,并負有終身清收責任的貸款;崗位清收是指信貸人員對包片轄區內負有崗位清收責任的貸款;集中清收是指信用社以分社為單位或將清收管理人員劃分若干小組對負有清收責任的貸款。
第十條不良貸款清收管理人員主要是指信用社的信貸人員或造成不良貸款的主觀責任人。
第十一條清收管理權限:
(一)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權限按《XX縣農村信用社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依法起訴權限由聯社按照法律事務授權范圍執行。
(三)盤活不良貸款,按照信貸授權和信貸管理規定執行。
(四)呆賬貸款核銷審批按國家稅務總局20xx年第4號令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在不良貸款清收管理過程中,對有弄虛作假、違規操作、造成信貸資產流失等行為的工作人員,按照《XX縣農村信用社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暫行辦法》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不良貸款清收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不良貸款清收管理以資產損失量最小化為目標,采取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實效。第十四條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貸資產。依法收貸適用于債權債務關系明晰、訴訟時效有效、借款人確有可執行財產的不良貸款。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對不良貸款進行催收:
(一)無擔保人的借款,貸款人應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二)有擔保人的主債權,貸款人應向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保證人。
(三)貸款人可行使代位權、撤銷權、抵銷權和不安抗辯權。
(四)貸款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借款人破產。
(五)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貸款人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或申請生效的法律文書(如:支付令、判決書、調解書等)。對無效擔保貸款,補辦有關手續,重新確定擔保方式和簽訂擔保合同。對已失去訴訟時效或超過保證期限的貸款,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債權,重新恢復訴訟時效或延續保證期限。
第十五條借助社會力量清收。
(一)對逃廢懸空信用社債權嚴重,誠信極差的企(事)業單位,可通過人民銀行、新聞媒體,采取聯合制裁、發布黑名單、公告、公開曝光等方式清收。
(二)對從事社會公共事業、當地經濟支柱產業的企業不良貸款,以及因逃廢懸空信用社債權而形成的不良貸款,可借助行政力量清收。
(三)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戶、城鎮居民的不良貸款,可委托其他機構、人員代理清收。
第十六條資產重組。可推進優勢企業兼并困難企業,進行資產重組,使困難企業恢復償還信用社貸款的能力。
(一)參與企業兼并與收購,幫助企業尋找兼并與收購對象。
(二)發揮信用社的信貸作用,在特定條件下向兼并企業發放“過橋”貸款和并購后的流動資金補充貸款。
(三)開展創新服務,為企業資產重組的提供財務顧問、信息咨詢等業務。資產重組時,債權人要與債務人協商一致,就原債務合同簽訂變更合同;同時,就變更后的債務合同與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簽訂新的保證、抵押、質押合同,需要變更抵押、質押登記的應當變更登記,以落實擔保責任。第十七條以資抵債。對現有抵債資產,采用租賃、拍賣和變賣等方式,加快處置步伐。債務人無貨幣清償能力,現有財產又暫時難以變現的,可與債務人達成協議或經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裁決,形成生效法律文書,以企業有效資產辦理以資抵債手續。抵債資產按照《XX縣農村信用社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接收、管理、處置和帳務處理。第十八條呆賬核銷。符合呆賬核銷條件的呆賬貸款,履行規定的申報審批手續后核銷。第五章不良貸款清收管理考核獎勵第十九條不良貸款清收管理計劃是指不良貸款本息清收、盤活、保全(含以資抵債)計劃。第二十條不良貸款清收管理獎勵分為社內獎勵和社外獎勵兩部分。以單人清收,按標準獎勵;多人清收(含社內、社外共同清收),按標準獎勵小組,再以個人清收、盤活額占該筆貸款清收、盤活額的比例計算個人應得獎勵。
第二十一條社內獎勵:
(一)獎勵對象:社內不良貸款清收人員清收管理計劃內不良貸款實行工效掛鉤,完成計劃給予單項獎勵。
(二)獎勵標準:
1、清收1992年底以前的貸款,最高按實收利息的30‰兌現獎勵;
2、清收1993—1997年度的貸款,最高按實收利息的25‰兌現獎勵;
3、清收1998—20xx年度的貸款,最高按實收利息的12‰兌現獎勵;
4、清收已核銷呆賬貸款本息,最高按貸款本息金額的15‰兌現獎勵;
5、盤活不良貸款按1—4款標準的50兌現獎勵;
6、責任清收人員清收責任貸款,不適用本辦法獎勵政策。
第二十二條社外獎勵:
(一)獎勵對象:社外人員、機構協助清收不良貸款,按清收額扣減清收費用后的比例,給予獎勵。
(二)獎勵渠道:在“手續費支出”賬戶據實列支。
(三)獎勵標準:按社內人員清收不良貸款獎勵標準執行。
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XX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制定、解釋和修訂。信用社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二0xx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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