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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培訓管理辦法
員工培訓管理辦法1
1、本公司各部門零用周轉金的.劃撥采取定額式,各部門劃撥1 000元,以供日常零星開支之用。
2、各部門的備用金限用于購置消耗性文具用品及事務性臨時開支,其余購置器具修繕或金額較大的開支,均應先行呈準后始得辦理。
3、各部門應于每周六抄報本周諸項費用開支,限次周星期一送會計科審核,次周星期三由會計科按各單位核準金額劃撥,但開支申請金額較少者,合并至下周統一劃撥。
4、各部門按周抄報該部門費用時,應按次序編號填制備用金報表,一式兩份,一份自行留底存查,一份送會計科憑以核對。
5、各部門申請核撥時,應將發票或收據貼于原始憑證粘貼頁上,在粘貼頁右下端應有部門主管、申請人簽章證明。
6、索取發票或收據時,應注意本公司抬頭、廠家及負責人簽章品名、金額、數量等。
7、會計科審核各部門備用金申請,須會同有關單位按其授權范圍審核各項費用,并通知單位。
8、各部門備用金賬務處理以不設立賬簿記載為原則,僅以備用金周報表代替。備用金(現金)報表代替現金簿,備用金(各項費用)明細表代替費用明細賬。
9、各部門各項費用應于發生當月報銷。
10、本辦法未定事項,按慣例或會計一般處理原則辦理。
員工培訓管理辦法2
一、景區吸煙區與非吸煙區的劃分:
1、景區售票處停車場和驗票處、游客接待中心停車場為吸煙區;
2、除上述地點外,其他的地方均為非吸煙區。
3、景區觀光車內、林區內禁止吸煙。
二、景區禁止吸煙區域的管理工作由古鎮景區管委會負責,景區內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對景區內禁止吸煙工作進行監督。
三、景區內的保潔員均為兼職衛生檢查員,檢查員在履行檢查職責時要禮貌待人,秉公辦事。對在禁止吸煙場所違反本規定的個人予以處罰時,應出具本人證件;收繳罰款,應出具財務部門統一監制的衛生罰款專用票據,并按規定上交。
四、檢查員工作職責:
1、負責其主管區域內禁煙場所的日常禁煙管理工作;
2、宣傳吸煙危害健康的知識;
3、制止在禁煙場所的吸煙行為,對吸煙者進行勸阻、教育,視情節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4、完成與吸煙者有關的其他工作。
5、檢查員在本規定中的工作職責與月考核掛鉤,直接影響當月績效工資。
六、檢查員對違反禁止吸煙規定的個人,應進行教育,責令其停止吸煙,對經教育、勸阻后仍不執行規定的,可處以10—50元的`罰款。
七、景區內工作的所有員工在非吸煙區吸煙,一個月發現三次者,免發當月績效工資。
八、檢查員有徇私舞弊、素賄受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根據《行政復議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十、本規定同樣適用于景區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員工培訓管理辦法3
一、定期進行系統軟件、硬件檢查維護,做好維護記錄。對計算機硬件和軟件可能出現的故障,應有防范、補救和排除等措施。
二、上機人員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認真填寫工作日志;機房的安全、防火制度,保持機房和設備的整潔。
三、建立信息工作人員考核獎懲機制,保持信息工作隊伍的'相對穩定。信息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各項信息管理工作。
四、人口計生部門把信息化培訓作為年度計劃中的重要內容,認真組織落實。
五、信息工作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取得省級信息管理部門認可的任職資格,持證上崗。
六、信息工作人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旗級以上計生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0小時。
員工培訓管理辦法4
為加強企業管理,建立健全培訓機制,使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創新化、強化其考核力度,特制定本員工培訓考核方法。
一、培訓領導機構
各單位上報培訓計劃,由人力資源部審定后實施,人力資源部是員工培訓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并全面負責對各單位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標準
(一)安環知識標準
1、掌握安全生產、環保方針、政策和公司安環的規章制度及有關安全技術規定。
2、懂得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3、基本掌握本崗位的生產工藝及主要設備概況。
4、能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工器具及本崗位的儀表設施、防護裝置、安全裝置等。
5、能準確掌握本崗位的安全規程。
6、掌握一般職工的安環職責。
(二)生產技術和工藝知識標準
1、熟練掌握本崗位操作規程。
2、掌握本單位和本崗位工藝流程知識。
3、懂得設備性能、原理、維護保養及操作。
4、熟悉本崗位安全生產、防塵、防毒知識。
5、做到“四懂”,即懂知識、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會”即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
三、考核辦法
本考核辦法只從安環知識和生產技術知識方面考核,涉及其他方面由公司相關部門根據實際加以考核。
1、各單位根據培訓時間要求組織培訓,結束后由公司安環部和生產技術部聯合出題考試,并負責考試管理和試卷評閱工作,全過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2、考試成績匯總各方面評定出優(95分以上)、良(80—95分)、中(60—80分)、差(60分以下)等,并按單位(可按車間統計)算出優秀率和及格率,評閱完畢后公布結果,并整理上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特殊情況下考試成績評定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變的形式)。
3、公司安環部和生產技術部負責對各廠進行培訓考核,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監督。
。1)及格率達95%以上的,獎勵單位負責人人民幣200元,凡成績達95分以上的員工,將給予50元的獎勵。
。2)凡未及格人員進行待崗1—2個月處理,限期學習補考,期間只發個人崗位工資的60%,補考合格后上崗,否則予以辭退。
(3)對及格低于80%的,處罰其單位負責人200元。
4、各單位根據培訓及考核情況,按10%的比例,評選“崗位操作能手”,“最佳學習標兵”,“最佳創新成果”等,評選可個人申請或車間申報,經廠部審核,再上報公司審批。評選采用“逐級遞減法”確定人員,除發給榮譽證書外,還給予獲得者50元獎勵。
四、本考核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員工培訓管理辦法5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租賃行為,維護汽車租賃市場秩序,保護汽車租賃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汽車租賃是指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配備駕駛人員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汽車租賃行政管理工作。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機構負責市區的汽車租賃行政執法工作。
公安機關依法負責汽車租賃經營企業的內部治安保衛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驗及登記制度,指導、監督企業落實租賃車輛安裝定位裝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依法對汽車租賃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市按照統一規劃、數量調控、安全服務的原則,促進汽車租賃業規模化、集約化和網絡化發展,完善城市交通運輸服務功能。
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之間同城和異地合作,開展預約服務、電子商務等業務。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汽車租賃共享服務。
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汽車租賃行業協會制定汽車租賃的經營服務、安全管理等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并與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共享管理信息,對行業實施信息化管理,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配置信息化服務的相關設備設施,并將安全服務信息即時傳輸至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條本市對汽車租賃經營者實行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對經營者的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年度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本市鼓勵汽車租賃業實施行業自律,鼓勵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范和指導汽車租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組織汽車租賃經營者開展誠信建設,提高汽車租賃經營者的服務質量,維護汽車租賃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參與汽車租賃管理相關法規、政策、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宣傳貫徹。
第九條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取得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ㄈ说怯涀C明;
。ǘ┒悇盏怯涀C明;
。ㄈ┙洜I場所權屬證明或者合法租用證明;
(四)企業經營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
經營者提交的材料齊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明。
經營者購買車輛后應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車輛備案,提交車輛行駛證明和經營設備設施清單。原備案部門對已備案的.車輛出具車輛備案證明。
第十條經營者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變更。
第十一條本市對租賃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措施。租賃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租賃行業發展目標、交通發展規劃和全市小客車數量調控要求統籌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汽車租賃經營者申請租賃小客車新增指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備案;
。ǘ┥弦荒甓荣|量信譽考核合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額納稅。
新成立的汽車租賃經營者申請租賃小客車新增指標的,不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租賃小客車新增指標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無償分配。指標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租賃行業發展目標、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情況制定,在征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和汽車租賃經營者的意見后確定并實施。指標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輛保險、租車流程及監督電話;
(二)按照約定的價格收取租賃費用;
。ㄈ┌凑找幎ㄟM行車輛檢測和維護保養,保證租賃車輛技術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條件;
(四)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務體系,對租賃期間發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車輛,及時按照約定提供救援服務;
。ㄎ澹┙⒆赓U經營管理檔案和車輛管理檔案,并按照規定報送管理數據信息;
。┙⒔∪洜I服務、安全保衛、消防等管理制度;
。ㄆ撸﹪液捅臼衅渌嚓P規定。
第十五條用于租賃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旭偱谱C齊全有效且為汽車租賃經營者所有;
。ǘ┮寻凑諊乙幎ㄞk理相應的保險;
(三)已安裝車輛定位裝置;
。ㄋ模┘夹g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條件;
(五)車內配備有效的車用滅火器、故障車警示標志牌和必要的維修工具。
第十六條汽車租賃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車輛用途、租賃期限、租賃費用及付費方式、車輛交接、擔保方式、車輛維護和維修責任、車輛保險、風險承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
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制定。
第十七條租賃車輛時,經營者應當核對承租人身份信息,按照規定登記錄入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并對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八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峁┑南嚓P身份信息合法、真實、有效;
。ǘ⿶圩o車輛及其附屬設施,按照操作規范駕駛車輛;
。ㄈ╇S車攜帶承租車輛的相關證件;
(四)不得利用租賃車輛運輸國家法律法規禁運、限運物品,以及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五)不得將承租車輛進行抵押、變賣或者轉租。
第十九條租賃期間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和經營企業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租賃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非法營運等違法活動的,汽車租賃經營者有權拒絕簽定或者終止履行租賃合同。
經營者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一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
。ㄒ唬┌l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
。ǘ⿲χ伟舶讣l生負有較大責任,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
(三)存在重大違法經營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
。ㄋ模┙洜I場所、設備設施、租賃車輛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被依法處理后仍不改正的;
。ㄎ澹┙洜I服務行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被依法處理后仍不改正的。
上一年度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相關部門暫緩辦理本年度車輛更新指標手續。
第二十二條市交通執法機構和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服務質量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
市交通執法機構和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或者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反饋。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辦理企業經營備案或者車輛備案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由市交通執法機構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變更的,由市交通執法機構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備案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機構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罰款;違反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未建立經營服務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執法機構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未建立安全保衛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未安裝車輛定位裝置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未核對承租人身份信息并按照規定登記錄入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非法營運等違法活動但仍簽定或者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出租9座以上客車的,適用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5號令發布,根據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的《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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