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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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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辦法

  在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大家對管理都再熟悉不過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辦法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符合應有的營養品質和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下稱《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營養標簽包括下列內容:

  (一)營養成分;

  (二)營養聲稱;

  (三)營養知識指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所有預包裝食品。

  第二章 營養成分的標示

  第四條 營養成分可以標示下列內容:

  (一)能量

  (二)蛋白質

  (三)脂肪(飽和脂肪酸,不飽和脂肪酸)

  (四)膽固醇

  (五)碳水化合物

  (六)糖

  (七)膳食纖維 (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纖維)

  (八)維生素:維生素A(b-胡蘿卜素),維生素B1(硫胺素),維生素B2(核黃素),維生素B6,維生素B12,維生素C,維生素D,維生素E,維生素K,煙

  酸(尼克酸),葉酸,泛酸,膽堿,生物素。

  (九) 礦物質:鈉,鈣,鉀,鎂,磷,鐵,鋅,碘,硒,銅,鉻,錳,鉬。 標示上款規定的營養成分,不得改變名稱和順序。

  第四條規定的其他營養成分可自愿標示。

  第五條食品營養標簽必須標示下列營養成分:

  (一)能量

  (二)蛋白質

  (三)總脂肪 (飽和脂肪酸,不飽和脂肪酸)

  (四)膽固醇

  (五)總碳水化合物

  (六)糖

  (七)鈉

  (八)鈣

  第六條 營養成分的含量應當以每100ml、每100g和/或每份中的實際“數值”標示。膳食營養素推薦攝入量(RNI)或適宜攝入量(AI)的百分比按占每份含量的多少標示。

  第七條 營養成分的定義、標示和數值的核準、判斷應當執行《營養標簽標示規范》的規定。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標注營養成分:

  (一)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或單份食品含有的營養素低于營養素推薦攝入量(RNI)的5 %的食品;

  (二)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裝總面積小于10cm2的食品。

  第三章 營養聲稱的標示

  第九條 營養聲稱包括:

  (一)營養素含量聲稱:指能量或者某營養素含量“高”、“富

  含”、“低”“無”等的聲稱;

  (二)含量比較聲稱:指能量或者某營養素與基準食物或者參考數值相比“減少”或“增多”的聲稱;

  (三)營養屬性聲稱:指食品原料特性的聲稱, 如“強化”、“增加”、“xx天然來源”、“純果汁”的食品等。

  第十條 營養素含量聲稱應當執行《營養聲稱和營養知識指南準則》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含量比較聲稱中必須用倍數或質量百分數標示所聲稱的差異,增加或減少的實際含量應當在≥25%以上。被比較的基準食物或數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被比較的基準食物為消費者普遍認識,屬于不同加工或形式的同種或同類的食品;

  (二) 被比較的參考數值僅指膳食營養素推薦攝入量或適宜攝入量(RNI 或 AI)涉及的'營養素。

  第十二條 營養屬性聲稱標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某營養素的“天然來源”聲稱, 僅指某食品未經過任何成分的添加或去除,并且其某營養成分的含量應當符合附件2中規定的’條件;

  (二)某食品強化或添加了“天然xx”聲稱,僅指某維生素從天然食物中獲取而非人工合成, 其天然提取物的純度和衛生要求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強化”、“增加”、 “減少”、“純”或 “100%”的聲稱,在標示營養成分的同時,必須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四章營養知識指南

  第十三條營養知識指南是指食品營養標簽中對某營養素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和生理功能作用的聲稱。

  第十四條食品營養標簽上標示的營養知識指南應當科學、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營養聲稱和營養知識指南準則》的要求。不得暗示或聲稱營養素防止或治療疾病的作用,不得宣傳產品功能。

  第十五條下列食品可以標示營養知識指南:

  (一) 該營養素在所示產品中含量顯著;

  (二)營養成分符合《營養聲稱和營養知識指南準則》規定的“營養素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條件。

  第十六條營養知識指南用語應當符合《營養聲稱和營養知識指南準則》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文字、圖形、符號或暗示進行夸張和刪改,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和欺騙消費者。

  第十七條 根據科學發展和實際情況需要,營養聲稱內容的調整和擴大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五章 營養標簽的格式

  第十八條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格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營養成分表必須用一個“方框表”來表示,營養成分表的方框可為任何尺寸,方框可設置為與包裝的基線垂直。基本格式執行衛生部《食品營養標簽標示規范》的有關規定。

  (二)營養成分表必須標于主示面右側,當主示面較小或不存在主示面側面時,可標于反面。圓型和軟包裝的標簽應遵循“主示面右側”的原則執行,以保障食品名稱與營養內容在同一視野內。

  (三)當可用標簽主面積的包裝? 20 cm2及特大規格包裝也可使用橫排(水平)呈示。

  (四)包裝版面、背景顏色、字體和字形要求清楚和易讀。但營養素的字體不可大于產品一般名稱,營養聲稱和營養知識指南的字體不得超過食品重量聲稱。

  (五)如有外包裝(或大包裝)可以只在外包裝上標示營養標簽,但最小包裝必須標明每份重量。食品營養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分離。

  第十九條 營養標簽應當使用中文。允許使用外文標注營養成分的,應當與中文有密切的對應。外文不得大于中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六條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營養素名稱、單位、格式、順序進行標示的;

  (二)保質期內食品營養成分標示值與抽查檢驗值不符;

  (三)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標示營養聲稱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標示營養功能準則用語。

  第二十一條 《營養標簽標示規范》和《營養聲稱和營養知識指南準則》由衛生部制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二十三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有關食品營養成分標示與本辦法不一致,以本辦法為準。

  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辦法 2

  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食品營養標簽的定義:食品營養標簽是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說明,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

  2. 食品營養標簽的目的:指導和規范食品營養標簽的標示,引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食品,促進膳食營養平衡,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身體健康。

  3. 食品營養標簽的標示:在我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示營養標簽時,應當符合《規范》管理規定。國家鼓勵食品企業對其生產的產品標示營養標簽。

  4. 食品營養標簽的內容: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營養成分表是標有食品營養成分名稱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標示的營養成分包括能量、營養素、水分和膳食纖維等。

  5. 食品營養標簽的格式:營養標簽的格式應當符合《規范》的規定,包括營養成分的標示順序、字體、文字等內容。

  6. 食品營養標簽的真實性:營養標簽的標示應當真實、客觀,不得虛假,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

  7. 食品營養標簽的豁免:對于某些食品,如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的食品、包裝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等,可以豁免標示營養標簽。

  8. 食品營養標簽的.實施:《規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關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規定如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準。

  總的來說,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辦法的目的是指導和規范食品營養標簽的標示,引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食品,促進膳食營養平衡,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身體健康。

  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辦法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范食品營養標簽的標示,引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食品,促進膳食營養平衡,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身體健康,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標示營養標簽時,應當符合本規范的管理規定。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鼓勵食品企業對其生產的產品標示營養標簽。

  衛生部根據本規范的實施情況和消費者健康需要,確定強制進行營養標示的食品品種、營養成分及實施時間。

  第四條 本規范所稱的營養標簽是指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說明,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

  第二章 營養成分表

  第五條 營養成分表是標有食品營養成分名稱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標示的營養成分包括能量、營養素、水分和膳食纖維等。

  第六條 食品企業在標簽上標示食品營養成分、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應首先標示能量和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4種核心營養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營養標簽上還可以標示飽和脂肪(酸)、膽固醇、糖、膳食纖維、維生素和礦物質。

  食品企業對第一款規定的能量和4種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應當比其他營養成分的標示更為醒目。

  第七條 營養標簽中營養成分標示應當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數值標示,并同時標示所含營養成分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各營養成分的定義、測定方法、標示方法和順序、數值的允許誤差等應當符合《食品營養成分標示準則》的'規定。

  營養素參考值(NRV)的具體數值應符合《中國食品標簽營養素參考值》。

  第三章 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

  第八條 營養聲稱是指對食物營養特性的描述和說明,包括:

  (一)含量聲稱: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營養含量水平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含有”、“高”、“低”或“無”等;

  (二)比較聲稱:指與消費者熟知同類食品的營養成分含量或能量值進行比較后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增加”和“減少”等。

  第九條 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是指某營養成分可以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聲稱。

  第十條 營養標簽中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聲稱的營養成分的功能作用有公認的科學依據,并具有營養素參考值(NRV);

  (二)產品中被聲稱的營養成分含量應當符合《食品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準則》的要求和條件;

  (三)應使用《食品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準則》的相關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

  第四章 標簽格式

  第十一條 食品營養標簽格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營養成分標示內容應當以一個“方框表”形式表示,營養成分表的方框可為任何尺寸,方框可以設置為與包裝的基線垂直。基本格式按照《食品營養成分標示準則》的規定;

  (二)營養成分標示內容必須標示于包裝的醒目位置;

  (三)包裝可用標簽主面積小于20平方厘米(cm2)或特大規格包裝也可使用橫排(水平)標示;

  (四)營養標簽的字體和顏色要求清晰,但營養聲稱的字體不得大于產品的一般名稱和商標;

  (五)營養成分應當按照《食品營養成分標示準則》的規定順序標示,當標示的營養成分較多時,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應當醒目;

  (六)如有外包裝(或大包裝),可以只在向消費者交貨的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示營養標簽,但內包裝物(或容器)上必須標明每份凈含量。

  第五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二條 本規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關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規定如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準。

  第十三條 本規范由衛生部解釋。

  附件:1.食品營養成分標示準則

  2.中國食品標簽營養素參考值

  3.食品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準則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

  第十五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結: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辦法旨在指導和規范食品營養標簽的標示,引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食品,促進膳食營養平衡,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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