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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辦法

時間:2024-01-06 15:12:58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工程管理辦法20篇

  工程管理辦法1

  笫一條為加強我省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規范審查程序,提高工程質量,節約投資,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笫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向省或者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大中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

  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現行國家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標準執行。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實行分級審查制度。

  國家和省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進行審查。

  地級以上市和縣(市)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本地區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由工程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進行審查。

  第六條建設單位申請初步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廣東省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

  (三)有關部門批準文件。主要包括:

  1、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關規劃設計要點的批準文件;

  3、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4、環保、消防、人防、安全生產、衛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的批準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鐵、風景名勝、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須提供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四)技術文件。主要包括:

  1、擬建設場地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2、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按國家相關規定提供);

  3、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包括節能設計專篇的說明書、圖紙、設計概算等)。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執行;其他行業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相近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初步設計審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初步設計的主要指標是否符合投資立項、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要求,設計單位是否嚴格執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二)各有關專業工程技術規范和標準的執行情況,重點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的執行情況;

  (三)是否滿足國家規定的有關初步設計階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關專業重大技術方案是否進行了技術經濟分析比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設計文件是否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編制是否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編制,深度是否滿足要求;

  (七)初步設計內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關專業設計是否符合經濟美觀、安全實用、保護環境的要求;

  2、工藝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選用設備是否先進、合理,設計方案是否優化;

  3、是否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資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是否適用、可靠。

  第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召開初步設計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對專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納的書面意見,并報組織審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初步設計審查專家庫,加強對其所建專家庫及評審專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預或者影響評審專家的具體評審活動。

  第十一條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批復。

  第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范的規定和要求嚴格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復意見,并責令改正:

  (一)設計依據不正確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有重要缺項的;

  (三)不符合現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術、設備或材料等不符合現行技術產業政策和管理規定的;

  (四)設計存在嚴重不合理問題的;

  (五)違反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

  第十三條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應當對相關審查內容提出具體明確的意見。

  笫十四條初步設計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勘察設計單位修改或經其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并由建設單位將調整、修改后的初步設計報請原審查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其中,涉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規模等主要內容的調整還須經原項目立項及有關部門同意后,再辦理有關調整初步設計審查的批復手續。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時效性負責。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及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對應進行初步設計審查而未報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辦理施工圖審查等手續。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或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及相關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初步設計審查通過網絡在地圖上找到當地政務中心或建設局,最好能查到電話。

  打電話到政務中心的建設局窗口,請窗口老師將需要辦理初步設計審查的相關文件發給你。如果窗口老師不方便的話,你就自行到現場領取相關文件。

  文件里應有相關部門的聯系人與聯系方式,填寫好會議通知,并將此通知送至相關單位處。

  向建設局窗口提交全套設計圖紙和初步設計說明書七套,“規劃批準方案總平圖”復印件一份和“地勘報告”紙質原件一份。

  會議過后,各個部門會出具相關的初設意見。一般有環保(環保局)、廣電(廣電局)、防雷(氣象局)的初設意見。

  【難點】需準備的相關資料如下:

  1、申請書(蓋建設單位鮮章二份):

  2、發改委備案通知或立項批復(復印件二份);

  3、國土手續(復印件二份)

  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以出讓方式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除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條件材料、規劃建筑紅線圖、規劃批準方案總平面圖(查驗原件,收復印件二份);

  4、勘察、設計合同及資質正本復印件各二套;

  5、初步設計文件電子文檔十二張,內容包括全套初設圖紙、設計說明、效果圖、初設說明書等;

  6、地勘報告電子光盤二張;

  7.住宅項目應報戶型統計表(原件二份);

  8、按相關規定應做地址安全性評價報告的項目,提交由省地震局出具的批復文件(查驗原件,收復印件二份);

  9、屬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需提交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抗震設防審查意見(查驗原件,收復印件二份);

  10、應當進行抗震專項論證的市政公用設施專項工程,需提交抗震專項論證意見;

  11、設計概算書(政府投資項目)(復印件二份)

  (別以為按照下列清單上的準備就好了,還有些細節將會在填寫初設申請表的時候說明)

  下面先詳細講解如何填寫初設申請表:

  前面基本信息填寫都很簡單,照實填就好。需要注意的是,地址最好填國土證上的地址,保持一致。

  工程概算就是總投資額,有的時候也叫項目規模。這個數字可以在“立項批復”或者“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中找到。其余的面積、抗震標準、高度等技術類數據須由設計最終核定。

  然后就要注意了,申請表的后面有一個資料清單,需要你填寫資料的相關文號。同時這些資料也是需要準備紙質版的。

  把所有資料都準備好以后,就可以到建設局窗口去申報了。最好記下為你辦理的老師的聯系方式,以便日后咨詢。

  工程管理辦法2

  為了更好的為公司創造利潤,增強公司的競爭力和統一協調能力,加強專業化、集約化管理,建立上下通暢、運轉協調的工作機制,維護電網的安全穩定。在結合東營區供電公司的實際下,提出以下辦法。

  一、工程管理和工作流程

  (一)、工程管理

  1、東營區供電公司內業擴、大修、技改、增容,10kv及以上線路的維修、改造、護墩等全部由彩虹實業工程公司統一購材、施工、試驗。

  2、客戶有權自主選擇業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設備供應單位,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承接客戶委托的業擴工程設計的設計單位,必須取得國家建設部頒發的《送變電工程設計、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范圍開展設計工作。

  (2)、承接客戶業擴工程的施工單位應依法取得省級及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送變電工程類)》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具備相應的電力工程施工資質,并按照施工資質范圍開展施工。

  (3)、接入電網的電氣設備,應具備以下資料:

  高壓電氣設備:省部級及以上產品鑒定證書、生產許可證、能證明該產品質量的'證書等資料;

  低壓電氣設備:生產許可證、3c認證、能證明該產品質量的證書等資料。

  3、供電公司在其營業窗口將具備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名錄推薦給客戶,由客戶自主進行選擇,不得為客戶指定設計、施工、供貨單位。業務主辦可應客戶委托協助客戶與承擔業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單位簽定設計和施工合同。

  4、供電公司對承擔客戶業擴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資質進行審查,對接入電網的電氣設備的合格證書及安全認證等資料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標準的,一律不予采納。

  (二)、工作流程

  (1)公司工程(即由公司為主體投資項目)。由生技部牽頭,實業公司參與進行現場勘察——生技部制定施工方案、材料計劃、編制工程預算——工程公司按預算和方案組織施工——物資公司供應材料——生技部組織實業公司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客戶中心組織裝表接電(工程竣工驗收,必須有工程公司提供的工程資料,實業公司簽章及試修公司出具的試驗報告。否則,客戶服務中心不予送電)——實業公司辦公室編制工程決算書——工程公司對決算書簽署意見后會同有工程驗收人員簽字的工程資料一并提交公司審計部進行審計——實業公司財審部進行財務結算。

  分管生產經理和相關部門負責工農關系、清欠工程款等事務協調。

  (2)業擴工程(即由客戶為主體投資項目)。由實業公司牽頭,客戶中心、工程公司和相關供電所參與進行現場勘察——工程公司編制材料計劃、實業公司搞出工程預算——工程公司與客戶協商確定并通知用戶預交工程款——報分管領導簽批后轉財審部——工程公司制定施工方案——工程公司按預算和方案組織施工——物資公司供應材料——客戶中心組織實業公司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客戶中心組織裝表接電(工程竣工驗收,必須有工程公司提供的工程資料,實業公司簽章及試修公司出具的試驗報告。否則,客戶服務中心不予送電)——實業公司辦公室編制工程決算書——工程公司向客戶結算工程款。

  分管多產經理和相關部門負責工農關系、清欠工程款等事務協調。

  (3)、發包工程。工程公司與擬承辦單位洽談——實業公司辦公室組織擬承辦單位投標——工程公司組織發包工程合同——報分管多產經理簽批——實業公司辦公室監督協調。

  二、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東營區供電公司內業擴、大修、技改、增容,10kv及以上線路的維修、改造、護理、護墩等。

  工程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理順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的關系,明確建設管理階段各參與方的責任,促進投資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建筑法》等相關法律及《xx股份公司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暫行)》(投字[20xx]730號)和《xx工程局有限公司項目投資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涉及名詞含義

  (一)投資項目是指公司為實現發展戰略,以投資拉動產業升級、調整資產結構、謀取資本收益,在交通基礎設施和城市綜合開發等領域以PPP(BOT/BT)等模式實施的項目。

  (二)建設管理是為保證投資項目在建設期順利實施,達到預期目的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項目執行情況管理、工程項目管理、質量安全管理等。

  (三)項目投資主體單位為xx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獨資項目中,公司為獨立投資人,在合作投資項目中公司為合作投資人。

  (四)項目公司是指為實施投資項目而依法組建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

  (五)總承包是指設計施工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由項目公司與總承包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投資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全部或部分工作。

  (六)投資項目相關各方主要包括投資人、項目公司、設計單位、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在中國境內的PPP項目(BOT/BT)以及城市綜合體(房地產)等投資項目。

  第二章建設管理原則

  第四條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應該遵循如下原則

  (一)建設管理合法合規原則。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相關行業以及中國交建的有關規定,確保項目建設合法合規進行。

  (二)整體利益最大原則。投資項目相關責任主體應從公司整體利益著眼,以項目生命周期(經營性項目和準經營性)或建設、回購(非經營性項目)收益最大化為首要目標。

  (三)管理層次清晰與責權匹配原則。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應做到管理層次清晰,不同責任方或管理層級分工明確,投資人(公司)、項目公司、設計、總承包單位以及各施工單位承擔的責任與擁有的權利相對等,注重管理的質量與效率。

  (四)優勢互補原則。投資項目建設管理中應充分發揮參與各方在管理、專業、區位等方面的優勢,注重相互之間的優勢互補,形成整體合力,共同促進項目的建設。

  (五)資金保障與平衡的原則。投資人及項目公司應做好資金籌劃,確保項目投入資金安全及項目建設資金需求。

  (六)投資項目管理全周期、全方位覆蓋原則。投資項目的管理應做到全周期、全方位覆蓋,建設管理與運營(回購)管理做好銜接,在項目周期內無管理盲區。

  (七)項目歸口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原則。投資管理部是投資類業務的歸口管理部門,項目的開發、設計方案(重大變更)的優化、物資設備的采購以及人力資源配置、監理單位選擇、總承包單位的遴選,以及施工單位的選用和管理等,應本著充分發揮公司專業管理部門的專業優勢,利用招投標方式、專家評審等方式,對投資項目的相應業務進行專業化管理。

  第三章建設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司董事會是投資項目決策中心,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業務管理職責對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情況進行跟蹤、監控,掌握投資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與措施,并監督項目公司整改落實。相關業務部門監管內容:

  (一)投資管理部負責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資本金計劃,協助項目公司聯系貸款銀行、落實貸款擔保(如有)、完成項目融資;負責資本金注入的審核與報批,監督投資計劃的執行,對投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二)企業規劃部負責對項目公司的設立、變更、撤銷等進行監督管理。

  (三)人力資源部負責對項目公司人員配備、薪資標準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經營管理部負責對投資項目所有合同(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五)財務部負責對項目資本金投入、財務核算、稅收籌劃、等相關事宜進行監督管理。

  (六)技術質量部負責對投資項目設計優化(重大設計變更)、施工技術方案等施工技術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七)施工管理部負責對投資項目建設期的工程施工進度、信譽評價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八)安全監督部對投資項目建設安全、環保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九)法律部負責投資項目建設期重大合同、協議等相關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十)其他業務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對投資項目相關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建設管理相關各方責任

  第六條投資項目相關各方必須明確責權,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不得違反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規章制度。

  第七條投資人責任

  (一)按國家工商登記注冊有關規定要求,出資組建項目公司,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二)按照《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公司依法科學管理、做到權責分明,建立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三)在項目公司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依法對項目公司進行管理。

  第八條項目公司責任

  (一)以實現投資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全面負責項目的投融資、建設、經營、償債等工作,并保障資產安全。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或工程總承包、維護等進行招標,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明確責任、義務。

  (三)嚴格控制投資成本,增強投資項目的盈利能力。

  (四)設計優化、重大變更應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制定的有關規定。項目總體優化方案和變更,應按照工作流程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協調技術質量部等專業部門進行評審后實施。

  (五)項目公司應充分整合優化資源配置,發揮公司在設計、施工、管理、技術、融資等方面的優勢,提高投資項目對公司的整體貢獻。

  第九條總承包部責任

  (一)投資項目采用總承包模式實施,項目公司應與總承包部簽訂總承包合同,約定總承包的內容和權利義務。

  (二)總承包部對所承擔工程的質量、工期、成本、安全等負全責,并對分包單位(如有)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成本等承擔連帶責任。

  (三)總承包部管理權責清晰,不得與項目公司職責混淆,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任職資格符合行業規定、不能交叉兼任,做到崗位不同、職責不同。

  第十條勘察、設計單位責任

  (一)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和設計,按期優質完成項目的勘察設計任務。

  (二)對于實施的設計施工一體化的投資項目,設計、咨詢單位應客觀、公正地對投資項目進行評估、咨詢,對投資項目所提供投資決策數據等負有相應責任。

  (三)勘察設計單位應貫徹項目全壽命周期的設計理念,注重投資項目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建設期效益與運營期效益的有機結合,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進行設計優化與變更工作。

  (四)設計優化與變更應有利于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有利于節約后期運營管理成本和保障運營管理安全;不得降低設計標準,不得為了局部利益或者眼前利益,進行不合理變更,從而導致項目整體利益受損。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責任

  (一)監理單位資質需滿足項目建設要求,接受項目公司的委托,依法履行監理職責。

  (二)監理單位應制定嚴格的監理制度,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對項目建設承擔相應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施工(分包)單位責任

  (一)施工單位依法簽訂施工合同,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按規定修補工程中的缺陷。

  (二)施工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三)施工單位有義務提出完善項目設計、提高工程質量、加快工程進度、節約工程投資等優化或變更的建議。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四)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法律、法規,及時支付工程材料、設備款及農民工工資等費用。

  第五章建設管理程序規范

  第十三條項目公司應當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設管理方案,組織整合資源完成項目的'建設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項目公司、總承包部、監理部應分別設立,做到運行程序規范,管理職責明確,管理內容清晰。

  第六章建設期財務管理和稅收籌劃

  第十五條項目公司應加強建設期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及中國交建頒布的《財務管理辦法》(財字〔〕88號)、《投資項目成本管理辦法(試行)》(財字〔20xx〕585號)、《會計核算辦法》(財字〔20xx〕880號)等有關規定,相關各方應各自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項目公司應充分籌劃好建設資金,確保項目建設順利實施。

  第十七條公司應協助項目公司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監督項目公司在項目融資不落實前,不得實質性開工建設。

  (一)項目公司應按照經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概算組織項目的實施。投資項目建設中不得擅自調整建設規劃、標準,以免造成項目概算變動,影響項目預期效益。

  (二)項目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防止資金籌劃不到位造成的建設資金中斷。項目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使用項目建設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存儲;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支付工程款;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辦理工程結算;不得無故拖欠工程款,不得擠占挪用建設資金。

  第十八條投資項目建設期應按相關規定做好會計核算:

  (一)非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需按中國交建相應核算要求做好會計核算及賬務處理。

  (二)經營性(準經營性)項目的項目公司對建設期所產生的效益,應在項目周期內統籌規劃。

  第十九條項目公司應做好稅收籌劃,須嚴格執行國家及中國交建相關規定。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對項目所在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和補貼等合理籌劃,降低稅負,實現投資收益。

  第七章建設期與運營期/回購期的銜接

  第二十條投資項目的管理應做到在全周期、全方位覆蓋,做好建設期管理與運營期/回購期管理銜接,在項目周期內無管理盲點。

  第二十一條經營(準經營)性項目運營前一年以及非經營性項目回購前半年,項目公司應按照公司《項目投資管理辦法》()做好運營方案及回購方案的報審工作。

  第二十二條項目公司應督促總承包部(含施工單位)按時履約,做好項目交工驗收、竣工決算、竣工驗收、審計等工作。確保經營(準經營)性項目運營順利運營,非經營性項目如期回購。

  第二十三條項目建設完成后,適時開展后評價工作,總結項目實施經驗,不斷提高項目投資管理水平。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項目在建設管理中出現違法、違規等問題,造成企業利益嚴重損失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等后果的,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基本建設法律、法規。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調整,則本規定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有解釋權和修訂權屬公司。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工程管理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局化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保障信息化工作的科學性、前瞻性、合理性,高效支撐業務發展和管理創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實行決策、執行、監督分工負責與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一般主要流程包括:業務需求確定、立項、采購、實施、驗收等階段。

  第三條省分公司下達的技改類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以及使用信息局經營成本的信息化項目均納入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章組織架構

  第四條成立省信息技術局工程項目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工程項目建設及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決策。

  組長:省信息局總經理

  副組長:省信息局副總經理

  成員:各部門負責人

  第五條領導小組根據項目需求、規模、難易、實效、應用價值等方面確定項目歸口部門、設定項目組人數上限、完成時限等。第六條工程項目的組織管理由工程建設部負責,主要負責項目組織、進度管控、項目采購、驗收以及考核管理等工作。工程項目的實施由項目歸口部門負責,主要包括項目實施所需各項資源安排和申請,組織完成項目建設方案和實施計劃制定、評審,開展項目具體實施,配合完成采購及驗收,落實人員考核等工作。在項目歸口部門成立項目組,負責執行具體實施任務。第七條由工程建設部牽頭,項目歸口部門配合確定項目組長、項目成員(可跨部門),經領導小組同意后正式設立。對項目組的日常管理實行工程建設部和項目歸口部門的雙管理。

  第三章業務需求確定

  第八條業務需求原則上由省(市)分公司相關業務、技術部門依據信息化規劃和實際發展需要,把握技術方向,對標行業先進水平,按照平臺化思路進行充分梳理和整合后提出。

  第九條業務需求應包括建設背景(其中,信息系統升級改造類項目應包含信息系統現狀、應用效果等)、建設目標、業務流程優化或業務功能描述、業務的處理能力需求及效益分析等內容。

  第十條業務需求審核由需求提出部門組織開展,原則上應采取專家評審方式,由業務、技術、管理等相關方面人員組成評審專家。審核應依據完整性、正確性、一致性等原則,審查業務目標是否明確可實現、范圍界定是否清晰無歧義,審查需求與企業發展戰略和業務發展趨勢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審查業務流程是否優化高效、業務功能是否切合實際可實現、成本效益分析數據是否準確合理等。

  第四章工程立項及方案制定

  第十一條工程立項由工程建設部組織申請,經省分公司同意批復后,由項目組編制建設方案。建設方案應在認真分析各項業務功能和業務流程的基礎上,詳細論述技術實現方案、系統功能結構、軟硬件體系架構、系統網絡架構、關鍵技術路線、與關聯系統的關系等,明確系統的性能指標、安全方案(含信息系統等級保護定級)、軟硬件配置方案,可進行多方案經濟、技術對比分析,提出工程實施計劃和建議,以指導項目建設。

  第十二條建設方案編制完成后,應組織進行評審。審查原則上采取專家評審方式,充分征求相關業務板塊的意見。評審專家可由業務、技術、工程、財務等有關方面專家組成,必要時可包括基層專家。

  第十三條審查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是否符合信息化規劃、總體技術路線、信息安全以及標準化有關要求,審查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目標、主要功能、能力需求和軟硬件投資、預期收益等內容。強化對資源共享、需求整合及相應技術實現方式的審核,以及對方案安全性、可用性、可維護性等方面的審核,并核實系統硬件配置,對軟件開發工作量進行評估。

  章工程采購

  第十四條項目組負責根據業務需求編制招標參數、技術規范書及評分辦法等采購所需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工程建設部負責根據項目組提交的招標參數等材料組織實施工程采購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項目組負責編制標的物及相關的服務要求,工程建設部負責組織審核并簽訂采購合同。

  章工程實施

  第十七條原則上在合同簽訂之后正式啟動工程實施。第十八條項目組負責編制需求分析、方案設計等項目文檔,負責協調相關業務單位及服務廠商,開展具體實施工作。對于建設單位包括市州分公司的項目,還應負責對市州分公司工程實施協調、指導、督促工作。需求分析作為需求變更評估和審查流程的'依據性文件。

  第十九條工程項目在完成實施并部署在正式運行環境后,項目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業務測試和技術測試,并形成書面測試報告。測試報告作為驗收的依據性文件。

  章工程驗收

  第二十條工程驗收一般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第二十一條信息化項目在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設計文件及有關合同等完成建設過程后,應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由項目組提出申請,并準備相關驗收材料,工程建設部負責組織實施。第二十二條試運行

  (一)初步驗收合格后,應進行工程的試運行。試運行階段一般不得少于3個月且不超過6個月,以該項目所有合同中出現的最長試運行時間為準。

  試運行期間,如發現質量問題,項目組應組織相關責任單位盡快解決。所有問題全部解決后,試運行才可以結束。

  (二)在試運行階段項目組應按照建設工程檔案相關要求和規范進行檔案整理,檔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能夠反映工程建設全貌,有關工程的一切資料必須入冊,不得遺漏。

  第二十三條竣工驗收

  (一)竣工驗收的前提條件是工程已按批復內容全部建成,初步驗收合格,初驗遺留問題全部解決,試運行期間未發現新的問題或問題已得到解決,試運行期滿且運行情況良好,使用單位提供正式蓋章的同意竣工驗收的用戶報告。

  (二)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工程建設部應在試運行結束后啟動竣工驗收相關準備工作,配合省分公司開展竣工驗收。

  章其它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工程建設部負責解釋,具體管理細則見《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甘肅省信息技術局信息化工程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如有與上級單位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級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工程項目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項目管理有關辦法同時廢止。

  工程管理辦法5

  一、生產管理條例

  1.對準備生產加工的任務,生產部要填寫生產任務報批單,上報中心主管主任。

  2.由中心指定人員發放生產任務號并填寫生產任務批準單,返回生產部。

  3.生產部根據生產任務批準單編寫工藝文件和下達生產任務。

  4.生產人員根據工藝規程和圖紙加工生產,加工后將工件和工藝文件及圖紙一并交回,由生產部負責產品檢驗和入庫,工藝文件和圖紙存檔備查。

  5.生產人員接到任務后,必須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任務。

  6、生產過程中,有關技術問題及時找技術人員解決。

  7、生產人員的`工作量按工時定額計算,按月結算。

  8、若出現加工沒有生產任務號的情況,按干私活處理,按照中心相關制度進行處罰。

  二、對外加工管理辦法

  1、中心以外人員或客戶需要加工制作,中心辦公室負責接待聯系,上報中心主管主任。

  2.經中心主管主任批準,由中心指定人員進行成本核算后客戶可辦理有關手續。

  3.由中心指定人員發放生產任務號并填寫生產任務批準單,送生產部安排加工制作。

  4、生產部接到任務單后,準備相關技術文件,下達生產任務。

  5、生產人員接到任務后,必須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任務。

  6、完成任務后,生產部報中心主管主任。

  7、客戶必須先交費后取活。對于特殊情況必須上報中心主管領導批準。

  8、對金額較大(3000元以上)的未帶料生產加工任務,要收取定金,定金額度不得低于材料費。

  9、各種費用的收取,由中心財務人員負責。

  10、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工程管理辦法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健康有序發展,集聚創新資源,引導和服務產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產業核心競爭能力,健全廈門科技創新體系,依據《廈門經濟特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暫行辦法》(〔93〕國科發計字060號)和《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全面加快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廈委發[20xx]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是依托在行業或技術領域具有較強影響力和研發實力的骨干企業、高校或科研機構實體組建的財務獨立核算(專賬管理)的研發機構。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工程中心的確認和管理等工作。

  鼓勵、引導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組建工程中心,經確認后給予相應的優惠和扶持政策。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針對行業或領域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問題,組織攻關,帶動原始創新;積極轉化有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組織技術集成和關聯配套,開發成熟配套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技術裝備和新產品;協助企業引進急需的國外技術,充分發揮產學研合作優勢,開展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活動;自主研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裝備。

  (二)積極為行業培訓急需的各類技術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結合國內外智力引進工作,積極開展各種技術和管理培訓、行業或領域的新技術講座、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等,特別是開展海峽兩岸產業與科技合作交流活動。

  (三)實行開放服務,接受地方政府、行業或部門以及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等單位委托的研究開發和檢測任務,創造條件爭取各種認證資格,積極為企業提供研發、檢測和技術咨詢等各項服務。

  第二章 申請與確認程序

  第五條 申請確認市級工程中心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具有領先的研發能力、技術水平和設備條件,能引領本行業的技術進步。

  (二)企業必須是已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生產性企業年銷售收入在8000萬元以上,軟件類企業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高校必須依托專業院系,在編教師規模在50人以上;科研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在編人員規模在100人以上。

  (三)工程中心的建設期一般不超過5年。生產性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的工程中心建設投入800萬元以上,擁有固定的場所,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擁有專門的儀器設備,研發設備總價值500萬元以上。軟件類企業的'工程中心建設投入300萬元以上;擁有固定的場所,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擁有專門的儀器設備,研發設備總價值200萬元以上。工程中心具備工程技術開展所必需的檢測、分析等科研條件,能夠提供多種綜合性技術服務,確保工程中心每年持續投入100萬元以上。

  (四)企業持續進行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年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組織體系完善,所從事技術創新和產業化活動符合國家和我省的技術政策及產業政策。具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和內容、未來發展目標和規劃、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必須提供培訓、咨詢、測試、分析等對外開放服務。

  (六)近兩年內曾經承擔至少1項國家項目,至少4項省市科技項目,獲得國家、省市科技獎勵,擁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已經獲得成功轉化并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益,積極制訂或參與制訂行業標準,創新績效顯著。

  (七)負責人重視工程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公共服務意識和科學化管理能力,能為工程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已成立技術委員會,成員不少于5人,其中依托單位的成員不應超過總數的二分之一。技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監督檢查項目進展情況等。

  (八)具有較強的研究開發能力,應有3名以上技術帶頭人,具有碩博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占中心總人數的比例達40%以上,且研發人員數量超過30人;擁有3名以上技術水平較高、工程化實踐和項目管理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15名以上較高水平的工藝技術研究、產品開發和分析檢測技術人員。

  第六條 申請工程中心確認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書面確認申請,申報材料包括:

  1、廈門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確認申請表;

  2、廈門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情況報告;

  3、相關證明材料。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年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二)市科學技術局根據申請材料對申請單位進行調研核實后,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三)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由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財政局和相關部門進行審核,擇優在廈門市科技信息網上公示10天,接受社會監督。

  (四)經公示無異議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聯合行文批準,頒發統一制作的牌匾、證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和財政科技經費資助。

  第七條 對于多個同類企業申請確認同類工程中心通過專家評審后擇優認定。

  第三章 績效評估

  第八條 對已確認的工程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評估一次。評估程序如下:

  (一)工程中心根據要求報送以下評估材料:

  1、近兩年的工作報告;

  2、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鑒證的企業近兩年的研究開發費用情況;

  3、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報送的評估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按照《廈門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分析評估,評估結果在廈門市科技信息網上公示。

  第九條 工程中心評估結果分為以下等級:

  (一)評估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估得分75~84分為良好;

  (三)評估得分70~74分為合格;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估為不合格:

  1、評估得分低于70分;

  2、逾期不報送評價材料且未有正當理由的;

  3、提供虛假評價材料。

  第十條 通過評估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相關扶持政策:

  通過績效評估的工程中心,優先獲得市科技計劃項目的支持并推薦申報國家項目;評估優秀的工程中心,參照科技計劃項目的形式申請滾動資助,經專家評審后,市科學技術局將根據項目的創新性、前瞻性和行業帶動性,以無償資助的形式擇優給予50~100萬元的滾動經費資助;評估優秀且符合國家、省工程中心的申報條件,推薦其申報國家、省工程中心,并按有關規定給予配套支持。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廈門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一)不參與評估或者連續兩次評估不合格;

  (二)所依托單位自行要求取消;

  (三)所依托單位被依法終止;

  (四)所依托單位有偷、漏稅或騙取出口退稅、侵害知識產權等嚴重違法行為,或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所依托單位提供材料弄虛作假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可與依托單位共有一個法人代表。鼓勵、支持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財務實行獨立核算,管理規范。

  第十三條 工程中心次年2月向市科學技術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在國家和地方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的指導下,發揮市場機制,面向全市相關行業、企業和科研單位,承接技術開發和工程化設計任務,實行有償服務,逐步實現科研—開發—產品—市場-再開發的良性循環,取得的經濟收益,主要用于其自身的事業發展。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要采取開放、流動和競爭的機制,不斷吐故納新,保持精干力量,逐步形成一支年齡梯次、專業結構合理的優秀工程技術人員隊伍。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所依托單位發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權轉讓、更名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三個月內,向市科學技術局書面報告有關變更情況;

  如屬國家、省認定工程中心的,需同時將有關變更情況向國家、省主管部門報告。對市級工程中心,市科學技術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原確認的工程中心資格是否保留。

  第五章 資助經費及使用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建設經費主要由依托單位自籌解決。對通過市科學技術局推薦或評審,批準建設的工程中心,市財政按廈委發〔20xx〕5號文件規定,參照科技計劃項目的形式給予無償資助,著重提高平臺能力建設。經認定的市級工程中心,給予80萬元科技經費資助;評估優秀的工程中心滾動資助經費另計。同一家單位建設的研發機構不重復資助。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局將根據資助資金年度預算安排,通知工程中心依托單位報送科技計劃項目,經專家評審論證后,擇優予以立項,會同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資金。項目完成后,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 申請資助項目的自籌資金與專項資金比例不少于1:1,其中儀器設備總投入占項目總投入的50%以上。項目資助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且專項資金中70%以上用于購置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和必要的技術及軟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

  第二十條 新添置的有關儀器、設備和高價值軟件等,按照有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經費使用情況由依托單位編報年度決算表,報送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備案,并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廈門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廈科聯〔20xx〕1號)同時廢止。

  工程管理辦法7

  一、工程結算管理辦法

  為對工程結算審核工作實施有效管理,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由合同預算部辦理,工程部協助進行工程資料的審查工作。

  (一)、工程結算審核的條件:

  1、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2、竣工圖繪制完畢經監理單位、工程部審核通過。

  (二)、施工單位申報工作結算的資料(一式四份)內容: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2、工程竣工圖;

  3、施工現場簽證單和會議紀要;

  4、工程變更通知單;

  5、材料認價單和調撥單(復印件);

  6、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

  7、投標文件及工程結算書。

  (三)、工程結算審核程序:

  1、工程竣工后28天內,施工單位將整套工程結算資料報送監理單位,監理單位負責對所報資料(主要指現場簽證單、變更單和會議紀要)的完整性及正確性進行審核;

  2、經審核無誤后的結算資料報送工程部復核。

  3、工程部復核后的結算資料報送合同預算部審核,經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結算手續。

  4、在工程竣工后至合同預算部復核前,停止工程付款,以控制超付現象。

  5、合同預算部負責結算資料收發登記。

  第三章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的條件和結算資料的內容

  第七條工程結算審核的條件:

  1、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2、竣工圖繪制完畢并經監理工程師、工程技術部項目主管審核通過。

  第八條工程結算資料的內容:

  1、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2、單項工程竣工圖;

  3、設計變更單、施工現場簽證單和會議紀要;甩項清單;

  4、材料認價單和調撥單(復印件)、主要材料進場報驗單;

  5、材料對帳單;

  5、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

  6、驗槽及隱蔽記錄;

  7、施工組織設計;

  8、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含答疑紀要)、承諾書及工程結算書;

  9、中標通知書;結算人員授權委托書;

  10、四項保費收費單據、文明工地證書。

  第四章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程序

  第九條、委托工程結算審核程序:

  1、工程竣工后28天內,施工單位將整套工程結算資料報送監理,由項目監理工程師負責對所報資料(主要指施工現場簽證單、變更單和會議紀要、甩項項目清單)的完整性及正確性進行審核;

  2、審核無誤的工程結算資料由監理報送工程技術部審核;

  3、工程結算資料經工程技術部成本主管審核后,由結算主管負責審核結算資料;

  4、工程技術部將工程結算資料交付被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結算審核;

  5、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初步審核報告;在提交初步審核報告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不得與施工單位私下進行聯系;

  6、工程技術部成本主管、結算主管負責審核過程的配合、解釋、協調和監督工作,并對審核初稿進行審查;

  7、工程技術部結算主管負責將審核報告由施工單位認可簽章,施工單位對審核報告提出異議的由工程技術部結算主管安排施工單位與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再次進行對帳;若對帳后對審核報告提出更改,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書面提出更改理由;

  8、工程技術部成本主管、結算主管核對無誤后簽字,報工程技術部成本副經理復核。

  第十條、自審工程結算審核程序:

  1、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后的28天內向工程監理單位報送一套完整的結算資料。

  2、監理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報送資料的7天內,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完成初審,初審的重點在結算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并提供甩項項目清單。審核完畢后在結算審核表中填寫審核意見,連同施工單位結算資料報送工程技術部結算主管。

  3、由工程技術部結算主管按照竣工圖及現場經濟簽證進行工程量審核;按照合同約定的定額、取費標準及有關規定審核定額子目和取費。以上審核工作在收到結算資料后40天內完成。

  4、工程技術部結算主管審定的結算經施工單位認可后填寫“工程結算審定單”,簽字并經施工單位簽認后報成本副經理復核。結算主管在結算審核完成后應先與工程技術部成本副經理溝通,無誤后送施工單位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報送竣工資料,每拖延一個月,核減工程總價1%。

  第十二條、工程技術部成本副經理7日內完成對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或工程結算審定單的復核,簽署意見后報工程技術部經理及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三條、主管領導在審批當中,對有異議的結算退回工程技術部,由結算主管組織相關人員重新審核。

  第十四條、委托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在主管領導審批后交由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審核報告上簽章。

  第十五條、扣款項目在結算封面上注明扣款單位名稱及金額后轉入計劃財務部。

  第五章工程結算資料的管理

  第十五條、工程結算審核報告一式五份,分別送計劃計劃財務部、總經理辦公室存檔一份,工程技術部留存一份,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施工單位各一份。

  第十六條、工程技術部專冊進行結算資料的收發登記。

  第六章其它

  第十七條、工程技術部應根據結算中發現的問題不定期提出成本控制的建議,對變更和簽證較大的工程項目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對于具備成本分析條件的單項工程應在結算定案兩月內填制《建安成本分析表》。

  第十八條、因歷史遺留問題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后長期(一年以上)不報竣工結算的,工程技術部應在公開發行報刊上發布公告,通知施工單位限期報送竣工資料,限期不報的,工程技術部對未報部分按0值處理并納入結算。

  二、工程結算的編制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的司法解釋;

  2、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有關規定及相關解釋;

  3、施工方承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及補充合同,有關材料、設備采購合同;

  4、招投標文件,包括招標答疑文件、投標承諾、中標報價書及其組成內容;

  5、工程竣工圖或施工圖、施工圖會審記錄,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以及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和相關會議紀要;

  6、經批準的開、竣工報告或停、復工報告;

  7、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或工程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及價格信息、調價規定等;

  8、工程預算書;

  9、影響工程造價的相關資料;

  10、安裝工程定額基價;

  11、結算編制委托合同。

  三工程結算意義

  工程結算是工程項目承包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工程結算是反映工程進度的主要指標。在施工過程中,工程結算的依據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進行結算,根據累計已結算的工程價款占合同總價款的比例,能夠近似反映出工程的進度情況;

  (2)工程結算是加速資金周轉的重要環節。施工單位盡快盡早地結算工程款,有利于償還債務,有利于資金回籠,降低內部運營成本。通過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3)工程結算是考核經濟效益的重要指標。對于施工單位來說,只有工程款如數地結清,才意味著避免了經營風險,施工單位也才能夠獲得相應的利潤,進而達到良好的經濟效益。

  工程管理辦法8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我省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我省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省廳建管處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文化教育工程項目必須全部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按照上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招標工程以招標的標的為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非招標工程以批準立項文件中的規模和投資作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

  第四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的立項批準手續;

  (二)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的用地批準手續;

  (三)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項目報建手續齊備;

  (五)施工現場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六)按規定應招標工程已取得中標通知書和依法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非招標工程依法簽訂的'承發包合同;

  (七)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認定的審查機構的審查,審查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八)按規定應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按規定應委托監理的已委托監理,按規定應分別簽訂工程質量責任書的已簽訂質量責任書;

  (九)建設資金已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8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年度計劃資金到位不得少于80%,其余部分資金來源必須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塊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市(州)城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縣(市)城鎮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建設單位應在30日內補全。審批時限可以自證明文件補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施工許可證的編號程。

  施工許可證編號的方法是:前6位為發證機關所在地區的編碼,此編碼與居民身份證的編碼相同;第7—14位為工程報建(登記)的日期,15—16位為同日報建(登記)的序號;17—18位為專業分類代碼。

  同一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編號與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的編號一致。由發證機關填寫。

  專業分類代碼:01.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3.煤炭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4.石油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5.化學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6.電力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7.建筑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8.森林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9.輕紡工業建筑安裝工程;10.水利建筑工程;11.鐵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主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裝工程;15.郵電通信電子設備安裝工程;16.熱力及燃氣建筑安裝工程;17.給水排水工程;18.市政橋梁工程;19.其他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并書面報告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延期滿半年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八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年以內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復施工,建設單位必須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按程序補辦施工許可證,并按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給予行政、經濟處罰。

  第十條負責頒發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責成本單位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凡違反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按建設部制定的格式,由省建設廳統一印制,其他任何單位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每項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為正本一份,由建設單位持有,副本若干份,分別由建設、施工等與工程有經濟責任的相應單位持有。

  復印的施工許可證無效。

  第十三條本實話細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本實話細則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

  第十四條本實話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國家于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該許可證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無效。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此前,全國各地方政府也有類似管理制度,但名稱及管理方式缺乏統一指導,如開工報告、開工證等。

  目的

  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

  工程管理辦法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裝修及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設備租賃、檢測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檢測單位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對建設工程在設計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發生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質量、安全標準。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掛靠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人員組織工程施工、實施工程監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推廣應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技術,不斷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第七條對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水平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以及舉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八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開工報告批準手續。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以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一)已辦理安全監督手續的證明;

  (二)專項施工方案及相鄰建筑物和有關設施保護措施;

  (三)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搭設方案或者措施,臨時設施規劃建設方案及總平面布置圖;

  (四)設計單位提出的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和指導意見;

  (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用預付憑證。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進行調整,并報原備案機關。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及招標文件時,應當將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

  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包括:

  (一)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維護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所需費用;

  (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三)施工現場防抗臺風、暴雨等自然災害所需費用。

  第十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安全生產措施費用的計取和支付辦法。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一)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明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副本;

  (三)拆除活動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及有關設施的說明;

  (四)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五)城市市區拆除工程封閉圍擋措施;

  (六)堆放、清除廢棄物以及除塵降噪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

  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對施工過程中遇到的設計技術問題應當派出項目相關設計人員到場指導。

  第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委托合同,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產實施監理,并配備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監理人員,明確工程項目監理人員的安全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前應當制定包括安全監理內容的工程項目監理規劃,對大、中型建設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安全監理詳細計劃。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應當檢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落實情況,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環節實施旁站監理,并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對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檢驗檢測單位在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檢驗檢測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書面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出租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單位,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其工商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出租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有效的營業執照、建筑機械設備清單及其檢測合格證、安全管理制度等資料。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制度,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實行登記建檔和報告制度,并在施工現場的重大危險源設立警示標志,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監控。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本省和施工合同有關規定配備企業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同時負責兩個以上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現場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崗位作業。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實行勞務分包的,應當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對勞務分包單位不實施安全生產管理的,由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承擔主要責任。

  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向所承建項目委派管理人員,參與現場安全管理,服從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的協調和管理;勞務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勞務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國家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專家論證、審查結束后應當出具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審查報告完善專項施工方案,并將專家書面論證、審查報告作為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

  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專家必須從省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所設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專家庫中選定,必要時可邀請省外技術專家。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預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用途、范圍安排使用安全生產措施費用。遇到施工現場防抗臺風、暴雨等緊急情況,可根據實際發生費用向建設單位申請支付。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向作業人員提供相應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品和安全生產作業環境。

  第二十五條施工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生產防護用品、機械設備、防護設施。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不得中途退保。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生產季度形勢分析制度、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隱患約談制度、安全生產信用檔案制度,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機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層級監督指導,對事故多發地區、安全管理薄弱的企業和安全隱患突出的項目、部位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禁止使用國家和本省已淘汰的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本省淘汰的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具體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措施。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將行政處罰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委托其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安全事故隱患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制度,及時受理檢舉、控告和投訴事項,組織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掛靠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人員組織工程施工、實施工程監理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及招標文件時,未將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屬于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勘察單位因提供的勘察成果不真實、不準確,設計單位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環節未實施旁站監理,或者未做好旁站監理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檢驗檢測單位發現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告知委托檢驗檢測單位停止使用或者未書面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負責兩個以上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要求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使用國家和本省已淘汰的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施工作業人員在施工現場中不遵守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或者不按操作規程使用安全生產防護用品、機械設備、防護設施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接到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不及時受理或者查處的;

  (二)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處理的;

  (三)發現施工現場使用假冒偽劣安全防護設備、機具和用具,不及時取締的;

  (四)發現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將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列入招投標競價項目,仍為其辦理招投標手續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基本原則

  1、“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指工程項目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在抓生產的同時抓好安全工作。他實現了安全與生產的統一,生產和安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兩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對立起來應將安全寓于生產之中。

  2、“安全具有否決權”的原則指安全生產工作是衡量工程項目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它要求對各項指標考核,評優創先時首先必須考慮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安全指標沒有實現,即使其他指標順利完成,仍無法實現項目的最優化,安全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

  3、“三同時”原則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和環境保護等措施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簡稱。

  4、“五同時”原則企業的生產組織及領導者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四不放過”原則的支持依據是《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6、“三個同步”原則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深化改革、技術改造同步規劃、同步發展、同步實施。

  工程管理辦法10

  1、“青藍工程”是為了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打造一支師能過硬,業務精良的教師群體而實施的結隊成長活動。

  2、“青藍工程”的實施,由徒弟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意向,校長室、教務處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研究,確定實施對象、頒發聘任書,師徒簽定“師徒結對協議書”,正式明確師徒關系。

  3、“青藍工程”師徒結對活動有效時間為一學年。在這一年中,每學期徒弟在師傅的指導下上一次匯報課,每學年在師傅指導下參加一次評優競賽。徒弟在這一年中如參加校級以上競賽獲一等獎即可出師。

  4、參加“青藍工程”活動的教師必須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對待此項活動,以此活動為契機提高師徒雙方的師德和師能水平。

  5、參加活動的師傅應毫無保留,不厭其煩地把自己對教材的鉆研、教學方法的運用傳授給徒弟,每周至少主動指導徒弟一次,或聽課交換意見,或指導備課,或共同探討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方法等。師傅也應在活動中實現自身專業水平新的提高。

  6、參加活動的徒弟應虛心向師傅求教,每周至少主動向師傅討教兩次,或聽課、或請求師傅指導備課、或探討提高教學質量的方法等,每學期至少請師傅修改兩篇論文。

  7、師傅在活動中確實履行職責的,學校按學期給予適當經濟獎勵;另外徒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獲獎的,只要是通過師傅指導的,徒弟獎勵多少,師傅享受同等獎勵數額。

  8、學校每學年舉行一次“青藍工程”匯報課評比活動。活動中,學校將邀請校內外名師、專家做評委,評委們按“青藍工程匯報課評分細則”嚴格打分,同時按分數評出一、二等獎若干名,給予適當獎勵。

  9、學校按學年將對師徒結對活動進行綜合考核,評出“最佳師徒標兵”,給予精神和適當物質獎勵。

  工程管理辦法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集中供氣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合理開發利用農村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促進農業循環經濟持續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海口市管理的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項目開發投資及其項目的申請、安排、實施、服務保障體系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大中型沼氣工程項目,是指單體發酵裝置容積50m3以上、1000m3以下的沼氣工程項目。

  第四條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項目實行統一計劃、集中管理、分工負責、分級實施的管理體制。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項目的投資計劃、項目資金、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竣工驗收、監督檢查及服務保障體系等管理工作;市發改部門負責項目計劃的立項審批及監督檢查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安排及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工作;區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項目的規劃布局、項目申報、前期工作、組織實施、配套資金、監督檢查、服務保障體系建設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農村畜禽養殖小區和種苗場興建的大中型沼氣工程集中供氣項目的投資原則以市政府投入為主,企業辦的畜禽養殖場興建的大中型沼氣工程以養殖企業投入為主,市財政適當扶持為輔。

  第六條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要嚴格遵守如下建設程序:提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書、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和后評價。

  第七條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開發建設、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項目前期工作

  第八條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優先考慮安排的條件:出口養殖和加工基地;農村新建的畜禽養殖小區、新建的大中型養殖場;靠近村莊、水源和環境污染嚴重的養豬場,尤其是被市政府列入重點治理的大中型養豬場;各建沼單位主動申請,養殖企業以企業自籌投入為主;能提供沼氣沼液供附近村民使用、支持發展“豬—沼—作物”生態循環農業,能做好沼氣沼肥物業管理的豬場或小區。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需要提出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準后,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必須根據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和審批意見,以及有關建設標準、規范、定額等進行編制。主要包括設計說明、圖紙、主要設備材料用量表和投資概算等。

  第十一條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在審批前,先由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然后報送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心審定。

  第三章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項目組織實施必須嚴格執行邀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和竣工驗收等制度。項目建設要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十三條項目實施要依照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對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建設進度等內容進行監督管理。監理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和監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獨立履行監督職責。

  第十四條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規定,通過邀標確定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不得迫使承擔施工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審批文件,必須在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后半個月內動工,并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確因客觀原因需要延期動工或變更的項目,按程序向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或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市、區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機構履行職責,加強對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控,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健全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財務管理的規定,設立專賬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區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項目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項目建設單位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年度投資計劃執行不力,不履行項目建設程序,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規模,擠占、挪用、截留、滯留項目資金,以及有其他嚴重問題的項目建設單位,視情節輕重采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安排新項目、收回建設投入資金等措施,并建議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集中供氣建設項目管理系統,區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建設單位要定期報送有關項目信息。

  第二十一條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調研、篩選、評審和論證,匯總編制項目計劃,送市發展和改革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項目調研、評審、論證、檢查和驗收經費可按項目安排經費總額3%的比例提取,由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使用。

  第五章農村沼氣服務體系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村沼氣服務保障體系必須與沼氣工程建設同步規劃、配套實施,逐步建立功能完善、服務高效的市、區、鎮、村四級服務體系。

  第二十三條堅持“政府引導、多元參與、方式多樣”和“服務專業化、管理物業化”的原則,逐步建立以市級技術實訓基地為依托、區鎮服務站為支撐、村級服務網點為基礎、農民服務人員為骨干的沼氣服務保障體系,為沼氣農戶提供優質、規范、高效、安全的服務,鞏固沼氣建設成果。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建立沼氣服務站,與周邊農村簽訂集中供氣協議,并負責做好沼氣池的日常維修管理;供應農戶的沼氣供氣工程管理要有村沼氣合作社負責,確保農戶正常用氣。沼氣供應實行物業化管理。每個受益農戶每月要繳納10—15元沼氣維修管理服務費,確保技術指導到位,管理服務到戶。

  第二十五條各級農村能源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引導農戶推廣沼液、沼渣綜合利用技術,發展農業循環經濟,提高沼氣使用效益。農村畜禽養殖小區的沼液、沼渣綜合利用由村沼氣合作社負責管理,規模養殖場(加工廠)的沼液、沼渣綜合利用由場(廠)沼氣服務站負責管理,實行沼液、沼渣的使用有償服務,使沼液、沼渣都得到綜合利用。

  第六章項目驗收

  第二十六條項目竣工后,先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有關單位進行初驗。初驗前由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整理好有關文件及技術資料,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初驗申請。

  第二十七條初驗合格并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八條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發改、財政等有關部門的.工程、管理、財務等人員組成項目驗收組,對項目建設竣工驗收申請單位進行驗收。

  第二十九條驗收組通過對項目的全面檢查和考核,對項目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客觀評價,形成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由如下主要內容組成:項目概況,資金使用及財務管理情況,土建及田間工程情況,儀器設備購置情況,制度建設、操作規程及檔案管理情況,項目實施與運行情況,項目效益與建設效果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驗收結論與建議。

  第三十條形成的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由竣工驗收組成員簽字后,報送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第三十一條對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驗收,由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徹底,達不到竣工驗收要求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項目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要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并根據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健全項目檔案,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提出到工程竣工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將全部檔案移交給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農村戶用型沼氣物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沼氣工程的意義沼氣是一種可再生的生物能源,是一種優質、衛生、廉價的氣體燃料,開展農村當沼氣建設,推廣"三沼"綜合利用,能推動農村經濟發展,使農民得到實惠,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

  沼氣是一種清潔、高效的可再生能源.農村發展沼氣很重要,不僅可以方便農民的生活,還可以改善生態環境.以沼氣為紐帶開展綜合利用,加快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可以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和效益,增加農民收人,使農民盡快脫貧致富。

  我國能源矛盾日益突出,而解決我國能源矛盾的根本出路只能是建設節約型社會.我國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低下,能源浪費嚴重.沼氣產業實現了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的循環發展,極大地節約了農村能源.發展農村沼氣產業,是解決我國農村能源問題和建設節約型新農村的有效途徑.

  沼氣工程正成為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之一.沼氣的應用能有效緩解農村生活用能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實現國家要生態、農民要致富的目標,以沼氣建設為紐帶推動農村富民工程,提高資源有效利用率,減少污染排放,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產氣、積肥同步,養殖、種植并舉,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城鎮化的目標。

  工程管理辦法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建設工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與監督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所需發生的費用,包括項目前期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編制、確定、控制和咨詢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監督。

  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監督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價的編制和確定

  第五條 編制建設工程造價,依據下列規范、指標、定額、價格信息進行:

  (一)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二)投資估算指標、設計概算定額、施工圖預算定額、工程費用定額、工期定額;

  (三)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等市場價格信息;

  (四)企業定額;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依據。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由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發布,第三項由設區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

  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編寫和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標準、技術條件、工期等,按照編制期的計價依據以及建設期間的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因素編制。

  第七條 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應當依據初步設計和概算定額等計價依據以及建設期間價格、利率、匯率等因素編制。

  第八條 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的計價方式;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的計價方式。

  第九條 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應當設置并公布最高投標限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可以設置并公布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招標標底。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應當包括總價和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不可競爭性費用。

  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應當在最高投標限價公布前,由招標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報價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人的投標。

  對是否低于工程成本報價的異議,評標委員會參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評審。

  第十一條 招標的建設工程,合同價按照中標價格確定。發包方與承包方不得訂立背離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不實行招標的工程由發包方、承包方協商確定合同價。

  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發包方應當將與承包方訂立的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定期發布市政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價指標、指數,為投資決策提供服務。

  第三章 工程造價控制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按照建設程序,實行全過程工程造價控制,以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以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以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

  第十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建設、設計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

  工程建設中確需調整的,應當在調整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承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報告。

  發包方收到工程量報告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核對并確認。逾期未核對并確認的,承包方申報的工程量視為被認可。

  發包方與承包方沒有約定工程量核對確認辦法的,按照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等執行。

  第十六條 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和支付。

  發包方支付工程款時,應當將相應的建筑務工人工費、安全文明施工費轉入承包方在銀行開立的專戶。承包方應當及時支付建筑務工人員工資,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七條 因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等需要調整合同價款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調整;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等調整。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期應當按照工期定額和工程實際合理確定,不得無故壓縮工期。確需壓縮工期的,發包方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和質量安全論證;因壓縮工期增加的技術措施等相關費用,計入工程造價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第十九條 工程完工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客觀、真實地編制竣工結算文件,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方應當對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審核,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審核意見,逾期未答復的,按合同約定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三)承包方對發包方提出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者行業協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包方、承包方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期限沒有約定的,認定為二十八日。

  第二十條 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簽字確認生效,由發包方在十日內送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發包方應當按照竣工結算文件,及時支付竣工結算款。

  第四章 工程造價咨詢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和執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和造價依據等,出具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并對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接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以給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費等方式承接業務;

  (六)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價;

  (七)串通虛報工程造價;

  (八)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二)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五)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價;

  (六)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等企業和從業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

  (三)要求改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估算、概算、預算、結算等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記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基本情況、違法處理結果等,納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供公眾查詢使用。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實行自律管理,規范管理會員執業行為,調解建設工程造價糾紛。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等企業和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平臺,依法受理和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由原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對設計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頒發資質證書的單位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注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一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頒發資格證書的單位注銷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咨詢企業和個人頒發資質、資格證書的;

  (二)對投訴、舉報不依法受理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管理監督,國家有規定的依照國家規定;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工程量清單,是指載明建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以及規費、稅金項目等內容的明細清單。

  (二)建設工程定額,是指在社會平均生產條件下,完成單位工程合格產品或者一定工程量,所必須消耗的人工、材料、機械等數量的標準。

  (三)不可競爭性費用,是指建設工程的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工程排污費和稅金等。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工程管理辦法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行為,促進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相關經費投入,督促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造價管理的具體事務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職責,負責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有關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監察、審計、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機關)和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獨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指導性計價依據

  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指導性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和市場調研機制,適時調整指導性計價依據和相關管理措施,科學引導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八條、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聽取工程建設各方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反映建筑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與修訂,報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

  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必要時,提請頒布部門予以解釋。

  第十條、為處理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情況,需要對工程定額予以補充的,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發布補充定額,并報有關審定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因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特殊性,已編制的工程定額缺少對應內容的,施工企業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編制一次性補充定額。一次性補充定額僅適用于本建設工程。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的一次性補充定額,建設單位應當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涉及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以及相應的工程合同價調整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基礎數據庫,定期采集、測算、發布建設工程價格要素市場信息價和指數、指標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鼓勵開發和應用建設工程造價軟件和輔助管理系統。

  軟件開發單位開發和銷售的建設工程造價軟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三章、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造價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實施全過程管理。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指導性計價依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設工程造價。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其造價的約定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條、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施工圖編制,不得作假。

  非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作為建設工程結算的依據。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送備案的同時,應當一并將有關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招標控制價,并將有關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控制價是建設工程招標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計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十九條、工程價款結算,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能夠實行分段即時結算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實行分段即時結算。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工程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進行審核,并予以答復。對工程結算答復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具體期限按28個工作日確定;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和施工企業簽署工程價款結算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結算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工程價款結算需要由財政部門批準或者認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批準或者認定之日起30日內報送結算信息。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拒絕、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價款的,施工企業可以暫停施工,并可以依據建設單位授權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或者工程價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結算價款有爭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執(從)業人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咨詢活動。未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咨詢活動的,其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無效。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等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本系統、本行業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二十四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所承接業務的書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和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執業準則的`要求,客觀、公正地提供服務,對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負責。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當加蓋企業執業印章,具體承擔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應當簽字并加蓋執(從)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工程的造價咨詢業務;

  (四)使用本企業以外人員的執(從)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五)轉讓其所承接的造價咨詢業務;

  (六)故意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七)偽造造價數據或者出具虛假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八)泄露在咨詢服務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九)以給予回扣、賄賂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者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執(從)業活動。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造價成果文件;

  (二)在非實際執(從)業單位注冊;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造價業務,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署造價成果文件;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從)業;

  (五)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執(從)業印章、專用章;

  (六)泄露在執(從)業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操作流程、檔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強執(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信息交流,完善協同監管機制。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監督檢查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控制價、中標價、結算價等信息在本單位的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應當保密的建設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條、國有投資建設工程超過國家、省規定的投資額度及標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低價中標、高價結算,以及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審計和建設工程造價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三)招標控制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報送工程結算價款信息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九)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而發生的全部費用。

  本辦法所稱指導性計價依據,是指建設工程各方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額、補充定額、價格信息等。

  本辦法所稱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建設工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工程管理辦法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管理,提高工程造價咨詢工作質量,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實施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是指接受委托,對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依法進行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專業部門負責對本專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入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組織。

  第二章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

  第九條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二)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總額的60%;

  (三)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20xx年以上;

  (四)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五)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六)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七)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

  (八)企業近3年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九)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十一)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二)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條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60%;

  (二)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20xx年以上;

  (三)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8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四)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五)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六)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九)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暫定期內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十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三章資質許可

  第十一條申請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向申請人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決定。其中,申請有關專業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查決定。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時在網上申報: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業為其交納的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憑證;

  (四)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并附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

  (五)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營業稅發票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營業稅完稅證明;企業營業收入含其他業務收入的,還需出具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七)企業營業執照;

  (八)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九)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所列材料。

  第十四條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資質等級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九)項所列資質標準核定為乙級,設暫定期一年。

  暫定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暫定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換發資質證書。符合乙級資質條件的,由資質許可機關換發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準予資質許可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為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資質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繼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但應當符合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第四章工程造價咨詢管理

  第十九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審核;

  (二)建設項目概預算的編制與審核,并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進行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

  (三)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合同價款的簽訂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及竣工結(決)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等;

  (四)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

  (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與委托人可以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二十二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不少于3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2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分支機構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負責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當事人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對外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監督檢查機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有關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文檔,有關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等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執業規程規定的行為。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被撤銷、撤回的;

  (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質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八條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第四十一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25日建設部發布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建設部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六)項和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暫不適用于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且尚未進行改制的單位。

  工程管理辦法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以下稱文化共享工程)建設,規范和加強文化共享工程試點縣資源建設經費(以下稱資源建設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共享工程試點縣工作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源建設費,是指中央財政撥付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于建設文化共享工程資源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

  資源建設應遵循統一規劃、分級負責、規范制作的原則。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按照文化部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建設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理中心)下發的資源建設目錄、標準規范開展資源建設工作,確保資源建設費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全國文化共享工程領導小組負責審定資源建設目錄、資源建設標準、規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及資源驗收辦法。

  第六條

  管理中心負責具體指導開展資源建設工作,具體組織驗收資源。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負責組織所轄地區具體的資源建設工作,并協助管理中心開展驗收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圍

  第八條

  資源建設費的'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一)資源許可使用費;

  (二)資源加工制作費;

  (三)與資源建設相關的設備及軟件購置費;

  (四)資源選題論證及驗收等相關費用。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盡量使用現有軟硬件條件開展資源建設工作,資源許可使用費及加工制作費不得低于全部資源建設費的85%。

  第四章

  資源建設內容

  第十條

  資源建設應側重以下內容:

  (一)有關農業先進適用技術和農民務工技能培訓方面的資源庫。

  (二)農民喜愛的地方戲曲、農村新戲和愛國主義、農村題材的國產影視資源庫。

  (三)有關農民思想道德素質、民主法律知識方面的資源庫。

  (四)有關農民醫療保健知識方面的資源庫。

  (五)傳播和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的資源庫。

  第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對已申報的選題進行統籌協調,避免重復建設。

  第十二條

  在資源建設中,應妥善解決版權問題,確保所建資源能在全國文化共享工程系統內使用。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管理中心下發資源建設目錄、資源建設標準規范。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擬定資源建設方案,明確選題、建設方式、建設的具體內容、具體預算等,并上報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組織有關專家論證后,將論證報告報送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領導小組核準。

  第十五條

  資源建設方案經核準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據此簽訂資源建設合同,并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組織實施。

  第六章

  驗收與監督

  第十六條

  使用資源建設費,必須接受上級文化、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規定完成資源建設后,將所建資源送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負責進行驗收工作。

  驗收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資源,應限期修改直至合格。

  第十八條

  驗收完成后,管理中心向全國文化共享工程領導小組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九條

  若挪用、擠占資源建設費,應按原渠道退回全部資金,并暫停撥付各項補助資金;對于其他違規行為,應按要求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管理辦法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工程渣土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鄭州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程渣土,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者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余泥、余渣、棄土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建成區范圍內工程渣土的產生、清運、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工程渣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及時清運、合理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保護、規劃、建設、公用事業、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報登記

  第六條產生工程渣土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開工之日5個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產生工程渣土的種類、數量、處置方案。

  第七條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申報單位提交的相關資料在3個工作日內核實產生工程渣土的種類、數量和處置方案,并與申報單位或個人簽訂工程渣土處置責任書。

  第八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申報工程渣土處置方案時,應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交納處置費。

  第九條需要用工程渣土回填施工場地以外坑、洼地的,應當向回填地所在地的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登記,并報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清運管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將工程渣土清運至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消納場地。不能及時清運的,應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風、防揚塵等防護措施,防止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十一條對產生的工程渣土,可以自行清運,也可以委托清運單位清運。

  產生工程渣土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有自運能力的,經所在地的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標準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自行清運工程渣土資格證。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清運單位清運工程渣土的,應當與清運單位簽訂委托清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并對清運單位的清運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從事工程渣土清運業務的經營單位或個人,應到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環境衛生服務資格證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申領環境衛生服務資格證書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擁有總載重噸位100噸以上的專用車輛,并符合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標準。

  第十四條環境衛生服務資格證書由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審驗。

  第十五條清運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按照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清運工程渣土。

  第十六條工程渣土清運車輛應按規定采取密閉等措施,清運場地和消納場地應設置車輛除泥設施,防止遺撒和污染路面。

  第十七條工程渣土清運實行雙向登記制度,清運工程渣土的車輛應隨車攜帶雙向登記卡。

  清運工程渣土的車輛出場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的工程渣土清運管理人員應對出車時間、裝載數量在雙向登記卡上登記,運輸到指定的消納場地后,由消納場地管理人員對裝載數量核實后,連同到場時間一并在雙向登記卡上登記。

  第十八條工程渣土清運結束后,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將現場清理整潔,經所在地的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后,交回處置證。

  第十九條工程渣土清運結束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憑雙向登記卡與清運單位結算清運費,清運量以消納場地實際消納量為準。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工程渣土的產生、清運、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亂撒、亂倒工程渣土影響城市市容和道路交通的,應責令當事人立即清除,找不到當事人的,應及時組織清除。

  第二十一條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組織清運單位對工程渣土清運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二條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其工作人員和工程渣土消納場地管理人員的管理和職業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產生工程渣土未取得處置證而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手續,并按已清運數量處以每立方米50元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車輛清運工程渣土的,每輛車處以5000元罰款;

  (三)未經市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用工程渣土回填坑、洼地的,處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取得環境衛生服務資格證書從事工程渣土清運業務或者未取得自行清運工程渣土資格自行清運工程渣土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五)不按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地點傾倒工程渣土或者運輸工程渣土車輛沿途遺撒、車輪帶泥污染路面的,按《鄭州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市城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所在清運單位停止工程渣土清運業務10天以上60天以下;情節嚴重的,收繳環境衛生服務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工程渣土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流(液)體、粉狀煤灰、礦渣及其他廢棄物的運輸過程中漏灑或亂傾倒,造成道路污染的,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渣土是什么渣土只是建筑垃圾的一種。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工程管理辦法17

  河南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保證公路、水運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和《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內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養護大修等工程及其附屬工程;水運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統、輔助和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和養護大修工程。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根據國家規定實行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依法承擔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責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本細則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試驗檢測單位以及相關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

  第二章監督機構及質量監督分工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主管全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設質量檢測監督站(以下簡稱廳質監站)受河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具體負責實施全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實施行政執法,并受交通運輸部工程質量監督局的業務指導。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應設置質監機構。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質監機構受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實施所在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實施行政執法,并受廳質監站的業務指導。

  各縣交通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設置獨立質監機構,因確實困難不能設置獨立質監機構的,經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可設兼職質量監督部門或質量監督人員,并受上級質監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質監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其數量不少于職工總數的70%;

  (二)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行政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水運工程專業工作經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縣級質監機構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具有較完善的質監人員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的制度和條件;

  (五)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試驗檢測條件和能力;

  (六)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和組織管理制度;

  (七)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質監機構須經省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各縣質監機構須經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八條

  省、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縣三級質監機構按統一計劃、分級管理、各司其職、密切協作的原則確定公路、水運工程監督任務。

  第九條

  高速公路質量監督由廳質監站負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路、水運工程,由廳質監站和工程所在行政區域內的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質監機構聯合監督:

  (一)一級公路、大型水運工程及其他省重點公路、水運工程,支持保障項目;

  (二)總長1000米(含)以上的獨立特大橋和20xx米(含)以上隧道工程,內河500噸級(含)以上港口工程;

  (三)四級及以上的'內河航道工程和跨省五級航道工程,以及相應等級通航建筑物、跨河建筑物。

  第十條

  除第九條規定以外的公路、水運工程由所在行政區域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縣質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

  省轄市質監機構可根據情況,對市、縣兩級質監機構的監督范圍予以進一步明確。

  我省農村公路建設實行省級質監機構指導,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質監機構管理,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縣兩級質監機構監督的模式。

  第十一條

  廳質監站根據監督工作量、建設規模等實際情況,編制年度監督計劃,確定省、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兩級質監機構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督項目。

  第三章主要職責和監督內容

  第十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和合同履約執行情況;

  (二)從業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轉情況;

  (三)勘察、設計質量情況,工程質量情況,使用的材料、設備質量情況;

  (四)工程監理和試驗檢測工作情況;

  (五)工程質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合法性情況;

  (六)從業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行為。

  第十三條

  質監機構的職責主要是:

  (一)監督檢查從業單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從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規定取得上崗資格。

  (二)監督檢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試驗檢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針對性、嚴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單位質量保證體系之間的協調性和一致性;

  (三)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是否嚴格按照有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監理和供應設備、材料;

  (四)監督檢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和現場質量控制情況,以及對公路工程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旁站情況、對各施工工序的質量檢查情況;

  (五)監督檢查試驗檢測設備是否合格,試驗檢測方法是否規范,試驗檢測頻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試驗檢測數據是否準確、可靠;

  (六)監督檢查材料采購、進場和使用等環節的質量情況,定期抽檢和公布抽查樣品的質量檢測結果,檢查關鍵設備的性能情況;

  (七)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情況進行抽檢,分析主要質量指標的變化情況,評估總體質量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加強質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性意見,定期發布質量動態信息;

  (八)對公路工程的路基和橋梁下部工程、路面基層和橋梁上部工程、路面面層和交通安全設施三個關鍵階段進行質量專項檢查;

  (九)對完工項目進行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

  第四章監督程序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在完成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之后,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前30日,按照交通運輸部和省廳的有關規定到質監機構辦理公路、水運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提交《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附件1)。對于未按時申請辦理監督手續的,由質監機構向建設單位發出《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手續催辦單》(附件2),限期申請辦理監督手續。

  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不得批準開工。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向質監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

  (二)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三)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

  (四)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質監機構自收到質量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工程項目,出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附件3);對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工程項目,出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4)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原因,同時向本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完善基本建設程序。

  工程項目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后,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申請。

  第十七條

  質監機構應根據工程建設具體情況,及時組織監督工作交底,明確質量監督的程序、內容及質量控制要點。工期較長、結構復雜的項目可根據工程進度分階段組織交底工作。

  第十八條

  質監機構在工程實施階段,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實施行政執法,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以及提供儀器設備、辦公、通訊和交通工具等便利;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有關情況,并取得證明材料;

  (四)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

  質監機構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重點檢查質量薄弱環節和涉及結構強度及穩定性的重要指標。

  監督檢查分為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巡視檢查和暗訪檢查四種方式。

  高速公路三個關鍵階段進行質量專項檢查由廳質監站負責。

  為加強一級公路質量監督管理,一級公路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建設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豫政〔20xx〕50號文件和《關于開展全省高速公路三個關鍵階段工程質量專項檢查的通知》豫交工[20xx]30號文件要求,應采用三個關鍵階段專項檢查。

  第二十條

  質監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出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抽查意見通知書》(附件5)通報有關單位。對一般質量管理問題和一般質量缺陷,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工程,責令限期返修;對違法的質量行為依法予以糾正。

  存在問題的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返修,并提交《項目工程質量整改報告》(附件6)。

  第二十一條

  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前,由建設單位向質監機構提出申請(附件7),質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并出具交工檢測意見。未經交工檢測或交工檢測不合格,不得組織交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前,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質量鑒定并出具竣工質量鑒定報告。未經質量鑒定或質量鑒定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時,質監機構應提交項目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附件8)。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后,由質監機構簽發《公路工程參建單位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附件9)。

  第二十三條

  水運工程單位工程驗收前,由建設單位向質監機構提出申請(附件10),質監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并簽發《水運工程質量鑒定書》(附件11)。單位工程未經質量鑒定或質量鑒定不合格,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水運工程竣工驗收前,質監機構應提交《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附件12)。

  建設單位必須按《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整改情況向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監機構報告。

  水運工程竣工驗收后,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監機構簽發《水運工程質量證書》(附件13)。

  第二十五條

  質監機構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質監機構對質量鑒定結果負責。試驗檢測單位對所檢測的數據負責。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質監機構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發生重大公路、水運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質監機構應建議交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為質監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

  第二十九條

  質監機構因工作需要對工程實體進行監督檢查、非常規試驗檢測和交工、竣工驗收檢測依法發生的試驗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路、水運工程的質量缺陷、質量事故以及質監機構及其人員的違法行為向交通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一條

  被委托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對公路、水運工程出具不真實的試驗檢測數據及意見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信用評價辦法進行扣分;對工程造成損失的,應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質監機構的監督管理。質監機構應當加強對質監人員的監督管理。質監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

  第三十三條

  質監機構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水運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質監機構不按照本規定履行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承擔質量監督責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整改或者給予警告。

  第三十五條

  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質監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交通主管部門或所屬質監機構在授權范圍內,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等有關處罰條款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豫交工〔1997〕82號)同時廢止。

  工程管理辦法18

  一、設備管理基本要求及原則

  1.不啟用沒有落實定人、定機、定崗位的施工機具、設備。

  (1).單人單機一班作業的設備,實行專人、專機制。

  (2).兩班以上或多人操作的設備(攪拌機);實行機長(組長)負責制。

  (3).每名施工機具、設備操作手最多只可定(操作)兩臺機具設備。

  (4).嚴禁操作手操作非己定的施工機具、設備,將自己的設備交給他人操作。

  (5).小型施工機具,閑置、待報廢、報廢、無定員的機械設備,全部交到材料組。集中起來實行庫存管理,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6).設備操作手作必須認真執行設備技術操作規程,按照“十字”作業要求,及時的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搞好設備場地的衛生,做到文明生產。

  (7).設備操作手有權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進行制止、批評、監督;直至提出處罰意見。

  2.設備操作手作必須認真按照設備巡回檢查要求,對設備巡回檢查部位進行每日檢查;保證設備做到安全運轉。并及時準確的填寫好運轉記錄,巡回檢查記錄。

  3.設備操作手要堅持崗位練兵,做到“四懂、三會”不斷提高設備操作技能和水平。

  4.機動車使用:須開“___油田集團公司運輸車輛行車路單”方可運行。

  二、安全處懲

  1.嚴禁交通運輸車輛、特種車輛超載上路行駛。一經發現,將對責任人處人民幣50~200元(視情節輕重)罰款。罰金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2.嚴禁非專職操作人員駕駛機動車輛與機械設備。非專職人員駕駛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發生安全事故時,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負。并上報公司處理。非專職人員駕駛機動車輛、機械設備,一經發現,將對責任人處人民幣200~1000元(視情節輕重)罰款。罰金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3.嚴禁交通運輸車輛、特種車輛無剎車上路行駛。一經發現,將對責任人處人民幣200~1000元(視情節輕重)罰款。罰金從本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4.隸屬基層單位領導(隊長、班組長),違反規定強令操作手駕駛超載機動車輛出勤運營,將對設備隸屬基層單位領導(隊長、班組長)分別處200~800元(視情節輕重)罰款。強令操作手駕駛無剎車機動車輛出勤運營,將對設備隸屬基層單位領導(隊長、班組長)分別處500~1500元罰款。罰金從本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5.對違反設備管理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班組與個人,將對相關責任人分別處500~1000元罰款。并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罰金從本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三、維修保養

  1.外委修理程序

  (1).現場報修:由設備操作手將施工機具、設備故障,以書面報告形式或口訴報告形式,向隸屬基層單位領導(隊長、班組長)提出。基層單位填報設備外委修理派送單,由基層單位領導核實填寫預定維修費簽字后,報分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后,設備管理員方予安排維修。

  材料組庫管的施工機具、設備報修:由材料組將施工機具、設備故障、待修項目,以書面報告形式或口訴報告形式,向設備管理員提出并填報設備修理派送單,填寫預定維修費并簽字。報分公司設備主管經理審批后,設備管理員方予安排維修。

  (2).資金審批:設備管理員依據上報的設備修理派送單,填寫設備外委修理審批表,經分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后報公司生產協調部、公司主管經理審批。

  (3).維修點:外委修理單位由公司生產協調部、主管經理審批指定。

  (4).驗收(備案):由設備管理員或基層單位領導(隊長、班組長)監督,設備操作手驗收。并由設備管理員將修理驗收結果登記備案。

  2.外委維修結算

  由設備管理員,本著為分公司千方百計地節約每一分錢的精神。嚴格認真地與承修單位核對委托修理項目及預(議)定維修費單據、材料費、維修工時費等相關結算清單。核對無誤后簽字報主管經理、經理審批。主管經理、經理批準后方可給承修單位辦理結算手續。

  四、施工確認

  現場施工技術人員在開工前,以書面報告形式提出施工設備使用計劃表,經設備主管經理審批。設備管理員填寫施工設備確認表,技術負責人員、設備管理員與設備操作手核實簽字后,設備方可進入現場使用。

  五、運轉、保養獎懲

  1.檢查內容

  (1).現場運轉使用的施工機具、設備,小型機具

  a).設備:定員定機,維護保養(三濾、油質、清潔),外觀,油、水、氣,跑、冒、滴、漏,安全隱患,運轉狀況,運轉記錄填寫。

  b).人:持證上崗,巡回檢查,保養常識,崗位職責“四懂、三會”,勞動保護。

  (2).庫存保管、閑置的施工機具、設備,小型機具

  a).設備:維護保養,保管,缺件、盤點,安全隱患。

  b).人:維護保養常識,報修臺帳,進出庫管理臺帳。

  2.檢查人員

  由分公司設備主管經理、設備管理員、基層單位領導(隊長)組成《設備管理檢查小組》。

  3.檢查時間

  施工淡季(十二月份至二月份)每月一次,施工緊張季節(三月份至十一月份)每半月一次。臨時檢查每周一次。

  4.獎懲措施

  除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設備管理檢查、獎懲制度外,還需嚴格執行分公司制定的如士下檢查、獎懲制度:

  對嚴格執行各項設備管理制度、規程,設備保養好,檢查合格的班組與個人,將按照分公司20__年設備管理獎懲制度,給以50~200元對現獎勵。

  對不嚴格執行各項設備管理制度、規程,設備保養不好,檢查不合格的班組與個人,將按照分公司20__年設備管理獎懲制度,給以50~200元(視情節輕重)處懲。對違反設備管理制度、規程造成事故的班組與個人,除對相關責任人分別處200~1000元(視情節輕重)罰款外。相關責任人還需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罰金、賠償金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設備管理員要做好檢查結果記錄,并及時存檔備案。對檢查中查出的問題當場開據“限期

  整改通知單”,勒令相關人等給予安排整改。

  路橋工程公司建安分公司設備管理員

符天貴

  20__年3月17日

  工程管理辦法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保證水運工程機電設備質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水運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機電設備采購。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運樞紐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項目中的機械、電氣、車船等設備。

  第三條 機電設備的采購應當進行招標。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只能從唯一制造商獲得的;

  (二)采購活動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單項合同在100萬元以下,且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以下的;

  (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四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交通部負責全國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依法查處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的招標人,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機電設備招標項目、進行機電設備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和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有同類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擁有相應的招標業務人員,具有組織招標、評標的能力;

  (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八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十五日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國家投資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及限額以上技術改造建設項目報交通部備案,并同時抄送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招標人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的、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投標。

  第十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水運工程項目的機電設備招標,應當公開招標。

  國務院發展和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和改革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由招標人組織,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方式;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招標文件報送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四)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五)出售或發放招標文件;

  (六)必要時召開標前會,并進行答疑;

  (七)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八)開標,審查投標文件;

  (九)組建評標委員會,依據評標辦法評標,提出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將評標報告、評標結果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與中標人簽訂水運工程機電設備采購合同。

  第十二條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依據;

  (三)招標項目的概況,包括采購設備的名稱、招標范圍、供貨時間和資金來源等:

  (四)招標方式、時間、地點、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五)對投標人的要求;

  (六)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設備名稱、交付地點,遞交投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數,開標的時間、地點,通知評標結果的時間,投標有效期,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額度、提交方式、返還的時間和方式等;

  (二)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條款,包括供貨范圍、價格與支付,交貨期,交貨方式,交貨地點,質量與檢驗,試車和驗收,賠償等;

  (三)技術規格書:包括招標設備的名稱、數量,所用的標準、規范和技術要求,設備的主要技術性能、參數指標,詳細的設計、制造、安裝、調試、驗收等方面的技術條件和要求,備品備件方面的要求,設計審查、監造、廠驗、培訓、技術圖紙及資料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的要求。

  重要的技術條款和主要參數及偏差范圍應加注“*”號。

  (四)評標原則、標準和方法,廢標條件和評估價的計算方法等。

  (五)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有關文件:包括投標人及主要制造廠商的營業執照及資信證明文件。

  (六)附件:包括開標一覽表;投標報價表;貨物說明一覽表;規格偏離表。

  第十四條 招標人對己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補充的,招標人最遲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補充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在發售招標文件十日前,按規定的管理權限將招標文件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國家投資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及限額以上技術改造建設項目報交通部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發布招標公告至招標文件發售截止時間,不得少于十日。自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大型成套設備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章投標

  第十七條 水運工程機電設備的投標人,是具備相應投標資格,響應招標文件要求、參加投標競爭的機電設備的制造商或者制造商授權的銷售商。

  第十八條 投標人可以單獨投標,也可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中各制造商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聯合體成員間須簽訂協議,明確牽頭人以及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將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十九條 如果招標文件有要求的,投標人應按要求參加標前會。

  第二十條 投標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函;

  (二)總報價和分項報價;

  (三)設備名稱和數量,設備的主要性能、參數指標;

  (四)供貨方案:包括進度安排,安全、質量保證措施等內容;

  (五)貨物說明一覽表,規格偏離表;

  (六)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投標文件須經投標人蓋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或者署印),并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密封。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使用與投標書相同的方式簽署、密封和送達,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在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在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任何函件,招標人不得接受。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按要求提交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

  工程管理辦法20

  為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市場的信用管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實施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區域內工程招標代理活動進行分級監督管理。

  各專業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受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按照職責分工對區域內相關專業的工程招標代理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各級造價管理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工程預算、工程量清單或標底進行監督管理。

  三、工程招標代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對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招標代理市場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實行IC(身份認證)卡管理制度。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的IC卡印發及卡內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的基本信息及信用信息動態管理信息庫;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專業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市場活動信用信息的日常維護工作。

  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序相適應的工程技術、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其中:工程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6人,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單位注冊的造價工程師;工程投資額在3000萬(不含3000萬)以下的,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4名,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單位注冊的造價工程師;

  (三)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或者投標邀請書發出的5個工作日前,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報送下列書面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內設招標機構的文件;

  (三)招標業務人員中的專業技術經濟人員、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單及工作經歷、職稱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專職人員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七、招標人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2人以上,且工程預算、工程量清單或標底已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完成,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但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或者投標邀請書發出的5個工作日前,到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報送下列書面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招標業務人員中的專業技術經濟人員或執業注冊人員的名單及工作經歷、職稱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專職人員的證明材料;

  (三)合法的委托咨詢合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八、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將招標事宜委托給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

  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并在其資格許可的范圍內承接業務。受招標人的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提供咨詢服務,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提供相關的項目管理服務。

  十、取得乙級和暫定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投資額(不含征地費、大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3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除經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可分期實施的項目外,上述規定中的工程投資額是指整個工程項目投資總額(不含征地費、大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而不是標段的工程投資額。

  十一、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排斥不在本地注冊的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進入本地承接業務。

  十二、注冊地在外地的招標代理機構進入本市市場,必須辦理備案手續,同時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IC卡,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外地招標代理機構需在本市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應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得少于5名,其中注冊造價師1名(含)以上,且必須是注冊在本單位的專職人員。注冊地在杭州市區的招標代理機構進入杭州地區各縣(市)或注冊地在杭州地區各縣(市)的招標代理機構進入杭州市區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必須辦理備案手續;一般應當在當地有固定的辦公場地,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但各級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強制要求其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

  十三、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向招標人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代理合同中必須明確收費標準。招標代理服務費用由招標人支付。

  十四、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費用只能按成本收取,超過200元應說明成本組成情況;不能合理說明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費用由代理機構還是由招標人收取。各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在辦理招標代理合同備案時,應當核查招標代理機構收費情況。

  十五、招標代理機構收取施工圖圖紙成本押金的,施工圖歸還時施工圖押金應全額退還;施工圖損壞或缺頁,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扣除損壞或缺頁部分成本。

  十六、兩個以上的招標代理機構組成一個聯合體,共同承接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業務的,按照資格等級較低的一方確定資格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書面代理合同,就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聯合代理協議是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七、招標代理機構有關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暫行辦法》(浙建法〔20xx〕13號)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及時將變更信息通過杭州建設信用網錄入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的IC卡。自行變更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各級管理機構不予認可。

  十八、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應按規定申領IC卡,專職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招標代理機構任職。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有工程建設類技術經濟職稱,或有工程建設類相關專業學歷證明;

  (二)熟悉國家、省、市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按規定完成招標投標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

  (三)在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了規范的勞動合同,并由招標代理機構繳納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十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權限范圍內依法實施招標代理活動。合同應采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二十、招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原始資料。

  二十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向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招標申請時除提交工程招標所需材料外,還應附以下材料:

  (一)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招標代理機構IC卡及從事本工程代理項目的項目組人員IC卡,項目組負責人及項目組人員名單、每人代理事項的說明;

  (四)其他有關材料。

  二十二、工程招標代理項目組應當由本企業專職人員組成,且不得少于3人,其中項目組的負責人必須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工程量清單或標底編制人員一般應具有注冊造價師執業資格。由造價員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或標底,必須經注冊造價師審核。

  二十三、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其代理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招標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等文件,應當由招標代理機構法人或項目組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的法人公章。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屬于注冊執業人員執業范圍內的,應當由招標代理機構本企業的注冊執業人員簽字并加蓋其執業專用章;由造價員編制工程量清單或標底的,除審核的注冊執業人員簽字并加蓋其執業專用章外,造價員必須簽字并加蓋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專用章。

  未按規定簽字、蓋章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不予辦理備案等有關事項。

  二十四、中標通知書應當由招標人簽發,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法人公章及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備案章。

  二十五、外地進杭機構在杭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其代理項目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應當由項目組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的法人公章;其余相關資料經項目組負責人簽字后,可加蓋招標代理機構杭州分支機構公章。

  二十六、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的監督。應報送有關部門審核、備案的資料必須按規定報送。不得將按規定必須招標投標的工程項目在政府設立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二十七、招標代理機構在接受招標人委托后,應當首先對工程項目情況進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對已施工或已簽合同的`工程再組織招標,不得對違法、違規的委托事項進行代理。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對代理事項應當保密的內容必須保守秘密。

  二十八、乙級和暫定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對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項目投資額,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現行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以及省、市造價管理部門最近發布的杭州市建筑市場信息價格等為依據編制清單,進行初步核實,如超過3000萬元,不得承接。乙級和暫定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的工程項目簽訂的施工單項合同價(即中標價)超過3300萬元,即認定為越級承接招標代理業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若簽訂的施工單項合同價(即中標價)超過3000萬元未超過3300萬元,則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信用扣分,記入招標代理機構IC卡,并予以警示。

  二十九、招標代理機構應完整保存招標投標過程中所有的記錄,內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單)、開標評標記錄、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合同、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和招標人的評價意見,并按照規定進行存檔。保存期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閱時應予提供。工程招標文件自發出之日起至保存期期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人、投標人、中標人要求招標代理機構解釋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解釋。

  三十、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同時作為不良行為錄入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的IC卡,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上公示,作為對代理機構實行分級管理的依據:

  (一)無證或者以其他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二)出借、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機構的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三)代理與本機構有利益關系的機構(單位)參與投標的項目;

  (四)轉讓招標代理業務,或者轉讓其中的工程量清單編制、標底編制業務;

  (五)采用行賄、給予其他利益或者詆毀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或者向投標人收取回扣;

  (六)為同一招標代理工程提供投標咨詢服務或者投標代理;

  (七)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在招標中弄虛作假、規避招標、肢解發包、明招暗定或者為他人索取不正當利益;

  (八)隱瞞或者歪曲招標投標真實情況,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情況和資料;

  (九)未按照現行的工程造價計價規則編制工程預算或者工程量清單,擴大或者縮小工程量,降低或者抬高工程造價;

  (十)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文件內容拒不改正;

  (十一)擅自修改已經生效的招標代理文件;

  (十二)招標代理工作失誤,嚴重影響代理工程公平競爭;

  (十三)未按規定進相應的交易場所進行招標代理活動;

  (十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十一、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同時作為不良行為在杭州建設信用網上公示:

  (一)以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當利益等手段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二)與招標代理機構串通,在招標中弄虛作假、規避招標、肢解發包、明招暗定等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三)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組織招標;

  (四)擅自修改或者強令招標代理機構修改已經生效的招標代理文件;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十二、招標代理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有關政策法規編制招標文件,對粗制濫造、不符合要求的招標文件,各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一律不予備案。

  三十三、招標代理機構執業成果差錯率超出市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杭州市建筑業中介機構執業成果差錯率允許范圍的,或者工程量有明顯按比例擴大或者縮小情形的,可以判定為執業成果誤差超出正常范圍,將按規定對招標代理機構及相關專職人員進行信用扣分,記入招標代理機構及相關專職人員IC卡,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上公示。對招標人或投標人造成巨額經濟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經濟責任。

  三十四、工程招標代理專職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對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專職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警告直至暫停其從業資格,記入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IC卡,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上公示。

  三十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造價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市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允許無證或者越級承攬業務,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個人要嚴肅查處并通報批評。

  三十六、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發〔20xx〕945號)規定的內容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執行本辦法。

  三十七、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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