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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水文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提高水文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確保水文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水文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文工程是指經國家和省批準的水文工程及水利工程中配套建設的水文項目(簡稱“工程帶水文”),主要包括河南省水文站網內水文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政府投資的水文工程項目,其它投資建設的水文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水文工程建設按建管一體的原則,由省級水文機構統一規劃和實施。
計劃內水文工程項目由省級水文機構統一立項,其組織實施由省級水文機構統一負責。
“工程帶水文”項目,由有關部門或項目法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新建、擴建、改建、遷建的水文監測設施列入水利工程建設內容,委托省級水文機構統一建設管理,并與之簽定委托建管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義務,建設資金從中央和省投資中足額列支。
第五條水文工程建設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驗收制,接受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工程帶水文”項目還要接受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的檢查指導,完工后作為專項工程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驗收。
第六條建設各方必須依據國家和水利部頒發的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規程、規范和標準進行工程建設。
第二章建管機構
第七條水文工程建設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組建的水文工程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統一組織實施,項目法人可根據具體情況組建現場管理機構。
第八條項目法人及現場管理機構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應與所承擔工程的規模、重要性和技術要求相適應。應有固定的專業技術、財務和管理人員,其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一般不少于總人數的50%,技術、財務負責人應具備中級及以上職稱。
第九條項目法人及現場管理機構應對所承擔工程建設的全過程負責,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程、規范,正確處理各方之間的關系,按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條項目法人及現場管理機構應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審計、稽查、檢查等,如實提交工程、計劃、財務、統計等資料。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應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內控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嚴禁擠占、截留、挪用水文工程建設資金,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項目法人應當加強項目建設信息管理工作,指派專人負責,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準確地收集整理工程進度、質量、安全及資金到位、完成情況等信息,報送有關部門。
第三章招標投標
第十三條水文工程應按國家規定實行公開招標。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的應公開招標。
第十四條承擔水文工程的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制造)商,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水文建設管理機構可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招標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并符合國家和河南省水利行業相關規定。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符合水利部和河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評標委員會中技術、財務專家人數不少于評委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中水文方面專家人數不少于技術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從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庫中抽取。招標、評標、定標按國家和河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建設監理
第十六條水文工程建設應實行建設監理制。監理單位對水文工程建設的質量、資金、進度、安全等進行全面監理。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要加強監理力量,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施工現場派駐熟悉業務和勝任實際工作的監理人員。監理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認真履行監理職責。
第十八條為保證建設監理單位的工作質量,項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壓減監理費用。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對施工圖紙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施工圖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設備儀器運達現場后應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聯合驗收,不合格的儀器設備不準安裝使用。
第二十一條原材料和中間產品經檢驗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積極作好施工過程的各項安排,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并對施工質量、進度、安全及施工范圍內的環境保護負責。
第二十三條參建單位應做好工程建設中資料的記錄、整理、歸檔工作,并負責編制竣工管理工作報告。
第六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水文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負總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代表政府行使監督職能,不替代參建各方的質量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水文工程建設在開工前,應按規定到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工程特點,采取巡查、抽查的方式開展監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參建單位和個人均有責任和義務向質量監督機構和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工程質量情況,反映工程質量問題。
第二十七條水文工程建設質量評定、驗收工作,參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xx)、《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xx)執行。
第七章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水文工程完工后,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工程帶水文”項目作為專項工程組織驗收。
第二十九條水文工程竣工驗收之前,必須按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財務部門審查及審計機關審計。“工程帶水文”項目決算納入水利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之內。
第三十條水文工程不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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