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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2023-06-09 15:37:03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3篇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中央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要求及產業發展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公共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現代商品流通發展、促進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商務、工商、科技、供銷合作、知識產權等有關行業、產業的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財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負責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范圍、資金額度;審核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下達預算及撥付資金;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具體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會同財政部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擇優、規范、實效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資金支持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創新現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擴大國內消費。具體包括:

  (一)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科技服務、環保服務、信息服務、廣告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二)養老服務、健康服務、家政服務等民生服務業。

  (三)農村生產、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務體系建設。

  (四)全國跨區域農產品流通網絡建設。

  (五)現代服務業的區域性綜合試點。

  (六)規范商貿流通業的市場環境,建設維護誠信等制度體系。

  (七)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相關領域。

  第六條專項資金優先采取股權投資、建立產業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市場化方式,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和單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貸款貼息、財政補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圍的項目建設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以及提取工作經費。

  第三章資金分配方式

  第八條專項資金原則上以因素法分配,確需考慮專業規劃布局、項目特點的,采取項目法分配。

  第九條因素法分配資金主要依據產業行業布局、支持重點、各地區相關發展指標、工作基礎、及當年預算規模、以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地方財力等因素,經測算后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項目法分配資金通過專家評審、競爭性談判、招標等方式選拔,專項資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業或單位。

  第十一條需要選擇試點地區時,試點地區以有關專業規劃布局或專家評審、競爭擇優等方式統籌確定。

  第四章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視業務需要及工作基礎,印發工作通知,明確當年專項資金的實施目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中央財政資金支持重點及工作要求等具體內容。

  第十三條符合工作要求及條件的地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財政部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本省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對各省報送的實施方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預算初步建議進行審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將專項資金全部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后,應當在7月15日前全部下達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額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結合前期報送的實施方案,制定資金使用具體方案,于資金下達三個月內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績效目標、具體項目、項目總投資、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點、項目開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前應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方可上報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后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將項目調整情況及調整原因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以及中央財政其他資金的統籌使用,對中央財政其他資金已經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及時、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以及有關業務指導文件要求,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管并及時驗收,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及績效情況總結。

  第二十二條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格;

  (三)主營業務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支持范圍,業務模式明確,人才資源具備,經營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近五年來無違法違紀行為,信用記錄良好。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獲得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績效評價,評價重點是預算執行進度、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社會及經濟效益等。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財政部將不定期抽查。對于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實施細則應進一步明確資金支持范圍、支持方式、列支范圍、項目實施單位遴選條件、遴選程序、資金支付方式和進度、預算執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及信息公開等內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xx﹞228號)、《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xx﹞229號)、《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xx﹞630號)以及《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xx﹞469號)同時廢止。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促進我處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本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除維持行政事業單位日常運轉經費外,政府明確了具體項目、指定了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省財政專項撥款(含有償)和市、縣(區)、鄉(鎮)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有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按上級專項資金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一公開、公正、科學、高效;二集中使用,突出重點,擇優安排;三專戶專賬,專款專用;四依法行政,規范管理;五跟蹤問效,責任追究。

  第五條 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條件包括:一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符合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重點和范圍;二有明確的專項資金項目目標、預期效益、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并經過科學論證和項目可行性研究;三補助性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應有明確的資金用途,并有相關規定的實施依據。

  第六條 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撥付。申請專項資金的重點項目應實行評審制度,并按下列程序進行:一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各項專項資金相關規定組織對需要安排的項目專項資金進行評審;二根據評審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專項資金,各項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撥付應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專項資金安排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專項資金應盡可能全部細化到具體項目,實行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細化而未細化到具體項目的,財政不安排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借專項資金項目安排的名義而實為彌補單位業務經費不足的,財政部門不予安排;二對于當年能夠完成的項目,原則上應一次足額安排專項資金,不留缺口;對于實施期限較長的單個項目,按規定的實施期限分年度安排專項資金。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批準后,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批準。預算執行中,如發生項目終止、撤銷、變更和經決算認定項目資金結余的,原則上由財政部門統一收回。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批準后,財政部門部門應及時分配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資金撥付程序、年度項目計劃和項目進度撥付。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由用款單位按要求重新編制用款計劃。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確定后,嚴禁隨意調整預算,改變支出用途。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用途、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業務主管部門必須提出變更申請,并附變更政策依據和說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專項資金規定使用范圍以外的開支。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封閉運行。專項資金按規定實行報賬制的,報賬資金不能突破年度預算。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用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沒有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的基礎上,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不達標、資金損失浪費嚴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項目,取消項目實施部門下一年度同類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資格。

  一專項資金是否制定管理辦法,對項目申報條件、資金分配原則等是否明確;二是實行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在立項時是否按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項目論證,是否存在以虛假項目套取專項資金行為;三村莊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四專項資金管理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違紀違規問題,有無滯留、緩撥資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浪費;五會計核算有無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問題,財務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六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指導和督促項目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財政監督檢查職責,將財政監督工作貫穿到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過程,實行項目跟蹤問效機制,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制度,對專項資金安全性、合規性和績效情況跟蹤問效,使監督檢查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確保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應重點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項目實施方案的規定,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及時總結經驗,建檔、建冊,進一步提高專項資金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責任追究機制。項目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項目單位主要領導對項目管理負主要責任,并應簽訂責任書,具體明確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暫緩撥款;情節嚴重的,扣回專項資金,通報批評,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項目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虛報項目、虛報投資總額,套取專項資金的;或者虛假配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或者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二導致專項資金使用不當或重大損失的其他行為。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南省預算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適應經濟社會改革和發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特定事業發展目標,經省政府批準,由省級財政在一定時期安排,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以及中央對我省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不含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等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專項業務費等維持機構運轉支出,一次性補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質的專項支出,以及省對市縣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預算編制、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四條專項資金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省有關規定或實際需要設立,體現統籌安排、分口切塊管理,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屬于市縣支出責任的事項,省級原則上不安排專項資金。

  第五條設立專項資金,應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省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后報省政府批準;或由財政部門直接提出申請報省政府批準。各部門代擬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起草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得要求設立專項資金,確需設立的可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提供設立背景、政策依據、績效目標、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執行期限和資金規模建議。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績效目標和資金規模組織論證;必要時,可通過組織聽證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辦法明確要求省級財政按比例或額度配套的,由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安排省級配套資金;數額較大的項目報省政府批準。

  第八條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期滿撤銷。確需延長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省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后報省政府批準。

  第九條專項資金經批準設立后,財政部門應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包括資金使用范圍、績效目標、部門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資金撥付、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內容。必要時可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包括申報程序、評審程序、分配程序、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

  第十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商業務主管部門報請省政府調整或撤銷。

  (一)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和全省工作重點,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圍進行調整的;

  (二)執行期間需增加資金規模且數額較大的;

  (三)對使用方向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需要歸并整合、統籌安排的;

  (四)專項任務已完成或中止,以及管理使用中出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需要撤銷的;

  (五)根據績效考評結果,需調整或撤銷的;

  (六)其他需要調整或撤銷的情形。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實行目錄管理。財政部門每年年底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報省政府批準。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新設專項資金。

  第三章預算編制和執行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應體現綜合預算、突出重點、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實事求是的要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業規劃、政策要求、客觀因素等編制。

  第十三條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在清理整合現有專項資金的基礎上,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績效考評結果和財力可能,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審核意見和統籌使用計劃,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年初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除國家政策調整、年初預算留有缺口或發生突發事件外,執行中不調增資金規模。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應嚴格按具體管理辦法分配使用,堅持“先定辦法、再分資金”。涉及補助個人的專項資金,應建立健全發放手續,實行公示制度,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第十六條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的專項資金,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具體管理辦法,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分配方案,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報批,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具體管理辦法執行情況和下達資金。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按規定程序報批。專項資金安排中屬于政府投資公共投資項目的,應由投資主管部門下達投資計劃。

  各部門不得從專項資金中安排工作經費。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項目實施單位原則上不得從專項資金中計提項目管理費。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應根據資金使用效益和實際管理需要,由業務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對普惠性專項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對以區域為主實施的競爭性項目,通過競爭性分配擇優確定實施主體;確需核定到具體項目的,實行項目法分配。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為主、競爭性分配為輔、項目法分配為補充的分配格局。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應選取直接相關、數值客觀的因素,合理確定權重,設計科學規范的分配公式,必要時征求市縣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實行競爭性分配的,應事前明確準入條件,通過發布公告、公開答辯、專家評審、集體研究、部門會商等程序從申報項目或區域中擇優確定。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的,除涉密事項外,應在分配前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通過評審建立動態項目庫。補助企業的資金,應主要采取貸款貼息、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等間接和事后補助的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門應建立企業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對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補助財政專項資金。適合市縣統籌審批的,應下放審批權限,切塊下達市縣,省級加強監督、跟蹤問效。

  第二十一條項目評審要充分發揮有關組織和專家的作用。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建立評審專家庫,并加強評審專家管理,組織項目評審時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項目應充分考慮專家評審意見,并注重運用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應規范專項資金分配流程,建立健全分工協作和制衡機制。部門內部應建立崗位責任制,重大資金可吸收監督檢查機構參與。兩個以上部門共同管理資金的,牽頭部門應征求并充分考慮其他部門的意見,分配方案應聯合會簽報批。

  第二十三條除涉密項目外,項目評審結果和最終分配方案應在網上公示。資金分配文件應抄送相關部門、審計部門和財政監督檢查機構。

  第二十四條強化市縣和項目實施單位的責任。市縣在項目申報中把關不嚴、資金使用中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情況的,有關部門對同類項目可在一定期限內壓減其補助數額或暫停其申報資格。項目實施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除收回財政資金外,有關部門可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二十五條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必須按政府采購管理程序辦理;跨年度項目按項目進度安排資金。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按規定時間批復、下達、撥付專項資金,不得拖延滯留。對以收定支、據實結算、與中央配套等特殊項目、重大項目和跨年度項目,可分期下達預算,或先預撥后清算。

  業務主管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規定,按項目進度提出用款申請,按規定用途和標準開支款項,不得滯留、截留、挪用;預算執行中如確需調整用途,應按程序報批。

  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的'專項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撥款申請,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將資金直接撥付勞務提供者或供貨單位。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商業務主管部門每年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對當年難以支出的,提出調整方案;專項資金結余年終統一收回財政,結轉資金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可編入下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十八條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固定資產的,應及時辦理驗收、財務決算、產權和財產物資移交、登記入賬等手續,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范圍。

  第四章績效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負責對部門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并直接對重點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業務主管部門要科學確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考評指標,財政部門審核后批復績效目標。預算執行中要加強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

  第三十一條年度結束后,業務主管部門應編制績效報告報財政部門備案,內容包括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成果等。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要求進行績效評價,對項目實施內容、項目功能、資金管理效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進行全面、綜合考評。

  第三十二條有關部門應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被評價單位,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因素;推進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公開,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安全、合規、有效使用。發揮內部審計和監察機構的作用,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和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切實履行內部監督職責。

  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定期報告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機制,對違法違規情況,要及時采取通報、調減預算、暫停撥付、收回資金等措施予以糾正;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結果作為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五條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實施審計檢查和行政監督。財政、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保障專項資金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單位、組織或個人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86號)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并相應修改完善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各省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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