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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辦法

時間:2023-06-09 10:56:35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工程管理辦法15篇

工程管理辦法1

  作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員,在企業的發展壯大過程中,看到企業內部控制和經營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就這些問題,本人現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為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以及經營決策、管理提供參考。也希望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內部控制和經營管理有所幫助,對公司今后的經營管理有所裨益。

  一、關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方面的建議

 。1)總公司派遣專門的管理人員跟蹤各個分工程現場。建議總公司派遣業務素質強、思想道德健全、知識水平高的負責人到各個分公司上任,以帶動公司整體業務的飛速發展。因為如果分工程現場無人監管的話,總公司不僅不能及時的了解此工程的進展情況,而且在工程進行過程中的各種問題不能及時的得到處理,延誤工期造成損失。

 。2)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比如在檔案管理方面,針對各個分公司承包現場的資料、檔案等沒有專人保管的情況,總公司派的負責人要制定管理制度將責任具體到某個檔案管理人員;比如工程等部門與財務等部門信息不一致造成往來款賬面數不能反映真實的債權債務的情況時,總公司派的負責人要制定工程現場財務賬目進出管理制度,使得與財務部門直接掛鉤,使信息對稱,便于溝通協作。

  (3)調動員工積極性,督促員工實事求是的面對工作在實際的工作中,可能是因為工程任務艱巨,身體勞累的原因,很多中層管理干部有些懈怠,帶動整個公司的員工在工作中也有些松懈,這就要求總公司派的負責人發現問題,積極的調動員工積極性,了解員工目前的精神狀況,舉辦一些活躍氣氛、調動工作積極性的聚會、Party等。另外,總公司也可以派專人定時和不定時的到各個子公司督導、視察,檢查、指導工作,提高員工的工作緊迫性?傊ㄟ^各種方式,激勵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和工作熱情。

  二、關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財務及工程合同運作方面的建議

  作為一個高速運轉和發展的現代化企業,能夠很好的發揮管理職能,首要的是要規范財務制度,把公司的各項成本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從而使效益最大化。我從以下幾個方面淺談一下我對財務的一些意見。

  1、控制材料用量,合理確定材料價格。在施工階段嚴格按照合同中的材料用量控制,合理確定材料價格,從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隨著工程進展情況深入現場、市場,掌握第一手的施工情況及材料信息,為竣工決算提供有力的依據。

  2、嚴把變更關,將工程預算控制在概算內。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把變更關,嚴禁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提高設計標準,增加建設內容等,最好實行“分級控制、限額簽證”的制度。使預算能夠有效的得到控制,掌握工程造價變化。許多工程就是由于工程進行過程中不嚴肅,給工程結算帶來非常大的麻煩,導致相當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嚴格預算控制,個人認為這是施工階段控制工程造價的關鍵。

  三、關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行政方面的建議

  (1)人員規劃配置不夠合理化、規范化。招聘、培訓、考核以及日?记谑聞展ぷ髋c行政工作、項目管理工作糾纏混亂。從表面上看,是進行了有效的職業綜合,有些人員達到了一人多用,身兼多職,節省了人力成本的效果。但是從樹立人力資源部門的權威和發揮其人力開發的真正作用來講,是公司管理層對人力資源建設不夠重視的具體體現;始終停留在人事工作范圍,認為是輔導服務型部門的原始意識占了主導。如此一來,針對人力資源配置方面而言,本身的人力資源部門人員配置就不具備專業性,專業素質和能力也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更不要說立足本職,發揮自身專長,替公司把好選才、育才的重任。

  (2)整體執行力較弱,缺乏有效的上級監管。

  分公司基本上處于一種“天高皇帝遠”的狀態,在總部要求下來后,沒有即使反饋困難和跟蹤處理。造成一種我下命令你就得完成,不能完成有困難我也不清楚的現狀,內部PDCA的管理循環出現一定的脫節。建議:一是完善組織架構,合理明確授權,并嚴格各級領導的責任,避免人性化等于軟化制度的思想矛頭。二是加強總部人力部門的跟蹤力度,加強人力部門內部人員的績效考核。三是提高人力部門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素質!

 。3)公司總部在進行集權后,沒有把有效集權變成對分公司的有力指導和掌控?偛咳速Y部在下達指令前后,有效借助總部直線部門主管的威信和壓力,請求其協助完成人力資源部的考核、培訓及相關工作的執行力不夠。所以要建立有效的員工激勵機制,以此來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

  四、關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后勤方面的建議

  樹立嚴肅認真的檔案、印鑒和內務資料管理工作態度,強化責任心。因為公司的資料都很重要,包括員工檔案、拆遷賠償的檔案、協議、合同財務票據、公司營業執照、代碼證、印章等等都沒有專人保管。這就需要后勤派遣專人負責此相攸關公司機密的物品。明確工作責職,增強工作責任感、盡職盡責地去做好領導交辦的每一項工作。時刻牢記事情無大小之分,不能馬虎潦草行事,更不能糊弄一番,要切實的、認真的、仔細的做好后勤協助工作。

工程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管理,提高工程造價咨詢工作質量,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實施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是指接受委托,對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依法進行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專業部門負責對本專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入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組織。

  第二章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

  第九條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二)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總額的60%;

  (三)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20xx年以上;

  (四)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五)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六)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七)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

  (八)企業近3年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九)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十一)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二)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條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60%;

  (二)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20xx年以上;

  (三)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8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四)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五)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六)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九)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暫定期內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十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三章資質許可

  第十一條申請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向申請人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決定。其中,申請有關專業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查決定。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時在網上申報: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業為其交納的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憑證;

  (四)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并附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

  (五)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營業稅發票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營業稅完稅證明;企業營業收入含其他業務收入的,還需出具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七)企業營業執照;

  (八)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九)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所列材料。

  第十四條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資質等級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九)項所列資質標準核定為乙級,設暫定期一年。

  暫定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暫定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換發資質證書。符合乙級資質條件的,由資質許可機關換發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準予資質許可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為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資質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繼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但應當符合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第四章工程造價咨詢管理

  第十九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審核;

  (二)建設項目概預算的編制與審核,并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進行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

  (三)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合同價款的簽訂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及竣工結(決)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等;

  (四)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

  (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與委托人可以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二十二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不少于3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2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分支機構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負責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當事人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對外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監督檢查機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有關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文檔,有關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等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執業規程規定的行為。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被撤銷、撤回的;

  (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質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八條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第四十一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25日建設部發布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建設部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六)項和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暫不適用于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且尚未進行改制的單位。

工程管理辦法3

  為了更好的為公司創造利潤,增強公司的競爭力和統一協調能力,加強專業化、集約化管理,建立上下通暢、運轉協調的工作機制,維護電網的安全穩定。在結合東營區供電公司的實際下,提出以下辦法。

  一、工程管理和工作流程

 。ㄒ唬、工程管理

  1、東營區供電公司內業擴、大修、技改、增容,10kv及以上線路的維修、改造、護墩等全部由彩虹實業工程公司統一購材、施工、試驗。

  2、客戶有權自主選擇業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設備供應單位,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承接客戶委托的業擴工程設計的設計單位,必須取得國家建設部頒發的《送變電工程設計、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范圍開展設計工作。

  (2)、承接客戶業擴工程的施工單位應依法取得省級及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送變電工程類)》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具備相應的電力工程施工資質,并按照施工資質范圍開展施工。

 。3)、接入電網的電氣設備,應具備以下資料:

  高壓電氣設備:省部級及以上產品鑒定證書、生產許可證、能證明該產品質量的證書等資料;

  低壓電氣設備:生產許可證、3c認證、能證明該產品質量的`證書等資料。

  3、供電公司在其營業窗口將具備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名錄推薦給客戶,由客戶自主進行選擇,不得為客戶指定設計、施工、供貨單位。業務主辦可應客戶委托協助客戶與承擔業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單位簽定設計和施工合同。

  4、供電公司對承擔客戶業擴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資質進行審查,對接入電網的電氣設備的合格證書及安全認證等資料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標準的,一律不予采納。

 。ǘ、工作流程

 。1)公司工程(即由公司為主體投資項目)。由生技部牽頭,實業公司參與進行現場勘察——生技部制定施工方案、材料計劃、編制工程預算——工程公司按預算和方案組織施工——物資公司供應材料——生技部組織實業公司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客戶中心組織裝表接電(工程竣工驗收,必須有工程公司提供的工程資料,實業公司簽章及試修公司出具的試驗報告。否則,客戶服務中心不予送電)——實業公司辦公室編制工程決算書——工程公司對決算書簽署意見后會同有工程驗收人員簽字的工程資料一并提交公司審計部進行審計——實業公司財審部進行財務結算。

  分管生產經理和相關部門負責工農關系、清欠工程款等事務協調。

  (2)業擴工程(即由客戶為主體投資項目)。由實業公司牽頭,客戶中心、工程公司和相關供電所參與進行現場勘察——工程公司編制材料計劃、實業公司搞出工程預算——工程公司與客戶協商確定并通知用戶預交工程款——報分管領導簽批后轉財審部——工程公司制定施工方案——工程公司按預算和方案組織施工——物資公司供應材料——客戶中心組織實業公司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客戶中心組織裝表接電(工程竣工驗收,必須有工程公司提供的工程資料,實業公司簽章及試修公司出具的試驗報告。否則,客戶服務中心不予送電)——實業公司辦公室編制工程決算書——工程公司向客戶結算工程款。

  分管多產經理和相關部門負責工農關系、清欠工程款等事務協調。

 。3)、發包工程。工程公司與擬承辦單位洽談——實業公司辦公室組織擬承辦單位投標——工程公司組織發包工程合同——報分管多產經理簽批——實業公司辦公室監督協調。

  二、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東營區供電公司內業擴、大修、技改、增容,10kv及以上線路的維修、改造、護理、護墩等。

工程管理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建筑行業從業人員切身利益,確保建設工程勞動保險金來源,解決建筑行業建設工程勞動保險金負擔不平衡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勞動保險金(以下簡稱勞保金),是指工程造價費用中,用于為職工繳交社會保險和支付職工勞動保險的費用。

  勞保金包括基本金和調劑金;窘鹗前磩诒=鹩猛臼褂玫幕究铐;調劑金是調劑施工企業勞保金收支缺口的款項。

  第三條在本市轄區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維修和技術改造等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應當執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建筑行業勞動保險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勞保辦)負責勞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配合做好勞保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市勞保辦做好本轄區內勞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勞保金按施工合同價乘以工程造價勞保金計費系數計算,在施工合同價中單列。屬招標項目的施工合同價按中標價計算。工程結束后,勞保金按工程結算終審價乘以勞保金計費系數計算,收付雙方應當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結清勞保金。

  勞保金計費系數按省工程計價依據和省、市工程計價有關文件規定確定,F行安裝工程的系數為1.77%,其他工程的系數為3.04%。

  第六條勞保金按9:1的比例分為基本金和調劑金。

  基本金由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企業。

  調劑金由建設單位繳交給市勞保辦后,市勞保辦按7:3的比例分別以對應項目調劑和年度調劑方式撥付給施工企業,調劑后有剩余的,轉為風險積累金。

  第七條施工企業應當在本市轄區內的銀行設立固定的勞保金銀行賬戶,專門用于勞保金的收付。勞保金應當?顚S。

  第二章基本金的支付

  第八條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基本金的預支數、支付時間、結算等事項。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向施工企業支付基本金,并將基本金存入施工企業勞保金銀行賬戶。

  合同工期在2年之內或合同價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下的,基本金一次付清;合同工期超過2年且合同價在1億元以上的`,首次預付基本金的70%,剩余基本金在其后1年內付清。

  第十條施工企業依法分包施工的,應當在分包施工合同中約定轉移支付相應勞保金的數額、支付時間、結算等事項,按分包施工合同約定,向分包企業轉移支付基本金。

  分包企業包括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第三章調劑金的繳納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勞保金的10%向市勞保辦預繳調劑金。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預繳調劑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標通知書(依法或經批準免招標項目除外);

  (二)施工合同;

  (三)向施工企業支付基本金的銀行支付憑證及施工企業開具的收款發票。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繳足預繳調劑金時,市勞保辦應向其開具調劑金預繳證明。

  第十四條調劑金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四章調劑金的撥付

  第十五條施工企業依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按建設項目為施工現場的從業人員繳交工傷保險和購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后1年內,可攜帶相關憑證和勞保金銀行賬戶資料向市勞保辦申請對應項目調劑。

  第十六條市勞保辦應在收訖申請對應項目調劑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規定的,將對應項目調劑資料報送給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將對應項目的調劑金核撥至施工企業的勞保金銀行賬戶。

  第十七條施工企業在當年6月30日之前2年內,有直接承建本市已繳納調劑金的工程項目且調劑期有社會保險繳費缺口或勞動保險費支出的,可按規定申請年度調劑。

  調劑期是指上1年7月1日至調劑當年6月30日。

  社會保險繳費缺口是指施工企業承建本市工程項目的勞保金收入,按規定向分包企業轉移支付后,為職工繳交社會保險和購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不足部分。

  勞動保險費支出,是指施工企業按政策規定支付給職工的勞動保險費支出。

  前款所稱職工,是指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包括在本企業離退休的職工),并在本市建立了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第十八條施工企業申請年度調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調劑期社會保險繳費缺口和勞動保險費支出的審計報告;

  (三)營業執照;

  (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五)社會保險登記證;

  (六)勞保金銀行賬戶資料。

  前款規定的調劑期社會保險繳費缺口和勞動保險費支出的審計報告應當由施工企業委托合法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第十九條年度調劑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7月10日前,由市勞保辦在網上發布開展年度調劑工作的通知;

  (二)8月10日至8月20日,在區工商局登記注冊的施工企業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年度調劑,其他施工企業向市勞保辦申請年度調劑;

  (三)9月10日前,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收齊的材料進行審核后報市勞保辦;

  (四)市勞保辦審核申請年度調劑的材料后,對符合年度調劑資格的企業進行公示,制定年度調劑方案,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于11月20日前報市財政部門;

  (五)市財政部門在收到年度調劑方案后,將調劑款項核撥至施工企業的勞保金銀行賬戶。

  第二十條市勞保辦應當對施工企業提供審計報告的真實性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數量為申請年度調劑企業總數的10%。

  第二十一條申請調劑的施工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該企業的當期調劑,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錄其不良行為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年度調劑方案的調劑金分配數,按當年可供分配的調劑金數確定,不超出社會保險繳費缺口和勞動保險費支出。

  第二十三條施工企業超過規定時間不申請調劑的,作自動放棄調劑處理。

  第五章風險積累金

  第二十四條風險積累金用于彌補調劑時調劑金的不足,以及施工企業繳付社會保險或勞動保險等問題的應急處理。

  第二十五條風險積累金的使用由市勞保辦提出方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市財政部門審定后撥付。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施行前結余的調劑金,一并轉為風險積累金。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市勞保辦負責對施工企業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有關勞保金收支的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及時通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并將有關問題列入該企業不良行為記錄。

  被檢查企業應當如實陳述情況、全面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市勞保辦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市勞保辦應當按信訪條例規定為舉報人提供舉報、投訴的便利條件,依法依規處理舉報、投訴。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拖欠勞保金的,按拖欠工程款處理。

  第三十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市勞保辦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縣級市勞保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稄V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實行廣州市建筑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金管理請示的通知》(穗府辦〔1995〕92號)同時廢止。

工程管理辦法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工程渣土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鄭州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程渣土,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者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余泥、余渣、棄土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建成區范圍內工程渣土的產生、清運、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工程渣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及時清運、合理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保護、規劃、建設、公用事業、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報登記

  第六條產生工程渣土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開工之日5個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產生工程渣土的種類、數量、處置方案。

  第七條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申報單位提交的相關資料在3個工作日內核實產生工程渣土的種類、數量和處置方案,并與申報單位或個人簽訂工程渣土處置責任書。

  第八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申報工程渣土處置方案時,應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交納處置費。

  第九條需要用工程渣土回填施工場地以外坑、洼地的,應當向回填地所在地的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登記,并報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清運管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將工程渣土清運至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消納場地。不能及時清運的,應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風、防揚塵等防護措施,防止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十一條對產生的工程渣土,可以自行清運,也可以委托清運單位清運。

  產生工程渣土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有自運能力的,經所在地的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標準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自行清運工程渣土資格證。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清運單位清運工程渣土的,應當與清運單位簽訂委托清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并對清運單位的清運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從事工程渣土清運業務的經營單位或個人,應到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環境衛生服務資格證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申領環境衛生服務資格證書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擁有總載重噸位100噸以上的專用車輛,并符合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標準。

  第十四條環境衛生服務資格證書由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審驗。

  第十五條清運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按照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清運工程渣土。

  第十六條工程渣土清運車輛應按規定采取密閉等措施,清運場地和消納場地應設置車輛除泥設施,防止遺撒和污染路面。

  第十七條工程渣土清運實行雙向登記制度,清運工程渣土的車輛應隨車攜帶雙向登記卡。

  清運工程渣土的車輛出場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的工程渣土清運管理人員應對出車時間、裝載數量在雙向登記卡上登記,運輸到指定的消納場地后,由消納場地管理人員對裝載數量核實后,連同到場時間一并在雙向登記卡上登記。

  第十八條工程渣土清運結束后,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將現場清理整潔,經所在地的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后,交回處置證。

  第十九條工程渣土清運結束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憑雙向登記卡與清運單位結算清運費,清運量以消納場地實際消納量為準。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工程渣土的產生、清運、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亂撒、亂倒工程渣土影響城市市容和道路交通的,應責令當事人立即清除,找不到當事人的,應及時組織清除。

  第二十一條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組織清運單位對工程渣土清運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二條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其工作人員和工程渣土消納場地管理人員的管理和職業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a生工程渣土未取得處置證而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手續,并按已清運數量處以每立方米50元罰款;

 。ǘ┦褂貌环弦幎藴实能囕v清運工程渣土的,每輛車處以5000元罰款;

 。ㄈ┪唇浭协h境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用工程渣土回填坑、洼地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取得環境衛生服務資格證書從事工程渣土清運業務或者未取得自行清運工程渣土資格自行清運工程渣土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五)不按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地點傾倒工程渣土或者運輸工程渣土車輛沿途遺撒、車輪帶泥污染路面的,按《鄭州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市城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所在清運單位停止工程渣土清運業務10天以上60天以下;情節嚴重的,收繳環境衛生服務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工程渣土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流(液)體、粉狀煤灰、礦渣及其他廢棄物的運輸過程中漏灑或亂傾倒,造成道路污染的,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渣土是什么渣土只是建筑垃圾的一種。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工程管理辦法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以下稱文化共享工程)建設,規范和加強文化共享工程試點縣資源建設經費(以下稱資源建設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共享工程試點縣工作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源建設費,是指中央財政撥付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于建設文化共享工程資源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

  資源建設應遵循統一規劃、分級負責、規范制作的原則。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按照文化部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建設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理中心)下發的資源建設目錄、標準規范開展資源建設工作,確保資源建設費?顚S,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全國文化共享工程領導小組負責審定資源建設目錄、資源建設標準、規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及資源驗收辦法。

  第六條

  管理中心負責具體指導開展資源建設工作,具體組織驗收資源。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負責組織所轄地區具體的資源建設工作,并協助管理中心開展驗收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圍

  第八條

  資源建設費的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ㄒ唬┵Y源許可使用費;

 。ǘ┵Y源加工制作費;

 。ㄈ┡c資源建設相關的設備及軟件購置費;

  (四)資源選題論證及驗收等相關費用。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盡量使用現有軟硬件條件開展資源建設工作,資源許可使用費及加工制作費不得低于全部資源建設費的85%。

  第四章

  資源建設內容

  第十條

  資源建設應側重以下內容:

 。ㄒ唬┯嘘P農業先進適用技術和農民務工技能培訓方面的資源庫。

 。ǘ┺r民喜愛的地方戲曲、農村新戲和愛國主義、農村題材的國產影視資源庫。

  (三)有關農民思想道德素質、民主法律知識方面的資源庫。

 。ㄋ模┯嘘P農民醫療保健知識方面的資源庫。

  (五)傳播和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的'資源庫。

  第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對已申報的選題進行統籌協調,避免重復建設。

  第十二條

  在資源建設中,應妥善解決版權問題,確保所建資源能在全國文化共享工程系統內使用。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管理中心下發資源建設目錄、資源建設標準規范。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擬定資源建設方案,明確選題、建設方式、建設的具體內容、具體預算等,并上報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組織有關專家論證后,將論證報告報送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領導小組核準。

  第十五條

  資源建設方案經核準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據此簽訂資源建設合同,并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組織實施。

  第六章

  驗收與監督

  第十六條

  使用資源建設費,必須接受上級文化、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規定完成資源建設后,將所建資源送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負責進行驗收工作。

  驗收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資源,應限期修改直至合格。

  第十八條

  驗收完成后,管理中心向全國文化共享工程領導小組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九條

  若挪用、擠占資源建設費,應按原渠道退回全部資金,并暫停撥付各項補助資金;對于其他違規行為,應按要求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管理辦法7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我省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我省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省廳建管處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文化教育工程項目必須全部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按照上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招標工程以招標的標的為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非招標工程以批準立項文件中的規模和投資作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

  第四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的立項批準手續;

  (二)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的用地批準手續;

  (三)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項目報建手續齊備;

  (五)施工現場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六)按規定應招標工程已取得中標通知書和依法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非招標工程依法簽訂的承發包合同;

  (七)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認定的審查機構的審查,審查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八)按規定應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按規定應委托監理的.已委托監理,按規定應分別簽訂工程質量責任書的已簽訂質量責任書;

  (九)建設資金已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8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年度計劃資金到位不得少于80%,其余部分資金來源必須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塊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市(州)城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縣(市)城鎮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建設單位應在30日內補全。審批時限可以自證明文件補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施工許可證的編號程。

  施工許可證編號的方法是:前6位為發證機關所在地區的編碼,此編碼與居民身份證的編碼相同;第7—14位為工程報建(登記)的日期,15—16位為同日報建(登記)的序號;17—18位為專業分類代碼。

  同一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編號與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的編號一致。由發證機關填寫。

  專業分類代碼:01.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3.煤炭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4.石油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5.化學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6.電力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7.建筑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8.森林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9.輕紡工業建筑安裝工程;10.水利建筑工程;11.鐵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主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裝工程;15.郵電通信電子設備安裝工程;16.熱力及燃氣建筑安裝工程;17.給水排水工程;18.市政橋梁工程;19.其他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并書面報告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延期滿半年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八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年以內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復施工,建設單位必須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按程序補辦施工許可證,并按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給予行政、經濟處罰。

  第十條負責頒發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責成本單位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凡違反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按建設部制定的格式,由省建設廳統一印制,其他任何單位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每項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為正本一份,由建設單位持有,副本若干份,分別由建設、施工等與工程有經濟責任的相應單位持有。

  復印的施工許可證無效。

  第十三條本實話細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本實話細則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

  第十四條本實話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國家于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該許可證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無效。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此前,全國各地方政府也有類似管理制度,但名稱及管理方式缺乏統一指導,如開工報告、開工證等。

  目的

  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

工程管理辦法8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費用,包括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和有關稅金。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執行國務院行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本省行業造價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工程造價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分為統一計價依據、行業計價依據和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下列內容:

  (一)估算指標、概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工期定額;

  (三)人工單價、材料和設備預算價格、施工機械臺班單價以及有關工程造價調整規定;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有關計價依據。

  第六條統一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

  第七條行業計價依據按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其中人工單價、材料和設備預算價格、施工機械臺班單價以及有關費用執行相關行業規定。

  第八條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根據建設工程實際情況進行編制,或者委托有資格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報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認。

  第九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發布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信息。

  市(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材料預算價格的編制、材料價格信息的發布,并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為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十條鼓勵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計價中開發、應用計算機軟件。采用本省統一計價依據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應當經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鑒定。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應當由有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的單位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應當根據投資估算指標和建設期間的價格變動因素進行編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審批手續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在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范圍內,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費用定額、單位估價表和建設期間的價格變動因素進行編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初步設計概算審批手續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施工圖預算應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范圍內,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單位估價表和建設工程所在地當時的材料預算價格或調整系數進行編制。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方法和要求及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編制。招標投標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方法編制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

  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標底應當由符合標底編制條件的招標人或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標底在開標前不得泄露。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企業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向建設單位提出工程竣工結算文件。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企業提出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后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審查意見。逾期未提出審查意見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第十七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的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概預算人員從業資格。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可以根據委托承攬下列業務:

  (一)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評價;

  (二)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三)合同價款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

  (四)建設項目各階段的建設工程造價控制;

  (五)建設工程結算爭議的鑒定;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承攬業務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合同。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不得以同一咨詢文件分別為多方編制、審核建設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當加蓋編制單位印章,并由相應專業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概預算人員簽字和加蓋資格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對所承攬的項目進行登記,建立嚴格的編制、審核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編制、審核建設工程造價,不得弄虛作假、抬價、壓價或者附和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人員,應當在其資質證書或者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活動。禁止超越資質證書或者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禁止轉讓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造價文件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視為同意;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有爭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舉或者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檢舉或者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申請資質等級的;

  (二)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

  (三)不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的;

  (四)超越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承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第三十條未經注冊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概預算人員從業資格證書而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概預算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對注冊造價工程師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概預算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注銷其資格證書,收回執業資格印章或者從業資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內不得參加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概預算人員從業資格考試:

  (一)在申請注冊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或從業的;

  (三)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或從業的。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工程管理辦法9

  福建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實現公正、公平競爭,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10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20xx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均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礎、土建、水電、消防及其他設備安裝、裝飾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裝活動。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大型建設項目和省重點工程的施工招投標活動,審批咨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施工招標投標業務的資格。

  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型建設項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型建設項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活動,應當經公證機關依法公證。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取得《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質證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可以承擔大、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工作:

  承擔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招標的單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1人以上;

  (二)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

  (三)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5人以上;

  (四)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八條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3000至5000萬元的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二)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中小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九條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1000至3000萬元的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二)會計師或經濟師1人以上;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小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十條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建設用地已獲批準并領取《建設用地許可證》;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并能滿足合同工期進度的要求;

  (六)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許可證已經所在地規劃部門批準,施工現場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將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十一條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肢解招標。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至少要有三個企業參加招標;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的技術復雜,保密性強的特殊工程,應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議標。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單位;

  (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申請,并經批準;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四)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六)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第十四條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建筑面積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以及現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企業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與設備的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范;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

  (八)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項目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要變更和補充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六條招標文件發出十天內,招標單位應當組織投標單位召開答疑會,并制作答疑紀要。答疑紀要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條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收取招標代辦費。

  委托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并由監理單位代理招標的,按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聯合頒發的工程建設監理收費標準辦理。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一個工程只能確定一項標底。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可以承擔編制標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場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造價工程師;

  (三)注冊資金10萬人民幣以上;

  (四)注冊標底編制人員3人以上。

  第二十一條建筑安裝、市政、園林及仿古建筑的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福建省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其他專業的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持有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標底的編審以發包工程的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招標交底紀要為依據。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范,本省現行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地區單位估價表、價格指數和政策性調整文件。

  第二十三條標底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量、工程價格和主要材料的實際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計算書及工程預算書。

  第二十四條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臺班費、施工不可預見費、包干費和措施費等。

  第二十五條標底編制后,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或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銀行或有資格的單位審核。

  經審核確定后的標底,應當密封保存,不得泄漏。第二十六條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管理手冊;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七)省外施工企業還須出示經福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機構批準的進閩參加投標的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應向招標單位交納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的投標保證金。并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踏勘現場和招標答疑會。

  第二十八條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招標交底紀要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投標價格和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六)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鑒。

  第二十九條投標單位應在規定的日期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如發現投標書有誤,需在投標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招標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誤差時,應當允許中標價格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條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藝等建議方案,并與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三十一條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二條招標單位應當邀請有關部門參加開標會議,在開標時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內容和標底。

  評標、定標辦法、投標書及補充函件、標底,經當眾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宣布作廢:

  (一)標函未密封的;

  (二)投標書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三)逾期送達投標書的;

  (四)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五)投標書未說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過許可幅度的。

  前款所稱許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設工程項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投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3%的,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4%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報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5%的。

  第三十四條評標工作小組成員由建設單位或代理招標單位、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標底編制與審定單位、設計單位、資金提供單位等組成。評標工作小組成員中應有工程師、經濟師和會計師參加,特殊建設工程項目和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應有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和高級會計師參加。

  評標工作小組組長由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擔任,組員人數為6人以上,其中建設單位的組員人數不得超過組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條評標、定標應當對投標單位的投標價格、建設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質量業績、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六條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于確定中標之日起五日內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抄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未中標單位。未中標單位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招標單位退還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領取股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建設承發包合同。

  第三十八條由于招標單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招標單位應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議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中止議標,并給予通報批評;工程已開工的,處以議標價的1%至3%罰款。

  第四十條招標或建設單位和編制或審核標底單位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責任單位2——5萬元、直接責任人員1——2萬元的罰款,并取消直接責任人員的編制標底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虛報企業資質等級的,尚未中標的,取消其投標資格;已中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中標資格,并處以2——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6個月的投標資格。

  第四十二條投標單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中標資格;工程已開工的,處以中標價的3%罰款。

  第四十三條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投標資格,并處以哄抬標價額的1%至3%罰款;已中標的,取消中標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6個月投標資格。

  第四十四條在招標投標中發生糾紛的,招、投標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依法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四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稱招標交底紀要,是指在招標文件發現后至開標前,招標單位與所有投標單位達成的書面協議。

  第四十八條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招標投標的特點(1)組織性--是一種有組織的商業交易。有確定的招標機構;有特定的招標場所;有特定的招標時間;有特定的招標規則和條件。

  (2)公開性--在世界范圍內公開征詢符合條件的賣主。

  (3)一次性--貿易的自主權掌握在招標人手中,投標人沒有討價還價的權利。

  (4)公平性--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采取區別對待的政策或手段。

工程管理辦法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行為,促進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相關經費投入,督促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造價管理的具體事務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職責,負責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有關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監察、審計、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機關)和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獨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指導性計價依據

  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指導性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和市場調研機制,適時調整指導性計價依據和相關管理措施,科學引導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八條、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聽取工程建設各方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反映建筑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與修訂,報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

  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必要時,提請頒布部門予以解釋。

  第十條、為處理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情況,需要對工程定額予以補充的,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發布補充定額,并報有關審定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因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特殊性,已編制的工程定額缺少對應內容的,施工企業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編制一次性補充定額。一次性補充定額僅適用于本建設工程。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的一次性補充定額,建設單位應當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涉及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以及相應的工程合同價調整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基礎數據庫,定期采集、測算、發布建設工程價格要素市場信息價和指數、指標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鼓勵開發和應用建設工程造價軟件和輔助管理系統。

  軟件開發單位開發和銷售的建設工程造價軟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三章、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造價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實施全過程管理。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指導性計價依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設工程造價。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其造價的約定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條、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施工圖編制,不得作假。

  非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作為建設工程結算的依據。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送備案的同時,應當一并將有關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招標控制價,并將有關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控制價是建設工程招標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計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十九條、工程價款結算,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能夠實行分段即時結算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實行分段即時結算。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工程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進行審核,并予以答復。對工程結算答復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具體期限按28個工作日確定;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和施工企業簽署工程價款結算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結算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工程價款結算需要由財政部門批準或者認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批準或者認定之日起30日內報送結算信息。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拒絕、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價款的,施工企業可以暫停施工,并可以依據建設單位授權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或者工程價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結算價款有爭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執(從)業人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咨詢活動。未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咨詢活動的,其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無效。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等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本系統、本行業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二十四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所承接業務的書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和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執業準則的要求,客觀、公正地提供服務,對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負責。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當加蓋企業執業印章,具體承擔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應當簽字并加蓋執(從)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ǘ┏劫Y質等級承接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工程的造價咨詢業務;

 。ㄋ模┦褂帽酒髽I以外人員的執(從)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ㄎ澹┺D讓其所承接的造價咨詢業務;

 。┕室馓Ц呋蛘邏旱凸こ淘靸r;

  (七)偽造造價數據或者出具虛假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ò耍┬孤对谧稍兎⻊栈顒又蝎@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ň牛┮越o予回扣、賄賂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ㄊ┓、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者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執(從)業活動。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造價成果文件;

 。ǘ┰诜菍嶋H執(從)業單位注冊;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造價業務,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署造價成果文件;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從)業;

 。ㄎ澹┩扛、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執(從)業印章、專用章;

 。┬孤对趫蹋◤模I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操作流程、檔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強執(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信息交流,完善協同監管機制。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監督檢查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控制價、中標價、結算價等信息在本單位的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應當保密的建設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條、國有投資建設工程超過國家、省規定的投資額度及標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低價中標、高價結算,以及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審計和建設工程造價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ǘ┙ㄔO工程中標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ㄈ┱袠丝刂苾r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報送工程結算價款信息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九)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而發生的全部費用。

  本辦法所稱指導性計價依據,是指建設工程各方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額、補充定額、價格信息等。

  本辦法所稱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建設工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工程管理辦法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保障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執業,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注冊以及注冊后的執業、繼續教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以下簡稱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人員。

  第四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對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機構)對本系統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省級注冊機構)對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聘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注冊

  第七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取得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后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八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觅Y格證書;

 。ǘ┰谏a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

  第九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分類注冊,注冊類別包括:

 。ㄒ唬┟旱V安全;

 。ǘ┓敲旱V礦山安全;

 。ㄈ┙ㄖ┕ぐ踩

 。ㄋ模┪kU物品安全;

 。ㄎ澹┢渌踩

  第十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后,將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經安全監管總局認可,可以將本企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安全監管總局;申請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ǘ┎块T、省級注冊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部門、省級注冊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步核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三)安全監管總局自收到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以及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復審并作出書面決定。準予注冊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并在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ㄈ┥暾埲伺c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ㄋ模┥暾埲擞行矸葑C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十二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ㄒ唬┎痪哂型耆袷滦袨槟芰Φ;

  (二)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ㄈ┩瑫r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聘用單位申請注冊的;

  (四)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注冊有效期為3年,自準予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有效期滿需要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注冊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陨暾埍;

  (二)申請人執業證;

 。ㄈ┥暾埲伺c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ㄋ模┢赣脝挝怀鼍叩纳暾埲藞虡I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ㄎ澹┳杂行趦冗_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ㄈ┥暾埲伺c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復印件);

 。ㄋ模┥暾埲伺c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期間不得執業。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及時告知執業證和執業印章頒發機關;重新具備條件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

 。ㄒ唬┳杂行跐M未延續注冊的;

 。ǘ┢赣脝挝槐坏蹁N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十六條執業證頒發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執業證和執業印章收回,并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受到刑事處罰的;

 。ǘ┯斜疽幎ǖ谑鍡l規定情形之一未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的;

 。ㄈ┓伞⒎ㄒ幰幎ǖ钠渌樾。

  第三章執業

  第十七條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ㄒ唬┌踩a管理;

 。ǘ┌踩a檢查;

  (三)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

 。ㄋ模┌踩珯z測檢驗;

  (五)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

  (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由聘用單位委派,并按照注冊類別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執業,同時在出具的各種文件、報告上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應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并簽署意見:

 。ㄒ唬┲贫ò踩a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

 。ǘ┡挪槭鹿孰[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ㄈ┲贫◤臉I人員安全培訓計劃;

 。ㄋ模┻x用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贫ㄖ卮笪kU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ㄆ撸┢渌踩a工作事項。

  第二十條聘用單位應當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建立執業活動檔案,并保證檔案內容的真實性。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褂米园踩こ處煼Q謂;

  (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ㄋ模﹨⒓永^續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ㄆ撸⿲η址副救藱嗬男袨檫M行申訴;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WC執業活動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執業水準;

 。ㄈ┰诒救藞虡I活動所形成的有關報告上署名;

  (四)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執業活動中的秘密;

 。┎坏贸鲎狻⒊鼋琛⑼扛、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ㄆ撸┎坏猛瑫r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執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繼續教育按照注冊類別分類進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每個注冊周期內應當參加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48學時。

  第二十四條繼續教育由部門、省級注冊機構按照統一制定的大綱組織實施。中央企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可以由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組織實施。

  繼續教育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煤礦安全、非煤礦礦山安全、危險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申請注冊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七條安全監管總局對準予注冊以及注銷注冊、撤銷注冊、吊銷執業證的人員名單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聘用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條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銷其注冊,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ǘ┮詡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ㄋ模┬孤﹫虡I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峁┨摷賵虡I活動成果的;

 。ㄆ撸┏鰣虡I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ò耍┓伞⒎ㄒ、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在注冊工作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寐殑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ǘ⿲Πl現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xx年公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工程管理辦法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集中供氣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合理開發利用農村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促進農業循環經濟持續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谑泄芾淼霓r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項目開發投資及其項目的申請、安排、實施、服務保障體系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大中型沼氣工程項目,是指單體發酵裝置容積50m3以上、1000m3以下的沼氣工程項目。

  第四條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項目實行統一計劃、集中管理、分工負責、分級實施的管理體制。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項目的投資計劃、項目資金、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竣工驗收、監督檢查及服務保障體系等管理工作;市發改部門負責項目計劃的立項審批及監督檢查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安排及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工作;區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項目的規劃布局、項目申報、前期工作、組織實施、配套資金、監督檢查、服務保障體系建設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農村畜禽養殖小區和種苗場興建的大中型沼氣工程集中供氣項目的投資原則以市政府投入為主,企業辦的畜禽養殖場興建的大中型沼氣工程以養殖企業投入為主,市財政適當扶持為輔。

  第六條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要嚴格遵守如下建設程序:提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書、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和后評價。

  第七條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開發建設、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項目前期工作

  第八條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項目優先考慮安排的條件:出口養殖和加工基地;農村新建的畜禽養殖小區、新建的大中型養殖場;靠近村莊、水源和環境污染嚴重的養豬場,尤其是被市政府列入重點治理的大中型養豬場;各建沼單位主動申請,養殖企業以企業自籌投入為主;能提供沼氣沼液供附近村民使用、支持發展“豬—沼—作物”生態循環農業,能做好沼氣沼肥物業管理的豬場或小區。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需要提出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準后,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必須根據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和審批意見,以及有關建設標準、規范、定額等進行編制。主要包括設計說明、圖紙、主要設備材料用量表和投資概算等。

  第十一條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在審批前,先由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然后報送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心審定。

  第三章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項目組織實施必須嚴格執行邀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和竣工驗收等制度。項目建設要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十三條項目實施要依照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對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建設進度等內容進行監督管理。監理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和監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獨立履行監督職責。

  第十四條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規定,通過邀標確定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不得迫使承擔施工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審批文件,必須在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后半個月內動工,并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確因客觀原因需要延期動工或變更的項目,按程序向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或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市、區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機構履行職責,加強對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控,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健全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財務管理的規定,設立專賬管理,做到?顚S。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區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項目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項目建設單位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年度投資計劃執行不力,不履行項目建設程序,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規模,擠占、挪用、截留、滯留項目資金,以及有其他嚴重問題的項目建設單位,視情節輕重采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安排新項目、收回建設投入資金等措施,并建議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集中供氣建設項目管理系統,區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建設單位要定期報送有關項目信息。

  第二十一條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調研、篩選、評審和論證,匯總編制項目計劃,送市發展和改革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項目調研、評審、論證、檢查和驗收經費可按項目安排經費總額3%的比例提取,由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使用。

  第五章農村沼氣服務體系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村沼氣服務保障體系必須與沼氣工程建設同步規劃、配套實施,逐步建立功能完善、服務高效的市、區、鎮、村四級服務體系。

  第二十三條堅持“政府引導、多元參與、方式多樣”和“服務專業化、管理物業化”的.原則,逐步建立以市級技術實訓基地為依托、區鎮服務站為支撐、村級服務網點為基礎、農民服務人員為骨干的沼氣服務保障體系,為沼氣農戶提供優質、規范、高效、安全的服務,鞏固沼氣建設成果。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建立沼氣服務站,與周邊農村簽訂集中供氣協議,并負責做好沼氣池的日常維修管理;供應農戶的沼氣供氣工程管理要有村沼氣合作社負責,確保農戶正常用氣。沼氣供應實行物業化管理。每個受益農戶每月要繳納10—15元沼氣維修管理服務費,確保技術指導到位,管理服務到戶。

  第二十五條各級農村能源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引導農戶推廣沼液、沼渣綜合利用技術,發展農業循環經濟,提高沼氣使用效益。農村畜禽養殖小區的沼液、沼渣綜合利用由村沼氣合作社負責管理,規模養殖場(加工廠)的沼液、沼渣綜合利用由場(廠)沼氣服務站負責管理,實行沼液、沼渣的使用有償服務,使沼液、沼渣都得到綜合利用。

  第六章項目驗收

  第二十六條項目竣工后,先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有關單位進行初驗。初驗前由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整理好有關文件及技術資料,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初驗申請。

  第二十七條初驗合格并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八條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發改、財政等有關部門的工程、管理、財務等人員組成項目驗收組,對項目建設竣工驗收申請單位進行驗收。

  第二十九條驗收組通過對項目的全面檢查和考核,對項目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客觀評價,形成竣工驗收報告?⒐を炇請蟾嬗扇缦轮饕獌热萁M成:項目概況,資金使用及財務管理情況,土建及田間工程情況,儀器設備購置情況,制度建設、操作規程及檔案管理情況,項目實施與運行情況,項目效益與建設效果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驗收結論與建議。

  第三十條形成的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由竣工驗收組成員簽字后,報送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第三十一條對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驗收,由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徹底,達不到竣工驗收要求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項目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要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并根據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健全項目檔案,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提出到工程竣工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將全部檔案移交給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農村戶用型沼氣物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沼氣工程的意義沼氣是一種可再生的生物能源,是一種優質、衛生、廉價的氣體燃料,開展農村當沼氣建設,推廣"三沼"綜合利用,能推動農村經濟發展,使農民得到實惠,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

  沼氣是一種清潔、高效的可再生能源.農村發展沼氣很重要,不僅可以方便農民的生活,還可以改善生態環境.以沼氣為紐帶開展綜合利用,加快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可以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和效益,增加農民收人,使農民盡快脫貧致富。

  我國能源矛盾日益突出,而解決我國能源矛盾的根本出路只能是建設節約型社會.我國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低下,能源浪費嚴重.沼氣產業實現了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的循環發展,極大地節約了農村能源.發展農村沼氣產業,是解決我國農村能源問題和建設節約型新農村的有效途徑.

  沼氣工程正成為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之一.沼氣的應用能有效緩解農村生活用能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實現國家要生態、農民要致富的目標,以沼氣建設為紐帶推動農村富民工程,提高資源有效利用率,減少污染排放,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產氣、積肥同步,養殖、種植并舉,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城鎮化的目標。

工程管理辦法13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范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第六條

  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七條

  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こ谈艣r: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ㄈ┦┕び媱潱喊ㄊ┕みM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ㄎ澹┦┕ぐ踩WC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趧恿τ媱潱簩B毎踩a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ㄆ撸┯嬎銜跋嚓P圖紙。

  第八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ㄈ┍O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ㄎ澹┛辈、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十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ㄒ唬⿲m椃桨竷热菔欠裢暾、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三條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的專業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ǘ⿵氖聦I工作20xx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二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xx]213號)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廢止。

工程管理辦法14

  一、實踐鍛煉的對象與要求

  1、從事專業課和專業基礎課程教學工作的在編和正式聘用的教師。

  2、根據學院發展和專業建設需要,學院和系(部)選派到企業學習、鍛煉的教師。

  3、晉升中級、副高級教師系列職稱的專業教師在考核年限內必須有企業實踐經歷6個月以上。

  4、從企業引進并具有1年以上工作經歷的教師,在5年內可不作要求。

  二、實踐鍛煉的形式與途徑

  1、實踐鍛煉形式

 。1)學期中脫產實踐鍛煉。

 。2)假期實踐鍛煉。利用假期參加實踐鍛煉的時間可以累計。

  (3)教師實踐鍛煉分學院(含系部)安排和教師自主聯系兩種組織形式。由學院(含系部)統一安排的實踐鍛煉,可作為晉升職稱的考評依據;教師自主聯系的僅安排在假期中實施,可作為教學工作考核的依據。

  2、實踐鍛煉途徑

  (1)教師到企業或生產一線從事與任教專業(課程)相關的頂崗工作;

 。2)教師到科研院所從事與任教專業相關的科研開發或技術推廣應用工作;

  (3)教師結合所任課程承包校內基地和學院指派承擔基地生產管理工作;

 。4)教師到校外實訓基地從事與任教專業相關的建設工作;

 。5)教師從事與任教專業相關的掛職鍛煉、掛縣強農富民工程、技術扶貧等工作;

 。6)教師參加以企業實踐為主的各級培訓;

 。7)教師外出從事與任教專業相關的有利于提高實踐技能的其他工作。

  三、實踐鍛煉的組織實施

  1、教務處根據學院的發展規劃與師資隊伍建設的需要,結合國家高職院校建設的要求,制定學院教師實踐鍛煉工作的規劃,加強教師實踐鍛煉工作的宏觀指導與組織協調。

  2、系(部)要注重教師實踐鍛煉基地的建設,根據師資隊伍建設的需要,選擇有較高知名度的企業和高新技術單位,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并簽訂合作協議,有條件的要在企業建立教師工作站,相關資料交教務處備案。

  3、每學期各系(部)應根據本部門教學任務和專業建設的需要向教務處提出教師實踐鍛煉的計劃,同期安排脫產實踐鍛煉的教師一般不超過本部門人數的`10%。并于每年的6月上旬、12月上旬報教務處。

  4、各系(部)報送的計劃經教務處匯總,研究確定名單,報主管院領導批準方可落實。

  5、各系(部)負責選派教師并聯系承接單位、確定實踐鍛煉崗位、選聘指導教師,負責實踐教師的管理和考核,及實踐鍛煉形成的各種材料的歸檔與管理等工作;教務處牽頭組織做好實踐鍛煉的過程監控工作。

  6、系(部)要在參加實踐鍛煉的教師現有水平基礎上制訂科學合理的目標,明確其通過該階段的實踐鍛煉,專業技術、實踐能力上要達到的具體要求,應完成的具體任務或取得的成果,并作為實踐教師考核的主要依據。

  7、參加實踐鍛煉的教師本人應填寫《徐州生物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教師實踐鍛煉審批表》,各部門按管理權限審核并經主管院長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假期中教師自主聯系的實踐鍛煉,由系部審批,教務處備案。未經批準的,學院不認可實踐經歷,不享受有關的津貼和補助。

  四、實踐鍛煉的要求

  1、教師實踐鍛煉以提高自身實踐技能為目的,實踐鍛煉期間必須在批準的崗位工作。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實踐鍛煉計劃、場所、時間,必須提前向系(部)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實踐鍛煉機會。

  2、實踐鍛煉期間,教師必須服從承接方的管理,保守商業秘密,并按照要求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務。未經學院授權,教師不得利用學院名義開展業務活動。因個人原因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本人負責。

  3、實踐鍛煉教師必須每周向所在系(部)報告實踐鍛煉有關情況,實踐鍛煉結束時上交書面的《實踐鍛煉工作周志》。

  4、實踐鍛煉教師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實踐鍛煉單位有關各項規章制度。請假需按承接單位的制度和本院的有關規定辦理,個人原因請假超過3個工作日必須向系(部)提出書面申請,超過5天必須向分管院領導請假,經批準后方可執行,否則視為曠工。

  5、教師實踐鍛煉結束返校后,應向學院教務處提交經過承接方鑒定的《徐州生物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教師實踐鍛煉考核表》;實踐鍛煉總結和實踐鍛煉期間形成的其他資料或成果交系(部),經審核后歸入教師個人業務檔案。

  6、教師實踐鍛煉期間,應加強與承接方的溝通與交流,主動宣傳學院,自覺做推動產學結合、校企合作的使者。

  7、教師到企業鍛煉實踐應完成以下任務:

 。1)學習和了解企業的先進的經營管理理念、生產組織方式、工藝流程、產業發展趨勢等基本情況,形成一份調研報告。

 。2)熟悉企業相關崗位職責、操作規范、用人標準及管理制度等具體內容,對人才培養方案提出修訂建議。

 。3)學習本專業領域在生產實踐中應用的新知識、新技能、新設備、新工藝、新標準、新方法,并參與相關課程標準的制定、工學結合課程開發。

 。4)提交一份實踐鍛煉總結(不少于3000字)或公開發表論文1篇。

  五、實踐鍛煉的管理與考核

  1、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教師實踐鍛煉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實施,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外出實踐鍛煉教師的管理,確保教師實踐鍛煉工作取得實效。

  2、學院對選派的教師實踐實行過程管理并進行結果考核;對自主聯系實踐的教師實行結果管理,以考核表為依據。

  3、教務處及相關系(部)采取實地檢查、電話查訪、單位聯絡、組織階段匯報等多種形式,做好教師實踐鍛煉的過程管理與監控。

  4、教師實踐鍛煉實行考勤制度,由實踐鍛煉所在單位考勤?记诒斫泴嵺`鍛煉(導人簽字并加蓋公章。考勤表系(部)審核后報教務處,核算并發放津貼和補貼。

  5、教師實踐鍛煉期間,若不服從承接方的管理,被提前終止實踐鍛煉的,或因自身原因發生其他影響學院聲譽的嚴重事件,按教學事故處理。

  6、實踐鍛煉期間,學院和系(部)抽查發現脫崗兩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評優;脫崗三次及以上的,實踐鍛煉考核直接定為不合格。

  7、系(部)負責組織實踐鍛煉教師在本部門的匯報會。

  8、根據學院制度應參加實踐鍛煉的及學院和系(部)選派到企業鍛煉的教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的可高職低聘或解聘教師崗位。未完成兩年兩個月實踐任務的教師,在考核學期教學質量直接定為不合格。

  9、教務處和相關部門定期對教師實踐鍛煉效果進行調研與全面評估,提出實施改進意見。

  六、實踐鍛煉的津貼與獎勵

  1、學期中脫產實踐鍛煉經考核合格,專職教師視為完成基本教學任務(以系部平均課時量為參照),兼職教師參照同類崗位坐班人員的標準,計發津貼。脫產期間原則上不安排教學任務,特殊情況需經分管院長批準,并計發課時津貼。

  2、由系部選派、學院審批的教師假期實踐鍛煉經過考核合格后,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實踐單位為外省市的每月1600元、為徐州市5縣的每月1200元、為徐州市區內每月800元。

  3、教師在企業實踐期間擔任成建制實習班級管理工作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實踐單位為外省市的每月2000元,為徐州市5縣的每月1600元、為徐州市區內每月1000元。

  4、教師企業實踐不足1個月的按學院出差的相關規定辦理。

 。怠⒊邪然睾蛯W院指派承擔基地生產管理工作不享受津貼。

 。、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掛職鍛煉、掛縣強農富民工程、扶貧、企業培訓等任務的按上級有關文件并結合學院實際給予補貼。

  7、在企業頂崗鍛煉的教師勞動報酬由學院和系(部)與企業商定,教師個人不得向承接方提要其他報酬。

 。浮W院鼓勵教師在不影響教學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假期、雙休日自主到企業參加實踐鍛煉,提高自身實踐能力,學院認可實踐經歷,不發放津貼。

  9、對在實踐鍛煉期間取得科研成果、技術革新或實質性推動產學結合、校企合作的教師另行給予表彰與獎勵,獎勵標準參照學院其他獎勵辦法。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實施,原《關于專業教師到企業實踐鍛煉的意見》(徐生高校發〔20xx〕98號)廢止。

  附件1徐州生物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教師實踐鍛煉審批表

  附件2徐州生物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教師實踐鍛煉鑒定表

  附件3徐州生物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教師實踐鍛煉工作周志

  附件4徐州生物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教師實踐鍛煉檢查記錄表

  附件5徐州生物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教師實踐鍛煉月考勤表

工程管理辦法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保護建設工程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建設工程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四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建筑材料、構配件生產及設備供應單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承擔工程質量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積極采用優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建造優質工程。地方、部門和企業可獎勵對提高工程(產品)質量有貢獻的單位和人員。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工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屬的專業技術強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構配件生產單位的資格(質)等級、生產許可證和業務范圍的管理,監督各單位在資格(質)等級和允許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活動。

  加強對建設單位與發包工程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能力和編制招標文件及組織開標、評標、定標能力的審查。建設單位不具備上述能力的,應委托建設監理或咨詢單位代理。

  第八條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實施監理的工程)及構配件生產,均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工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城市或專業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第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監督、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工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任務。

  第十條國家對工程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和組織。國務院工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專業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監督抽查。建設工程質量抽查的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實行按質論價。對質量達到優良等級的工程實行優價;對達不到國家標準規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規定的相應等級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價。

  第十二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向該企業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書。

  第十三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設備,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其包裝上使用質量認證標志。使用單位經檢驗發現認證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有權向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投拆。

  對尚沒有經過產品質量認證的建筑材料、設備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推薦使用。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驗評,未經驗評或驗評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用戶有權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向設計、施工單位查詢;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單位或部門應負責處理。

  第十六條保護用戶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用戶反映的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建議有關單位或部門負責處理,支持用戶對因建設工程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對其選擇的設計、施工單位和負責供應的設備等原因發生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配備相應的質量管理人員,或委托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進行管理。委托監理單位的,建設單位應與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必須根據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按有關規定選擇相應資格(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并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須有質量條款,明確質量責任。一個住宅單體工程應有一個施工企業負責總包。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辦理有關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認真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施工中應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合同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竣工后,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供應的設備等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房屋建設開發公司除應遵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對開發工程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房屋建設開發公司開發經營的工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ㄒ唬┕こ藤|量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的要求;

 。ǘ┏鍪鄣姆课,應符合使用要求,并提供有關使用、保養和維護的`說明;

  (三)對出售的房屋,因其本身的質量問題,在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負責組織保修。

  第四章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應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五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資格等級承擔相應的勘察設計任務,不得擅自超越資格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接任務,應當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格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技術標準和合同進行勘察設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的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制度,參與圖紙會審和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條勘察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工程設計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

 。ǘ┕こ炭辈煳募从彻こ痰刭|、地形地貌、水文地質狀況,評價準確,數據可靠;

 。ㄈ┰O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施工圖應配套,細部節點應交待清楚,標注說明應清晰、完整;

 。ㄋ模┰O計中選用的材料、設備等,應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色澤等,并提出質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產廠家。

  第二十八條對大中型建設工程、超高層建筑、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應在合同中規定設計單位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第五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工程任務,不得擅自超越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包工程;必須依據勘察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精心施工;應當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實行總包的工程,總包單位對工程質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負責。

  實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單位要對其分包的工程質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負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加強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加強計量、檢測等基礎工作,抓好職工培訓,提高企業技術素質,廣泛采用新技術和適用技術。

  第三十三條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中規定的各項工作內容,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

 。ǘ┕こ藤|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規定的要求,并經質量監督機構核定為合格或優良;

 。ㄈ┕こ趟玫脑O備和主要建筑材料、構件應具有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準規定必要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竣工圖,已辦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關手續;

 。ㄎ澹┮押炇鸸こ瘫P拮C書。

  第三十四條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實行保修,并提供有關使用、保養、維護的說明。

  第六章建筑材料、構配件生產及設備供應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建筑材料、構配件生產及設備供應單位對其生產或供應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三十六條建筑材料、構配件生產及設備的供需雙方均應簽訂購銷合同,并按合同條款進行質量驗收。

  第三十七條建筑材料、構配件生產及設備供應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技術裝備和質量保證體系,具備必要的檢測人員和設備,把好產品看樣、定貨、儲存、運輸和核驗的質量關。

  第三十八條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蠂一蛐袠I現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合格標準和設計要求;

  (二)符合在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標準,符合以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三十九條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ǘ┯兄形臉嗣鞯漠a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ㄈ┊a品包裝和商標樣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ㄋ模┰O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

 。ㄎ澹⿲嵤┥a許可證或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的產品,應有許可證或質量認證的編號、批準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七章返修和損害賠償

  第四十條建設工程自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后,在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

  本辦法所稱的質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中對質量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保修期限是指從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規定的期限:

  (一)民用與公共建筑、一般工業建筑、構筑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ǘ┙ㄖ锏碾姎夤芫、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ㄈ┙ㄖ锏墓峒肮├錇椋眰采暖期及供冷期;

 。ㄋ模┦彝獾纳舷滤托^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為1年;

  (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第四十二條施工單位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對工程負責維修的,其維修的經濟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一)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并承擔經濟責任;

 。ǘ┯捎谠O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設計單位承擔經濟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費用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不足部分由建設單位負責;

 。ㄈ┮蚪ㄖ牧稀嬇浼驮O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或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四)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缺陷,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ㄎ澹┮虻卣、洪水、臺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不承擔經濟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侵害人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受害人賠償。

  第四十四條施工單位自接到保修通知書之日起,必須在2周內到達現場與建設單位共同明確責任方,商議返修內容。屬施工單位責任的,如施工單位未能按期到達現場,建設單位應再次通知施工單位;施工單位自接到再次通知書起的1周內仍不能到達時,建設單位有權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不屬施工單位責任的,建設單位應與施工單位聯系,商議維修的具體期限。

  第四十五條因建設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因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法定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進行檢驗。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可處以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匆幎ㄟx擇相應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

  (二)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三)負責供應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等的質量不符合現行的技術標準要求;

 。ㄋ模┪唇浛⒐を炇,就使用工程的。

  第四十九條房屋建設開發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開發經營工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勘察設計、施工、構配件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o證的勘察設計、施工、構配件生產單位擅自承接任務的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二)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ㄈ┛⒐そ桓妒褂玫墓こ滩环媳巨k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ㄋ模┪窗匆幎▽嵭匈|量保修的;

 。ㄎ澹┯捎谠O計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第五十一條生產和供應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檢測單位偽造檢驗數據或偽造檢驗結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更正,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所收檢驗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對阻礙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經濟處罰的具體辦法,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單位制定。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建設部備案。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建筑工程保修辦法(試行)》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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