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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高中教職工聘用合同制實施方案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浦江高中教職工聘用合同制實施方案,歡迎大家分享。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校內部人事制度改革,保障教職工和學科合法權益,增強教職工教書育人的自覺性,達到提高教職工素質和學校辦學效益,建設一支適應教育現代化需要的高素質教師的目的,根據《南京市教育系統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的實施意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范圍、對象
本校在編的教師、職員和工人(含原有的國家正式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和新進入的教職工)。
二、聘用合同的簽訂
1、聘用的原則
⑴全員聘用合同的簽訂,堅持合同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簽訂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確定聘用關系,明確合同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⑵依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標準核定編制、設置崗位,遵循科學定員、平等公開、競爭擇優、合理流動的原則。
2、合同的簽訂
⑴聘用合同書由南京市人事局統一印制。
⑵由學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與教職工以聘用合同書的形式簽訂聘用合同。
⑶以上級關于核定編制標準文件為依據、考慮教職工進修、開設選修課和活動課的需要、女教職工產假等因素,適當放寬編制數,但從嚴把握。
⑷經上級任命的校級行政干部,其任命書視為簽訂了聘用合同。
⑸由上級任命或選舉產生的中國共產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和工會主席,其任命書和選舉結果批準文件視為簽訂了聘用合同。
⑹以上⑷⑸款的人員,任職期滿后不再擔任原職務,又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仍應簽訂聘用合同。
⑺其他人員均應與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簽訂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⑴合同期限
⑵工作內容和工作條件
⑶工作紀律
⑷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⑸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⑹違約責任。
聘用合同書除上述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它內容。
4、聘用合同的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根據合同雙方的意愿,由學校和受聘人協商確定,一般短期合同1—5年,中期合同6—10年,長期合同10年以上。
⑴凡在我校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教職工,經雙方同意可以簽訂長期合同,但不超過國家規定的退休時間。
⑵凡被評為市級以上(含市級)先進教育工作者、勞動模范和特級教師、區級以上先進教育工作者、學科帶頭人和優秀青年教師、優秀班主任,簽訂合同期限為十年。(不超過國家規定的退休時間)
⑶學校對從師范學院(大學)畢業生中聘用的新教師按國家規定的見習期限和服務期限確定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對從企業、社會待業人員及其它學校畢業 生中聘用的新教職工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從外校新調入的新教職工試用期也為六個月。經試用考核合格者,辦理聘用手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繼續聘用。
⑷以上3項條款外,簽訂合同期限為五年(不含見習期),因學校需要或教職工本人師德修養、工作情況、身體健康等原因,不屬⑴⑵⑶條款的經雙方同意,也可以簽訂長于或短于五年的合同。
⑸聘用合同制干部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原合同的期限。
5、簽訂聘用合同的程序
⑴學校先制定實施方案(初稿),交教代會審議通過并報區教育局批準。
⑵在簽訂聘用合同的基礎上,學校與教職工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崗位聘任合同,并作為聘用合同的附件。
⑶全員聘用合同須經區人事局鑒證。
⑷首次簽訂合同定在99年8月下旬。
6、聘用合同簽訂后,不因聘用單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變更而終止或解除。
7、學校與下列人員可緩簽聘用合同:
⑴個人行為能力受限制的教職工;
⑵因某種原因,在冊不在崗的教職工;
⑶其它特殊原因,暫時不能勝任有關教育教學工作的教職工。除第一款所列對象外,緩簽聘用合同的時間一般為半年到一年。
8、不愿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的教職工,又不屬于緩簽范圍的限期3個月,由本人提出申請并聯系接收單位,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批準辦理調離手續,逾期未能調離,或學校不同意調離,仍拒絕簽訂聘用合同的,報區教育局作自動離職處理。其中,在服務期內的大中專畢業生和新調入與學校簽了服務期協議的教職工,本人要求流動還應繳納相應的違約金。
9、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后,教職工的工時制度、法定假期、女工保護待遇,因公負傷致殘和死亡待遇,非因公傷殘和患病及退離休等福利待遇,均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因特殊原因使原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合同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
3、受聘人被開除、辭退或本人自動離職后,聘用合同即自動解除。
4、受聘人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⑴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⑵符合國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暫行規定》之辭退條件的;
⑶未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經教育教學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
⑷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⑸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較壞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⑺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對合同變更達成協議的;
⑻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工作失職,對學校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
5、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⑴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愿從事學校為其安排的適當工作;
⑵受聘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6、受聘人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⑴聘用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4、5條規定的;
⑵受聘人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⑶受聘人患病或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⑷受聘女教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⑸其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條件的。
7、有下列情況之一,受聘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⑴在試用期內的;
⑵學校違反國家政策法規或聘用合同規定,不按規定支付工作報酬,侵害受聘人合法權益的;
⑶受聘人經學校同意應征入伍的;
⑷經學校同意,受聘人自費升學、出國留學、出國定居、調動、辭職的。
8、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除特殊情況外,應在學期結束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學校。
四、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1、經浦口區人事局鑒證的合同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都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付一定的違約金,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違約金的數額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合同未約定的按違約金=受聘期間月平均基本工資×20%×違約月數計算。
2、聘用合同履行期間,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除符合本意見第三項第7條2、3款所列條件者外,執行以下規定:
⑴在國家規定的服務期內的受聘大中專畢業生,按有關文件規定支付畢業生培養費;
⑵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出資進行培訓(含公費派遣出國、出境進修培訓)在規定(或約定)的服務期內的,受聘人應按規定(或約定)償還進修培訓費;
⑶由外縣、外單位調入本校的教職工,凡與學校簽訂了服務期協議而未允許在學校內部提前退崗休養(工齡、教齡連續計算),待達到法定服務期之前,受聘人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教職工下崗后的管理
1、已簽訂聘用合同但因實行雙向選擇競爭上崗未被聘用上崗的,學校可通過崗位培訓、換崗、試聘等方式妥善安置,崗位培訓、試聘期間的待遇不低于待聘人員的待遇。上述人員也可進入人才市場,由人才服務機構代為推薦到其它單位工作(區教育局按規定為其辦理調動手續)。對不服從學校安置又未能推薦到其它單位工作的教職工,作學校內部待聘處理。
2、學校內部待聘的教職工不再保留原崗位待遇,不享有30%活工資、職務崗位津貼及學校發放的獎金補貼。待聘時間為一年。內部待聘期滿仍未能上崗的,作待崗人員處理。待崗人員由學校發放生活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執行浦口區職工最低生活補貼標準,教齡不再連續計算。在待崗待聘期間,除參加校外培訓教職工外,都要服從學校管理,到校報到參加學習或做臨時性的工作。
3、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且連續工齡二十年以上因體弱多病等原因難以堅持工作的教職工,由本人提出申請,學校同意,經區教育局批準,到退休年齡再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提前退崗休養期間的待遇,參照退休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退養期間,不允許從事第二職業,不允許搞有償家教,一旦發現即按待崗人員處理。
六、組織管理及爭議處理
1、全員聘用合同簽訂后(含續訂和變更聘用合同),須經區教育局審核,報區人事局鑒證后生效。
2、學校成立由教工、行政、工會代表組成的人事爭議調解小組,按國家、省、市有關法規、政策行使人事爭議調解職能。學校與受聘人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調解小組提出調解請求。如能夠協商解決,并形成調解協議,雙方均按協議履行。如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七、相關問題
1、本實施方案在實施過程中若與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均以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為準。
2、本方案已經教代會審議通過,報區教育局批準后組織實施。
3、本方案由江蘇省浦江高級中學校長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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