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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四卷案例分析專項練習(3)

時間:2024-10-15 06:43:59 學人智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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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四卷案例分析專項練習(3)

  【答案】

司法考試四卷案例分析專項練習(3)

  1.根據本案情況,當事人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因為雙方的仲裁協議無效。但劉某向M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異議的,仲裁協議有效,當事人可通過仲裁解決糾紛。

  2.仲裁員的回避應當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重新進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3.(1)仲裁委員會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員是錯誤的。因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在規定期間內沒有選定首席仲裁員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才能指定仲裁員。

  (2)仲裁員回避后,仲裁委員會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員是錯誤的。因為仲裁員回避后,仍應當由何某選任仲裁員,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規定期間內沒有選定仲裁員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主任才能直接指定。

  (3)仲裁庭繼續進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確的。理由有二:一是即使仲裁協議無效,當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開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響仲裁庭的審理;二是仲裁員回避后的程序進行問題由仲裁庭決定。

  4.(1)劉某應當向乙市中級法院或丙市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對仲裁裁決的申請執行,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2)何某應當向甲市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的撤銷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3)受理執行的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甲市中級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受理執行的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甲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何某撤銷仲裁申請的,受理執行的法院裁定恢復執行。

  5.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應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間內開始仲裁的,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6.仲裁裁決被撤銷后,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也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因為,一方面原仲裁協議和管轄協議都是無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決被撤銷后,原協議即已失效,只能重新達成協議方能申請仲裁。

  【主要參考法律規定】《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

  【案例六】

  【案情】高某系A省甲縣個體工商戶,其持有的工商營業執照載明經營范圍是林產品加工,經營方式是加工、收購、銷售。高某向甲縣工商局繳納了松香運銷管理費后,將自己加工的松香運往A省乙縣出售。當高某進入乙縣時,被乙縣林業局執法人員攔截。乙縣林業局以高某未辦理運輸證為由,依據A省地方性法規《林業行政處罰條例》以及授權省林業廳制定的《林產品目錄》(該目錄規定松香為林產品,應當辦理運輸證)的規定,將高某無證運輸的松香認定為"非法財物",予以沒收。高某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沒收決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關規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規《森林法實施條例》涉及運輸證的規定如下:除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外,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運輸證,否則由林業部門給予沒收、罰款等處罰。

  A省地方性法規《林業行政處罰條例》規定"對規定林產品無運輸證的,予以沒收"。

  【問題】

  1.如何確定本案的管轄法院?如高某經過行政復議再提起訴訟,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2.如高某在起訴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法院應如何立案?對該請求可否進行單獨審理?

  3.省林業廳制定的《林產品目錄》的性質是什么?可否適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運輸的松香是否屬于"非法財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審理本案時應如何適用法律、法規?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處罰法》,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業行政處罰條例》關于沒收的規定是否符合該要求?

  【答案】

  1.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本案的被訴行政行為由乙縣林業局作出,故乙縣法院具有管轄權。如高某經過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改變原處罰決定的,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基層法院也有管轄權。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院應當對撤銷沒收決定請求與賠償請求分別立案;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行政賠償的請求進行單獨審理或對二項請求合并審理。

  3.省林業廳制定的《林產品目錄》是根據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不屬于法院應當依據或者參照適用的規范,但可以作為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事實依據之一。

  4.高某運輸的松香不是"非法財物"。因為高某具有加工、收購、銷售松香的主體資格,也向甲縣工商局繳納了松香運銷管理費,因此對該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權,不能將該批松香認定為"非法財物"予以沒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均未將木材以外的林產品的無證運輸行為納入行政處罰的范圍,也未規定對無證運輸其他林產品的行為給予沒收處罰。A省地方性法規《林業行政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擴大了《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應受行政處罰行為以及沒收行為的范圍,不符合上位法。根據行政訴訟法律適用規則,法院應當適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

  (2)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本案《林業行政處罰條例》關于沒收的規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不符合有關要求。

  【主要參考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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