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不一定是商品
《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還是商品嗎?》一文(見《政治教育》1996年第8期)認為:“商品經(jīng)過交換進入消費領域仍然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不能不謂之商品”。并由此認定買來送給人的禮品(如買來送給人的鋼筆)也是商品。
這個觀點不妥。
商品(勞動力商品除外)經(jīng)過交換進入消費領域后,判斷它是不是商品,應作具體分析。大概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購來的物品在消費中雖然失去了原有的使用價值形態(tài),但產(chǎn)生了新的使用價值形態(tài),那么,該物品仍然是商品。例如:作為商品的棉花被工廠買來,工廠把棉花紡成棉紗,這里的棉花就是商品。馬克思指出:“生產(chǎn)資料在喪失自己使用價值的同時并不喪失價值,因為它們通過勞動過程失掉自己原來的使用價值形態(tài),實際上只是為了在產(chǎn)品上獲得另一種使用價值形態(tài)。”“雖然價值存在于某種使用價值中是很重要的,但是商品的形態(tài)變化表明,它存在于哪一種使用價值中是沒有關系的。”(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208~209頁)這就是說,這種消費情況不影響原來商品的屬性。
第二種情況,如果購來的物品的使用價值在消費中被消耗或被“消滅”了,沒有產(chǎn)生新的使用價值形態(tài),那么,它決不是商品。例如:把買來的一個饅頭吃掉了,這個饅頭就不能視為商品。如果把它視為商品,就不可以食用它,因為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chǎn)品,商品所有者是不能占有商品的使用價值的。饅頭作為商品,一旦進入消費領域,就轉化為一般物品,只有使用價值而沒有價值。
《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還是商品嗎?》擺出這樣的理由: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如果還“保留或部分保留其使用價值和價值”的話,它還可以再次用于交換,發(fā)生“相互讓渡和轉手”。就上文所說的那個饅頭來看,如果在買者手中原封不動,再轉手賣出去,饅頭的確不失為商品。但是,我們討論問題所規(guī)定的前提是商品“進入消費領域”。而那個饅頭的又一次轉手,表明它還沒有進入消費領域。“部分保留其使用價值和價值”,在理論上和情理上也講不通。大家都知道,馬克思曾經(jīng)說過:“一切商品對它們的所有者是非使用價值,對它們的非所有者是使用價值。”這里明確告訴我們,不論是商品所有者還是商品非所有者,都不能兼得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作為商品的饅頭,你占有它的使用價值,就不能占有它的價值;你占有它的價值,就不能占有它的使用價值。饅頭一旦進入消費領域,它的使用價值就讓渡出去了,價值也就實現(xiàn)了,談不上保留什么價值。退一步說,一個饅頭吃了一半,還有一半如何用于“交換”呢?就使用價值而言,也沒有整體與部分之分,饅頭的使用價值是充饑,一個饅頭與半個饅頭的使用價值絕無兩樣。
以上兩種情況說明,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不一定是商品。從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仍然是商品出發(fā),進而認定禮品也是商品,同樣是不能成立的。禮品,顧名思義,它是無償贈給別人的物品。贈送不屬“交換”行為,沒有體現(xiàn)有償?shù)馁I賣關系或交換勞動的關系,不可認禮品為商品。商品是價值與使用價值的統(tǒng)一體,交換成功,價值與使用價值分離,商品體便隨之解體。
發(fā)生上述的觀點偏差,關鍵是沒有正確把握商品的科學含義。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chǎn)品,對“交換”的理解尤需注意:
一要抓“關系”。凡是不能體現(xiàn)買賣關系的物的易手,不屬于商品交換。如送給人的禮品。不過,在這里應把取得商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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