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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藥品流通
第三方物流企業,簡單地說,指一種獨立于兩個或兩個以上供銷企業之間,提供和承擔商品儲存、配送等物流服務的中介機構或組織。
第三方物流業的興起是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是市場細分的結果?梢灶A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在一般商品的整個物流供應鏈中,作為朝陽產業的第三方物流業,必將在未來的經濟活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眾所周知,計劃經濟時期,因統購統銷政策的約束,藥品流通企業(這里主要指醫藥公司)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管理和承擔醫藥商品的儲存和運輸的。長期以來,這種經營和物流模式直接影響了我國藥品流通管理,尤其是藥品物流管理等諸多政策法規的定位.在當時的經濟體制和生產力水平下,這種物流模式對我國醫藥經濟的穩定和發展確實是非常必要的,也發揮了相當重要的作用,至今這種模式依然產生著深刻的影響。
改革開放之后,醫藥企業開始自尋出路,無論是藥品生產企業還是藥品經營企業漸漸地告別了傳統意義上的藥品經營管理和藥品物流管理模式。醫藥企業隨著銷售網絡的延伸和擴大,由于自身的承運能力所限,醫藥企業開始尋求委托第三方進行藥品的儲運管理(其中包括借助海運、空運和陸運等力量),即所謂的外包物流(又稱之為物流托管,下同)。時至今日,這種外包物流模式依然是藥品流通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就在上述藥品物流運輸的托管過程中,藥品在運輸部門滯留、中轉達數天甚至多至一個月的現象早已是司空見慣,其造成的藥品質量問題及經濟損失不容忽視。藥品企業原本以為借助第三方可以節約運輸成本,但對于如野蠻裝卸以及中轉庫溫過高等造成的藥品包裝破損、污染、變質等問題卻又無可奈何。長期以來,在此運輸環節中,藥品的安全和質量隱患始終未能得到各方面應有的重視。國家沒有要求作為第三方物流的運輸部門必須對托管承運的藥品進行質量驗收和養護。誠然,這也是我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最難以監管的一個薄弱環節,因為這是一個需要跨行業協調管理的問題。
那么,醫藥物流的現狀是怎樣的呢?近年來,一部分正規的全國性代理制或區域性代理制的藥品企業,由于其市場覆蓋面廣等原因,在銷售目標市場區域找一家較有實力的藥品經營企業作為該區域代理經銷商。該經銷商按照GSP規范管理,藥品通過這樣的流通渠道最終進入當地的醫療機構或零售終端系統。
但也有些企業僅僅從當地名義上的經銷商那里過過票而已(于是掛靠者有之,轉讓證照者有之。近年來出現的針對私人性質的招商活動及非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藥品的現象比比皆是),藥品根本就不進入該分銷商倉庫等管理系統。更有甚者,在當地隨便租賃一個倉庫,或者干脆將藥品直接存放在各地的辦事處,亦未進行任何質量驗收就進入終端。也有相當一部分的藥品經營企業即使有倉庫,亦形同虛設,對經銷的藥品按照GSP要求儲存、質量驗收、保管、養護等基礎工作根本就沒有條件開展。目前,在國家限期實施GSP認證的政策下,藥品流通企業的經營條件有所改善。但藥品流通是一個長期而系統的工程,如何才能做到安全高效而富有競爭力,需要多方積極的探索。
1 第三方物流托管之思路
藥品經營企業的主要責任是資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管理。但隨著市場細分和物流業的發展,我們設想:是否可以將藥品經營企業的藥品物流管理剝離出來?即把藥品流通過程中的一般入庫、質量驗收、儲存、保管養護、配送、包裝、裝卸、承運及其相關信息管理等各項物流業務工作,全部委托給更專業的第三方物流企業代為管理。自己則在承擔法定責任的同時,集中精力做好市場營銷工作,將主要精力轉移到資金流、信息流的管理上來,以達到節約時間、成本,加快物流和資金的運轉速度,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的目的。換言之,基于藥品管理的特殊性,藥品物流能否像一般商品一樣亦實施第三方托管呢?
將會越來越大,甚至極有可能一個企業的所有藥品物流全部采用直調方式運作。這就不只是GSP所說的“特殊需要”的個別業務問題,而是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根據現行GSP規定,按照企業的經營規模,硬性地規定企業的倉庫面積要求,其現實意義并不大。否則,這種質量管理的成本太高,這也是目前國家推行GSP認證難度大、企業積極性不高的原因之一。筆者認為,政府在依靠設立技術屏障、采用強制性的行政措施以推行GSP認證制度的同時,應適當地考慮社會經濟的發展速度和大多數企業的承受能力,能更好地達到預期目的。
倉庫是藥品物流環節的一個重要的基礎硬件設施。因此,我們可以考慮讓一部分企業設置倉庫,另一部分不設置倉庫。換言之,一部分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偏重于做藥品物流業務,而另一部分企業偏重于做藥品經營。如果強行要求每個企業設置倉庫,將會使企業陷入重復建設的覆轍,造成國家和企業資源新的浪費。而實施第三方藥品物流托管將是節約資源、緩解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之一。
(3)近年來,隨著藥品管理法規的健全和完善,尤其是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和藥品注冊、流通管理等上游政策的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已經逐漸形成了制度化、系統化、標準化、程序化和規范化作業。藥品經營企業實施GSP的物流管理過程中,在技術上已經沒有太大的差異性。因此,這些都為藥品經營企業之間實行第三方物流管理創造了技術條件。
(4)按照GSP規定,藥品經營企業應承擔GSP及其他藥品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筆者認為,企業可以將其中的責任和義務在適當的情況下予以分開:藥品質量的最終責任理應由自己一方承擔;而義務,只要不存在商業競爭的風險,作為藥品流通供應鏈上的一個物流管理環節,則完全可以將其中的藥品質量驗收、儲存、養護和配送等業務內容全部或部分委托給另一家已經通過GSP認證的、又有能力承擔第三方物流管理的企業承擔。這在技術上是可行的,也不違背現行GSP等藥品管理法規的原則精神(前提是后者的藥品倉庫、驗收、養護及配送等硬件設施、管理軟件以及相關的管理人員素質要求已獲得了國家的認證,其各項作業活動已經完全標準化、程序化了,完全能夠滿足GSP的要求)。因此,在現有的藥品法規體系框架下,這將不失為一種更直接、更有效、更理想的第三方物流托管過渡方式,而且更具有較強的說服力。這比現在有些經營企業異地設置倉庫(甚至不設倉庫),“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尷尬儲運管理方式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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