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私(下)
《社會發(fā)展史》又指出:根據(jù)一些歷史學家和民族學家的研究,在現(xiàn)代原始氏族中,各種形式的動產是依次變成私有財產的。例如,在愛斯基摩人中,第一部分是個人財產:包括衣服、小舟、捕魚工具、錐子,以及魚皮制的繩索,第二部分是家庭財產:包括用以居住的帳幕及其附屬物,裝有桅桿和蓬頂?shù)牟饿L船,雪橇,以及供養(yǎng)全體成員兩三個月所必須的食物儲備。第三部分是公社財產:包括過冬的木建筑和捕鯨業(yè)的產品,它足以供應所有家庭的衣、食之需和冬夜時期室內照明之用。這個秩序大致反映了動產私有化的演變過程,它是分為個人、家庭和公社這三個層次的,至于土地等不動產,則是由最初的部落公有,到氏族公有,再到家族公有,然后成為個體家庭私有。同樣經歷了部落、氏族結構的各個層次,逐步縮小公有制的范圍。當土地所有權縮小到個體家庭這個范圍時,土地就成為私人占有的財產。(看來,陶大庸所指的“私有財產”是沒有相對性的,但“公有財產”有相對性──本文作者加。)在當時,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資料,一旦土地變?yōu)樗接校接兄凭痛_立起來了。所以,私有制并不是從來就有的。從公有制向私有制的演變,是生產力發(fā)展到一定程度的結果。
(同上,第60-61頁)
杰出的美國人類學家摩爾根在關于蒙昧人財產的一段論述中,似乎也是支持“生產力決定私有制”這一理論的。摩爾根說:“蒙昧人的財產是微不足道的。他們對于財產的價值,財產的欲望,財產的繼承等方面的觀念很淡薄。粗糙的武器、紡織品、器具、衣服、火燧石、石制工具,以及個人的裝飾品,代表著蒙昧生活狀況中財產的主要項目。財產的占有欲尚未在他們的頭腦中形成,因為幾乎不存在財產。這種欲望直到相隔遙遠的文明社會才發(fā)展為生氣勃勃的貪欲,這種力量如今在人類頭腦中成了一種極有支配作用的力量。土地在當時尚不構成財產而為部落共有,公共住宅則由占居者所共有。純屬個人的物品隨著發(fā)明的緩慢進展而增加,而強烈的占有欲這股新生力量也就從這里不斷得到發(fā)展。”
(見《古代社會》摩爾根著,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535頁)
我以為,上述事實及論述只是說明兩點:一、人對一具體財物的占有(使它成為私有)與生產力水平密切相關;二、人對財富的欲望的增長與生產力水平密切相關。
顯然,只有當客體存在,人們才可能事實上占有它,才可能產生“這是我的”、“這是我們的”這一具體的私有意識。只有當弓箭、小舟、衣服、裝飾品被生產出來,人們才可能事實上占有它們。只有當某種生產工具己經出現(xiàn),生產技術達到一定水平時,個體家庭才可能將某塊土地事實上據(jù)為己有。就生產力水平為人們事實上占有某物提供客觀可能性而言,生產力水平才是決定性的。
然而,要將可能性轉化為現(xiàn)實性,必須依靠人的主觀能動性,必須存在某人、某家庭要將某物據(jù)為己有的愿望、意識,人對某物的私有才得以出現(xiàn)。也就是說,盡管生產力水平為某人、某家庭或集團占有某物提供了客觀可能性,但生產力本身并不提供將客觀可能性的占有轉化為事實上占有的規(guī)定性。這一規(guī)定性必須且只能依靠人的主觀能動性,依靠要盡可能滿足自己個人、家庭、集團而不是他人或他集團的欲望這一意識來提供。試想:當一件衣服、一把弓箭,或一只小舟被生產出來之后,衣服、弓箭、小舟是不是規(guī)定了自身只能供某人、某家庭、某集團使用、支配,(私有的確切含義)而另外的人就不能使用、支配或必須支付一定的報酬才能使用支配呢?它們明明是可以供大家使用、支配的嘛!衣服穿在張三身上是穿,穿李四身上也是穿,小舟甲可以使用,乙來使用它,小舟決不“認生”。
因此,只有某人、某家庭、某集團具有要將小舟、衣服等歸自己使用、支配的欲望意識,才得以使小舟、衣服的使用,支配成為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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