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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關系
委托—代理關系在經濟領域中廣泛存在著。不論出于何種原因,只要所有者不能親自 經營企業,而是將企業委托給他人代為控制和經營,委托—代理關系就形成了。西方經 濟學中的委托—代理模型描述了一種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交易關系,委托人(股東和作 為其代表的董事會)購買的是代理人(經理)的服務與管理才能,但由于代理人具體管理 著企業,掌握著比委托人更多的信息,從而有條件憑借這個優勢來獲得更多的私人利益 ,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損失。因此,委托—代理關系的理想設計與實際結果之間總是存在 著某種差距,此即所謂的“代理成本”。為了更好地追求和維護自身利益,委托人就必 須對經營者一方面進行有效的激勵,使之更好地為企業服務,充分發揮其作用,以產生 高額利潤;另一方面進行必要的監控,來監督和制約代理人,盡量降低因經營者行為扭 曲而給企業造成的浪費性支出和效率損失。這就是委托—代理關系的本質。這種關系在 人類生活的其他領域同樣存在,特別是與政治活動中的代議民主制有許多相通之處。一、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
民主政治模式包括三個基本要素:通過普選確定執政者;一個擁有重大權力的議會; 獨立的法官對權力系統的監督[1](第7頁)。而主權在民的民主主義思想的確立,是近現 代民主政治實踐的必要前提。
從斯賓諾莎開始,經過洛克到盧梭全面地確立了主權在民的理論,這是近代西方民主 理論的核心。根據盧梭的設想,人民訂立契約建立國家,人民便是國家權力的主人。盡 管盧梭關于國家起源的契約論有一定局限性,但他第一次提出了徹底的人民主權思想, 具有巨大的歷史進步意義。主權在民思想的確立,徹底推翻了君權神授、主權在君的專 制傳統,使民主政治的發展成為可能。但是,在政治實踐中,國家主權的擁有者——全 體人民——不可能全部親自地參與管理國家具體事務,而是將這種管理和統治的權力交 給一個特殊的機構——政府,這樣就出現了民主政治生活中的委托—代理關系。
與經濟領域中的股份制公司類似,對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關系也可以從國家所有 權和管理權兩方面進行分析。民主政治分為直接民主與間接(代議)民主兩種。在直接民 主制中,全體人民直接決定與管理國家事務,故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在代議民主制 中,人民直接通過政治選舉和全民公決等形式決定國家大事,不存在國家所有權上的委 托—代理關系;而在對國家具體事務的處理上,則是由人民委托經選舉產生的議會和其 他政府機關負責,形成國家管理權上的委托—代理關系,此時人民是所有者,政府是代 理人。
對于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關系,需要作以下幾點說明:
1.關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委托人是所有者,根據利益分析,應當擁有剩余索取權。在 國家這個政治組織中,人民擁有國家主權,即取得了國家的所有權,這是毋庸置疑的。 而代理人受人民的委托,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管理,目的是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實現 人民(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權。所以,在現代政治實踐中已經形成共識:人民是國家的主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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