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三個理論問題論文
1.法人治理結構
在人們簡單的理解中,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幾乎就等于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階層的權力分配模式。然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含義決不止此,甚至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一詞也并不準確。從其英文原文看,更為嚴謹的用語是“公司治理結構”或“公司治理”,它主要是指公司制企業(即所謂的現代企業)的治理問題,而很少涉及合伙制和個人獨資企業等其他企業形態。
那么,什么是公司治理結構呢?顧名思義,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是伴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盡管這一概念的使用已逐漸有泛化的趨勢。關于現代公司的概念國際上并無一個標準的定義,比較有代表性的是美國著名企業管理史學家錢德勒所給出的定義,即現代公司是指由支薪的高中層經理人員管理的多單位企業。上述定義揭示了現代公司的重要特征,那就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再是本家本人,而是職業經理人員。。現代公司之所以被稱為“現代”,關鍵就在于它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或者控制權)的分離,而與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的古典企業相區別。
歷史地看,現代公司的出現是生產社會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生產社會化的發展使得生產所需要的投資規模超過了私人投資者所能承受的限度,這客觀上要求資本的集中;而大規模的投資如果由單個投資者所提供,也加大了其投資風險。因此單個投資者存在著分散投資風險的內在需求,從而以有限責任為基礎的股份公司應運而生,這正是現代公司的典型形式。
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和每個企業所有者人數的增加,所有者直接管理企業成為一種成本高昂的行為;同時由于個體之間存在著能力的差異,所有者未必是合格的企業家。因此從市場上選擇一個善于經營的人代表所有者管理企業就是理性的選擇,委托一代理關系由此產生,所有權和經營權實現分離。
但是由于委托人(所有者)和代理人(經營者)是不同的利益主體,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數,因此二者之間潛在地存在著激勵不相容。而且代理人(經營者)擁有關于其自身知識、才能、掌握的機遇和努力程度等的私人信息,這都很難為委托人(所有者)所觀察和監督,而理性的代理人(經營者)又具有偷懶和機會主義動機,因而在委托人(所有者)與代理人(經營者)相比處于信息劣勢的情況下,必然有代理成本或激勵問題的產生。斯密最早觀察到了股份公司中存在的這種委托一代理矛盾,而Berle和Means進一步清晰地揭示了現代公司中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和由此所產生的所有者的利益和經營者利益往往背道而馳的現象。
為了解決現代公司中廣泛存在的委托一代理問題,就必須設計一套相應的制度安排,使代理成本最小化,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這種制度安排就是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
按照米勒的定義,公司治理是為了解決如下的委托一代理問題而產生的:“如何確知企業管理人員只取得為適當的、盈利的項目所需的資金,而不是比實際所需多?在經營管理中,經理人員應該遵循什么標準或準則?誰將裁決經理人員是否真正成功地使用公司的資源:如果證明不是如此,誰負責以更好的經理人員替換他們?”
梅耶則將公司治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于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組織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人員激勵計劃的一切東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隨市場經濟中現代股份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
科克倫和沃特克指出:“公司治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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