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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治理體系下的財政分權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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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治理體系下的財政分權治理結構

作者:陳冬紅

南京社會科學 2015年05期

一、國家治理體系與財政分權治理結構的一致性

當前我們所處的時代,是從國家統治到國家治理的時代,財政分權治理結構作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順應時代變化,及時改革不適應實踐發展要求的體制機制、法律法規,構建新型現代分權治理結構,并使之更加科學完善、規范化和法治化,真正實現與國家治理體系保持一致性。

(一)財政分權的多層要義

一般層次上分析,財政分權有三層要義:一是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權和支出責任范圍,并允許其自主決定預算支出規模和結構,使民眾滿意政府提供的社會服務,基層民眾自由選擇所需政府公共品類型并積極參與社會管理。二是中央與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間財政分工的方式,是釋放財政壓力的體制變革,財政分工或分權方式分為立憲性一致同意型和行政性一致同意型。三是財政分權的體制關系,即地方政府有相對獨立的立法權與司法權,如稅收立法權等。按地方政府權力大小,劃分為不伴隨權力下放的行政代理、權力分散化的聯邦制、完全的分權化三種分權類型。我國分權類型較為復雜,帶有市場維持的聯邦主義色彩。

更深層次上分析,財政分權是建立在政府職能和事權基礎上、符合經濟效率與公平、體現民主和民主方式,并有法律保障、各級政府有相對獨立的財政收入與支出范圍、處理中央與地方政府及各級政府間關系的一種財政體制。一是財政職能性與收支相對獨立性。政府職能明確,職能在政府間劃分也明確,相應各級政府的收入與支出范圍明確。二是效率性與最優化。事權與財權相統一,體現經濟學中的成本與收益原則,追求最大化目標,各級政府使用居民的稅收為全體居民提供最合意的公共產品,包括最優稅收稅率與結構、最優支出規模結構等。三是民主性與公平性,體現政府是一個為民辦事的組織的思想,既保證各經濟微觀主體的利益與自由,使得各微觀主體的偏好得以顯示,又通過民主的方式協調各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為居民參與財政活動提供公開透明的信息與渠道,保證中央政府不隨意侵占干預地方政府利益。地方政府不是或不完全是中央政府的代理機構,而是具有獨立權利的組織或行為主體。四是規范性與法律性,各級政府間的關系、職能與行為是較規范的,有法律作依據和保證,有較強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五是激勵相容性,分權體制既要保證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利益的協調,又要保證各級政府官員、職員的個人利益與地方居民利益的協調統一。

(二)分權理論的不同視角

為什么要給地方政府分權。財政分權研究的邏輯起點是地方公共財政得以存在的基礎。一是菜單理論。論證了地方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認為地方政府更接近民眾,更了解轄區內對公共服務選擇的偏好及效用,比中央政府資源配置更有效率,地方政府存在的意義即為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二是用腳投票理論。通過七個假設條件,構建了地方政府模型,又通過社區間的充分流動和“用腳投票”的遷移,選擇能夠提供最滿意公共服務與稅收組合的區域居住,達到接近于偏好的水平;區域之間通過相互模仿和學習,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地方政府間存在競爭機制,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使中央政府統一提供公共服務帶來的非效率性極大降低。對地方稅設置的一系列問題,如稅率和主體稅種的設計,應考慮居民的流動性等問題,為地方稅收競爭理論奠定理論基礎。三是財政分稅思想。從財政三項職能出發,分析地方政府缺乏充足財力和經濟主體流動性。收入分配與經濟穩定應由中央政府負責,資源配置由地方政府根據轄區居民偏好做出選擇,更利于經濟效率的提高和社會福利水平的改進;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必要的分權,通過稅種固定下來,從而賦予地方政府相對獨立的權力。四是財政分權定理。通過一系列假定,將社會福利最大化表達為一個線性規劃,并得出資源配置處于社會福利最大化時的一般均衡模型。在分析這個模型附加的限制條件時,發現在等量提供公共產品的限制下,某種公共產品由地方政府提供優越于中央,地方政府將帕累托有效的產出量提供給各自的居民,比中央政府直接向全體居民提供任何特定的、相同的產出量有效得多。五是偏好誤識理論。從信息不完全和非確定性出發,對中央政府完全了解社會福利函數偏好提出疑問,即中央政府有可能錯誤地把自己的偏好誤認為成社會偏好,導致對公共產品的過量供應或供應不足,如由地方政府提供,社會福利更易達到最大化。六是俱樂部理論。把社區比作俱樂部,其最佳規模應為外部負效應所產生的擁擠成本等于新成員分擔成本所帶來的節約的均衡點。七是鼓勵政府競爭理論。實行多級政府結構財政分權,能強化政府尤其地方政府本身的激勵機制,鼓勵競爭。地方政府對經濟活動干預多,會使有價值的投資活動轉向干預較少的區域,地方間的競爭會因此減少不適當干預,提高經濟效率,地方財政收支掛鉤會促進地方政府努力繁榮本地經濟。尤其地方政府的活動,能在相當程度上與經濟當事人(企業)形成一種激勵,風險上分享或共擔關系。八是政策實驗與創新理論。多級次政府的存在,能更多提供政策實驗與創新的機會。中央層的政策實驗,管理者僅一人,而分層級實驗,管理者是多人,顯然更具創新性政策主張。地方層的政策實驗,更易克服中央層面難以克服的各種根本性障礙。九是改善政府機構控制理論。以集權式由中央政府行使職能,要面對眾多事物,加之信息不充分等,必然會使政府機構陷入低效率狀態。職能分級行使,明確權責,可改善政府機構效率,解決機構中控制與激勵的權衡問題。尤其現代財政分權理論繼承傳統理論指導原則,在分析框架和方法上的拓展及對公共品層次性和市場供求關系的分析套路上進行突破,并引入當代政治學、經濟學,特別是經濟管理科學的最新成果,運用激勵相容與機制設計學說、委托代理關系等研究框架,使財政分權更趨優化。

(三)財政分權結構要合理

為什么政府分權要適度。一是下級政府擁有更多的政策制定自主權。增加了政府行為協調的復雜性,分權化主要的政策挑戰在于,設計和發展一個適當的多級次的公共財政系統,更有效和充分地提供地方公共服務,并保持宏觀經濟穩定。通過樣本計量經濟分析,財政分權的缺陷是對地方財政控制力的減弱和政府間財政關系協調的失敗,經常導致地方財政的壓力和刺激地方政府的赤字偏好,尤其在發展中國家,會影響宏觀經濟的穩定。只有嚴格地方財政紀律,運用市場力量和設計更好的制度,才能使政府間財政關系協調的失敗最小化,這是財政分權至關重要的先決條件。二是要有效提供公共服務。對轉移支付的受益者,要求有足夠的財力,有充分的靈活性,對結果負責。要將轉移支付分為總體目標補助和特定目標補助。所有地方政府都應按標準程序管理財政問題,保持完備的賬目,接受定期和公開的審計,盡管中央政府不應干預地方政府的預算和行為,但應保持地方財政最新和完備的信息,并讓這些信息公開化。三是理順政府間財政關系。分權化易導致地方政府不守財政紀律,盡量多地耗費國家資金,產生公共品問題,誘發超權限過度支出問題,只有通過合理選擇設計各級政府間財政關系來解決。中央政府事先對每個地區承擔一定水平的轉移支付,或地方政府影響中央政府獲得轉移支付,給出更低的中央公共品支出和更高的地方支出與轉移支付。兩者相比,顯然后者更能獲得較高的福利水平,如將此模型擴展到地方稅和中央稅,結果相同。

政府分權過度的副作用如下:一是削弱中央政府宏觀調控經濟能力。因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存在著差異,過度分權會導致中央制定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回旋余地變小,降低中央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效力;二是導致收入分配不公。權衡地區間的再分配政策,尤其在調節個人收入方面,應強調中央政府的作用,若由地方政府對本轄區進行收入或財富的再分配,必然出現輕重不一,導致人口與財富的非正常流動;三是加大地區間發展不平衡。越是富裕地區,稅基越大,同樣的稅率,地方政府可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或以更低的稅率提供同樣的公共服務,加速發展,而落后地區則可能陷入“貧困的陷阱”,即典型的“馬太效應”;四是降低效率。公共產品存在外溢性,行政區域間的界限并非完全依照公共品的受益范圍劃分或界定,而是歷史和政治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地方政府以轄區內的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為標準提供公共品最優數量時,會對有外溢利益的產品提供不足或對外溢成本的產品提供過量,從而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同樣,公共產品供給還有規模經濟優勢,若讓各地政府分別提供此類產品,必然會因生產達不到一定規模而成本加大,效率降低。許多發展中國家市場與政府的界線不清,地方政府經常誤入競爭性領域,將公共資金投入到一般性行業與市場爭利,并用行政權力進行地方保護,地方財權的增加與低效的重復建設必然滋生地方保護主義,從而導致市場的分割,影響統一市場的健康發育。

二、轉型期我國財政分權治理結構存在的不協調性

(一)政府間財政關系缺乏憲法和法律保障

無論單一制還是聯邦制國家,一般都存在著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博弈,這種博弈表現為兩種形式:即在憲政體制下的合法博弈;在缺乏制度安排條件下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討價還價。西方憲政國家往往直接通過憲法規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產權利劃分,特別是通過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征稅權,實現憲法層面的財政分權。按照國際慣例,中央與地方政府通過憲法明確財產權利劃分體系之后,無論中央還是地方政府,都不能逾越憲法規定,擴大自己的財產權利。目前在我國轉型治理的過程中,尚缺乏憲法意義上的財政分權。中央與地方所有財政關系調整,都是通過中央的“決定”、“通知”來傳達和執行,財政關系的具體調整也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由于沒有法律的依據和約束,1994年以前的財政分權方案,總是中央和地方談判妥協的結果,當年的分稅制雖采取了各省一致的分享方案,但每省的基數不同,隨著時間的推移,各省之間的差距逐漸拉大,且分稅制方案是中央政府與各省分別談判所形成的,各省之間沒有直接的交鋒,不是各省之間妥協的結果。雖然各省在分稅制初期都接受了此方案,但隨著各省之間差距的拉大,調整分稅制方案的呼聲高漲,又因制度變遷的主導者是中央政府,在沒有法律約束的情況下,隨時有可能根據自身利益來調整方案。如個人所得稅原為地方稅,由于曾收入激增,改為中央地方共享稅,分享比例各占一半,后又進一步調整為中央占60%;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開始占50%,后調整為88%。可見,財政體制缺乏內在的穩定性和法律保障。當然,中央出于對國家宏觀形勢的考慮,必要時做出相應的政策調整是正常的,但財政體制的內在穩定,或中央政府的可信承諾,是財政分權的一個基礎,要求必須以憲法和法律形式明確政府間的財政關系,中央政府的“利己傾向”,直接導致了地方政府的機會主義傾向。分稅制前,地方政府會擅自減免企業稅收,并將預算內收入轉移到預算外,藏富于企業;分稅制后,則鼓勵企業拖欠中央稅款、謊報收入基數,鼓勵地方企業逃避銀行債務等。

(二)垂直集權與財政分權相沖突

地方政府缺乏財政自主權并日益成為財政分權的障礙,分權包括人權(選舉、任命地方官吏)、事權(提供地方公共品或供給公共服務能力)和財權(稅收權和舉債權)三方面權力的下放。財政分權要求地方政府有充分的人權,這是取得財政分權效率的必備條件。但在高度的行政垂直集權下,地方政府主要領導由上級任命,下級只重視上級政府的行政命令,而忽視本地民眾要求。這種行政集權對財政分權產生了強烈的負面作用,主要表現為事權財權的背離——事權層層下放和財權逐級集中。1994年分稅制后,地方政府不僅要承擔行政管理、義務教育、農業支出、社會治安、環境保護等多種地方公共產品,還要支持地方經濟發展。這是支出責任的下放,并寫入《預算法》。與此同時,中央財政集中度不斷提升,從而導致地方政府出現巨大收支矛盾。之后,地方財政收入占中央財政收入比重一直穩定在48%左右,但地方財政支出卻占全國財政支出比重的70%左右。適當提高中央財政收入比例符合財政分權的要求,有利于提高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但財權上收的同時并未相應地上調事權,這給地方造成了沉重的財政壓力,由地方政府負責社保、醫療、教育等明顯具有外溢性的公共服務,世界上也不多見。中央政府事權不斷下壓省級政府的同時,省級政府也逐級向縣鄉政府下壓。縣鄉政府要承擔本級政府的行政管理、義務教育、農業支出,還要承擔一些沒有事先界定清楚的事權,如社會保障,當年分稅制推出時,該項事權沒有界定多大程度上由省以下特別是縣級政府承擔,現在實際上要求縣鄉政府承擔。這些事權大都剛性強,支出基數大、增長快,有些地方義務教育高達縣財政支出的85%。事權層層下放的直接后果是縣鄉財政陷入困境,基層公共品供給嚴重不足,實際債務負擔沉重,財政寅吃卯糧,財政風險日益膨脹。

(三)橫向失衡與地區間財政不均衡加劇

應當說轉移支付制度是促進各區域公共服務水平均等化的主要手段,而我國現行的轉移支付制度的政策結果并不理想。從轉移支付形式看,體制補助和稅收返還,實際是中央與地方政府妥協的產物。1994年分稅制改革為保地方政府既得利益,艱苦談判的結果是實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制度,返還額以1993年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數作為稅收返還基數,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這種以照顧既得利益為目標、以收入來源地為原則的稅收返還辦法,形成了“一省一率、一省一額”,不可避免地帶來了與生俱來的不均衡結果,而且在轉移支付中占主導地位,其比重曾高達82%,為消除不均衡影響,中央也曾推出過渡期政府間轉移支付試驗計劃,幫助貧困地區;專項轉移支付,如對公共醫療衛生體系建設投入、失業人員補助、西部大開發和東北振興財政支持等,對縮小地區間財政不平衡作用,總體上效果欠佳、力度不夠、規模有限。而且作為國家特定領域改革的財政支持和資金保證,并不符合應有的公平化要求,補助缺乏科學依據,雖采用了多元回歸法,但涉及范圍不大,采集因素不多,隨意性較大。要求地方配套的做法,也對原本并不寬裕的地方政府造成了壓力,其結果反而拉大了地區差距。

(四)地方財政層級過多與政府預算軟約束并存

一方面,地方財政層級過多。我國是五級架構的政府,世界上較典型的僅三級架構或準三級,如聯邦制的美國、澳大利亞和單一制的日本、法國。我國五級半政府管理結構層次:即一級為中央政府,二級為3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三級331個地級行政單位,四級2861個縣級行政單位,五級44741個鄉鎮級行政單位。上世紀80年代以來,又專設了16個計劃單列市,相當于副省級單位。按此架構,如各級政府都要求按分稅分級的框架形成財力分配,擁有其主體稅種和穩定稅基,難度很大。同時,財政級次過多導致資金使用效率邊際遞減,帶來不同級次政府之間的財政博弈,地方財政困難加劇,債務增多,某種程度上與政府級次過多、地方政府缺乏主體稅種不無關系。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預算約束弱化。地方預算硬化的前提是地方政府能夠從正式的預算安排中得到足夠的收入資源,事權與財權相匹配,而現行財政體制結構很難做到。由于地方政府過多的支出責任易激發預算外收入偏好,下放的財權又使地方政府有取得預算外收入的權力,一定程度上地方政府的預算外收入甚至體制外收入是中央政府默許的,地方各級人大也無法有效監督。大量非正常收入存在,地方政府實際上擁有了向當地居民和企業收取無限“收入”的權力,且這種權力不受監督,預算很難約束;大量借款難以消化,分稅制體制并未包含地方政府融資權,大量地方隱性債務、或有負債和債務危機隱患不斷浮出水面。

(五)財政競爭與市場分割嚴重

財政競爭是地方政府財政分權的必然結果,不僅表現為上下級政府間的垂直競爭,還伴隨同級政府間的水平競爭。“分灶吃飯”財政體制下,主要是上下級政府間的垂直競爭。地方政府采取先對企業減免稅,后集資攤派等形式體外循環,納入地方金庫。分稅制下,主要是同級政府間的水平競爭。由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按隸屬關系征,劃歸地方政府的國企自然成了地方的重要財源,地方為維持本地經濟繁榮,保證財政收入穩定,努力擴充自身控制的經濟資源,熱衷于上大項目,特別是高稅產品和預期價高的產品,盲目投資,重復建設,并采取稅收優惠、地方保護等手段,吸引稅收資源流入和限制外地資源進入本地市場,如設置準入壁壘或流出障礙,采取不正當手段對外傾銷,甚至保護、縱容造假和偽劣產品的生產銷售,嚴重阻礙了要素自由流動和市場化進程。

三、國家治理新常態下財政分權結構取向的合法性

(一)加快中央與地方財稅關系的法治化進程

一是收入劃分的法律約定。應啟動立法,并以征稅效率高低為標準,適合集中征收的應歸中央,區別對待的歸地方。從稅種結構看,應以增值稅為主,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補充。其中,增值稅對發票管理和征收素質要求較高,易偷漏稅和騙稅;所得稅因我國金融系統尚不發達,企業財會信息披露不規范,企業收入和居民收入透明度低,征收成本高,且近年來增幅有限,增值稅增幅空間遠大于企業所得稅,各有利弊。因此,短期維持現行稅收結構,但從長遠看應逐步規范兼并一些諸如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等數額較小而征收成本較高的地方稅種。同時,考慮增加資源稅比例并適當將其作為地方稅的主要稅種,以增加資源豐富偏遠地區的收入。如將森林、水、旅游、牧場等資源納入征收范圍,可調動地方保護資源的積極性,還將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我國相對貧困的中西部和東北部地區為資源大省,確保合理可持續開發前提下,開征資源稅是彌補地區收入不足的有效舉措。二是稅收征管體制的立法化和司法化。所有稅種都須經全國人大的立法程序通過,這樣可以從根本上改變多數稅種為條例或暫行條例的狀況;規范完善稅收爭議訴訟程序,強化稅收征管法律控制和納稅人權利保障意識;合理劃分中央地方的稅收立法權,在統一稅法前提下,將企業所得稅等地方稅的部分政策調整權下放地方;對于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對國家宏觀經濟影響較小而對地方經濟影響較大的地方稅,在中央統一調控前提下,將具體實施辦法、稅目、稅率、稅收減免和起征點等事項交地方負責;稅源零星分散、征收成本高、地方差異大的稅種,應將立法權、解釋權和征管權應全部下放地方。三是明晰中央與地方的稅收邊界。按財權與事權相統一,權責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中央與地方各自的事權,中央管全局,地方管制宜,根據事權賦予相應的財權,通過財權所取的財力與所承擔職能相一致并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科學劃分財政管理權限并以立法形式確立

加快實現財政管理權限劃分規范化是轉型期國家由管理到治理轉變的必然選擇和法治化要求的根本措施。

分類劃分。一是支出類原則。全國受益的劃歸中央,地方受益的歸地方;全國性的公共服務活動,中央承擔,反之歸地方;投資大、受益廣、協調難、技術高或關系國際競爭力的項目,中央支,其他地方支。二是收入類原則。主要按效率、適應、恰當,責權一致、利益分擔等原則進行分類。具體為處理政企關系的效率原則,即稅收收入的劃分要便于征管、降低成本,有利于防止稅收流失、促進收入增加;處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稅源充分原則,即稅源廣、收入穩定的稅種劃歸中央,反之歸給地方;處理地區關系的公平稅負原則,即對可能導致地區間稅收競爭、稅負不公的稅種(如所得稅),實行全國統一稅法,中央直管;處理經濟發展的市場統一原則,即稅收開征不能妨礙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某稅種可能被當做地方保護主義和市場屏障的工具,阻礙商品自由流通,就應劃歸中央。三是職能類原則,即承擔穩定職能、收入再分配職能的相關稅種劃歸中央;資源配置職能依據公共品性質及層次性和效率,包括配置和征管效率,分別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擔;職能交叉部分,協調解決。四是稅種類原則。流動性較大的稅種,如公司所得稅、增值稅等劃歸中央;較小的,如房產稅、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等,劃歸地方;與自然資源有關的稅種和關稅及其他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收費,全部劃歸中央。

分層設計。一是事權明確。做到層層職責分明、事事關系明確。第一層是國家與市場的事權。市場有效的領域國家退出,市場失效的國家介入,由此決定政府與企業和個人的“事權”,這是基本準則;第二層是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全國受益的公共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受益的由地方提供,以此確定職能范圍和事權界限;第三層是地方與地方之間的事權。按受益原則,誰受益誰出資,中央居中協調;第四層是政府機構之間財政活動的事權。如財政與稅務、國稅與地稅、財稅三家與國資管理部門、稅務與海關、財政與社保,以及各部門內部之間的事權關系。二是財權合理。財權劃分以事權為基礎,有多大事權就應有多大財權,體現權利義務對等。由于中央政府承擔了國家安全、國際往來、政治穩定、全國性的立法和司法、貨幣管理、宏觀經濟調控、社會發展等重大職責,財權也應體現中央的主導地位,主要的財政立法權、財政收支權應集中在中央。同時,按責權一致、效率優先原則,給地方以相應的財權。三是財力充裕。財政收入多寡要與擔負的職能相適應,確保各級政府有足夠的財力滿足職能需要。衡量財力充裕的指標簡單講即財政收支狀況,健全的財政體制應保證各級財政收支大體平衡,不發生債務危機。四是統分結合。由于轉型期經濟關系的復雜性,事權和財權的劃分很難做到界限分明,總有些模糊或交叉,要做到事權明確、財權合理,相當程度上依賴于實際操作過程中的相機抉擇。財力的劃分更是如此。雖然各財政主體的收支可從數量上嚴格區分,但因轉移支付的存在,財力的劃分實際上也是相對的,目的在于通過權責關系的劃分調動各級政府的積極性。無論制度規定還是財政具體活動,各財政主體須有獨立行使的事權、財權和財力,忽視地方利益,或靠中央接濟過日子的做法,實踐證明行不通。但過分強調地方利益,也會造成諸侯割據,經濟分化,危及政權。所以,統分適度才能協調矛盾,共同發展。

(三)財政分權治理結構近期路線圖

一是先行適度分權治理結構試點改革。財政分權的實質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間職責與權力范圍的劃分,以避免信息不對稱,促進資源的更有效配置、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和制度創新。在國家治理體系背景下,財政分權的核心問題現代預算制度已呈現出從控制導向走向績效導向,從合規控制轉向公民參與,從年度預算拓展為中期財政規劃等演化趨勢,要抓住時機,先行選擇適度分權改革的試點,進一步探索如何賦予地方應有的稅收管理權,強化地方政府的預算約束,處理好適度分權問題。二是處理好三個關系。國家資源汲取、政治滲透和危機解決能力的提升離不開財政收入支撐,財政分權治理結構須有較高的集中性;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事權調整實現啞鈴形分權結構,虛省弱市、強化中央權威,稅權調整以分稅為主、分成為輔,鼓勵地方積極性;轉移支付以地方轄區居民效用最大化,上級政府能夠對支付資金有效監督為前提,強化用途指定較寬泛并按因素法分配資金的分類撥款,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三是夯實分權治理結構規范化基礎。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是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性制度載體。改革目前核心預算機構缺失、預算碎片化等現實約束,組建國家預算管理局,推進全口徑預算管理;引入參與式管理,試行分部門預算審議與票決;構建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穩步推進中期財政規劃;整合預算監督資源,加強財政問責,承載公共受托責任。嚴格財政紀律,加強預算資金規范化管理和監督,加大對地方財政支出和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的審計監督力度,加強預算資金透明度管理。四是探索預算公開法治化路徑。預算公開法治化與財政分權體制本質上密不可分,我國預算公開實踐表明,法治化是預算公開的必然選擇。預算公開法治化的實質是實現預算權的規范化。現代法治國家預算權規范化的發展有公法與私法兩條路徑,但當前我國預算權的配置與監督都面臨著一些困難,需結合財政分權體制,遵循預算公開法治化一般規律,合理利用轉型期的民主資源,在慎待財政分權體制下縱向政府間事權存在差異配置的基礎上,激發多方積極性和創造力。省以下各級政府預算公開可借助私法進行,以協商民主為基礎將預算權規范化的價值問題轉換為程序問題,化解預算權規范化外部困境中難題,將推進社會公眾的預算參與作為實現預算公開的手段;省級以上層級(含省級)預算公開應從頂層設計出發,以代議制民主為根基來突破預算權規范化內部困境障礙,形成倒逼式邏輯關系格局,為我國預算公開的法治化進程奠定基礎。

作者介紹:陳冬紅,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院長、教授、研究員,北京 1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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