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上市公司私募發行證券的法律問題研究
在成熟資本市場,私募是企業獲得股本融資的主要來源之一。然而在我國,由于相關法規制度的缺失,公司上市后除了進行條件苛刻、程序復雜、風險度高的公募增發融資以外,私募仍然處于探索階段,這制約了我國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擴張。為此,筆者試圖借鑒西方成熟資本市場的先例,結合分析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立法傾向,并參考近些年我國在私募發行方面的探索實踐,對中國上市公司私募的法律問題進行系統研究,對私募的進一步實施提供有益建議。需要說明的是,私募的工具包括股票、債券、可轉換債券等多種形式,其中主要是股票,本文僅針對上市公司私募發行股票進行分析。
一、私募發行的涵義
私募在我國多被稱為定向發行。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私募(Private Placements)與“公募”(Public offering)相對應,是指發行人或證券承銷商通過自行安排將股票、債券等證券產品銷售給他所熟悉的或聯系較多的合格投資者,從而避免經過證券監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一種證券發行方式。它與公開售股、配股(公開發行)等一起構成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主要工具。
什么樣的發行才構成私募發行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曾于1982頒布了《506規則》對非“公開發行”即私募作了一個明確的定義。如果發行人只是: 1)向合格的投資者(accredited investor)以及數量有限的其他投資者出售證券。(在美國,所謂合格的投資者是指資產超過500萬美元的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及其他公司等投資機構和年收入超過30萬美元的富裕家庭、年收入超過20萬美元的富有個人,普通投資者雖然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應該有相關知識和風險判斷能力,且數量不能超過 35名。)2)不通過傳單、報紙、電視、廣播進行廣告傳播;3)不通過集會、散發傳單等形式到處征集投資者。采取上述方式發行證券會被認為是私募行為從而免于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注冊。日本證券管理法規也作了類似的規定,日本《證券交易法》規定在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的認購勸誘、募集出售時,原則上講必須進行申報,但是在發行總額或發售總額不滿1億日元或向大藏省令所規定的對有價證券投資有專門知識核經驗者發行(即私募發行)場合作為例外可以不必申報,向大藏大臣提交通知書就可以了。
在目前我國,私募作為一個專用詞匯也越來越頻繁的在資本市場上出現。但我國現行《公司法》、《證券法》上并沒有關于私募的類似規定,無論是《公司法》還是《證券法》對何為“向社會公開募集發行”都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私募在國內更多的時候稱作“定向發行”。什么是定向發行呢?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中,有關定向發行只出現于中國證監會2003年的15號令《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規定》中,其中第五條:“ 證券公司債券經批準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資者定向發行。定向發行的債券不得公開發行或者變相公開發行。”第十五條:“定向發行的債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由發行人自行組織銷售。”第三十條:“定向發行債券的募集說明書及相關資料不得在媒體上公開刊登或變相公開刊登。”
修訂中的《證券法(草案)》已經彌補了這一缺憾,明確提出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1、 公開或變相公開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銷售證券;2、 向五十人以上的特定對象銷售證券,但依照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公司,發起人超過五十人的除外;3、 國務院證券監督
[1] [2] [3] [4]
【上市公司私募發行證券的法律問題研究】相關文章:
私募MBO基金摸著石頭過河04-28
三大百億級私募機構的生存發展之道05-01
夫妻債務法律問題研究05-01
《證券發行與承銷》的重點與難點(一)05-01
《證券發行與承銷》的重點與難點(三)05-01
私募基金認為:今年股市投資要做好“兩防”04-30
《證券發行與承銷》的重點與難點(二)05-01
柴油揮發行為的研究04-30
快進快出是硬道理私募高手弱市贏錢三法則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