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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外投資的國家風險防范
我國自1979年開始對外直接投資以來,海外投資有了迅速發展,規模以中小型項目為主,類型以貿易性項目為主,地區分布多集中于南北美、亞太地區。從總體上看,我國目前的對外投資仍處于初級階段,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很多,國家風險的防范便是其中之一。
我國的企業進行對外直接投資活動,在當今風云變幻的國際政治經濟環境中,除要應付各種各樣的商業風險,還隨時可能遭遇到國家風險,主要有戰爭風險、國有化征收風險和國家主權風險。
(一)戰爭風險。即東道國因階級矛盾、民族糾紛、宗教沖突等而發生革命、政變、戰爭、內亂等,使外國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遭受重大損失,甚至無法繼續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我國海外投資企業遇到的戰爭風險主要發生在非洲、東南亞及南亞的部分國家和地區。如我國在非洲到1994年即有300多家合資企業,而非洲卻是當今世界最不安定的地區之一,一些國家政局動蕩,經濟衰退,戰亂不斷。
(二)國有化征收風險。這是指東道國政府出于維護國家經濟利益,適應社會和經濟變革的需要,對外國企業采取沒收、有償征用等手段,將其收歸國有,給外國投資者造成損失。國有化風險是國際投資的主要風險,也是國際投資爭議中最突出的問題。自70年代以來,直接的、一次性剝奪的國有化、已為間接的、逐漸使國外投資“當地化”,“逐步國有化”所代替。在這種大背景下,無論是在工業化國家,還是在廣大發展中國家,我國海外投資企業被東道國“逐步國有化”的趨勢正在加強。這是我國今后對外直接投資應當特別注意的。
(三)國家主權風險。指在國際投資活動中,與國家主權行為密切相關的風險。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強大和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增多,我國與眾多國家的經濟糾紛逐漸增多,我國海外投資企業遇到的國家主權風險也隨之增多。如我國與美國近幾年來政治經濟沖突接二連三,美國一再以其經濟上的制裁措施,對我國施加威脅;西方各國及某些發展中國家也不斷以各種借口實行“報復”“限制”措施;在稅收、市場、產業政策、外匯管理等方面,對我國海外企業實行歧視性政策,妨礙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縱觀國際投資活動的發展進程,各國防范國際投資的國家風險的對策,主要有風險回避,風險抑制、風險轉移、風險分散、風險自留等。結合我國實際來說,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活動中,國家風險的防范,要從國家和企業兩個方面共同入手。
(一)不論是國有企業的還是私人的對外投資,國家應該繼續采取必要措施,提供相應的保護,以維護我國的利益。
1.繼續與他國簽訂雙邊投資促進與保護協定。我國已經與數十個國家簽訂了類似協定,但多集中于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國家風險發生的概率,遠遠大于發達國家。今后我國應積極加強同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協商和談判,盡可能簽訂雙邊投資促進與保護協定,盡量降低國家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2.給海外投資企業提供投資擔保或保險,可借鑒外國經驗,成立專門的官方擔保機構。現階段可指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利用其業務范圍廣、分支機構眾多的優勢,為海外投資企業提供政治風險保險服務,必要時,可由外經貿部、外交部、人保三方協調確定在某些國別強制實施,以確保投資者的利益不受損害。
3.我國政府還應積極參與各國際組織、區域性組織的多邊投資保護協定的談判活動,積極推動多邊投資保護協定的最后達成一致,積極推動多邊投資保證機構的建立,將我國的對外投資保護工作納入國際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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