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第二批開放國庫券轉讓市場試點實施方案
一、根據銀發〔1988〕77號文件,在第一批開放國庫券轉讓市場試點工作已取得初步經驗的基礎上,確定五十四個城市為第二批開放國庫券轉讓市場的試點城市。二、第二批開放國庫券轉讓市場的試點工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政府領導下,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財政廳(局)組成領導小組。具體制定出試點實施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領導小組下設辦事機構。
各試點城市也相應設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
三、第二批開放國庫券轉讓市場的試點時間定于六月上旬,根據準備工作情況,分期分批開放,具體日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決定。
四、試點開始前,各試點城市要充分運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工具,認真做好宣傳工作,著重宣傳國庫券轉讓的目的、意義、買賣的方法和方式以及群眾購買二手國庫券的好處等。
五、允許經營國庫券轉讓交易的金融機構暫限于經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獨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資本金充實,具有一定技術力量的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和綜合性銀行。此類機構開辦國庫券轉讓業務須由試點城市人民銀行批準。具體審批標準由各地自行規定。已經批準開辦此項業務的機構,未經批準,不得自行停止。
以上經營轉讓業務的金融機構,根據需要,經市人民銀行批準,可委托信托投資公司,城鄉信用社、專業銀行的儲蓄所代辦買進賣出國庫券。同一城市內代辦機構的掛牌價格應同委托機構一致,代辦手續費由雙方議定。
六、試點期間,允許上市轉讓的國庫券限于1985年、1986年向個人發行的國庫券。
金融機構貼現、抵押和單位持有罰沒、退賠的個人國庫券暫不上市。
七、允許個人、保險公司、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各種批準成立的基金會組織通過經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庫券轉讓中介機構買賣上述國庫券。買賣數額不限,但個人購買應予以優先。
買賣雙方不得直接進行私下交易。
八、辦理國庫券轉讓業務,采取以下兩種形式:
1.自營買賣由中介機構用自己的資金向國庫券出售人買入國庫券,同時向國庫券購買人出售買入的國庫券。
2.代理買賣 由中介機構根據國庫券出售人或購買人的委托,按其指定的價格,數額和交易期限代其買賣國庫券。
以上兩種形式,可同時采用,也可采用一種,由開辦轉讓業務的金融機構自行決定。對持券人出售大額國庫券的,一般應采用代理買賣形式并出示證件。
試點期間,國庫券轉讓暫限為現貨交易,跨地區轉讓暫不開辦。
九、開辦轉讓業務的金融機構,應實行自營和代理業務分帳管理。辦理自營業務的,需有一定的營運資金,資金自求平衡。根據市場情況,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委托開辦轉讓業務的金融機構按有利于維護國庫券信譽的原則和合理的價格買進賣出國庫券。買進國庫券臨時需要的周轉資金,在二百萬元以內由當地人民銀行在上級行批準的短期貸款額度內解決,不得長期占用。
十、自營買賣國庫券轉讓價格的制訂:
1.國庫券自營買入價格,不得低于面值;
2.購買二手國庫券年單利收益率,85年國庫券不高于14%;86年國庫券不高于15%;
考慮到試點開始時的某些特殊因素,允許在開市時以高于上述規定的收益率制訂轉讓價格,但應在開市后十五天內逐步降到規定的收益率水平以下。
3.各試點市國庫券轉讓價格的制訂與管理,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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