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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
「失效日期」1996.08.21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規范證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交易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并履行相關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
第四條 證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監管。
第五條 證券交易所的名稱,應當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相似的名稱。
第二章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
第六條 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 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證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
(三)擬加入會員名單;
(四)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五)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
(六)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
(七)證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證券交易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
(三)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
(四)職能范圍;
(五)會員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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