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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教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為推動基礎科學部科學研究的深入開展,保證各項目課題研究的順利申請、進行并產生高質量的成果,提高我部教職工的教育科學研究水平和研究的實效性,發(fā)揮教育科學研究對教育改革和提高師資水平的積極作用,特制定科研、教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一、范圍與原則
第一條 科研、教研項目包括:
1、 國家各級(指國家級、國家部委、省級、廳局級等)計劃內的科研、教研項目;
2、經(jīng)學院批準,列入學院計劃內的科研、教研項目;
3、經(jīng)學院同意與有關單位協(xié)作并有計劃、協(xié)議的科研、教研項目。
第二條 國家各級科研、教研項目,按立項單位的原則、程序辦理。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吉林建筑工程學院基礎部在編的所有從事教學、科研和其他有關從事科研活動的人員。
二、項目管理
第一條 本部鼓勵并支持教師及有關人員承擔校內外科研、教研項目、產出科研、教研成果,這是本部建設與發(fā)展的首要任務。在積極支持研究人員從校內外有關部門承攬重要的研究、教研課題的同時,本部尤其重視省、國家項目的課題研究。
第二條 本部研究人員申報各類科研、教研項目,均應遵守國家、學校和本部有關的科研管理規(guī)定,接受有關科研管理部門的管理和指導。
第三條 各類項目課題申報者必須事先準備好相關課題申報所需要
的所有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寫或粘貼好相應的表格,整理后按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申請材料。
第四條 為鼓勵廣大教師積極進行教研和科研工作,并為其創(chuàng)造必要條件,對經(jīng)基礎科學部審核具備省級及省級以上教研、科研立項條件的教師的正常申報費用由基礎科學部負責。
第五條 各類項目課題申報成功,需要報送基礎科學部一份申請書以備案。
第六條 本部各級各類項目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凡本部研究人員所承擔的各類各級項目,其課題負責人均應按照規(guī)定保證項目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應在規(guī)定結題時間內向科研處提交延緩的申請
第七條 各項目負責人應了解、掌握課題研究的進展情況,接受本部科研管理檢查。
第八條 各項目課題承擔者如期完成項目后,必須向相關部門提交項目結項材料和課題成果,作為鑒定之用。
第九條 各項目課題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學校有關的財務制度,執(zhí)行相關科研、教研項目課題經(jīng)費使用規(guī)定
第十條 各項目結項后必須向本部科研管理人員提供課題立項、中期檢查、項目總結報告、成果名錄、成果鑒定等材料,作為科研檔案管理之用。科研管理人員必須做好科研檔案的搜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三、 學術行為規(guī)范
第一條 發(fā)揚學術民主,保障學術自由,促進學術交流、學術積累與學術創(chuàng)新;引導教師正確對待學術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對在科學研究中沽名釣譽、弄虛作假。
第二條 教師和科研人員在科研活動中,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社會公德和下列學術規(guī)范:
1、 在學術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
2、 學術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循學術界關于引證的公認準則。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注明出處;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
[1][2]3、 合作作品應按照當事人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并根據(jù)本人自愿原則依次順序署名,或遵從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共同的約定。任何合作作品在發(fā)表前要經(jīng)過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作品主持人應對作品整體負責。
4、 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數(shù)據(jù)基礎上,做出全面分析、評價和論證。
5、 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論證、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要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堅持按章辦事,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和干擾。
6、 在教學、科研及相關活動中,堅持“學術研究無禁區(qū),宣傳教育有紀律”的原則,對于應該經(jīng)過學術界嚴謹論證和鑒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須在論證完成后并經(jīng)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向新聞媒體公布;對于正在討論中,尚不成熟、不宜公開的學術觀點不在公開場合進行宣傳,不在課堂上進行宣講等。
7、 在教學、科研及相關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和維護國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態(tài)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規(guī)定。
第三條 教師和科研人員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行為規(guī)范的行為:
1、 為得出某種符合自己主觀愿望的結論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或引用的文獻資料。
2、 抄襲他人已發(fā)表或未發(fā)表的作品,或者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擅自使用在同行評議或其他評審中獲得的學術信息。
3、 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jīng)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4、 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未經(jīng)本人同意或違背本人意愿,而在別人發(fā)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經(jīng)本人同意盜用他人署名。
5、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jīng)濟與社會效益。
6、 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guī)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guī)定,將應保 密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7、 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規(guī)范和學術道德的行為:包括在報刊上一稿多投而導致的一稿多用、不正當?shù)孬@取學術榮譽、誣陷或故意歪曲他人學術觀點、在申報科研項目或申請職稱晉升時謊報成果、包庇縱容學術違規(guī)現(xiàn)象等。
第四條 基礎科學部在維護良好的學術行為規(guī)范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1、 制定教師學術行為規(guī)范和相關政策,并向教師做廣泛的宣傳。
2、 在教師聘用、職務晉升和考核評估之前,了解候選人遵守學術行為規(guī)范的情況。對有較嚴重違反學術行為規(guī)范者,實行一票否決。
3、 向教師通報對違反學術行為規(guī)范行為處理的情況。
基礎科學部
x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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