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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關于企業股票發行的審批管理原則
在目前國家和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尚未公布股票發行有關管理法規的情況下,為了促進股票市場的規范化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現對企業發行股票制定本審批原則,作為人民銀行特區分行審批企業股票發行的依據。一、本審批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及國家和特區的有關政策規定制定。
二、本審批原則所稱之股票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民幣面額股票的發行,包括首次發行和再次發行、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三、特區內的企業發行股票由人民銀行特區分行審批,寶安縣內的企業發行股票由人民銀行寶安支行參照本審批原則提出意見,轉報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批準。
四、申請發行股票需具備如下條件:
(一)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三)申請公開發行的公司如果是已經營業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改造成股份制企業的公司(以下稱已營業的公司)則其已有之自有資本金不得少于200萬元,已有資本金與包銷發行的股份之和不得少于300萬元。
(四)申請公司發行的公司如果是新設立的公司。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與包銷發行的股份之和不得少于300萬元。
(五)新設立的公司應至少有三名發起人,且發起人認購的股份至少應占發行總額的30%。
五、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應報送如下文件、材料:
(一)申請發行股票的報告;
(二)公司章程和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證明文件;
(三)營業執照或籌建許可證;
(四)招股說明書;
(五)股東大會關于發行股票的決議,或發起人關于發行股票的協議;
(六)對已營業的公司如其營業已超過三年,則應報送三年的,如其營業不超過三年,則應報送全部營業期的經人民銀行特區分行認可的機構簽證的年度財務報表,并報送其資產評估報告;
(七)如果屬于新設立的公司,則應提供發起人的出資證明文件;
(八)申請發行允許境外人購買的股票,需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九)股票的設計票樣;
(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非公開發行,可免報本條(四)款所述的文件,申請再次發行,可免報本條(二)、(三)款所述的文件。
六、對于符合第四、五條的公司,人民銀行特區分行受理其申請,并于受理后15天內給予答復。
七、人民銀行特區分行對公司申請發行有股票的審查要點為:
(一)產權處理應符合國家現行政策規定,防止侵占國家財產和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為。
(二)招股說明書應充分揭示公司的業務,組織狀況和前景。
(三)所籌資金的用途應合乎政策規定。
(四)應建立與股份制企業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和制度;股份設置應符合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分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五)股票的票面格式印制應符合規定。
八、關于股票的承銷和出售的管理要求為:
(一)股票可按面額發行,也可溢價發行,但不得以低于面額的價格發行,同一次發行的價格應一律。
(二)非公開發行股票可由發行公司自行辦理,也可委托經人民銀行批準有股票承銷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承銷機構)辦理;
(三)公開發行股票需在出售股票之前向公眾公布其招股說明書。
(四)公開發行股票需由承銷機構承銷,承銷可采取包銷或代銷方式。
(五)對公開發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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