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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歐社會保障體制的改革及借鑒
摘要 東歐國家經過數年努力,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以獨立于國家預算外的社會保障基金取代了原由國家統包的社會保障體制。社會保障基金由失業救濟,醫療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構成,按市場機制運營。在經濟轉軌過程中,東歐國家十分重視對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把加強社會保障作為保持社會安定的一項重要的政策措施。面對政治和經濟體制發生的重大變革,隨之而來的物價飛漲、失業人數激增、國家財政狀況惡化、社會貧困加劇使東歐國家已經困難重重的社會保障體制受到更猛烈的沖擊,其缺陷和弊端更加暴露無疑:(1)社會保障覆蓋面狹窄,不適應多種就業形式并存的新的就業局面。尤其是社會保險,主要限于國營單位的職工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從而限制了勞動力向多種就業方向的流動,限制了其他經濟成分中的職工獲得社會保障的權益以及他們應盡的相應義務,因而也難以做到全社會范圍內有效地分擔風險。(2)社會保障事業多頭分散管理,效率低下,規模程度極低。(3)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低,面對迅速發展的城市化、老齡化形勢難以發揮持久的作用。因此,要建立與市場經濟和國力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制,就必須改革原有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其真正起到促進經濟發展。保障人民生活的作用。
為此,東歐國家本著“人人有權享受,人人必須參與”的原則,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以醫療、失業救濟、養老金制度為重點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有:
(一)優化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改變承辦單位及籌資渠道
東歐國家將社會保障的經營從國家預算中分離出來,改變過去由政府有關行政機構或企事業單位職能部門承辦,按行政辦法管理的方式,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基金,由統一的全國社會保障理事會按市場機制的原則進行管理。并改變過去社會保障基金完全依靠國家財政撥款的做法,將原有的由國家統包的社會福利體制改造成多種經濟成分參加、多層次的社會福利體制,即由國家、地方政府、社會、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社會保障基金主要由失業救濟、醫療保險和養老金三部分組成。這一新的社會福利體制的核心是建立一個社會福利保護網,使社會的困難階層獲得社會福利保障,保持并改善現有的生活條件,支持預防性的解決措施。
(二)失業救濟制度的改革
在過去40年中,東歐各國大多實行全面就業政策,由于實際上不存在失業,因而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大多沒有失業保險這一項。近年來,失業已成為東歐國家體制轉軌中面臨的一個重大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在舊體制瓦解的同時,就業狀況惡化,失業人數劇增,1993年東歐地區的失業率平均超過了12%,隨著社會保障措施的實施,這一比例近年來雖有所下降,但仍在10%以上。1996年保加利亞的失業率為13.0%,匈牙利為10.1%,波蘭14.0%,斯洛文尼亞13.5%。來勢兇犯的失業浪潮不僅給東歐各國政府的經濟政策帶來巨大壓力,還危及到社會的穩定和繁榮。東歐各國先后將失業保險列入社會保障體系。為幫助就業,東歐各國均設立了專門的委員會,如匈牙利的全國就業政策利益協調論壇(即全國勞動力市場委員會)和地方就業政策利益協調論壇(即州勞動事務委員會),以協調解決與就業有關的問題,平衡各地區間以及本地區內勞動力均衡分布。并設立了專門的失業救濟基金,如互助基金、就業基金和團結基金,為失業者提供各種物質幫助和職業培訓。同時通過立法為失業者提供法律保護。匈牙利《就業法》規定,凡原有工作的人失業后均可享受失業救濟,剛畢業又找不到工作者可享受初業者救濟。并對解雇做出嚴格規定,凡屬于非紀律性的解雇,雇主應向被解雇者支付最終補償,補償條件和幅度因工作時間的長短而定。這樣既可使被解雇者的權益得到保護,還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失業救濟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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