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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行為概念探討
摘 要:刑法中的行為概念是刑法的基礎性概念,貫穿于刑法與犯罪的始終。隨著行為外延的不斷擴大,有些學者認為行為已經不能作為最基礎的概念存在于刑法中的,還有一些學者則認為有替代性的概念取代行為的概念。當下,在過去的社會環境下所產生的關于行為的概念已經難以跟上現在發展的刑法學。隨著逐步的發展,犯罪所包含的內容已經囊括了持有、時態等多個方面。值得肯定的是,行為仍然是作為一個基礎性概念存在于刑法之中的。本文重點結合一些學術研究和實踐,對行為的法學理論和當前行為概念,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刑法;行為概念;行為理論;探討 刑法中的行為概念是刑法的基礎性概念,貫穿于刑法與犯罪的始終,F階段,社會在不斷的發展,人類在不斷的進步,犯罪的名目也變得越來越多,刑事立法在逐步的增加。隨著行為外延的不斷擴大,有些學者認為行為已經不能作為最基礎的概念存在于刑法中的,還有一些學者則認為有替代性的概念取代行為的概念。對于這一問題,需要深入的研究。當下,在過去的社會環境下所產生的關于行為的概念已經難以跟上現在發展的刑法學,隨著逐步的發展,犯罪所包含的內容已經囊括了持有、時態等多個方面。值得肯定的是,行為仍然是作為一個基礎性概念存在于刑法之中的。行為的概念不容替代,地位不容忽視。 一、行為是一種法律規定,也是一種理論學說 在過去,原來的人們在對犯罪進行認定的時候,其立足點和出發點和現代是有一定的區別的。早期人們更多的關注的是人們的思想,而并不是單純的人的行為。哲學理論過度到刑法是早期黑格爾的門徒開始的,后來,行為概念在刑法中得到確定后,成為了刑法學的一個基本范疇。人們逐步研究犯罪,使得人們對于行為也逐步有了新的研究。先后出現了多種有一定的支持者的相關理論。 首先,比較重要的當屬自然行為論。德國著名刑法學家李斯特、貝林格在其早期的研究過程中,通過對不同的事件的總結后,創立了自然行為理論。自然行為論在方式有一定的影響力。通過對其發展環境的分析總結,發現其主要的理論依據為物理理論,也就是說人的行為其本身是屬于一個物理過程,是一個人在外部的和其自身身體動靜有關系的理論,也叫做因果行為論。其次是目的行為論。該理論是由德國著名刑法學家威爾澤爾創立的,這一理論的發展是基于邏輯論哲學觀而創立的,在認知方面,認為目的是行為的特性,人的行為是先預定好目的,然后再進行選擇,最后實現計劃的一個過程。該理論強調的是人的主觀目的對于行為的支配性,該理論的創立是在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謝密特的研究下創立的。在二元論哲學思想的影響下,該理論的觀點是,人身體的動靜是社會意義上觀察行為而形成的行為理論,也就是規范主義的行為論。第四是人格行為論。該理論是德國著名刑法學家阿爾特爾·考夫曼創立的,該理論認為,行為是行為人人格的表現,是人格和環境共同作用而形成的。該理論的觀點是,單純的思想,鎖在心里不表現出來,不能夠定義為人格的外在表現,也就不是行為。另外,關于行為理論學說,還包括了一些其他方面的學說,如倫理行為論、否定行為論等,都是在當時的小范圍內流傳。以上幾個理論都是比較有代表性的理論學說。一些研究學說在各個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比較綜合性的觀點,這些綜合性的觀點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應出了相關學者對于該問題的意見。對于行為的理論學說有多方面,一直是研究界的爭論焦點。 二、關于行為理論的瓶頸 目前,刑法學上研究的問題有多方面的,而在對于行為方面的研究,則有著自己的思考。關于行為的研究,或者是說行為性的解釋,是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一個人在行為之外是否已經犯罪,是很多學者在思考的問題。科學技術的進步帶來了社會的發展,而犯罪形式也變得多樣化,新鮮化,這些轉變,都使得行為出現了自己的局限性,而隨著犯罪形式的多樣化,已經難以把犯罪形式都包含到行為里面。有一些相關的研究工作者經過不斷的總結摸索發現,在英國、美國等西方社會國家中,其國家的刑法,一部分的犯罪可能不需要滿足傳統的一些認定就可以被定義為犯罪,這樣的犯罪樣態被叫做“事態犯罪”。顯然這樣的犯罪是由其“存在狀態”定義的,并不是其“實施行為”。這樣的犯罪如果想劃定為行為概念下確實是不易的。為了適應這種變化,人們又提出了新的理論,如目的行為論等。在這些理論里面,最為有代表性的是美國刑法學家道格拉斯·N ·胡薩克所提出的“控制原則”。道格拉斯·N ·胡薩克的觀點是,“為了使得犯罪行為要件的正確性得到保證,他們把不管是多么特殊的任何意義都歸附于犯罪行為。這樣的觀點所引起的原因是因為人們對于概念的把握不夠準確”。 可見,道格拉斯·N ·胡薩克的觀點是把行為認為不能夠作為一切犯罪的基石了,然而,人們為了得到一種預期的結果,就把很多東西都強加到行為當中,而不在意這樣的歸類是否合理,只要在形式上說的過去即可。顯然這樣的歸類是不可以的。無論犯罪是作為一種形式,或者是作為一種狀態,都是能夠總結到是否受控制這個方面來。 三、對目前我國行為概念的一些思考 在對于行為這個問題的相關研究方面,我國還并沒有發展到理論論水平,只是在概念方面有著不同的理解。典型的幾個觀點如下。第一種觀點,也就是人們所認為的危害行為,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所謂刑法上的危害行為,通俗的講指的是由行為人的心理活動所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第三種觀點認為,危害行為,或者說犯罪行為,指的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實施的,為刑法所禁止的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第一種觀點認為,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是一種身體動靜,一部分學者持有的是這種觀點,如馬克昌、陳興良、趙秉志等。第三種行為認為,危害行為和犯罪行為是一致的,顯然是有失偏頗的。我國在犯罪理論構成要件上概括為四要件,顯然“危害行為”與犯罪行為的成立范圍差異很大。關于行為概念的具體分析,還有待于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 參考文獻: [1] 黃佳. 刑法中行為概念的重構[J].前沿, 2013, (05): 80-83. [2] 奧村正雄, 王昭武. 論實行行為的概念[J].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13, (02): 1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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