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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對空白票據態度演變的初步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各國票據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基于對善意持票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和對票據交易秩序的維護,促進商品經濟和金融事業的發展,在原則上規定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應歸于無效的同時,或承認或明確規定了空白票據制度。但理論上對空白票據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對空白票據制度的歷史演變還遠遠不夠。本文嘗試著對空白票據制度的歷史演變作些粗淺探究。
【關鍵詞】空白票據 空白票據制度 態度演變 完善
一、 空白票據及空白票據制度
空白票據,又稱空白授權票據,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時,有意識地將票據上法定絕對應記載的事項不記載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補充的票據。包括預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據、預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到期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金額的空白票據等。空白票據是大陸法系票據法上的稱謂(日本票據法上稱其為白地手形),英美法系票據法稱“未完成票據” (incompleteinstrument)。從票據法理上看,只要構成票據就不得留有空白,因此,“空白票據”這一術語本身即存在矛盾,故稱“未完成票據”似更妥貼。⑴
在票據產生之初,各國票據法都不承認空白票據。因為承認空白票據,是與票據記載的嚴格性以及票據的文義性、要式性相違背的⑵。票據為嚴格的要式證券,各國票據法一般都規定,票據欠缺法定的絕對應記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無效票據。對此,我國《票據法》第二十二、七十六、八十五條,也有明文規定。然而,經濟實務中,出票人有時候在出票時基于某種需要,常將其簽發的欠缺部分票據記載事項的空白票據交付并授權收款人補記。如作為原因關系的債務由于其金額、清償期尚未確定,債務人簽發票據只能不記載金額和到期日,授權他人于確定時再予補記。⑶
因此,各國票據法和司法實踐基于對交易秩序的維護和對善意持票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原則上規定票據欠缺法定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應歸于無效的同時,規定或是承認空白票據的效力,從而形成空白票據制度。
二、對空白票據態度的演變
(一)概述
在票據產生初期,各國為避免票據流通的不安全,都不承認空白票據的存在。例如,日本的票據法始于明治十五年的匯票本票條例,次為明治三十二年商法第四編票據章則均不承認空白票據。此舊法對于空白票據均未設任何規定。舊中國票據法中也沒有關于空白票據的規定。我國臺灣票據法于1962年5月28日修正前亦不承認空白票據的效力。因為承認空白票據,是與票據記載的嚴格以及票據的文義性、要式性相違背的。⑷而且,票據上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不記載,票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就無從確定,票據關系亦無法確立。
空白票據的出現及其長期存在,完全是基于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實踐中,為了滿足票據關系人之間交易上的需求,對于票據上部分應記載的事項,有時因簽發票據時難以確定,或不想及時確定,如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了定期合同時,只有結算后才能得知其交易差額;又如各國票據立法都對于即期票據,即見票即付的票據規定了持票人得提示付款的期限,而票據關系人之間出于交易上的原因,一時難以確定提示付款日期,或為了擺脫該項期限規定的限制,不想即時確定提示付款日期時,通常都由出票人簽發欠缺票據金額或收款人名稱等法定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空白票據給收款人,約定由收款人及其委托人在能確定有關欠缺記載事項的事實時,補充記載該有關絕對應記載事項,使之成為完全的票據。
這些情況表明:發行和流通空白票據由于社會經濟實踐的需要,而逐漸成為一種根深蒂固和越來越多的票據利用方式,盡管對票據流通秩序造成沖擊,這種禁而不止的狀況反映了票據法不適應票據實踐的性質。如果票據法不對空白票據作出相應規范,設置相應規則,票據法就沒有完整地設立票據秩序,不能滿足票據實踐的需要。⑸
因此,各國票據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基于對善意持票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和對票據交易秩序的維護,促進商品經濟和金融事業的發展,在原則上規定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應歸于無效的同時,或承認或明確規定了空白票據制度,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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