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業稅將逐步征收 涉及購房者切身利益
只有通過征收物業稅來解決中央和地方政府財產分配不公的問題,才能從根本上控制地方政府“以地生財”的利益需求。
關于“年內開始開征物業稅試點”的說法不斷蔓延,繼廣東、湖南先后聲稱要開展物業稅征收試點后,上海、北京、南京等大都市以及溫州、丹東等中小城市,也出現了類似的聲音。
可以標志物業稅正在緊張醞釀和積極推進之中的是,11月22日至25日在福州舉行的“中國地方稅改革與發展高級研討會”上,包括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部分省、市、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有關負責人,以及國內頂級財稅經濟專家、學者在內的100多人,就開征物業稅進行了研究探討。
其實,物業稅之所以如此受到關注,不僅在于物業稅改革的實施,將徹底改變整個地產運營的格局,而且幾乎涉及所有的家庭,成為人人切身利益相關的一個主要稅種。
專家的設想
“我國的商品稅制和所得稅制已相對完善,但物業稅制仍相對滯后。”財政部財科所稅收研究室主任孫鋼教授說,“盡快開征物業稅,可以強化對財富的調節,緩解收入分配領域中的不合理狀況。”
在這次規模空前的“中國地方稅改革與發展高級研討會”上,26位國內著名財稅經濟學家在內的與會人員提出,改革、完善物業稅制度應該作為加強中國地方稅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途徑。
專家們提出的改革的建議是:將現行房地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等項稅費合并,轉化為房地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并統一內外稅制,取消房地產使用環節的各種收費,實現稅不重征。
根據這一設想,物業稅將改變目前對房地產項目實行的多稅種、多環節、重復課稅的現狀,把現行房地產運行過程中具有稅收性質的政府行政收費并入物業稅“遺產與贈與”稅目。另外,將契稅并入印花稅,以簡便稅制,降低不動產交易成本,同時針對土地增值稅存在的邊際稅率過高問題,取消60%一檔稅率,保留其余三檔稅率。
在具體實施中,物業稅很可能以房地產的市場平均價格為基本計稅依據,沒有市場平均價格的,以評估值為計稅依據;鑒于中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國家只規定物業稅0.1%—3%的幅度稅率,由地方根據本地區的收入水平和應稅房地產的位置和用途,具體確定的適用稅率。
此外,物業稅實行按年計稅、分兩次繳納的方式,并在物業稅開征的初期,減免稅的范圍可適當放寬,法定的人均免稅面積可定為25平米,這樣包括農村在內的大多數居住用房可以不必承當物業稅的負擔,而且只保留對公共設施、軍事部門、行政機關等用房用地的免稅。
房地產業稅收現狀
一位參加這次“中國地方稅改革與發展高級研討會”的稅務官員表示,物業稅開征將有可能提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房地產業已經成為偷逃稅重災區。
來自國家稅務總局的信息顯示,房地產業是惟一一個連續3年被列為稅務專項稽查的行業,“房地產企業偷稅漏稅的手段越來越復雜,尋求公開保護越來越多,部分地區約有90%的房地產企業存在涉稅問題”。
據新華社消息,山東省地稅局不久前以房地產行業為重點進行了地方稅收專項檢查,結果發現被檢查的665戶企業中有偷逃稅行為的達542戶,占八成以上;共查補各項稅款3.9億元,占該省專項檢查查補稅款的61.55%.
其實,不單是山東,近年來全國各地房地產業涉稅案件的數量、案件發生率、查補稅款都有明顯增加,就連西南邊陲的云南省房地產業涉稅違法案件占全部涉稅案件的比例,在過去的9年間也竟然上升了12倍。
房地產業涉稅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在銷售商品房時,不按規定向購房人開具發票,隱瞞銷售收入;少報稅款或逃避納稅;不按配比原則進行會計核算,以假發票虛列成本,致使企業虧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商品房代銷商不按月向房地產開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