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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的共性與差異
一、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的共性1.主體方面。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都是由會計資料制作者以外的進行的社會活動,同時,審計人員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可以成為具體案件的司法會計鑒定人。
2.對象方面。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都會涉及到對一定的財務會計資料的檢查、驗證。
3.標準方面。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都是以財務會計標準作為引用技術標準。
4.手段方面。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均采用一定的帳務檢驗手段來完成任務。
5.結果方面。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均應當出具書面文件報告工作結果。
6.風險方面。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均有一定的風險性。
二、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的差異
由于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有以上諸多共性,因而無論已發表的司法鑒定理論的研究成果還是司法實踐中,常出以審計取代司法會計鑒定的情形。這些認識和做法不僅違反了有關訴訟法律規定,而且對于司法會計鑒定理論的發展和司法實踐都產生了消極后果。因此,有必要就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在概念、操作及結論的訴訟意義等方面進行具體的劃分,以便于正確地理解和使用司法會計鑒定來查明事實,正確地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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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會計鑒定,是指訴訟機關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請具有司法會計專門知識的人員,依據司法會計技術標準,通過檢驗財務會計資料,對案件中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技術鑒定的一項訴訟活動。是訴訟機關依法采取的一種訴訟措施。
審計,是指審計機構根據需要或接受委托,指派專業人員依據審計標準,通過審查被審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和有關經濟活動,提出意見和結論的一種經濟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
根據上述定義,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的概念存在著以下差異:
。1)社會活動的屬性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一種法律訴訟活動,審計是一種社會經濟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
。2)。社會活動的范圍不同。司法會計鑒定從屬于法律訴訟活動,它不屬于獨立的社會活動,而只是圍繞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斷活動;審計是一項獨立的社會活動,它涉及經濟的各個方面。
。3)目的不同。司法會計鑒定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情,審計的目的則具有多樣性,如監督經濟活動、鑒證經濟業務、評價財務會計報告等。
(4)組織機構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由司法機關主持進行的,審計是由審計機關或審計中介機構主持進行的。
。5)基本法律依據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依據國家的訴訟法律的規定實施的,審計是依據國家的審計法律實施的。
(二)主體差異
。1)主體的產生程序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是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且不需要鑒定事項涉及單位的委托或認可,司法會計鑒定人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委托和被委托關系。審計人員是由審計機構指派或聘請的,除政府審計外,中介審計機構需要接受委托,才能委派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活動。
(2)主體的范圍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可以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司法會計專業知識的專職司法會計技術人員、會計師、審計師和注冊會計師擔任,而審計通常只能由審計師和注冊會計師進行。
。3)主體的訴訟地位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是訴訟參與人,享有特定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而一般意義上的審計人員不是訴訟參與人,即使涉及訴訟時,通常只是作為當事人或一般證人。
。4)主體的法律責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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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作環境不同。首先,司法會計鑒定屬于訴訟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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