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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準定位 強化督導努力提高檢察建議的運用效果
2005 年是高檢院提出“法律監督能力建設年”。賈春旺同志指出:“檢察機關一定要認真研究法律監督的范圍、程序、方式等,注意解決當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使法律監督工作更加符合司法規律,……更好地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1]”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實現法律監督的一種重要手段,其對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幾年來,我院在狠抓辦案的同時,積極開展犯罪預防工作,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幫助他們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僅2003、 2004年二年,全院共發出書面檢察建議31份,相關單位采用率達100%,通過檢察建議進行整改的達97%,較好地發揮了檢察機關預防和減少犯罪的職能作用。
一、樹立三種正確認識,明確檢察建議意義
我院每年都舉行相關的法律文書寫作培訓,2004年更是在全院“六個三”評比中專門設立了 “優秀檢察建議”的評選,目的就是讓干警們熟悉并掌握檢察建議寫作,提高法律監督的能力與本領。在培訓我們中努力樹立干警對檢察建議的三種正確認識:一是 “該發則發,不該發不發”。有干警認為檢察建議是“萬金油”,涉獵應該寬泛,無論是司法機關出現違法行為還是一般單位的治安隱患,一律采用檢察建議。針對這種情況,我院明確指出對于司法機關出現違反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行為,應依法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提出抗訴,而不能以檢察建議的方式提出。因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一種具有強制力的剛性行為,被監督者有義務予以接受,而建議是一種柔性行為,被建議者有接受建議或拒絕接受建議的權力[2].同時專門查閱高檢院的相關法律文件,最終明確檢察建議只是一種對各級單位、基層組織中涉及預防犯罪和綜合治理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的法律文書,而涉及到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的違法只能使用糾正違法通知書,對不起訴人的提出行政處罰的只能使用檢察意見[3].二是“寧缺勿濫,不隨便發”。有干警認為檢察建議能促進發案單位工作,應多發。《論語》曰:“人為言急之而言,謂之躁也”。我院強調,一定要規范慎重地使用檢察建議,既不能讓其束之高閣,更不能讓其流于形式。有權制發檢察建議不能是案件承辦人或某個職能部門,它必須經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后,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編發,決不能濫發。三是“發后注重回訪,不能不了了之”。有干警認為檢察建議發了就完了,缺乏回訪、督導的意識。針對此種情況,我院要求每份檢察建議都必須進行相應形式的回訪,回訪時將情況做工作記錄以備查考,并對被建議單位回復入卷歸檔。
二、明確履行三項要求,找準檢察建議定位
我院把提出檢察建議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種形式,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克服就案辦案思想、努力擴大辦案效果的有效途徑。針對一些業務部門因辦案任務重,未及時向發案單位提建議的情況,我院專門召開中層干部會議,解決思想認識問題,明確提出三項要求:一是將檢察建議活動列入全院目標量化考核范疇,設為加分項。對職務犯罪案件實行一案一建議,對檢察建議實行獎罰制度,不及時、不認真建議造成被建議單位不滿的扣分,發出檢察建議效果顯著的則予以加分。二是將檢察建議活動列入綜合治理工作主要內容。由一名主管檢察長親自把關,結合辦案提出建議,結合社會調查提出建議,結合回訪考察提出建議。三是將檢察建議列入“社會形象工程”項目。按照我院提出“內提素質、求質量,外重法宣、樹形象”的工作思路,通過檢察建議為發案單位服務,為社會服務,樹立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幾年來,我院預防、偵監、公訴等部門按照要求各司其職,認真開展檢察建議活動。如2004年3月初,我區接連發生二起保安人員利用執勤便利條件侵犯公司財產權利的案件,造成經濟損失20000余元,偵監處通過仔細分析案發原因,決定向北京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順義分公司發出檢察建議。該公司接到檢察建議后,及時召開了經理會議,下決心進行徹底整改。率先在全市組建了專門的糾察隊,設立了舉報電話,并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客戶代表為保安風紀監督員,同時在招收錄人、落實追究責任制上下功夫,截至到目前為止,我區保安人員再無涉嫌犯罪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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