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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受理
(一)民事、行政及非訴訟案件
1、法援中心接待人員對申請法援的當事人要詳細詢問案件的基本情況并做好網上記載,查看當事人所提證明材料。
2、經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審批。
(二)刑事案件
1、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應及時審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審批。
2、對被告人親屬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請,接待人員應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做好記錄在個工作日內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審批。
3、通過公安、檢察機關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請,中心在三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公安、檢察機關。
三、指派
1、中心主任根據接待人員的建議,及時召開中心人員進行討論,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在天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對不受理的法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復核申請。
3、受理的法援案件,應當與受援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及相關手續。
4、法援案件審批后,在三日內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服務。
監督制度
二、案件的監督
(一)法援中心對指派的案件進行跟蹤了解案件辦理情況;
(二)對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組織相關人員集體討論;
(三)舉行定期不定期法律服務質量的督查,以及受援人的滿意度;
案件卷宗歸檔制度
一、案件辦結后,承辦人應及時填寫法援案件結案報告表。
二、承辦人員在案件結案后需在30天內將案件卷宗按程序裝訂好后報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報送卷宗檔案后應及時檢查,如不符合歸檔要求,承辦人員必須在15天內給予補充完善。
考核獎懲制度
一、法律服務機構
1、法律服務機構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應在2日內安排法律服務人員并告之法援中心;
2、承擔對案件承辦人的業務指導;
3、案件承辦人遇有特殊情況不能繼續辦理案件時,負責及時調換承辦人并及時告之法援中心;
4、法律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務人員
1、承辦人員應在接到辦案通知后,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做好代理的各項準備工作;
2、在辦案過程中遇有重大情況應及時與法援中心聯系;
3、案件辦結后30天內必須按規定將結案報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發辦案補貼費:
1、辦理法援案件中向受援人收取費用或財物的;
2、由于承辦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引起受援人投訴的;
3、案件辦結后無正當理由卷宗不按時歸檔或歸檔材料不完整,經指出仍不糾正的;
4、不按規定程序辦理案件的;
5、按規定必須通案的案件無特殊情況而沒有通案的。
法律援助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請在給予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勞動報酬的;
三、因工傷請求賠償;
四、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
五、請求國家賠償的;
六、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七、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
法律援助程序圖
當事人進行法律咨詢
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審查
十日內作出決定
決定受理
通知受援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三日內指派律師承辦
法律援助中心跟蹤監督
受援人反饋意見
材料不全,十日內補充
不予受理
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異議
三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復核
十日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決定受理
決定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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