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對表見代理的結構理性分析論文
關鍵詞:表見代理 代理權表象 表見代理人 平衡 安全 高效 表見代理制度 代理行為
摘要:本文以對代理制度的歷史考察為切入點,檢討我國現行代理制度的價值取向,分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市場主體在代理交易中的價值需求,論述了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論證了表見代理制度的理性結構。
一、代理制度的歷史發展進程
我國傳統民法認為,代理行為是被代理人的行為,是被代理人的一種意思表示。在代理的諸要素中,代理權的授予是被代理人本人的意思表示。因此,無論是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還是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都必須是以代理權為唯一依據,即代理行為必須為有權代理。無權代理對于被代理人并不產生法律效果,其所強調的是對個人既有權利的一種保護。但是,代理權及其范圍是屬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作為第三人是很難清楚這內部關系的,這就將第三人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將市場交易置于非常不安全的地位。這是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相背離的。
鑒于民事主體不可能親自進行所有的民事行為,例如簽訂合同不妨委托他人代理,因此產生代理制度。按照代理制度,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由被代理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直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借助于代理制度,民事主體尤其是企業法人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在全國市場和國際市場開展業務。從代理是被代理人借助他人而參加民事活動這一特性出發,現代民法根據發達市場經濟對交易安全、高效運轉的要求,認為代理行為是代理人的行為,是代理人與第三人共同作出的意思表示,行為人雙方是代理人和第三人。而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根據是代理行為的行為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義為意思表示的。由此可見,第三人在進行民事代理行為時只需對相對行為人(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盡到注意義務,從客觀情形上對行為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權限進行判斷,以確定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只要第三人履行了這一義務,其與代理人所為的民事代理行為的履行利益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就有權向被代理人主張該民事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即使該代理人并不享有代理權。這對維護我國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市場交易的安全、提高市場經濟效率、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表見代理的概念及其性質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雖無代理權,但有可使相對人其有代理權的事由,因而法律強使本人(名義上的被代理人)對于無過失的相對人承擔被代理人責任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如趙某被單位開除,其單位及時要求趙某停止一切以本單位名義進行的活動。但是,該單位并未采取法律所允許的形式進行公告,即公告:“趙某已無權代理本單位,趙某所持有的介紹信、合同文本作廢”。如果趙某仍以該單位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他人即相對人根據趙某所持有的該單位介紹信和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趙某有代理權而與之訂立合同。雖然趙某實際上并不享有代理權,但卻構成了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就應受到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力的拘束。首先,在外部關系上,當第三人主張代理行為的效力時,表見代理發生與正常的代理相同而且對等的法律效果,即代理人代理行為所設定的權利義務由被代理人承受,并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其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也一并由被代理人來負擔。代理人因過失致第三人以損害的,第三人有權請求被代理人予以賠償。其次,在內部關系上,由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并不存在代理權的授予,自然也就不發生民事法律關系。但是,在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為的效果后,因此而造成的損失,被代理人有權向表見代理人進行追償。這也正是我國民事責任合理分擔的一種體現。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對于表見代理,被代理人無權主張該代理行為無效,但第三人卻可以主張該代理行為無效。這是因為該代理行為是代理人與第三人共同作出的意思表示,行為人雙方是代理人和第三人,被代理人只是承受了該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該代理行為以第三人撤回意思表示而無效,其行為相
[1] [2] [3]
【對表見代理的結構理性分析論文】相關文章:
表見代理的構成及效力05-01
命題的結構論文04-27
論文的基本結構05-30
一 論文基本結構05-01
物質結構理論文04-30
GIS在城市規劃設計運用中的理性分析論文04-27
論文正文寫作的常用結構04-30
地方灌區種植結構論文04-29
分布、特征與結構變動論文04-29
議論文對照式結構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