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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作為法學學科的歐洲法學-歐洲法導讀》論文
一、引子
50多年前,當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 簽署時,沒有人能預料到歐洲一體化會發展到今天的程度:以歐洲各大共同體為第一支柱、以共同的外交與防衛政策為第二支柱、以刑事案件的警務與司法合作為第三支柱,以歐洲聯盟為穹頂,一座宏偉的歐洲統一大廈的雛形已經呈現在人們的面前。
歐洲一體化的發展,已經遠遠超出了當初人們的期待,歐洲聯盟的出現及其發展是歐洲一體化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而且,歐洲一體化的進程并沒有就此止步不前;這種進程仍在繼續。目前,在許多領域,人們不能無視歐洲各大共同體所占據的舉足輕重的地位。
在《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條約存續期限已于2002年屆滿)、《歐洲共同體條約》、《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以及后來的《歐洲聯盟條約》及其各個修訂版本的基礎上,為了在這些條約所涉及的領域建立一個內部統一大市場,各個成員國把原來屬于內國的一部分主權讓渡給了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共同體以及(2002年之前的)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以及各大共同體的各個機構。目前,在這些機構中,原則上講,(部長)理事會擁有立法權,歐洲委員會享有行政執行權,歐洲法院負責司法權(包括對各大條約司法解釋),歐洲議會享有立法參與與監督權,一個分權與制衡的體制已經逐步形成。成立各大共同體的條約以及歐洲聯盟條約及其各個修訂后的版本構成了歐洲法的基礎,因而被稱為是基礎性的共同體法 (Primaeres Gemeinschaftsrecht)。各個機構根據基礎性的共同體法所頒布的條例、指令、決定等屬于派生性的共同體法(Sekundaeres Gemeinschaftsrecht)。這兩部分法律規范是目前歐洲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實施歐洲法的過程中,歐洲法院的判例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很多情況下,歐洲法院通過先行裁決程序以及其他程序做出判例,就具體案件中適用共同體法的問題做出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所體現出來權威性、靈活性與創造性,不得不令人聯想到“法官造法”這一功能。
二、歐洲法概念的內涵與外延
1、歐洲法的主線
歐洲一體化的進程是歐洲法產生、發展的主線。1952年7月25日,《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正式生效,歐洲煤鋼共同體(EGKS)正式成立。從此,各成員國把煤炭鋼鐵的生產經營管理共同交給一個具有“超國家的”共同體及其“高級管理局”(歐洲委員會在煤鋼共同體的名稱)來管理,歐洲一體化邁出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實質性第一步。1958年1月1日《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生效,歐洲經濟共同體(EWG)成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生效》,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AG)成立。當時,三個共同體當中,歐洲經濟共同體是三個共同體中最重要、權限最大的共同體,凡不屬于煤炭、鋼鐵以及原子能范疇的經濟事務(比如農業、貿易、貨幣等)大都屬于歐洲經濟共同體管轄。從此,歐洲各大共同體成為各個成員國經濟上緊密聯盟的象征,歐洲一體化也向著全面、實質性方向前進。1993年1月1日,《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歐洲聯盟條約》生效。根據該條約,歐洲經濟共同體(EWG)更名為歐洲共同體(EG)。條約提出了經濟與貨幣聯盟的目標,并對實現貨幣聯盟規定了三個階段。各大共同體的各個機構被冠名為歐洲聯盟的機構。作為第一支柱的歐洲各大共同體與“共同的外交與防衛政策合作領域”以及“有關刑事案件的警務與司法合作領域”等兩大支柱共同支撐起歐洲聯盟這座大廈的穹頂。自2002年開始,煤鋼共同體條約下的產業領域全部被轉移到歐洲共同體條約的框架下,歐洲共同體條約調整的產業領域范圍進一步擴大。這期間,以啟用歐元(EURO)為標志的、在經濟與貨幣聯盟方面實現的一體化簡直是革命性的。
與已經簽署的各大條約相比,擬議中的歐洲憲法 更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目前,歐洲各共同體/歐盟成員國已經組成了陣容強大的制憲會議,歐洲憲法條約的草案文本也已經初步形成。盡管人們對歐洲憲法的制定存在很大的疑問和爭議,但是,歐洲制憲會議與憲法草案的提出,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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