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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要素、結構、功能淺析
「摘要」:本文從法學界在法的功能上的一些混淆入手,以系統-功能理論為根基對中國法的要素、結構、功能進行了實證分析,進而得出這樣的結論:只有法的要素齊備,結構合理,才有可能使我國法的功能轉化為對人的行為及社會關系的良性影響。「關鍵詞」:系統;要素;結構;功能
建國五十年多年以來,中國法學在改革開放前強調法的階級本質;改革開放后則強調法的價值和作用,強調法治的優越性,卻缺少對法本身的結構、要素及功能的實證分析,這不能不說是中國法的缺陷和遺憾。
以法的功能而言,目前國內學者大多將其與法的作用相等同,將功能(也有人稱之為職能)略過不談。“由于其基本意義是無差別的,所以在大多數學術著作中二者是通用的”①;也有學者將法的功能和作用做了區分,但在將法的功能劃分為“規范功能”與“社會功能”時又略過了對法的作用的討論,這兩種觀點同樣使法的功能這一獨立的概念的地位含糊不清,在這里,法的功能要么被法的作用所覆蓋,要么將法的作用排斥在外而囊括一切。顯然,這樣的“一邊倒”絕不是真正的法的本質。由于法的功能依附于法的本體而存在,因此,本文擬從法這一系統內部著手分析其要素與結構,從而對法的功能重新進行探究。
一、系統功能原理
在哲學上,事物是普遍聯系和相互作用的,而在生物學上,各種生物共同構成生態系統……諸如此類的事例使得我們相信“系統(system)”-這一最能代表聯系與作用的名詞可以可以作為分析事物的語境之一,而本文中法的功能是功能這一屬概念的一種,要“找”出事物的功能,道德必須對該事物的整體及內部進行分析。
著名科學家錢學森曾指出:系統,即由相互依賴和相互作用的若干組成部分結合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機整體,而這個系統本身又是它所從屬的一個更大系統的組成部分。②這一觀點正確地揭示了系統的構成要素和功能的存在以及系統是一個有機整體,它具有無限性-總會有一個更大的系統來包容原系統。但它并未揭示系統的構成方式即本文欲談的結構,因此,本文所討論的系統是指:由一系列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按一定的結構所結合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機整體。它既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 是人工的。這一有機整體有三個關鍵,要素(element)是事物的必要因素,它也是系統的基本成分;結構(structure)則是各要素之間相互作用、聯系的方式,也可說是要素的搭配與排列方式;而在系統這一語境中,首先可以看到這樣的關系:(1)系統由要素與結構組成并決定,要素與結構只能存在于系統之中;(2)要素與系統的稱謂具有相對性,它們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這也是系統的“無限性”的表現。即一棵樹可以自成一個系統,它同時也從屬于森林系統,在這個大系統中它以要素的稱謂出現。
而系統中的第三個關鍵-特定功能(function),正是有特定要素和結構的系統在內部與外部的聯系中表現出的特性和能力。首先就內部聯系而言,功能既然是某一系統所表現出的特性和能力,它必然也是由該系統的要素與結構決定和影響的。即(1)功能隨系統的產生而產生,它來源于要素與結構的整合;(2)要素改變,系統的功能會改變;要素不變,結構改變,系統的功能也會改變。其次,就外部聯系而言,存在一個功能-功能的協同。我們已經說過系統具有無限性即某一系統總是從屬于更大的系統,因此,原系統的功能在其被置入更大的系統之后就必然與其它部分的功能產生協同,從而產生新的整體功能。因此,就外部聯系而言,原系統的功能應當能夠與其它部分的功能協同形成整體的最優功能。
在此可以一把餐刀為例,大致說明一下系統-功能的全貌。
刀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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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割
刀柄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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