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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入市淺析
保險資金入市淺析
吳麗萍(西北政法學院,陜西西安710061)
收稿日期:2000-03-12 作者簡介:吳麗萍(1965-),女,陜西省戶縣人,西北政法學院法學二系講師,碩士研究生。
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國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狹窄的現狀,指出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利用巨額閑置資金進行投資,以收益補虧損,降低保險資金成本,推動資本市場成長,以及為轉換保險機制提供機遇。文章指出保險資金入市的時機已經成熟。
關鍵詞: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監管
中圖分類號:F84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1097(2000)03-0020-04
國家宣布,保險資金將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入市,有關方案即可付諸實施。即保險公司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可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已上市的證券投資基金,在一級市場上配售新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以及根據保險公司需求增發新基金。這就使得醞釀已久的保險資金入市問題再次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
筆者認為,努力拓寬我國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尤其是條件已經成熟的股市領域,是目前我國保險公司運作所面臨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同時它對于我國證券市場和宏觀經濟的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現狀分析
我國保險業務從1980年恢復營業以來,逐漸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經過艱難曲折,走上了一條穩健發展的道路,具備了現代保險業的基本雛形。這集中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保費收入已經達到了一定規模。從1992年起,我國保費收入每年以超過百億元的規模增長,到1998年保費收入已達到1250億,全國人均交納保費100元,初步具備了全國性的普及規模。(2)競爭市場已經初步形成。目前我國共有保險公司29家,基本形成了供給競爭的主體框架,中保、平保和太保三保公司的壟斷地位正在逐漸消弱,而地區和險種的競爭正在逐漸增強。(3)監管體系正在逐步健全。1995年《保險法》頒布實施,1998年正式成立中國保監會,表明我國保險行業的監管體系逐步法制化、監管架構已經初步形成。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資金的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并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即“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1998年10月,人民銀行批準保險公司加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從事債券買賣業務,略微拓寬了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但從總體上看,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仍然十分狹窄,尤其是主要市場的容量相應較小,使得保險資金大量處于閑置的狀態。據統計,近年保險資金約有50%是以現金及銀行存款方式存在的。由于保險資金的投資效益較低,因此保險公司的成本支付和利潤獲取,就不得不更多地依靠保費收入,這導致保險價格偏高而相應保障條件偏低等問題的出現。
在西方國家,保險業的競爭十分激烈,而競爭的焦點則在于,努力提高保險資金的投資收益。只有提高了保險資金的投資收益,保險公司才能在相同保費收入的情況下,提高保障的條件,或在相同保障的條件下,降低保費的收入。在此思想指導下,西方國家允許保險資金投資的領域十分廣泛,即除了我國允許保險資金投資的存款、國債及部分金融和企業債券外,還可投資房地產、貸款、對外投資和實業投資等項目。我國保險資金的投資收益很低,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和經營利潤不得不主要和直接地來自于保費的收入;而西方發達國家保險資金的投資收益很高,即它不僅能夠足額提供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和經營利潤,而且還能夠部分補貼賠付,以應對行業內的激烈競爭,從而使得保戶的總體收益大于其支出,使得消費者在供給競爭中最大限度地享受需求者的支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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