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政府采購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政府采購的管理,規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促進學校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凡使用學校財政性資金采購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類項目均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學校政府采購項目必須經過立項、論證、審批等確認程序,并落實經費來源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四條學校政府采購分政府集中采購、分散自行采購等兩種類型。政府集中采購是指學校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的、屬于黑龍江省年度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符合集中采購項目標準的采購活動;分散自行采購是指學校自行組織實施的、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但采購預算額度在“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和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五條學校政府采購活動,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一律從其規定執行。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政府采購領導小組是學校政府采購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研究決定學校政府采購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關重要事項。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由分管采購工作的副校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其他校領導和紀委、校辦、計財科、總務科、教務科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負責學校政府采購工作。
(二)審定學校政府采購工作規章制度。
(三)審定學校各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的申請。
(四)討論、決定學校政府采購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學校政府采購工作中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紀委是學校政府采購的監督部門,主要職責是:
1.制訂學校政府采購監督工作規章制度。
2.監督檢查學校政府采購執行部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采購規章制度的情況。
3.全過程監督學校政府采購活動,對采購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提出糾正建議。
4.監督學校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專家的抽取或確定工作。
5.受理學校采購工作的有關投訴。
(二)計財科是學校政府采購的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的法律法規,制定學校政府采購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2.組織編制采購預算,并報告上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部門。
3.審核學校政府采購計劃、采購用款計劃和采購方式,并按規定向上級部門申報。
4.編制采購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采購工作相關環節的實施,負責學校政府采購的支付工作。
5.協調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采購代理機構做好招標采購工作。
6.負責貨物和服務類(不含修繕項目、下同)項目的合同簽訂、組織驗收、資料匯總備案歸檔等工作。
7.負責學校政府采購領導小組會議的'召集工作。
(三)采購項目的使用部門為采購項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編制采購預算。
2.定期編制采購計劃。
3.負責修繕項目的合同簽訂、合同履行以及資料匯總歸檔工作。
4.參與分散自行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編制、投標人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合同簽訂、驗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務工作;參與學校政府采購其它類型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審核、合同簽訂、驗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務工作。
5.做好采購項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購商務、技術要求等原始資料,并負責技術解釋。
6.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做好相關采購項目的申報、評估、驗收工作。
第八條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專家小組成員由學校政府采購領導小組決定,必要時邀請校內外專家參加。
第三章采購程序
第九條政府集中采購的工程程序
(一)編制學校政府采購預算和預算調整。委托人應于每年11月以前編制下年度學校政府采購預算,并按規定報學校審批;計財科負責將學校批準的學校政府采購預算上報財政廳審批,政府采購預算經批準后生效。
學校各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經財政批復后,一般不予以調整,特殊情況學校政府采購領導小組根據需要調整。
(二)編制學校政府采購計劃。委托人應于每月10日以前將月度采購計劃報計財科,計財科審核后將采購計劃報學校政府采購領導小組審批,審批后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購。
(三)采購。計財科按審批后的采購計劃,組織相關人員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開標、評標并確認中標供應商。
(四)簽訂采購合同。采購項目開標確定采購人后,由委托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簽訂的采購合同應與招投標的實質性內容一致。
(五)驗收。工程、修繕項目驗收由總務科組織,總務科、使用和管理部門參加,必要時可邀請技術專家參加;其余項目驗收由計財科組織,計財科、使用和管理部門參加,必要時可邀請技術專家參加。通過驗收是采購項目結算、付款的必要條件,驗收人應當簽署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并承擔相應責任。
(六)合同款支付。項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門的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字,由計財科按審批權限辦理。
(七)維保及質保金支付。工程、修繕項目保修期內維保由總務科負責,質保金支付由總務科征求使用或管理部門同意后,按審批權限辦理;其余項目保修期內維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門負責、計財科協調,質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門的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字,由計財科按審批權限辦理。
(八)資料歸檔。工程、修繕項目的資料整理、歸檔由總務科負責;其余項目的資料整理、歸檔由計財科負責。
第十條符合黑龍江省財政廳文件規定的分散采購,由委托人編制采購計劃,按照批復的采購預算,由計財科和委托人共同組織采購和驗收。
第四章采購的監督與紀律
第十一條完善和健全采購監督機制,強化紀檢監督和財務監督,提高學校采購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未經批準擅自采購。禁止通過分拆、分段、分項等辦法,化整為零規避招標。
第十三條采購工作人員、使用和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評標專家小組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十四條參與學校采購活動的部門和個人,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章辦事。不得虛假采購,不得與投標人或代理機構惡意串通,不得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不得有違反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相關文件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計劃財務科負責解釋。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揮部門集中采購的優勢,滿足特殊要求采購項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購的效率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納入市級政府采購管理的單位,由本單位組織實施屬于部門集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的行為。
各單位在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時,其采購方式及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等審批手續,均由各單位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第三條屬于當年公布的xx市市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的采購項目,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納入部門集中采購:
(一)貨物、服務及其他工程類項目,其單項或同類批量價值15萬元至50萬元的,實行部門集中采購;
(二)市財政批復當年的政府采購預算中,列明應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
(三)屬本單位有特殊技術或時間要求的,由該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復同意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
第四條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管理的單位,應當由本單位分管政府采購工作的領導、紀檢監察部門、財務部門和負責政府采購業務的部門組成本單位的“政府采購管理小組”,并報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下稱“采購辦”)備案。
第五條各單位的政府采購管理小組負責管理本單位的部門集中采購,包括編制本單位的采購計劃,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方式,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含市政府采購中心和各采購代理機構,下同)代理采購,會同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整理、歸集采購項目采購全過程的有關文件,采購結束后向采購辦提交備案資料等。
第六條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應當建立采購項目檔案,將采購全過程產生的文件、資料進行妥善保存。檔案保存時間應不少于十五年。
采購文件、資料包括:已確定資金來源的政府采購計劃表、采購活動情況記錄、采購(招標)文件、評標標準、供應商投標文件、采購結果確認書、采購合同、驗收報告、質疑及投訴情況答復和處理決定以及其他相關的'文件。
第七條采購辦是我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單位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指導和監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進行通報。
第二章部門集中采購的操作程序
第八條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在實施部門集中采購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辦理:
(一)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各單位采購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政府采購項目時,應按《xx市政府采購市級工作程序》(東財〔20xx〕63號)中關于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編制政府采購計劃表的規定,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1、應填寫有“部門集中采購”字樣的政府采購計劃表。
2、屬市財政安排資金的采購項目應根據下達的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填報采購形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購預算以外的資金采購(包括單位自籌資金)納入當年《xx市市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應根據限額標準填報采購形式。
3、政府采購計劃表應用A3紙編制一式四份,連同有計劃表電子文檔的軟盤報送到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
4、政府采購計劃表報送的時間要求:應于每年12月1日前(節假日順延,下同)報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購計劃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別報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購計劃表》,逾期報送《采購計劃表》的,如無合理理由,將視為報送下一季度的《采購計劃表》。
同一年度內,對同一采購品目可以安排兩次采購計劃,但不得超過兩次。
5、部門集中采購采用以下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進行采購。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在填報政府采購計劃時,應自行確定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方式。
(二)政府采購計劃的資金確認和批復。
1、一般情況下,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收到各單位報送的部門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計劃后,在3個工作日內,對擬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資金來源情況進行審核。
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對其資金來源完成審核后,將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購計劃退一份給采購人,同時各抄送一份給采購辦和市會計核算中心(國庫支付中心)。
2、如有關單位因采購項目特殊,要求以邀請方式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應在報送政府采購計劃的同時,向采購辦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原因)。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對其資金來源完成審核后,將一式四份的《采購計劃表》連同采購人的書面申請轉采購辦對其采購方式進行批復。
采購辦對采購項目是否符合以邀請方式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要求審核完畢后,即向相關單位作出批復,并將《xx市市級單位政府采購計劃批復書》(下稱“計劃批復書”)和政府采購計劃發回采購人各一份,送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和市會計核算中心(國庫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采購計劃的調整。
政府采購計劃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的,按原報批程序執行。
(四)委托采購代理機構。
各單位在編報政府采購計劃時,將擬委托實施項目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填寫清楚,并在收到市財政局確認采購資金和方式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計劃(需要采購辦批復的項目,應在收到計劃批復書)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計劃(或計劃批復書)送達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并按《xx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書面的委托協議。
(五)編制采購(招標)文件。
各單位的政府采購管理小組應當派出專門人員會同有關的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項目的采購(招標)文件。如采購項目技術復雜的,應邀請有關專家協助編制采購文件。
采購(招標)文件中應明確采購項目的開標、評標地點。開標、評標地點原則上應在xx市政府采購招投標服務大廳,應由采購代理機構向采購辦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購招投標服務大廳開標室和評標室的申請。如因市政府采購招投標服務大廳無法安排開標室和評標室的,由采購人向采購辦提出改換開標、評標地點的申請,經采購辦同意后才可指定地點進行開標、評標。
(六)確定部門集中采購的中標(成交)供應商。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遵照《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xx市有關政府采購的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對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進行公告、開標、評標,并推選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候選中標(成交)供應商。
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依法對推選出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候選中標(成交)供應商進行書面確認。采購結果確認后由采購代理機構按《xx市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將采購結果公示。
組成部門集中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在相關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專家庫中,由采購代理機構參照《xx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關于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的有關規定進行隨機抽取。
(七)申請中標(成交)通知書編號。
采購結果公示完畢后,由采購代理機構向采購辦申請統一的中標(成交)通知書編號,并向有關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沒有申請統一中標(成交)通知書編號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不得發中標(成交)通知書。
(八)簽訂采購合同。
各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
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各單位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采購辦備案。
第九條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相關采購資料報采購辦備案。
第十條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應當對供應商履行合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合同履行完畢后,政府采購管理小組負責組織對采購項目的驗收工作。
屬大型或技術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與驗收。
第十一條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應按合同的規定及時辦理有關款項的撥付手續,資金撥付的程序按市財政局印發的《關于我市市級政府采購資金撥付若干問題的通知》(東財〔20xx〕14號)執行。
第十二條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每月14和28日,將接受委托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有關情況反饋采購辦。
第三章違規責任
第十三條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有以下行為之一的,采購辦將要求其進行整改,并由采購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報相關情況:
(一)采購項目未經市財政局確定資金,擅自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的;
(二)超出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采購項目,未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擅自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的;
(三)有拆分項目行為,規避公開招標的;
(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五)采購結束后,不按規定將采購活動相關資料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備案的;
(六)不按合同規定支付有關款項給供應商,被相關供應商投訴的;
(七)一年內連續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購代理機構的;
(八)拒絕接受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十四條各單位在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過程中,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其實施部門集中采購的資格一年。
有關單位被取消實施部門集中采購的資格后,一年內其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按集中采購的有關程序執行。
第十五條采購代理機構在實施采購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入交通部部門預算管理的部機關、部屬行政事業單位和部管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實施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國債專項資金、車購稅交通專項資金、各項行政事業經費、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各項財政撥款和國家有關部門撥入的專項經費。
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是指采購人以對外創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種資金,包括經營收入,非稅收入以外的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單位可支配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采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組織形式。
集中采購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布的范圍、標準執行。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由交通部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部門采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布的范圍、標準執行。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實施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范圍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六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以及部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七條交通部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但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八條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由采購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從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本單位從事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置與職責分工
第九條交通部設立部政府采購領導小組,作為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由主管副部長和相關司局的領導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交通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
(二)根據國務院規定,審定調整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三)審定部門集中采購代理機構;
(四)審定部門集中采購年度預算和實施計劃;
(五)對政府采購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協調;
(六)研究處理政府采購工作中重大違紀違規問題。
第十條部財務主管部門是交通部政府采購工作的具體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部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
(二)指導和監督采購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的政府采購工作;
(三)編報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并監督實施;
(四)匯總編報交通部政府采購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五)按法律規定權限受理采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
(六)負責辦理政府采購資金的撥付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購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部內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預算管理權限,履行政府采購相關工作具體職責。
第十二條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通過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采購。
本辦法所稱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設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購機構和交通部委托辦理集中采購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采購人的政府采購日常管理工作歸口各單位財務部門負責。采購人在政府采購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實施計劃;
(三)提供采購清單及有關資料,參與集中采購的相關招標工作;
(四)按要求簽訂和履行采購合同;
(五)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分散采購工作;
(六)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統計信息。
采購工作量比較大的采購人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獨立的采購部門或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
第三章采購方式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國務院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各單位不得將政府采購項目化整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有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招投標工作。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應當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條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采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的政府采購項目,可按國家法律規定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備案和審批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管理是指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對采購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按規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審批的有關政府采購文件或采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
除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回復意見。
審批事項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應當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追加預算應當補報的政府采購預算、已經批復政府采購預算的變更;
(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增加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執行情況;
(四)集中采購招標公告、集中采購機構制定的采購項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協議書副本;
(五)政府采購項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下列事項應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一)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
(二)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四)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文件、操作文件、中標結果、協議內容需要變更的;
(五)集中采購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六)政府集中采購的協議供貨協議書、定點采購協議書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采購合同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七)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下列事項應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一)采購人按政府采購管理規定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下列事項應當報部財務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一)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采購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五章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程序應根據政府采購有關法律、規章和制度要求進行。主要包括: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制定采購方案、確定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采購合同,驗收和付款,結算記賬,統計信息編報,政府采購文件的歸檔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在編制單位年度預算時,應將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采購預算表中單列,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在預算執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門預算細化增加或變更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人應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預算編報程序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或未辦理政府采購預算調整備案手續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二十七條部屬一級采購人應當自接到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上報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同時抄送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分別指采購人編制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項目的具體采購計劃。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范、使用時間等。
采購人調整或補報政府采購預算應按規定報備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根據政府采購實施計劃落實具體采購需求,制定具體采購實施方案,據以開展采購活動。
第二十九條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應該委托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轉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且以協議供貨形式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可按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的規定,辦理具體采購事宜。
第三十一條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購人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編制、調整集中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
(二)簽訂委托協議。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集中采購開始前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按照平等自愿原則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雙方在編制采購文件、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集中采購委托代理協議可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后,個別具體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應根據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協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組織采購。集中采購機構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或經批準的其他采購方式,以及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采購活動。
(五)確定中標、成交結果。采購人應與集中采購機構協商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處理事宜,并按相關規定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布中標或成交公告。
(六)采購人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列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采購的,應當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部門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細化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交通部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將本單位、本系統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預算,逐級下達到所屬單位采購人。
(二)編制計劃。采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逐級上報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同時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匯總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后,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四)實施采購。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根據委托代理協議,依法采用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
(五)上述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六)采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應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與采購人應按采購合同組織驗收工作。
(七)集中采購項目采用協議供貨的,比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屬于單位自行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單位自行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調整自行采購預算。
(二)編制計劃。采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自行采購實施計劃報上一級單位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施采購。采購人依法采用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四)上述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五)采購人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辦法,采購人應對所屬單位自行采購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章政府采購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政府采購應當依法簽訂政府采購書面合同,采購合同應當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托相關集中采購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第三十六條采購合同應當明確采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性能、價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采購人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采購合同的,委托代理協議作為采購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條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條除經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已簽合同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
第四十條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采購項目應當委托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采購合同款。納入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按照確定的合同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確認供應商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采購服務后,填報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后,按照合同的約定將采購資金直接支付供應商。
未納入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按規定的資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規定付款。
第四十二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遵循"信息發布及時、內容規范統一、渠道相對集中和便于獲得查找"的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四十三條采購人應在每年年末將本單位年度政府采購情況,按規定格式編制政府采購統計信息報表,并對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按規定程序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采購文件應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應加強對實施政府采購新增資產的核算和管理,對已交付辦理驗收手續的資產,應在驗收當月辦理新增資產的登記入賬手續。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采購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二)單位內部政府采購職責分工及履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四)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的編制情況;
(五)政府采購項目具體實施情況;
(六)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事項的執行情況;
(七)政府采購信息統計上報及公告情況;
(八)政府采購檔案的保管情況;
(九)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和評審專家的選用情況;
(十)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資金支付情況;
(十一)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三)其他與政府采購工作相關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對監督管理工作存在質疑的,可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或直接向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反映。
向部財務主管部門反映的,部財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做出答復,其中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部門可不予支付資金:
(一)采購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監制的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購目錄而未實行集中采購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船舶政府采購按部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但采購進口船舶或設備以及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船舶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應按規定通過部報財政部審批,并按規定程序報送政府采購預算及相關信息。
第五十一條采購人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具體規定,并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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