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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24 10:10:3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篇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強化各級政府的宏觀調控力度,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維護和促進商品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和合法競爭,促進廉政建設。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專項設備政府采購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政府采購的范圍

  市財政局核定使用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在市場購置的各類設備及服務項目,列入政府統一采購范圍。

  (一)設備采購

  1、小汽車、大客車、貨車、摩托車、其他用車。

  2、電梯、鍋爐、食堂炊具、空調。

  3、微機、復印機、電傳機、打印機、音響和攝像編輯設備、照相機及鏡頭。

  4、農機、林業、水利機械設備。

  5、建筑施工工程機械設備。

  6、其他設備及備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購

  由財政撥款的基建項目、市政建設項目一律由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組織招標。

  (三)服務采購

  市直黨政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各類服務項目支出。

  1、機動車輛定點維修。

  2、機動車輛定點供油。

  二、政府采購管理

  在市財政局設立阜新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并根據政事分開的原則,組建市政府采購中心。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制定有關政府采購政策、管理制度和辦法。指導全市政府采購工作。審核批準招標代理機構,負責供應商的資格審查和批準,處理采購投訴。負責對政府采購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行政事務。市政府采購中心職責:編制本級政府實行集中采購的計劃和目錄。設立本級政府采購資金專戶,負責政府采購資金專戶的會計核算與管理。確定采購方式,組織集中政府采購業務,組織培訓采購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承辦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委托的其他有關政府采購事務。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購程序

  (一)政府采購程序

  1、貨物采購:

  (1)市直單位采購金額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數目采購,只要“貨比三家”,采購人認為價格合理,并能滿足需要,填報有關《政府采購審批表》,報送財務主管部門審查。財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送市政府采購中心備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廠商采購。

  (2)市直單位采購金額在1000元以上,貨物單位價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購總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額采購,各有關采購人必須進行采購報價,至少必須邀請3家廠商投標,對他們的報價進行比較后,擇定供應廠商,填報有關《政府采購審批表》,報送市政府采購中心備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選定的廠商采購。

  (3)市直單位采購貨物單位價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購總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較大金額采購,必須由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統一實行招標采購。

  下列貨物采購應當由市政府采購中心集中采購,不受前款限制:公務用機動車輛。辦公自動化設備。醫療、教學和通訊設備。政府采購中心認為應當集中采購的其他貨物。

  2、工程采購:

  一般由管理辦公室組織統一實行招標采購。

  3、服務采購:

  (1)市直單位合同價值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服務項目,各有關采購人必須進行采購報價,至少必須邀請3家廠商投標,對他們的報價進行比較后,擇定供應廠商,填報有關《政府采購審批表》,報送財務主管部門審查。財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送市政府采購中心,市政府采購中心協助向共同選定的廠商采購。

  (2)市直單位合同價值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服務項目,必須由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統一實行招標采購。

  下列服務采購應當由市政府采購中心集中采購,不受前款限制:公務用機動車輛維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業的管理。政府采購中心認為應當集中采購的其他服務。

  (二)政府采購方式

  凡經管理辦公室審查批準的采購項目,均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采購方式。

  1、對沒有競爭性、供貨途徑單一的貨物采購、工程采購或者服務采購,由采購中心或委托有資格的采購實體組織集中或詢價采購。在采購過程中,要吸納有關專家或部門的專業人員參加采購工作,以確保采購的質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務。

  2、對具有市場競爭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大額采購,由政府采購中心委托招標機構實行招標。其方式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管理辦公室要加強對招標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工作,以確保招標采購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購原則

  在實施政府采購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1、凡購置符合政府采購范圍的貨物,應在質量、價格和產品功能大體等同的情況下優先選購本市企業生產的產品。

  2、凡購置符合政府采購范圍,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產品質量和功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貨物,可在其他省、市選購。

  3、凡購置符合政府采購或者委托招標采購范圍,但在國內不能制造或國內產品的質量和功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貨物,須將外購商品購貨單經同級政府經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在國際選購。

  (四)招標管理

  經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批準的招標采購項目,政府采購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獲得資格的專職招標機構向社會招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招標機構的執業資格,資信及技術力量等方面的綜合考評與監督。

  1、市政府采購中心根據核準的書面文件與招標機構簽訂招標采購委托合同書。委托合同書主要內容應包括:招標項目名稱、項目所要達到的技術要求、項目預算、交貨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標機構要會同有關專家在對委托合同書中采購項目進行市場調查,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招標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標文件向有關供貨商發標前,將招標文件送達市政府采購中心進行審核。如市政府采購中心對招標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標機構應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經市政府采購中心同意后,招標機構方可將修改后的招標文件向有關供貨商發標,并進行其他環節的招標工作。

  3、招標機構與有關專家、主管部門、公證部門和項目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根據經濟性、有效性、公開性、公正性的原則,參加開標、評標及定標過程,并對投標價格、設備質量和售后服務及投標商(供貨商)的資格進行評審,形成評標報告報市政府采購中心和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與市監察局對招標全過程依法進行監督。對招標機構違反《委托合同書》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而確定的招標結果,有權予以否決。

  4、由招標機構負責組織中標的供貨商與采購實體簽訂合同書。合同書要報送采購中心、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5、凡中標的供貨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購實體在實際運行中,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欺詐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要求其賠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外,應將有關情況上報給采購中心和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在2年內不允許其參加政府采購招標活動,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6、管理辦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辦事效率,簡化工作程序,高效、優質、快捷、主動地為采購實體服務,清正廉潔、自覺維護國家的利益,樹立政府職能部門良好的形象,保證政府采購工作的順利實施。

  7、受委托的招標機構在招標工作中,應嚴格遵循招標立項、標書制作、招標發標、廠商投標、揭標中標、商務談判、合同簽約等規范程序,公正地對待委托方和投標方,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對受委托的招標機構在招標過程中出現不公正對待委托方和投標方的問題,采購中心除終止其委托招標外,可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曝光,情節嚴重的要訴諸法律。

  四、政府采購資金管理

  (一)財政預算內外支出中能夠實行政府采購的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按核定的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外專戶撥款比照辦理)預先撥入政府采購專戶。

  (二)實行政府采購的專項資金,如資金來源屬財政和采購實體自籌資金配套的采購項目,采購實體必須將自籌資金部分在采購啟動前存入財政專戶。

  (三)上述資金來源全部落實后,由政府采購中心根據《評審委員會對專項招標采購核準表》和最終審定的中標價格,按項目標書確定的定金額度撥付給供貨商,待對所購置的專項設備按合同要求驗收合格后,采購中心直接將其余款撥付給供貨商。

  (四)政府采購節省的資金,按來源不同分別處理。屬全額財政補助資金部分,由市財政局統一調劑使用,同時調整單位預算。屬財政部分補助和采購實體自籌資金的項目,節省資金由采購中心按財政、采購實體自籌資金所占比例的份額進行劃分。屬財務主管部門和采購實體節省的資金予以返還,并按市財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購實體要建立設備到貨驗收、安裝、使用及效益的各項記錄臺帳,并按規定上報項目使用情況反饋表。

  五、其他事項

  (一)采購實體每年隨年度決算上報《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招標設備使用情況反饋表》,管理辦公室與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政府采購執行和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應實行而未按本辦法執行政府采購的采購實體,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三)政府采購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其他問題,由管理辦公室、采購中心會同主管部門、采購實體、招標機構等協商解決。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入交通部部門預算管理的部機關、部屬行政事業單位和部管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實施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國債專項資金、車購稅交通專項資金、各項行政事業經費、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各項財政撥款和國家有關部門撥入的專項經費。

  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是指采購人以對外創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種資金,包括經營收入,非稅收入以外的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單位可支配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采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組織形式。

  集中采購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布的范圍、標準執行。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由交通部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部門采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布的范圍、標準執行。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實施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范圍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六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以及部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七條交通部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但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八條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由采購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從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本單位從事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置與職責分工

  第九條交通部設立部政府采購領導小組,作為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由主管副部長和相關司局的領導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交通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

  (二)根據國務院規定,審定調整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三)審定部門集中采購代理機構。

  (四)審定部門集中采購年度預算和實施計劃。

  (五)對政府采購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協調。

  (六)研究處理政府采購工作中重大違紀違規問題。

  第十條部財務主管部門是交通部政府采購工作的具體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部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

  (二)指導和監督采購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的政府采購工作。

  (三)編報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并監督實施。

  (四)匯總編報交通部政府采購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五)按法律規定權限受理采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

  (六)負責辦理政府采購資金的撥付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購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部內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預算管理權限,履行政府采購相關工作具體職責。

  第十二條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通過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采購。

  本辦法所稱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設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購機構和交通部委托辦理集中采購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采購人的政府采購日常管理工作歸口各單位財務部門負責。采購人在政府采購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實施計劃。

  (三)提供采購清單及有關資料,參與集中采購的相關招標工作。

  (四)按要求簽訂和履行采購合同。

  (五)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分散采購工作。

  (六)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統計信息。

  采購工作量比較大的采購人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獨立的采購部門或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

  第三章采購方式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國務院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各單位不得將政府采購項目化整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有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招投標工作。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應當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條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采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的政府采購項目,可按國家法律規定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備案和審批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管理是指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對采購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按規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審批的有關政府采購文件或采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

  除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回復意見。

  審批事項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應當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追加預算應當補報的政府采購預算、已經批復政府采購預算的變更。

  (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增加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執行情況。

  (四)集中采購招標公告、集中采購機構制定的采購項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協議書副本。

  (五)政府采購項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下列事項應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一)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

  (二)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四)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文件、操作文件、中標結果、協議內容需要變更的。

  (五)集中采購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六)政府集中采購的協議供貨協議書、定點采購協議書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采購合同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七)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下列事項應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一)采購人按政府采購管理規定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下列事項應當報部財務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一)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采購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五章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程序應根據政府采購有關法律、規章和制度要求進行。主要包括: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制定采購方案、確定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采購合同,驗收和付款,結算記賬,統計信息編報,政府采購文件的歸檔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在編制單位年度預算時,應將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采購預算表中單列,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在預算執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門預算細化增加或變更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人應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預算編報程序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或未辦理政府采購預算調整備案手續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二十七條部屬一級采購人應當自接到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上報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同時抄送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分別指采購人編制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項目的具體采購計劃。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范、使用時間等。

  采購人調整或補報政府采購預算應按規定報備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根據政府采購實施計劃落實具體采購需求,制定具體采購實施方案,據以開展采購活動。

  第二十九條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應該委托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轉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且以協議供貨形式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可按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的規定,辦理具體采購事宜。

  第三十一條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購人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編制、調整集中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

  (二)簽訂委托協議。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集中采購開始前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按照平等自愿原則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雙方在編制采購文件、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集中采購委托代理協議可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后,個別具體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應根據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協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組織采購。集中采購機構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或經批準的其他采購方式,以及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采購活動。

  (五)確定中標、成交結果。采購人應與集中采購機構協商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處理事宜,并按相關規定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布中標或成交公告。

  (六)采購人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列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采購的,應當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部門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細化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交通部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將本單位、本系統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預算,逐級下達到所屬單位采購人。

  (二)編制計劃。采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逐級上報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同時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匯總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后,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四)實施采購。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根據委托代理協議,依法采用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

  (五)上述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六)采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應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與采購人應按采購合同組織驗收工作。

  (七)集中采購項目采用協議供貨的,比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屬于單位自行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單位自行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調整自行采購預算。

  (二)編制計劃。采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自行采購實施計劃報上一級單位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施采購。采購人依法采用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四)上述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五)采購人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辦法,采購人應對所屬單位自行采購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章政府采購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政府采購應當依法簽訂政府采購書面合同,采購合同應當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托相關集中采購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第三十六條采購合同應當明確采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性能、價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采購人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采購合同的,委托代理協議作為采購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條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條除經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已簽合同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

  第四十條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采購項目應當委托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采購合同款。納入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按照確定的合同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確認供應商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采購服務后,填報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后,按照合同的約定將采購資金直接支付供應商。

  未納入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按規定的資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規定付款。

  第四十二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遵循"信息發布及時、內容規范統一、渠道相對集中和便于獲得查找"的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四十三條采購人應在每年年末將本單位年度政府采購情況,按規定格式編制政府采購統計信息報表,并對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按規定程序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采購文件應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應加強對實施政府采購新增資產的核算和管理,對已交付辦理驗收手續的資產,應在驗收當月辦理新增資產的登記入賬手續。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采購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二)單位內部政府采購職責分工及履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四)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的編制情況。

  (五)政府采購項目具體實施情況。

  (六)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事項的執行情況。

  (七)政府采購信息統計上報及公告情況。

  (八)政府采購檔案的保管情況。

  (九)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和評審專家的選用情況。

  (十)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資金支付情況。

  (十一)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三)其他與政府采購工作相關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對監督管理工作存在質疑的,可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或直接向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反映。

  向部財務主管部門反映的,部財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做出答復,其中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部門可不予支付資金:

  (一)采購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監制的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購目錄而未實行集中采購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船舶政府采購按部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但采購進口船舶或設備以及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船舶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應按規定通過部報財政部審批,并按規定程序報送政府采購預算及相關信息。

  第五十一條采購人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具體規定,并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篇3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工作,提高政府采購效率,構建規范透明、公平競爭、監督到位、嚴格問責的政府采購工作機制,現就規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采購人)政府采購工作有關事項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強化責任意識,建立有效制衡的單位政府采購內控機制。

  1、落實應采盡采。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即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都應納入政府采購。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應當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而未依法實行政府采購的,財政部門一律不予支付采購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項目由國家保密行政部門認定,采購人應及時報財政部門備案。

  2、嚴格依法采購。采購人要樹立“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依法采購理念,嚴格遵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開展政府采購活動,落實采購主體的相關職責。不得以化整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購項目,不得違法規避政府采購程序。

  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規定,依法實施政府采購。對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采購人應當按照內部采購管理制度的規定自行組織采購。

  3、建立內控機制。采購人要按照“分事行權、分崗設權”的原則,明確采購、財務、業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相關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崗位職責,分設需求制訂、采購文件審核、組織評審、合同驗收等不相容崗位,嚴格政府采購內部流程控制。

  采購人要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建立健全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管理、履約驗收管理、項目檔案管理等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

  采購人應加強對采購項目采購文件、采購合同、質疑答復意見的審核,相關文件應在本單位相對應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后作出。

  4、建立糾紛處理工作機制。采購人應認真應對、妥善處理供應商詢問、質疑以及舉報案件,建立預防和溝通機制,依法化解糾紛,避免爭議升級;采購人在處理采購糾紛時應當依法依規并充分征求本單位法制機構或委托律師的意見進行明確答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舉報,答復的內容不得回避供應商詢問、質疑和舉報的實質性內容。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的,須在答復意見書發出前進行書面確認。

  對供應商因答復不滿意或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答復而發生投訴事項的,采購人應當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對供應商提出的投訴事項進行處理。

  5、加強檔案管理。采購人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妥善保管每項采購活動的文件和資料。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活動完成后,采購人應督促采購代理機構將采購項目的文件和資料移交其歸檔保存。

  二、規范采購行為,健全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購工作機制。

  6、強化預算管理。采購人應按照“應編盡編”的要求在部門預算中編列當年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預算,落實采購項目資金來源、明確采購需求、細化采購品目至《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的最末一級。列入年初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嚴格按照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并依法對執行結果負責。

  采購人更改、調整已批復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品目、采購數量、預算金額或新增政府采購項目等,須在批準的部門預算支出總額內相應調整、追加政府采購預算,并填報《政府采購預算調整申請審批表》(附件一)。未納入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或未進行調整或追加政府采購預算的,不得實施政府采購。

  年終未使用的政府采購預算和部門預算同步結轉,預算指標被收回的,取消已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預算指標同意結轉使用的,采購人按照結轉后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適用新預算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7、嚴格計劃管理。采購人應根據經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適時申報政府采購計劃和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政府采購計劃的采購品目、數量、預算金額等內容應與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保持一致。

  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的實際需求,對項目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和論證,包括項目建設規模、產品配置標準、產品技術參數和合理市場價格等。并根據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申報政府采購計劃前詳實編制完整、真實、合理、有效的采購需求。

  為保障需求制定的科學合理,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包括且不限于在望城區政府采購網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預算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重大復雜項目可以就確定采購需求在望城區政府采購網上公開征求意見。

  采購人采購工程及與工程相關的服務項目,以及財政部門認為應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的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財政投資評審,并根據財政投資評審的結論確定項目政府采購計劃的預算金額。

  8、嚴格審批管理。政府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同意后,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簡稱財政部74號令)規定要求,向區財政部門提交《長沙市非公開招標方式審批表》(附件二)及相應材料進行審查并上報,獲市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采購人提出的申請理由應當充分,資料應當齊全,擬采用的采購方式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所列情形。

  對公開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以及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政府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在公開招標程序結束后,按照財政部74號令規定要求,提交《望城區非公開招標方式審批表》(附件三)及相應材料報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和區財政部門審批。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采購人應按《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xx]119號)規定,向區財政部門提交相應材料進行審查并上報,獲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限制進口產品的,在報財政部門審核時,應出具進口產品所屬行業市級主管部門意見和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

  9、規范代理行為。采購人納入平臺管理的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競爭性磋商等采購方式的,采購人一律委托經財政部門登記入庫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采購人選擇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時應綜合考慮委托對象的執業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費情況。

  采購人應當在項目采購計劃下達后2個工作日內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明確委托代理事項及項目履約驗收的方式,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認采購文件、推薦供應商、確認評審報告、確認中標(成交)供應商等采購人的法定職責不得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行使。

  采購人應當在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同時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供明確的項目采購需求,代理機構依法依規對采購需求提出書面修改建議或意見的,采購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進行書面回復。

  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服務費由采購代理機構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收取的,采購人應在招標(供應商邀請)公告和項目采購文件中將代理服務費的限額和收取方式明確告知潛在供應商。

  10、規范專家抽取。除財政部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應從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抽取,項目評審專家抽取人數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重大項目或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的項目,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難以滿足評審要求的,由采購人提出申請,按照參加評審專家人數不低于1:3的比例推薦相應專業類型專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隨機抽取使用。

  招標文件論證、進口產品論證、單一來源采購論證,不需在政府采購專家庫抽取,自行委托的專家應當具備相應專業水平和相應資質。對進行單一來源采購論證的,項目預算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論證專家人數為3人;項目預算在300萬元以上的,項目論證專家人數為5人。

  11、公平設定準入條件。采購人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第22條第一款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17條第一款的規定明確參與政府采購供應商的基本資格條件,法律法規強制規定或者為實現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而設定的條件才可作為特定資格條件。

  采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應商提供基本資格條件和特定資格條件之外的證明材料,不得將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以及生產廠商的授權等條件設定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在依法實施非招標采購活動中,對外發布邀請公告或推薦供應商、資格審查、確定參加采購活動供應商和評審等環節,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12、嚴格采購文件審核。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采購文件審核把關,并對采購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規性承擔法律責任。采購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應商或者特定品牌產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應商和特定品牌產品的技術規格,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限制和排斥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對實施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采用相應評標方法。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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