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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藥物使用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24 18:13:4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抗菌藥物使用管理制度(通用6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抗菌藥物使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抗菌藥物使用管理制度(通用6篇)

  抗菌藥物使用管理制度 篇1

  1、根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政(20XX)38號)制定本管理制度。

  2、抗菌藥物是指應用于治療和控制細菌真菌、支原體、衣原體、螺旋體、立克次體及部分原蟲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的藥物。

  3、醫院應建立、健全、促進、指導、監督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的管理制度,并將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納入醫療質量和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4、醫院藥物與治療學委員會負責督導臨床合理用藥工作,定期與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抗菌藥物使用情況調查分析,醫師、藥師與護理人員抗菌藥物知識調查及本院細菌耐藥趨勢分析等;對不合理用藥情況提出糾正與改進意見。檢驗科與院感染科定期匯總本院細菌耐藥情況,向全院反饋,未臨床合理用藥提供細菌流行病學依據。

  5、診斷為細菌感染者,應有指征應有抗菌藥物。全院抗菌藥物的使用率應控制在50%以內。對感染性疾病應盡早確定病原學診斷,住院病人盡可能在開始抗菌治療先留取、送檢標本,以盡早明確病原菌和藥敏結果。在抗菌藥物治療用藥中,細菌培養送檢率應達到50%以上。對于未明確致病菌的危急病例,可根據患者年齡、發病情況、發病場所、原發病灶、基礎疾病等臨床特點,給予抗菌經驗性治療。獲知細菌培養及藥敏結果后,對療效不佳的患者調整給藥方案。

  6、抗菌藥物治療方案應綜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種類及抗菌藥物特點選擇用藥。包括選用品種、劑量、給藥次數、給藥途徑、療程及聯合用藥。

  7、抗菌藥物的聯合應用要有明確指征:單一藥物科有效治療的感染,不需要聯合用藥。

  8、嚴格掌握為手術期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的`適應癥和療程,嚴格控制I類切口手術預防用藥,加強為手術期抗菌藥物預防性應用的管理。

  9、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應嚴格遵守《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中對藥物選擇、給藥時間、給藥方法、療程等規定。

  10、醫院建立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將抗菌藥物分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與特殊使用三類進行管理。

  11、醫院建立抗菌藥物使用超常預警制度。每季度由藥劑科整理、分析、上報抗菌藥物使用情況,對使用量突然增加的品種應調查原因,并進行合理性評價,以保證用藥安全。

  抗菌藥物使用管理制度 篇2

  1.嚴格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4號),建立本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根據抗菌藥物特點、臨床療效、細菌耐藥、不良反應、當地經濟狀況、藥品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與特殊使用三類進行分級管理。

  2.分級原則。

  (1)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2)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大,或者價格相對較高的抗菌藥物;

  (3)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

  ①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

  ②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

  ③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

  (4)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應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4號)等有關規定,在省衛計委制定的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本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

  3.醫院嚴格落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建立本院抗菌藥物遴選制度與供應目錄、嚴格按照抗菌藥物目錄采購供應和使用抗菌藥物。并定期開展抗菌藥物處方、醫囑點評,對抗菌藥物使用進行合理性評價。

  4.醫院抗菌藥物由藥劑科統一采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藥物的采購、調劑活動。臨床上不得使用非藥劑科采購供應的抗菌藥物。

  抗菌藥物使用管理制度 篇3

  一、醫院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加強對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醫院建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公示和誡勉談話制度。對各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對排名情況予以公示;對排名后位或者發現嚴重問題的部門負責人、醫師進行誡勉談話,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三、醫院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點評,并將點評結果作為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依據。

  四、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 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出現2 次以上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五、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一)抗菌藥物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藥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牟取私利的。

  六、藥師連續3 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未進行干預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七、醫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定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后仍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經批準抗菌藥物的;

  (四)索娶收受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財物或者通過開具抗菌藥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八、藥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 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定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子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 藥品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三十四條的規定,違法購入未經批準抗菌藥物的;

  (二)違反《 藥品管理法》 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調劑審核處方、醫囑,造成患者嚴重損害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藥物品種和規格的;

  (四)違反《 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條的規定,在藥品購銷、臨床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抗菌藥物使用管理制度 篇4

  為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管理,按'非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分級管理規定,建立抗菌藥物分線分級管理制度,明確醫師使用抗菌藥物的處方權限,預防和糾正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現象。

  一、抗菌藥物分級原則

  (一)第一線藥物:抗菌譜相對較窄、療效肯定、不良反應小、價格低廉、貨源充足的抗菌藥物,依臨床需要使用。

  (二)第二線藥物:抗菌譜較廣、療效較好但不良反應較明顯或價格較昂貴的藥物,例如第三代頭孢菌素等,應控制使用。

  (三)第三線藥物:療效獨特但毒性較大、價格昂貴、新研制上市的抗菌藥物以及一旦發生耐藥即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品種,例如萬古霉素、第四代頭孢菌素、碳青霉烯類、兩性霉素b、惡唑烷酮類等,應嚴格控制使用。

  各醫療機構應根據醫院具體情況制訂一、二、三線藥物名錄,并定期調整、更新。

  二、抗菌藥物分級使用管理

  (一)對輕度與局部感染患者應首先選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藥物進行治療(一般為一線藥物,主治醫師及以下專業職稱可使用)。

  (二)根據患者病情需要,按臨床治療用藥方案需要二線藥物治療時,由藥敏結果證實;若無,應由高級職稱醫師簽名,無高級職稱醫師的科室須由科室主任簽名或有感染專科醫生會診記錄。

  (三)根據患者病情需要,按臨床治療用藥方案需要三線藥物治療時,應由具有高級職稱科主任簽名或有感染專科醫生會診記錄,或有全院疑難病例討論意見,或報'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專家咨詢小組'批準。選用特殊使用抗菌藥物應從嚴控制,須經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委員會認定、具有抗感染臨床經驗的感染或相關專業專家會診同意,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處方后方可使用。

  (四)下列情況可直接使用一線以上藥物進行治療,但若培養及藥敏證實第一線藥物有效時應盡可能改為第一線藥物。

  1、感染病情嚴重如:

  ①敗血癥、膿毒血癥(sepisis)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癥;

  ②中樞神經系統感染;

  ③臟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

  ④感染性心內膜炎、化膿性心包炎等;

  ⑤嚴重的肺炎、骨關節感染、肝膽系統感染、蜂窩組織炎等;

  ⑥重度燒傷、嚴重復合傷、多發傷及合并重癥感染者;

  ⑦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發生感染時,包括:

  ①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

  ②接受抗腫瘤化學療法;

  ③接受大劑量腎上腺皮質激素治療者;

  ④血wbc<1×109/l或中性粒細胞<0.5×109/l;

  ⑤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發熱者;

  ⑥艾滋病;

  ⑦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癥;

  ⑧老年患者。

  3、病原菌只對二線或三線抗菌藥物敏感的感染。

  (五)緊急情況下臨床醫師未經會診或越級使用高于權限的抗菌藥物,處方量不得超過一日用量,并做好相關病歷記錄。

  (六)在經驗使用三線抗菌藥物前,應做細菌培養與藥敏試驗,獲得藥敏試驗結果后,參照藥敏試驗結果調整抗菌藥物。

  抗菌藥物使用管理制度 篇5

  一、堅持合理應用抗菌藥物的原則:

  1、嚴格掌握抗菌藥物使用的適應癥、禁忌癥,密切觀察藥物效果和不良反應,合理使用抗菌藥物。

  2、嚴格掌握抗菌藥物聯合應用和預防應用的指征。

  3、制訂個體化的給藥方案,注射劑量、療程和合理給藥方法、間隔時間、途徑。

  4、密切觀察病人有無正常菌群失調,及時調整抗菌藥物的應用。

  5、注重藥物經濟學,降低病人抗菌藥物的費用支出。

  二、各臨床醫生應掌握抗菌藥物的有關知識,在堅持上述原則的基礎上,結合病情,合理用藥,必要時應邀請負責抗菌藥物使用與管理的.專家會診。住院病人使用抗菌藥物,必須在病歷中詳細記錄。

  三、護士應熟悉了解各種抗菌藥物的藥理作用和配制要求,準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用藥后的反應,并及時記錄及報告醫生。

  四、藥劑科應定期為臨床醫務人員提供有關抗菌藥物的信息。每季度統計本院抗感染藥物消耗量,每月抽查兩天門診處方,計算抗感染藥物使用率。住院病人抗感染藥物使用率由監控醫生按月統計,由醫院感染管理科按季度匯總并上報“市院感監控中心”。

  五、醫院感染管理科要定期組織業務學習,以提高醫生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水平。

  抗菌藥物使用管理制度 篇6

  (一)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原則

  1、選用抗菌藥物應嚴格掌握適應癥:

  (1)在使用抗菌藥物前,應盡可能早地多次按操作規程采集標本進行細菌培養和藥敏試驗,并按藥敏試驗結果,選擇或修正原使用的抗菌藥物。藥敏結果獲知后調整用藥應以經驗治療的臨床效果為主。

  (2)病情急、危、重者或細菌培養失敗者,可按血清學診斷或臨床估計的病原菌選用相應的抗菌藥物。

  (3)抗菌藥物除因掌握其抗菌譜外還必須明確各種抗菌藥物的藥物動力學及其毒副反應、用藥劑量、給藥途徑和感染部位的藥物濃度及其有效濃度的持續時間等。

  (4)一般情況下,盡可能避免使用廣譜藥物和抑制厭氧菌的抗菌藥物,以防止宿主自身菌群失調而造成外來細菌的定植和耐藥菌株的生長。

  (5)使用抗菌藥物時應避免與降低抗菌效力或增強毒性的其它非抗菌藥物聯用。

  (6)對新生兒、老年人、孕婦及肝、腎功能損害者,應酌情選用抗菌藥物及調整給藥方案,并定期做好臨床監測。

  (7)抗菌藥物的療效因不同感染而異,一般宜繼續應用至體溫正常,癥狀消退后72—96小時,但敗血癥、感染性心內膜炎、骨髓炎、化膿性腦膜炎、傷寒、布氏桿菌病、溶血性鏈球菌咽峽炎、結核病等不在此列。

  (8)急性感染如抗菌藥物的臨床療效不明顯,在48—72小時內應考慮改用其他藥物或調整劑量(血清殺菌效價有重要參考價值)。

  (9)病毒性感染合并細菌感染時,可根據不同情況適當使用抗菌藥物。

  2、病毒性疾病或估計為病毒性疾病者不使用抗菌藥物。

  3、發熱原因不明者不用抗菌藥物,以免導致臨床表現不典型或影響病原體的檢出而延誤診斷和治療。病情嚴重同時高度懷疑為細菌感染,雖然細菌培養陰性仍可有針對性的選用抗菌藥物,否則均按最近藥敏試驗的情況指導用藥。

  4、盡量避免皮膚粘膜等局部使用抗菌藥物,尤以青霉素、頭孢菌素類、氨基糖甙類等不得使用。必要時可用新霉素、桿菌肽和磺胺胺酰鈉、磺胺嘧啶銀等。

  5、聯合使用抗菌藥物必須有明確的指征。聯合使用抗菌藥物應能達到協同作用和相加作用的治療效果、減少毒性、防止或延緩耐藥菌株的產生等目的。但不可無根據地隨意聯合用藥,尤其是無協同、相加作用的甚至是拮抗作用,并可加重毒、副作用及導致耐藥菌株生長的抗菌藥物的聯合應用。

  6、嚴格控制抗菌藥物的預防性使用。

  7、抗菌治療的同時應重視綜合治療,特別是提高機體免疫力,不過份依賴抗菌藥物。

  8、注重研究藥物經濟學,努力降低藥費支出,防止浪費。

  (二)抗菌藥物給藥方案的制訂和調整原則

  1、抗菌藥物給藥方案(包括種類、劑型、劑量、途徑、間隔時間、配伍等)應根據各類抗菌藥物的抗菌譜、抗菌活性、藥代動力學、藥效動力學特點、細菌耐藥情況,不良反應及價格等因素綜合考慮,并要根據患者的生理特點(如高齡、小兒、孕婦和哺乳婦等)、病理特點(如肝腎功能損害、過敏體質等)、感染部位等具體情況制定經驗性給藥方案;有細菌培養和藥物敏感試驗結果的,則調整個體化給藥方案。

  2、對于輕中度感染,如選用口服藥物有效,盡量不用注射劑;靜脈用藥除治療需要外一般用點滴法;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抗菌藥物的皮試,保證用藥安全;更換藥品要慎重,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在用藥三天以上無效時方可考慮更換。

  3、對于嚴重特殊的細菌感染病人,除必須及時送標本做細菌培養和藥物敏感試驗外,還應及時進行血藥濃度、聯合藥敏、血清殺菌效價等項指標監測,以供臨床用藥參考。

  4、藥敏試驗結果報告后,可結合臨床對原來使用的抗菌藥物進行必要的調整。選用抗菌藥物同時要注意藥品來源及價格。靜脈滴注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5、細菌性感染所致發熱,抗菌藥物一般使用至體溫降至正常,主要癥狀消失后72—96小時。

  6、明確診斷的急性細菌性感染,在使用某種抗菌藥物72小時后如效果不顯或病情加重者,應多方面分析原因,確屬抗菌藥物使用問題時應調整劑量、給藥途徑或根據藥敏試驗,改用其他敏感藥物。

  (三)抗菌藥物聯合應用原則

  1、單一藥物不能控制的混合感染。

  2、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

  3、需用藥時間較長有產生耐藥可能者。

  4、聯合用藥可以減少毒性較大的藥物劑量者。

  5、需聯合用藥的嚴重感染(如消化道穿孔性腹膜炎、細菌性心內膜炎等)。

  6、病原菌末明的嚴重感染,可先采集標本進行細菌培養后,即可開始聯合用藥,以后根據藥敏結果調整用藥。

  聯合用藥應選擇協同或相加作用的組合,多數病人應選擇二聯用藥為宜,一般不用三聯或三聯以上用藥,如選用三聯或三聯以上用藥,應適當減少各藥的劑量,以減輕不良反應。聯合用藥中至少一種對致病微生物具有相當抗菌活性,另一種也不應為病原菌對其高度耐藥者,最好按聯合藥敏試驗結果指導合理用藥。

  (四)抗菌藥物的預防應用

  1、總原則:

  (1)必須目的明確、針對性強、選用對微生態影響小的窄譜抗菌藥物,禁止無針對性地以廣譜抗菌藥物作為預防感染手段。

  (2)已確診的病毒感染未合并細菌感染者不用抗菌藥物。

  (3)無感染跡象的昏迷、腦血管意外、非感染性休克、惡性腫瘤、糖尿病及接受導尿插管術者不必采用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

  (4)只針對某一種或二種最可能的細菌進行預防用藥,不能無目的地用多種藥物預防多種感染。

  (5)微生態失衡時應進行菌群調查,可根據優勢菌選藥。

  (6)盡量避免局部應用抗菌藥物。不常規應用抗菌藥物進行膀胱沖洗。

  (7)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不能放松診療操作、手術技巧及嚴格的消毒隔離。

  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而有明確指征者僅限于下列少數情況:

  a.選用適宜抗菌藥物以防止風濕熱的`復發,并對風濕熱等慢性疾病病人如拔牙、扁桃體摘除術、保留導尿等過程中適當應用抗菌藥物以防止感染性心內膜炎的發生。

  b.預防流腦。

  c.燒傷后應用抗菌藥物以防止敗血癥。

  d.外傷或創傷后應用抗菌藥物以防止氣性壞疽。

  e.新小兒眼炎的預防。

  (8)器官移植及直腸結腸手術病人在術前腸道準備時的選藥原則是:

  a.口服不吸收;

  b.腸道藥物濃度高且受腸內容物影響少;

  c.對致病菌和易于腸道異位的革蘭陽性和陰性需氧菌、真菌有強大殺菌活性的藥物。

  (9)圍術期預防用藥必須根據手術部位、可能致病微生物、手術持續時間選用抗菌藥物。

  2、圍手術前預防應用抗菌藥物指征:

  類切口,原則上不使用預防用藥,對出現感染可能性大的可以選擇應用。如:

  (1)遠處有感染灶;

  (2)心臟瓣膜病或已植入人工心臟瓣膜;

  (3)應用人造血管或移植物;(4)估計分離組織廣泛,手術時間較長,局部組織血供不良;

  (5)有易患感染的伴隨疾病、營養不良,接受激素治療或全身情況差者。

  預防應用的方法是:

  (1)手術前在麻醉誘導期或手術前30—60分鐘給予一次足量的抗菌藥物,以保證在手術中血液及組織內有足夠的血藥濃度。

  (2)手術時間超過4—6小時或超過已給予的抗菌藥物的半衰期的;應在手術中再給予一次足夠量的抗菌藥物,以維持術中及手術部位有足夠的血藥濃度。

  手術后回病房后應再給一劑足量抗菌藥物或分次給藥,但最多不超過48小時。

  3、內科系統預防應用抗菌藥物指征:

  (1)對內科病人進行介人性(有創傷性)檢查、治療不一定都要預防應用抗菌藥物,確有指征應用者,也要嚴格掌握療程和劑量,不應超過外科手術預防應用范圍,即在術前30—60分鐘給予—次足量的抗菌藥物,以保證在介入性治療和檢查期間血液及組織中有足夠的血藥濃度;介入檢查和治療超過4—6小時即超過已給予的抗菌藥物的半衰期可在術中再追加給予一劑足量的抗菌藥物,以保持血液和組織中有足夠的血藥濃度。介入檢查和治療后回病房應用一劑足量抗菌藥物,最多給藥也不應超過48小時。這樣足以保證介入(有創性)檢查和治療不會發生感染。術后無感染的和無明確的感染診斷不得隨意應用抗菌藥物。無指征的長期應用抗菌藥物,尤其是廣譜藥物不僅達不到預防目的,而會引起菌群失調、二重感染、毒副作用和其他的藥物不良反應。

  (2)對于免疫功能低下病人的感染預防應用抗菌藥物,要有足夠的認識,抗菌藥物不能長期預防一切可能發生的感染,只能在特定的應激狀態或針對某些專門的致病菌進行短期有效的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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