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精選11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1
一、分級原則
(一)“非限制使用”藥物(即首選藥物、一線用藥):經臨床長期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二)“限制使用”藥物(即次選藥物、二線用藥):與非限制使用抗菌藥物相比較,這類藥物在療效、安全性、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藥品價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為非限制藥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藥物”(即三線用藥):不良反應明顯,不宜隨意使用或臨床需要倍加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而導致嚴重后果的抗菌藥物;新上市的.抗菌藥物;其療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臨床資料尚較少,或并不優于現用藥物者;藥品價格昂貴,使用應有嚴格的指征或確鑿的依據。
(四)本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見附件二)由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制定,新藥引進時應同時明確其分級管理級別。藥事管理委員會要有計劃地對同類或同代抗菌藥物輪流使用,具體由藥劑科組織實施。
二、使用原則與方法
(一)總體原則:嚴格使用指征、堅持合理用藥、分級使用、嚴禁濫用。
(二)具體使用方法
1、一線抗菌藥物所有醫師均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選用。
2、二線抗菌藥物應有用藥依據,根據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3、三線藥物使用必須嚴格掌握指征,需經過相關專家討論,由醫療組長或科主任簽名方可使用。緊急情況下未經會診同意或需越級使用的,處方量不得超過1日用量,并做好相關病歷記錄。
4、下列情況可直接使用一線以上藥物進行治療,但若培養及藥敏證實第一線藥物有效時應盡可能改為第一線藥物。
(1)感染病情嚴重者如:
①敗血癥、膿毒血癥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癥;
②中樞神經系統感染;
③臟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
④感染性心內膜炎、化膿性心包炎等;
⑤嚴重的肺炎、骨關節感染、肝膽系統感染、蜂窩組織炎等;
⑥重度燒傷、嚴重復合傷、多發傷及合并重癥感染者;
⑦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發生感染時,包括:
①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
②接受抗腫瘤化學療法;
③接受大劑量腎上腺皮質激素治療者;
④血wbc<1x109/l或中性粒細胞<0.5x109/l;
⑤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發熱者;
⑥艾滋病;
⑦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
⑧老年患者。
(3)病原菌只對二線或三線抗菌藥物敏感的感染。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2
一、醫院實施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抗菌藥物分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與特殊使用三級。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與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相比較,在療效、安全性、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藥品價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為非限制級藥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新上市不足5年的抗菌藥物,療效或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不優于現用藥物的抗菌藥物;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由衛生部制定。
二、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感染應當首先選用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類抗菌藥物敏感時,可以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
三、醫院應當對本機構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考核合格后獲得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獲得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四、臨床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征,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人員會診同意后,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門診醫師不得開具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診人員由具有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癥醫學科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和感染專業臨床藥師擔任。
五、緊急情況下,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藥物,處方量應當限于1天用量。如果需要繼續使用,必須經過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癥醫學科醫師和感染專業臨床藥師會診,會診同意使用該級別級抗菌藥物后,授予治療時間段范圍內的使用權(包括使用藥品名稱、使用數量等)。
六、醫院當嚴格控制門診患者靜脈輸注使用抗菌藥物比例(不超過%)。
七、利用信息化手段,促進抗菌藥物合理應用。
1、如抗菌藥物使用人員權限(抗菌藥物的分級管理,有相應資格的醫師才能開具相應級別的抗菌藥物、特殊使用級的抗菌藥物經會診后,要使用的,根據會診結論,給予限期內的使用權限,包括品種、數量,過期自動取消)
2、處方審核系統(自動識別處方的合理性、提示處方醫師藥品的配伍禁忌、藥品相互作用、不良反應等)
3、i類清潔切口(特別是4類代表手術)抗菌藥物使用的規范管理,對i類切口使用抗菌藥物(預防)作嚴格限制,衛生部規定預防用藥不超過30%。更不允許治療性使用抗生素(權限),凡是i類切口需要治療性使用抗菌藥物時,須會診后,根據會診結論,給予使用品種、使用期限的權限。超品種、超期限不能使用(權限限制)。
4、門診醫師不得開具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3
根據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結合我院實際情況,根據抗菌藥物的特點、臨床療效、細菌耐藥、不良反應、藥品價格和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三類進行管理。
1.非限制使用:經臨床長期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臨床醫師需依臨床需要開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藥物處方。
2.限制使用:與非限制使用藥物相比較,這類藥物在療效、安全性、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藥品價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為非限制藥物使用。患者需要應用限制使用抗菌藥物治療時,應經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同意、并簽名。
3.特殊使用:不良反應明顯,不宜隨意使用或臨床需要倍加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而導致嚴重后果的抗菌藥物;新上市的抗菌藥物;其療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臨床資料尚較少,或并不優于現用藥物者;藥品價格昂貴。患者病情需要應用特殊使用抗菌藥物,應具有嚴格臨床用藥指征或確鑿依據,經抗感染或有關專家會診同意,處方需經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簽名。
4.緊急情況下臨床醫師可以越級使用高于權限的抗菌藥物,但僅限于1天用量。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4
1、抗菌藥物的分級使用管理是由醫療感染管理委員會領導,質管、院感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
2、抗菌藥物的使用必須嚴格掌握適應癥和禁忌癥,減少毒副反應,減少預防性抗菌藥物的使用。嚴格控制缺乏指征抗菌藥物的使用,堅決制止濫用抗菌藥物。積極開展并規范圍術期用藥。
3、必須貫徹有樣必采的原則,藥敏結果未報告前或病情不允許情況下,可根據臨床經驗用藥。用抗菌藥前采樣(可多次)送培養和藥敏,待藥敏報告后再調整。
4、遵循分線用藥原則,根據病情應用抗菌藥物,提倡應用第一線藥物,控制第二線藥物,嚴格控制第三線藥物的使用。
5、普通感染或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提倡首選一線抗菌藥物;二線抗菌藥物的使用,原則上應由主治醫師以上批準后方可使用;三線抗菌藥物的`使用,應根據藥敏或有關專家會診或疑難病討論意見,由經管醫師提出申請,科主任審批,報分管院長或質管科審批后方可使用。
6、審批后的三線抗菌藥物的使用期限不超過七天,若確需繼續使用,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7、實行三線抗菌藥物使用審批登記制,具體由質管科負責。質管科每月對使用審批情況檢查,檢查結果納入科室抗菌藥物量化考核。
8、堅持量化考核結果與獎罰措施掛鉤,對情況特別嚴重者予以通報處理。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5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xx〕38號)、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江蘇省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等規章,特制定本管理規定,希望臨床各科室在工作中認真遵守。
一、抗菌藥物分級原則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一級)經臨床長期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二級)與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相比較,該類藥物在療效、安全性、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藥品價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為非限制級藥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三級)具有明顯或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需要加以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而導致嚴重后果的.抗菌藥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藥物,其療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臨床資料尚較少,或并不優于現用藥物的;藥品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二、抗菌藥物臨床使用分級管理
(一)對輕度與局部感染患者應首先選用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進行治療,主治醫師及以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使用;
(二)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時,可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治療,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三)臨床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征。臨床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認定的會診人員會診同意后,由經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門診處方不得開具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診人員由具有豐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和抗感染專業臨床藥師擔任,資格由抗菌藥物管理小組負責認定。
(四)緊急情況下,臨床醫師可以越級使用高于權限的抗菌藥物,但僅限于一天用量。
(五)在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前,應做細菌培養與藥敏試驗,獲得藥敏試驗結果后,參照藥敏試驗結果調整抗菌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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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促進抗菌藥合使用,有效控制細菌耐藥,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根據原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4號)和《重慶市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目錄(20xx年版)》特制定我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一、本院目錄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
二、本院目錄是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的最低要求。
各科室可根據本科室具體情況將“非限制使用級”品種提升為“限制使用級”,或將“限制使用級”品種提升為“特殊使用級”以加強管理,但不得下調抗菌藥物管理級別。
三、各科室應加強醫師抗菌藥物使用權限分級管理,建立培訓、考核和權限授予機制,有效控制限制級和特殊級抗菌藥物使用。
(一)我院按以下原則授予抗菌藥物使用權限:各級醫師均具有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資格。主治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醫師具有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資格。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醫師具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資格;無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的科室由科室主任開具處方或醫囑。
(二)醫務科要定期組織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和考核,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和調配權限。
(三)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住院病人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征,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會診同意后,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診人員由具有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癥醫學科、微生物檢驗科、藥學部門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藥師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抗菌藥物專業臨床藥師擔任。
(四)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藥物。越級使用抗菌藥物應當詳細記錄用藥指征,并應當于24小時內補辦越級使用抗菌藥物的必要手續。
四、使用《目錄》以外的抗菌藥物品種,應當有充分的循證醫學證據,使用前應當按抗菌藥物品規填寫《重慶市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備案表》,并報藥劑科,由藥劑科向衛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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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級原則
(一)“非限制使用”藥物(即首選藥物、一線用藥):療效好,副作用小,細菌耐藥性小,價格低廉的抗菌藥物,臨床各級醫師可根據需要選用。
(二)“限制使用”藥物(即次選藥物、二線用藥):療效好但價格昂貴或毒副作用和細菌耐藥性都具有一定局限性的藥物,使用需說明理由,并經主治及以上醫師同意并簽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藥物”(即三線用藥):療效好,價格昂貴,針對特殊耐藥菌或新上市抗菌藥其療效或安全性等臨床資料尚少,或臨床需要倍加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性的藥物,使用應有嚴格的指征或確鑿依據,需經有關專家會診或本科主任同意,其處方須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見附件)由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根據指導原則和衛辦醫發〔20xx〕38號)的.規定制定,該目錄涵蓋全部抗菌藥物,新藥引進時應同時明確其分級管理級別。
藥事管理委員會要有計劃地對同類或同代抗菌藥物輪流使用,具體由藥劑科組織實施。
二、使用原則與方法
(一)總體原則:嚴格使用指針、堅持合理用藥、分級使用、嚴禁濫用。
(二)具體使用方法
1、一線抗菌藥物所有醫師均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選用。
2、二線抗菌藥物應根據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3、三線藥物使用必須嚴格掌握指針,需經過相關專家討論,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緊急情況下未經會診同意或需越級使用的,處方量不得超過1日用量,并做好相關病歷記錄。
4、下列情況可直接使用二級及以上藥物。
(1)重癥感染患者:包括重癥細菌感染,對一線藥物過敏或耐藥者,臟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發感染。考核辦法
(一)藥事管理委員會、藥劑科及醫務科定期開展合理用藥培訓與教育,督導本院臨床合理用藥工作;依據《指導原則》和《實施細則》,定期與不定期對各科室應用抗菌藥物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合理用藥情況提出糾正與改進意見。
(二)將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納入醫療質量檢查內容和科室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三)檢查、考核辦法:定期對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包括外科手術患者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1、門診、急診抗菌藥物檢查考核要點:
患者基本情況書寫,包括年齡、性別、診斷;
抗菌藥物使用情況,包括名稱、規格、用法、用量、給藥途徑、是否按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規定用藥等。
2、住院病人抗菌藥物檢查考核要點:
(1)抗菌藥物開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換品種和超越說明書范圍使用時是否分析說明理由,并在病程記錄上有所記錄;
(2)抗菌藥物使用必須符合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規定,當越級使用時,是否按照規定時間使用或履行相應的手續,并在病程記錄上有所反映;
(3)抗菌藥物聯用或局部應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記錄上有所記錄;
(4)使用或更改抗菌藥物前是否做病原學檢測及藥敏試驗,并在病程記錄上有所反映;對于無法送檢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記錄上說明理由。
(四)對違規濫用抗菌藥物的科室及個人,醫院將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降低抗菌藥物使用權限,直至停止處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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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國家衛健委發布《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其中提到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要點》有18項核心制度。分別為首診負責制度、三級查房制度、會診制度、分級護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難病例討論制度、急危重患者搶救制度、術前討論制度、死亡病例討論制度、查對制度、手術安全核查制度、手術分級管理制度、新技術和新項目準入制度、危急值報告制度、病歷管理制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臨床用血審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根據抗菌藥物的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和價格等因素,抗菌藥物分為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三級;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和醫師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并定期調整;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診專家庫,按照規定規范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流程;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原則,建立抗菌藥物遴選、采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藥物評價的管理制度和具體操作流程。
二、抗菌藥物使用大幅下降
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近5年的全國范圍監測數據顯示,我國抗菌藥物臨床使用率和平均費用呈下降趨勢。國家衛生計生委出版的《中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和細菌耐藥現狀》報告顯示:
從2010年到2015年,全國住院患者平均抗菌藥物使用率從67.3%下降到39.1%;門診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從19.4%下降到9.4%;抗菌藥物占藥品總收入比例從19.7%下降到11.3%,人均抗菌藥品費用呈現遞減趨勢。
三、多地基層抗菌藥物限制使用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所發布的2017年12月《北京衛生監督行政處罰公示》顯示:
北京家圓醫院有限公司因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相關規定,被警告、罰款10000元。
除北京外,2016年3月,四川成都市就因“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處罰了6家診所,最高罰款近兩萬,并且市衛計委將行政處罰在衛生官網上進行了公示。
江蘇則規定7類抗生素村衛生室不得采購。從2016年4月開始,按照江蘇省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目錄規定,村衛生室不允許采購以下抗生素:
阿洛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頭孢噻肟、頭孢克肟、頭孢唑肟、阿奇霉素注射液、左氧氟沙星注射液。
除基層外,據媒體報道,根據《廣東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實施方案》,廣東將在全省二級以上公立醫院逐步停止門診患者靜脈輸注抗菌藥物。
隨著抗菌藥物分級管理成為建設現代醫院的.要求之一,可見,對于抗菌藥物的使用限制除基層和部分二級以上醫院外,還將進一步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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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管理,按'非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分級管理規定,建立抗菌藥物分線分級管理制度,明確醫師使用抗菌藥物的處方權限,預防和糾正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現象。
一、抗菌藥物分級原則
(一)第一線藥物:抗菌譜相對較窄、療效肯定、不良反應小、價格低廉、貨源充足的'抗菌藥物,依臨床需要使用。
(二)第二線藥物:抗菌譜較廣、療效較好但不良反應較明顯或價格較昂貴的藥物,例如第三代頭孢菌素等,應控制使用。
(三)第三線藥物:療效獨特但毒性較大、價格昂貴、新研制上市的抗菌藥物以及一旦發生耐藥即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品種,例如萬古霉素、第四代頭孢菌素、碳青霉烯類、兩性霉素b、惡唑烷酮類等,應嚴格控制使用。
各醫療機構應根據醫院具體情況制訂一、二、三線藥物名錄,并定期調整、更新。
二、抗菌藥物分級使用管理
(一)對輕度與局部感染患者應首先選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藥物進行治療(一般為一線藥物,主治醫師及以下專業職稱可使用)。
(二)根據患者病情需要,按臨床治療用藥方案需要二線藥物治療時,由藥敏結果證實;若無,應由高級職稱醫師簽名,無高級職稱醫師的科室須由科室主任簽名或有感染專科醫生會診記錄。
(三)根據患者病情需要,按臨床治療用藥方案需要三線藥物治療時,應由具有高級職稱科主任簽名或有感染專科醫生會診記錄,或有全院疑難病例討論意見,或報'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專家咨詢小組'批準。選用特殊使用抗菌藥物應從嚴控制,須經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委員會認定、具有抗感染臨床經驗的感染或相關專業專家會診同意,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處方后方可使用。
(四)下列情況可直接使用一線以上藥物進行治療,但若培養及藥敏證實第一線藥物有效時應盡可能改為第一線藥物。
1.感染病情嚴重如:
①敗血癥、膿毒血癥(sepisis)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癥;
②中樞神經系統感染;
③臟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
④感染性心內膜炎、化膿性心包炎等;
⑤嚴重的肺炎、骨關節感染、肝膽系統感染、蜂窩組織炎等;
⑥重度燒傷、嚴重復合傷、多發傷及合并重癥感染者;
⑦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發生感染時,包括:
①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
②接受抗腫瘤化學療法;
③接受大劑量腎上腺皮質激素治療者;
④血wbc<1×109/l或中性粒細胞<0.5×109/l;
⑤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發熱者;
⑥艾滋病;
⑦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癥;⑧老年患者。
3.病原菌只對二線或三線抗菌藥物敏感的感染。
(五)緊急情況下臨床醫師未經會診或越級使用高于權限的抗菌藥物,處方量不得超過一日用量,并做好相關病歷記錄。
(六)在經驗使用三線抗菌藥物前,應做細菌培養與藥敏試驗,獲得藥敏試驗結果后,參照藥敏試驗結果調整抗菌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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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浙江省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指導方案(試行)”,進一步提高我院合理使用抗菌藥物水平,結合本院實際,特作以下規定:
一、抗菌藥物使用基本原則
1、抗菌藥物是指具有殺菌或抑菌活性,主要供全身應用(個別也可局部應用)的各種抗生素以及喹諾酮類、磺胺類、硝基咪唑類、硝基呋喃類等化學合成藥。抗菌藥物用于細菌、衣原體、支原體、立克次體、真菌等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非上述感染原則上不用抗菌藥物。
2、力爭在使用抗菌藥物治療前,正確采集標本,及時送病原學檢查及藥敏試驗,以期獲得用藥的科學依據。未獲結果前或病情不允許耽擱的情況下,可根據臨床診斷針對最可能的病原菌,進行經驗治療。一旦獲得感染病原培養結果,則應根據該病原菌的固有耐藥性與獲得性耐藥特點以及藥敏試驗結果、臨床用藥效果等調整用藥方案,進行目標治療。
3、感染性疾病的經驗治療直接關系到患者的治療效果與預后,因此十分重要,須認真對待。在經驗治療前應盡快判斷感染性質,對輕型的社區獲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選用一般抗菌藥物。對醫院感染或嚴重感染、難治性感染應根據臨床表現及感染部位,推測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藥狀況,選用覆蓋面廣、抗菌活性強及安全性好的殺菌劑,可以聯合用藥。對導致臟器功能不全、危及生命的感染所應用的抗菌藥物應覆蓋可能的致病菌。
4、培養與藥敏試驗結果必須結合臨床表現評價其意義。根據臨床用藥效果,盡快確定致病菌及其耐藥狀況,以便有針對性地選用作用強的敏感抗菌藥。無感染表現的陽性培養結果一般無臨床意義,應排除污染菌、正常菌群和寄殖菌的可能。
5、臨床醫生在使用抗菌藥物時,應嚴格掌握抗菌藥物的適應性、毒負反應和給藥劑量、用法,制訂個體化的方案。限制無指征的抗菌藥物使用,非感染性疾病和病毒感染者原則上不得使用抗菌藥物。選用藥物應以同療效藥物中的窄譜、價廉的藥物為先。力求選用對病原菌作用強,在感染部位濃度高的品種,此外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⑴患者的疾病狀況:疾病、病情嚴重程度、機體生理、病理、免疫功能狀態等。
⑵藥物的有效性:包括抗菌藥物的抗菌譜,抗菌活性、藥代動力學特點(吸收、分布、代謝與排泄,如半衰期、血藥濃度、組織濃度、細胞內濃度等),藥效學特點及不良反應等。
⑶本地區、醫療機構、病區細菌耐藥狀況:選用病原菌敏感的抗菌藥物。
⑷給藥途徑:應根據感染的嚴重程度及藥代動力學特點決定給藥途徑,輕癥感染盡量選用生物利用度高的'口服制劑。
⑸有多種藥物可供選用時,應以窄譜、不良反應少、價廉者優先。
⑹其他:藥物的相互作用、供應等。
6、抗菌藥物的更換:一般感染患者用藥72小時(重癥感染48小時)后,可根據臨床反應或臨床微生物檢查結果,決定是否需要更換所用抗菌藥物。
7、療程:一般感染待癥狀、體征及實驗室檢查明顯好轉或恢復正常后再繼續用藥2-3天,特殊感染按特定療程執行。
8、抗菌藥物治療的同時不可忽視必要的綜合治療,不過分依賴抗菌藥物。
9、盡量避免皮膚粘膜局部用藥,以防對臨床常用藥物耐藥的菌株產生。若局部感染較輕,或感染較重但全身用藥在局部感染灶難以達到有效濃度時,可考慮局部選用如下外用制劑:呋喃西林、新霉素、桿菌肽、磺胺嘧啶銀、莫匹羅星、磺胺醋酰鈉等。不允許擅自將全身用制劑在局部使用,包括抗菌藥物的呼吸道吸入給藥。
10、加強對抗菌藥物使用中的不良反應監測,及時發現不良反應并妥善處置,認真執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療程中對已知或發生率高的不良反應進行臨床監測,并采取必要的防止措施。必須使用某些不良反應明顯的抗菌藥物時,尤其是老年、嬰幼兒及腎功能減退等患者應進行治療藥物濃度監測,提高用藥的安全性和療效。對較長時間使用抗菌藥物的患者,要嚴密監測菌群失調、二重感染,特別是深部真菌感染。
11、對病情復雜的難治性感染病例,應組織科內或院內專業人員進行會診,制定給藥方案,提高治療效果。指定抗菌藥物治療方案時應注意藥物的成本-效果比。
二、抗菌藥物使用管理
1、成立“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專家咨詢小組”,由主管院長、醫務部、院感科、臨床抗感染專家、藥劑科、細菌室等組成。
2、制訂和實行抗菌藥物分線管理和審批制度,執行情況必須在病程記錄上體現。
3、門診處方抗菌藥以單用為主,原則上不超過三天量,最多不超過7天,嚴格控制聯用,三聯用藥原則上禁用(抗結核藥物除外)。
4、醫院感染管理科定期統計和分析全院抗菌藥物使用率等,以便隨時掌握異常現象;并會同檢驗科每季定期公布全院常見病原菌分布及耐藥情況。
5、按衛生部臨檢要求做微生物的培養、分離、鑒定及藥敏工作,并開展耐藥菌監測。
6、提倡使用或更改抗菌藥物前采集標本作病原學檢查,做到有樣必采,住院病人有樣可采送檢率必須達到60%以上。
7、藥房建立各種抗菌藥物的出入及消耗登記制度。
三、抗菌藥物分線管理
1、抗菌藥物分三線管理,第一線藥物抗菌譜相對較窄、療效肯定、不良反應小,價格低廉;第二線藥物抗菌譜較廣、療效好,但不良反應較明顯或價格較貴;第三線藥物療效獨特但毒性較大、價格昂貴、新研制上市的抗菌藥物以及發生耐藥后果嚴重的品種。
2、限制無指征的抗菌藥物使用,非感染性疾病和病毒性感染者原則上不得使用抗菌藥物,手術患者須遵循圍手術期用藥原則。
3、根據本院情況,建立抗生素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病情應用抗生素時,提倡應用第一線藥物,控制第二線藥物,嚴格控制第三線藥物的使用。二線藥物的使用需主治醫師或醫療組長同意,三線藥物的使用需科主任或醫務管理處批準同意。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11
(一)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原則
1、選用抗菌藥物應嚴格掌握適應癥:
(1)在使用抗菌藥物前,應盡可能早地多次按操作規程采集標本進行細菌培養和藥敏試驗,并按藥敏試驗結果,選擇或修正原使用的抗菌藥物。藥敏結果獲知后調整用藥應以經驗治療的臨床效果為主。
(2)病情急、危、重者或細菌培養失敗者,可按血清學診斷或臨床估計的病原菌選用相應的抗菌藥物。
(3)抗菌藥物除因掌握其抗菌譜外還必須明確各種抗菌藥物的藥物動力學及其毒副反應、用藥劑量、給藥途徑和感染部位的藥物濃度及其有效濃度的持續時間等。
(4)一般情況下,盡可能避免使用廣譜藥物和抑制厭氧菌的抗菌藥物,以防止宿主自身菌群失調而造成外來細菌的定植和耐藥菌株的生長。
(5)使用抗菌藥物時應避免與降低抗菌效力或增強毒性的其它非抗菌藥物聯用。
(6)對新生兒、老年人、孕婦及肝、腎功能損害者,應酌情選用抗菌藥物及調整給藥方案,并定期做好臨床監測。
(7)抗菌藥物的療效因不同感染而異,一般宜繼續應用至體溫正常,癥狀消退后72—96小時,但敗血癥、感染性心內膜炎、骨髓炎、化膿性腦膜炎、傷寒、布氏桿菌病、溶血性鏈球菌咽峽炎、結核病等不在此列。
(8)急性感染如抗菌藥物的臨床療效不明顯,在48—72小時內應考慮改用其他藥物或調整劑量(血清殺菌效價有重要參考價值)。
(9)病毒性感染合并細菌感染時,可根據不同情況適當使用抗菌藥物。
2、病毒性疾病或估計為病毒性疾病者不使用抗菌藥物。
3、發熱原因不明者不用抗菌藥物,以免導致臨床表現不典型或影響病原體的檢出而延誤診斷和治療。病情嚴重同時高度懷疑為細菌感染,雖然細菌培養陰性仍可有針對性的選用抗菌藥物,否則均按最近藥敏試驗的情況指導用藥。
4、盡量避免皮膚粘膜等局部使用抗菌藥物,尤以青霉素、頭孢菌素類、氨基糖甙類等不得使用。必要時可用新霉素、桿菌肽和磺胺胺酰鈉、磺胺嘧啶銀等。
5、聯合使用抗菌藥物必須有明確的指征。聯合使用抗菌藥物應能達到協同作用和相加作用的治療效果、減少毒性、防止或延緩耐藥菌株的產生等目的。但不可無根據地隨意聯合用藥,尤其是無協同、相加作用的甚至是拮抗作用,并可加重毒、副作用及導致耐藥菌株生長的抗菌藥物的聯合應用。
6、嚴格控制抗菌藥物的預防性使用。
7、抗菌治療的同時應重視綜合治療,特別是提高機體免疫力,不過份依賴抗菌藥物。
8、注重研究藥物經濟學,努力降低藥費支出,防止浪費。
(二)抗菌藥物給藥方案的制訂和調整原則
1、抗菌藥物給藥方案(包括種類、劑型、劑量、途徑、間隔時間、配伍等)應根據各類抗菌藥物的抗菌譜、抗菌活性、藥代動力學、藥效動力學特點、細菌耐藥情況,不良反應及價格等因素綜合考慮,并要根據患者的生理特點(如高齡、小兒、孕婦和哺乳婦等)、病理特點(如肝腎功能損害、過敏體質等)、感染部位等具體情況制定經驗性給藥方案;有細菌培養和藥物敏感試驗結果的,則調整個體化給藥方案。
2、對于輕中度感染,如選用口服藥物有效,盡量不用注射劑;靜脈用藥除治療需要外一般用點滴法;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抗菌藥物的皮試,保證用藥安全;更換藥品要慎重,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在用藥三天以上無效時方可考慮更換。
3、對于嚴重特殊的細菌感染病人,除必須及時送標本做細菌培養和藥物敏感試驗外,還應及時進行血藥濃度、聯合藥敏、血清殺菌效價等項指標監測,以供臨床用藥參考。
4、藥敏試驗結果報告后,可結合臨床對原來使用的抗菌藥物進行必要的調整。選用抗菌藥物同時要注意藥品來源及價格。靜脈滴注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5、細菌性感染所致發熱,抗菌藥物一般使用至體溫降至正常,主要癥狀消失后72—96小時。
6、明確診斷的急性細菌性感染,在使用某種抗菌藥物72小時后如效果不顯或病情加重者,應多方面分析原因,確屬抗菌藥物使用問題時應調整劑量、給藥途徑或根據藥敏試驗,改用其他敏感藥物。
(三)抗菌藥物聯合應用原則
1、單一藥物不能控制的混合感染。
2、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
3、需用藥時間較長有產生耐藥可能者。
4、聯合用藥可以減少毒性較大的藥物劑量者。
5、需聯合用藥的嚴重感染(如消化道穿孔性腹膜炎、細菌性心內膜炎等)。
6、病原菌末明的嚴重感染,可先采集標本進行細菌培養后,即可開始聯合用藥,以后根據藥敏結果調整用藥。
聯合用藥應選擇協同或相加作用的組合,多數病人應選擇二聯用藥為宜,一般不用三聯或三聯以上用藥,如選用三聯或三聯以上用藥,應適當減少各藥的劑量,以減輕不良反應。聯合用藥中至少一種對致病微生物具有相當抗菌活性,另一種也不應為病原菌對其高度耐藥者,最好按聯合藥敏試驗結果指導合理用藥。
(四)抗菌藥物的預防應用
1、總原則:
(1)必須目的明確、針對性強、選用對微生態影響小的窄譜抗菌藥物,禁止無針對性地以廣譜抗菌藥物作為預防感染手段。
(2)已確診的病毒感染未合并細菌感染者不用抗菌藥物。
(3)無感染跡象的昏迷、腦血管意外、非感染性休克、惡性腫瘤、糖尿病及接受導尿插管術者不必采用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
(4)只針對某一種或二種最可能的細菌進行預防用藥,不能無目的地用多種藥物預防多種感染。
(5)微生態失衡時應進行菌群調查,可根據優勢菌選藥。
(6)盡量避免局部應用抗菌藥物。不常規應用抗菌藥物進行膀胱沖洗。
(7)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不能放松診療操作、手術技巧及嚴格的消毒隔離。
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而有明確指征者僅限于下列少數情況:
a.選用適宜抗菌藥物以防止風濕熱的復發,并對風濕熱等慢性疾病病人如拔牙、扁桃體摘除術、保留導尿等過程中適當應用抗菌藥物以防止感染性心內膜炎的發生。
b.預防流腦。
c.燒傷后應用抗菌藥物以防止敗血癥。
d.外傷或創傷后應用抗菌藥物以防止氣性壞疽。
e.新小兒眼炎的預防。
(8)器官移植及直腸結腸手術病人在術前腸道準備時的選藥原則是:
a.口服不吸收;
b.腸道藥物濃度高且受腸內容物影響少;
c.對致病菌和易于腸道異位的革蘭陽性和陰性需氧菌、真菌有強大殺菌活性的藥物。
(9)圍術期預防用藥必須根據手術部位、可能致病微生物、手術持續時間選用抗菌藥物。
2、圍手術前預防應用抗菌藥物指征:
I類切口,原則上不使用預防用藥,對出現感染可能性大的可以選擇應用。如
(1)遠處有感染灶;
(2)心臟瓣膜病或已植入人工心臟瓣膜;
(3)應用人造血管或移植物;
(4)估計分離組織廣泛,手術時間較長,局部組織血供不良;
(5)有易患感染的伴隨疾病、營養不良,接受激素治療或全身情況差者。
預防應用的方法是:
(1)手術前在麻醉誘導期或手術前30—60分鐘給予一次足量的抗菌藥物,以保證在手術中血液及組織內有足夠的血藥濃度。
(2)手術時間超過4—6小時或超過已給予的抗菌藥物的半衰期的;應在手術中再給予一次足夠量的.抗菌藥物,以維持術中及手術部位有足夠的血藥濃度。
手術后回病房后應再給一劑足量抗菌藥物或分次給藥,但最多不超過48小時。
3、內科系統預防應用抗菌藥物指征:
(1)對內科病人進行介人性(有創傷性)檢查、治療不一定都要預防應用抗菌藥物,確有指征應用者,也要嚴格掌握療程和劑量,不應超過外科手術預防應用范圍,即在術前30—60分鐘給予—次足量的抗菌藥物,以保證在介入性治療和檢查期間血液及組織中有足夠的血藥濃度;介入檢查和治療超過4—6小時即超過已給予的抗菌藥物的半衰期可在術中再追加給予一劑足量的抗菌藥物,以保持血液和組織中有足夠的血藥濃度。介入檢查和治療后回病房應用一劑足量抗菌藥物,最多給藥也不應超過48小時。這樣足以保證介入(有創性)檢查和治療不會發生感染。術后無感染的和無明確的感染診斷不得隨意應用抗菌藥物。無指征的長期應用抗菌藥物,尤其是廣譜藥物不僅達不到預防目的,而會引起菌群失調、二重感染、毒副作用和其他的藥物不良反應。
(2)對于免疫功能低下病人的感染預防應用抗菌藥物,要有足夠的認識,抗菌藥物不能長期預防一切可能發生的感染,只能在特定的應激狀態或針對某些專門的致病菌進行短期有效的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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