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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文物保護管理制度1
《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要建立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為貫徹落實《文物保護法》的這一規定,《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對這一規定進行了必要的細化,規定了館藏文物管理制度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一、接收制度。《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文物收藏單位取得館藏文物的方式,取得文物必須依照法定方式進行。實際上館藏文物來源合法是《國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準則》規定的基本道德準則之一。因此,規定文物收藏單位必須建立文物接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保證館藏文物來源的合法性,從而避免館藏文物因來源不合法而被其他人追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文物收藏單位成為來源不法的文物的銷贓渠道。
二、登記制度。文物收藏單位對進出本單位的文物進行必要的登記,是掌握文物數量和流向的基本方法。文化部1986年發布的《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對文物登記有具體的要求。該辦法對文物登記在藏品總登記賬、藏品分類賬和藏品的定名、計件、計量單位、時代、現狀、來源等方面都有具體要求。并且,該辦法還明確:“藏品總登記賬是國家科學文化財產賬,設專人負責管理,永久保存。”
三、編目制度。為分別收藏和展覽,文物收藏單位還必須對館藏文物進行恰當的分類,并編制目錄。《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規定:“博物館必須建立藏品編目卡片。編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況的基本資料,是藏品保管和陳列、研究的基礎工作”。并且對館藏文物編目應包含的內容作了詳細規定。
四、檔案制度。文物檔案是館藏文物必要信息的記錄,建立文物檔案是國際博物館界對文物收藏單位的基本要求。《國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準則》第二條明確規定,做好檔案是博物館管理的最低標準。根據《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的規定,文物收藏單位必須建立藏品分類目錄和一級藏品目錄,并且《一級藏品檔案》和《一級藏品目錄》的格式要由文化部規定,文物收藏單位的檔案必須符合規范。并且,為了更有效地管理館藏文物,有條件的文物收藏單位應該采用電子計算機建立館藏文物檔案。
五、庫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庫制度。庫房是收藏文物的地方,為確保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藏單位的庫房必須符合一定的要求,并建立起嚴格的庫房管理制度。根據《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的規定,文物收藏單位的藏品必須有固定、專用的庫房,專人管理。文物藏品庫房建筑及保管設備要安全、堅固、適用、經濟;庫房除要滿足一般意義上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外,還要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具備防火、防盜、防潮、防蟲、防塵、防震等設備和措施。藏品必須按照科學的方法分類上架,對貴重文物,還必須設立專柜或專庫,重點收藏。庫房要有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庫房日志,對進出庫房的人員和手續也必須有明確的規定。對文物出入庫,更要辦理必要的手續,要規定藏品的提用手續,要在文物收藏單位根據不同情況下,不同級別的文物規定相應的提用文物的手續,并且在出入庫時對藏品的數量和現狀進行認真核對,以避免被調換或者在外被損壞而無法追究責任。
六、注銷和統計制度。文物收藏單位的館藏文物有可能由于各種原因發生數量上的變化,為避免賬目不清,除入庫登記制度以外,還必須建立注銷和統計制度。根據《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的規定,藏品被調撥、交換出去的',必須辦理注銷手續。實際上,如果藏品因其他自然原因或人為原因而損毀的,在依法進行處理后也應該辦理注銷手續。對館藏文物數量,文物收藏單位應該定期進行統計,以掌握館藏文物的真實數量,避免賬目與實物不相符。按照《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藏品總數及增減數字,應該每年年終上報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重要情況還應附文字說明。
七、保養、修復和復制制度。為防止文物的自然損壞,對館藏文物應該根據其性質定期進行保養。為保障文物保養的及時到位,文物收藏單位必須建立相應的制度,根據文物的不同性質,規定保養的方法、措施、時限和責任人員等。對存在損壞的文物,要進行必要的修復。《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修復文物不得改變文物的原狀。因此,對文物修復,文物收藏單位也應該慎重進行,要建立相應的啟動制度和實施制度,以保證文物的安全。對重要的或者易損壞的文物,為避免其移動,保證其安全,要復制必要的復制品,作為研究、展覽的代用品。由于復制品在尺寸、外觀、材料等方面都有特別的要求,與真品很容易混淆,為避免以假充真的情況出現,必須進行嚴格控制。文物收藏單位對什么情況下應該進行文物復制,應該怎樣進行文物復制都應該建立一整套制度。
上述各項制度,在《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中都有具體詳細的規定,都是我國文物保護工作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對這些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的規定,就是要使建立這些制度成為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律義務,從而保證文物收藏單位的管理走上科學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軌道。
文物保護管理制度2
一、加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堅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提高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二、對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等進行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員在巡查時,需填寫《鄉鎮文物保護巡查記錄表》,巡查中發現問題,應給予及時制止,并及時向上級單位或轄區公安機關反饋。
三、場所內所收藏、使用的`文物不得擅自饋贈或者轉讓。對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要制定詳細的計劃,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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